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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蔻诗曼嘉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市监处罚﹝2024﹞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4-1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金额(万元) | 9.22945 |
没收违法所得 | 1.84589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蔻诗曼嘉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生产批号为D06W01的珂思蔻精研清润祛痘精华液4685盒(不含检验及留样),并以3.94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广州集研化妆品有限公司。该批化妆品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其水杨酸项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4003136238310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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