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4〕199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6.35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3年4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当事人在明知广告推销的“蛤蚧党参膏”属于药品的情况下,未在发布前交由有关广告审查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先后于2023年4月1日至2日、4月26日至30日、5月3日、5月5日至8日、5月12日(2期)、5月21日至28日、6月1日、6月5日至12日在某电视台经济科教频道;2023年4月1日至2日、4月25日至29日、5月1日至7日、5月10日、15日、5月21日至28日、6月2日、6月5日至12日在某电视台影视频道;2023年4月1日至2日、4月19日至30日、5月1日至10日、5月21日至28日、6月2日、6月4日至12日在某电视台民生频道以及2023年6月7日在某电视台珠江频道共发布108期《老孟在身边》广告,并在广告中多次出现以患者、专家的名义对药品疗效作推荐证明的内容。上述108期广告,当事人支付某电视台经济科教频道(31期)每期广告费用为550元,支付某电视台影视频道(33期)、民生频道(42期)每期广告费用为600元,支付某电视台珠江频道(2期)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750元,合计支付广告费用63550元。另查明:《老孟在身边》广告中出现的400-6828-111为咨询电话,观众可以拔打电话询问产品的价格、功效以及在何处购买等信息,再到各大药店购买,当事人无法确定顾客在拨打电话咨询后是否购买,无法计算出其通过发布广告而销售出的商品数量,故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东邦琪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昌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MA59AJCT4N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新桥村段240号(4号厂房)201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批发业 当事人发布“蛤蚧党参膏”药品广告未经有关广告审查部门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蛤蚧党参膏”药品广告中以患者、专家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以上违法行为均在同一广告中出现,应属同一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即罚款6355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邦琪医药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9AJCT4N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潘昌汉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7 | |||||
公示截止期: | 2024-7-7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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