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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佳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豫药监械处罚〔2023〕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1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3-8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3.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1.6项一般处罚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11倍以上2.19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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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佳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豫药监械处罚〔2023〕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1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3-8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3.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1.6项一般处罚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11倍以上2.19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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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爱康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京密市监处罚〔2024〕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4〕11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爱康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DB2B09工商注册号110228023242438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王世乐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其京东店铺“邦尔洁旗舰店”内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含“立即抢购”字样宣传语,上述内容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的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删除相关内容消除危害影响。处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22元;罚款金额(万元)0.022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13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6/13处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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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依法取消有关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公示(2024年第4批)

    各有关单位:深圳优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不具备原经营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取消上述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企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一并取消。请相关企业自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与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未主动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取消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特此公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5日拟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企业名单(2024年第4批)序号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号网络销售备案号1深圳优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A-036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A-036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A-03691440300MA5HABWJ5A粤深药监械经营备20222192号粤深械网备2022062100252深圳市爱彼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A-480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A-480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A-48091440300MA5GGTR41N粤深药监械经营备20232133号粤深械网备2023042600013厚为(深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A-52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万象新天商务楼B座18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万象新天商务楼B座1891440300MA5GFTM794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14511号粤深械网备2021080500144深圳市悦港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A-703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A-703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A-70391440300MA5GF43G3M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55217粤深械网备2020110300025深圳市臻至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B-056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B-056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B-05691440300MA5GBY5D1L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54094粤深械网备2020082600086鹭来检测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保发大厦2层2C1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保发大厦2层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保发大厦2层91440300MA5GQ8F50P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13761号/7深圳市众美谷优品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保发大厦4B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保发大厦4B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保发大厦4B91440300MA5GPWP38L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13118号粤深械网备2021043000088深圳市寰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南保发大厦(配套服务楼)第八层C、D、E(入驻深圳鹏城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蚝业路4号518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蚝业路4号51891440300MA5F5ML94W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14889号粤深械网备2021083000069深圳美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保发大厦12F06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保发大厦12F06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保发大厦12F0691440300MA5G371M25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36213粤深械网备20200413002510深圳中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2002号大百汇高新技术工业园A栋916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2002号大百汇高新技术工业园A栋916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2002号大百汇高新技术工业园A栋91691440300MA5DPAU534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17596粤深械网备20200228578011深圳市帆粤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1038号壹海公寓B座0904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1038号壹海公寓B座0904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1038号壹海公寓B座090491440300MA5G56PDXM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50870粤深械网备20200429002212深圳百汇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39号壹海中心803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39号壹海中心803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39号壹海中心8039144030077879434XH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45164粤深械网备20200330012913深圳吾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田东社区深盐路2028号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1栋三单元705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田东社区深盐路2028号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1栋三单元705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田东社区深盐路2028号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1栋三单元70591440300MA5G375E2L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53106粤深械网备20200708001014深圳市德塞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新路3083号大新商厦B栋303-3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塘水围一区2栋102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塘水围一区2栋10291440300MA5DP34X87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53187粤深械网备20200713001515深圳市嘉恒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路泉森创业园C栋302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路泉森创业园C栋302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路泉森创业园C栋3029144030031953504XG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20181粤深械网备20200229195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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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圣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化妆品虚假宣传案(穗天市监处罚〔2024〕159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4〕159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圣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登记住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2410房,主要从事商品零售业务,当事人注册了名为“瞳瞳护眼宝”的微信小程序,于2023年5月9日在小程序发布了标题为《什么是光》的宣传广告视频,视频内容是关于康瞳眼部按摩护理膏产品的介绍,当事人在视频中宣称“康瞳眼部按摩护理膏”是根据《本草正义》《万病回春》等多部中医古籍记载进行研制,产品具有“明目、抗衰、舒缓经络、眼肌修复、增强免疫、舒缓疲劳”及“改善眼部暗黄、细纹、减少黑眼圈形成”等功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材料,“康瞳眼部按摩护理膏”实际为普通化妆品,该公司无法提供所宣传产品功效的验证或证明材料,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经核实,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发布的《什么是光》的视频由当事人员工自行制作,交由“瞳瞳护眼宝”微信小程序的代运营企业北京永丰利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发布,根据双方的发布确认单,所发布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北京永丰利广告有限公司为该视频的发布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用3000元,当事人未就该广告再支付其他费用,我局认定当事人为发布该广告所支出的3000元技术服务费用为广告费用。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内容:当事人圣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视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没有从轻或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罚款1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政相对人名称:圣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5MACCKB0GXM-----法定代表人:曾海韵处罚决定日期:2024-3-11公示截止期:2024-6-11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42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2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1月3日,我局根据飞行检查线索发现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现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2项、其他重点项目5项、一般项目1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开始生产“Orginese烟酰胺补水面膜”(批号:W2023K18A01,限用日期2026/10/17),共进行了3次投料。第一次投料52kg生产了200盒,留样1盒,自检1盒,销售198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现场发现该批次产品两个原料未按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配方百分比进行投料。第二次投料253kg生产了1000盒,留样2盒,自检1盒,销售997盒。第三次投料259kg生产了1035盒,未做留样,自检5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现场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该批次库存产品1030盒已于2024年1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第1次、第3次投料生产的“Orginese烟酰胺补水面膜”(批号:W2023K18A01,限用日期2026/10/17)为当事人自行生产,按包材、料体、人工费和利润收取货款,产品销售单价为1.8元/盒。因上述产品存在问题,当事人与客户约定不予结算上述产品的货款,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召回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上述第1次、第3次投料生产的“Orginese烟酰胺补水面膜”(批号:W2023K18A01,限用日期2026/10/17)货值金额共计2223元,无违法所得。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附案证实。我局于2024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4〕28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Orginese烟酰胺补水面膜”(批号:W2023K18A01,限用日期2026/10/17)产品1030盒;二、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7594397213法定代表人:陈国慧处罚决定日期:2024-3-11公示截止期:2027-3-11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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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山市新养生堂医药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江市监处罚﹝2024﹞29号)

    主体名称江山市新养生堂医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江市监处罚﹝2024﹞29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1处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江山市新养生堂医药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江山市新养生堂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从衢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支亿维源®敏立消伤口护理软膏-Ⅳ型(生产批号:20220625);于2023年2月12日,从衢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支亿维源®敏立消伤口护理软膏-Ⅳ型(生产批号:20220625);于2023年2月15日,从衢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支亿维源®藓大夫伤口护理软膏-Ⅵ型(生产批号:20230205);于2023年3月19日,从衢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支亿维源®宝宝湿疹膏伤口护理软膏-Ⅱ型(生产批号:20220615);于2023年5月11日,从衢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支亿维源®藓大夫伤口护理软膏-Ⅵ型(生产批号:20230205);于2023年7月22日,从衢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支亿维源®藓大夫伤口护理软膏-Ⅵ型(生产批号:20230205),购进20支亿维源®敏立消伤口护理软膏-Ⅳ型(生产批号:20220625),购进10支亿维源®宝宝湿疹膏伤口护理软膏-Ⅱ型(生产批号:20220615);于2023年7月27日,从衢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支亿维源®藓大夫伤口护理软膏-Ⅵ型(生产批号:20230205)。上述购进的亿维源®藓大夫伤口护理软膏-Ⅵ型、亿维源®敏立消伤口护理软膏-Ⅳ型、亿维源®宝宝湿疹膏伤口护理软膏-Ⅱ型,当事人放置于其店内对外销售,上述三款产品对外销售价格均为20元/支。经查,上述三款护理软膏为同一备案号(备案号:辽铁械备20210034号)不同型号的产品,上述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显示“预期用途: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浅表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其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中所标明的适用人群相关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存在误导性说明。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亿维源®宝宝湿疹膏伤口护理软膏-Ⅱ型14支、亿维源®敏立消伤口护理软膏-Ⅳ型60支,亿维源®藓大夫伤口护理软膏-Ⅵ型64支,剩余亿维源®宝宝湿疹膏伤口护理软膏-Ⅱ型6支和亿维源®藓大夫伤口护理软膏-Ⅵ型16支未销售被扣押。上述三种涉案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共32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所经营的亿维源®宝宝湿疹膏伤口护理软膏-Ⅱ型、亿维源®敏立消伤口护理软膏-Ⅳ型、亿维源®藓大夫伤口护理软膏-Ⅵ型等三款医疗器械,使用商品名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说明书、标签中“适用人群”相关内容与经备案内容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81329988771Y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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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苍南县钱库中新药店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苍市监处罚﹝2024﹞196号)

    主体名称苍南县钱库中新药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苍市监处罚﹝2024﹞19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2-29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00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苍南县钱库中新药店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10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苍南县钱库中新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药品陈列架上发现7盒非那雄胺片(产品批号:xxxxxxx;有效期至2026年10月;生产企业: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等相关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没收在扣的非那雄胺片7盒;2、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20000元,共计2004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73255384828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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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市安上安药房有限公司黄岩院桥浦口分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台黄市监处罚﹝2024﹞67号)

    主体名称台州市安上安药房有限公司黄岩院桥浦口分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台黄市监处罚﹝2024﹞67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2-28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台州市安上安药房有限公司黄岩院桥浦口分公司未遵守GSP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部分药品未通过入库系统入库,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制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截止2023年9月15日案发,当事人未对上述行为予以改正,现场当事人药柜下方储藏柜内待售的4盒“普济堂芪黄颗粒”、2盒“朗致脾肾两助丸”、6盒诺得胜杏苏止咳糖浆、32瓶“通园”鲜竹沥经对入库系统查询,仍未入库验收。另,当事人已于案发后完成整改。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要求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并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当事人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未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药品的医药公司销货单据,药品批准文号经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均真实有效,药品来源可追溯,且当事人积极改正且已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03307323947B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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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山市百文苑草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江市监处罚﹝2024﹞28号)

    主体名称江山市百文苑草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江市监处罚﹝2024﹞28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2-28处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江山市百文苑草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江山市百文苑草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从浙江江山百草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购了5支百肤康®益肤宁冷敷凝胶(在包装标签显著位置标示有“痤疮溃疡凝胶”)、62支百肤康®皮肤康冷敷凝胶(其中在包装标签显著位置标示有“荨麻疹凝胶”的12支,标示有“皮炎湿疹凝胶”的20支,标示有“皮肤瘙痒凝胶”15支,标示有“手足藓凝胶”的15支)置于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以上医疗器械标签标示的“痤疮溃疡凝胶、荨麻疹凝胶、皮炎湿疹凝胶、皮肤瘙痒凝胶、手足藓凝胶”等商品名称均未经注册或者备案。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百肤康®益肤宁冷敷凝胶(在包装标签显著位置标示有“痤疮溃疡凝胶”)2支、百肤康®皮肤康冷敷凝胶51支(其中在包装标签显著位置标示有“荨麻疹凝胶”的7支,标示有“皮炎湿疹凝胶”的19支,标示有“皮肤瘙痒凝胶”13支,标示有“手足藓凝胶”的12支),店内库存百肤康®益肤宁冷敷凝胶(在包装标签显著位置标示有“痤疮溃疡凝胶”)3支、百肤康®皮肤康冷敷凝胶11支(其中在包装标签显著位置标示有“荨麻疹凝胶”的5支,标示有“皮炎湿疹凝胶”的1支,标示有“皮肤瘙痒凝胶”2支,标示有“手足藓凝胶”的3支)未销售被依法扣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标签使用“痤疮溃疡凝胶、荨麻疹凝胶、皮炎湿疹凝胶、皮肤瘙痒凝胶、手足藓凝胶”等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商品名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81329988771Y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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