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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霍城县拜戈礼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伊霍城)市监(处)字〔2024〕3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霍城县拜戈礼品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023MAC80FKD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阿不都吾甫·霍加买提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霍城)市监(处)字〔2024〕31号违法行为类型:无中文标识化妆品行为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主要违法事实:该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Rexona止汗露4盒;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20处罚有效期:2024/6/20公示日期:2024/3/20公示截止期:2024/6/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 秋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要求的秋臣痘痘消精华液案(皖药监妆处罚﹝2023﹞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秋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3990462U法定代表人张寒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妆处罚﹝2023﹞5-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3/19处罚内容1.没收召回的210瓶批号为220909秋臣痘痘消精华液;2.没收违法所得14275.8元;3.处以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74497.5元。罚没款合计88773.3元。罚款金额(万元)7.449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4275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秋臣痘痘消精华液(包装规格:30ml/盒,批号:220909),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和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项目】“黄体酮”、【检验结果】“检出,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安徽省
  • 福建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通告(2024年第1期,总第94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福建省药品抽检工作计划,省、市两级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对省内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3批次药品信息予以通告(详见附件)。对上述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及相关企业(单位),我省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对涉嫌违法企业依法立案查处。特此通告。附件:1.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2024年第1期,总第94期)   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8日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2024年第1期,总第94期)序号药品名称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被抽样单位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备注1大青叶安徽群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2110125中药饮片宁化县中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水分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2双唑泰阴道泡腾片福建明华制药有限公司2204035片/板×1板福建明华制药有限公司国家药品标准YBH07492006不符合酸度,克霉唑和醋酸氯己定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3茯苓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20401200g/罐莆田市城厢区六顺堂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水分,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一、水分:水分系指药品中的含水量。水分偏高通常与工艺、包装不当以及储运环境等因素有关。二、酸度:酸度是药品的pH值,用于评估药品的质量,关系到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酸度不符合规定通常与生产工艺和药品稳定性等因素相关。三、克霉唑和醋酸氯己定:克霉唑和醋酸氯己定含量测定是药品质量保证的主要指标,含量不符合规定严重影响药品的有效性。其原因可能是药品生产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产品 福建省
  • 福建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通告(2024年第1期)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监督抽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现对检验发现的4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予以通告(详见附件)。对上述抽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单位),我省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对涉嫌违法企业依法立案查处。特此通告。附件:1.不符合标准规定医疗器械信息(2024年第1期)   2.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的小知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8日不符合标准规定医疗器械信息(2024年第1期)序号检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被抽样单位抽样单位抽样环节不合格项目备注1指夹式脉搏血氧仪20221219KH501康恒医疗器械(辽宁)有限公司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店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不含进口总代理)信号不完整性根据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协查回复,标示生产企业否认生产2医用电子体温计2022120101DT01广东飞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明列东分店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经营(不含进口总代理)温度显示范围,最大允许误差3医用外科口罩2022081817.5cm×15.5cm、平面耳挂式江西鑫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州仓山荣益医院(普通合伙)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压力差(△P)4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2022082220人份/盒山东博科诊断科技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妇幼保健院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精密性(重复性),灵敏度(最低检测限)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的小知识一、最大允许误差超出规定的范围,说明设备测量的数据不准确,测温准确性有较大误差。不准确的测试结果可能会造成对患者身体健康情况的误判,影响对患者治疗。二、精密性(重复性)样本结果重现性较差,存在不能准确判断新型冠状病毒抗原阳性样本的风险。三、压力差(△P)分别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用于衡量佩戴舒适性的指标。通气阻力、压力差(△P)过大,会增加佩戴者的呼吸负担,降低舒适性,甚至引发头晕、缺氧等不良后果。四、信号不完整性:未按标准组织生产,在随附文件中缺少信号不完整性指示器以及其功能说明,对于使用者而言,他们无法判断测量所得的结果是否准确、可靠。不准确的测试结果可能会造成对患者身体健康情况的误判,影响对患者治疗。五、温度显示范围不满足规定,设备将不能正确显示测量的温度值,导致使用者对体温情况造成误判,影响对患者治疗。六、灵敏度(最低检测限)产品敏感性较低,可能存在假阴性现象,不能准确判断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阳性样本。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产品质量公告 / 医疗器械 产品 福建省
  • 广州慕姬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448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4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976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7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普通化妆品"馨慕姬雅懒人健发霜"进行抽样检测,并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CIH1126),经抽样检测,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3:1)检验结果0.0019,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11月7日当事人签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CIH1126)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生产普通化妆品"馨慕姬雅懒人健发霜"270盒,销售价格是3.8元/盒;除了4盒留样、3盒用于自行检测,6盒用于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检(无偿提供),其余257盒的于2023年7月19日已全部销售给北京客户,违法所得为976.6元。因为快销品,经销商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1026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慕姬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孝军经查明,2023年7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普通化妆品"馨慕姬雅懒人健发霜"进行抽样检测,并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CIH1126),经抽样检测,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3:1)检验结果0.0019,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11月7日当事人签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CIH1126)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生产普通化妆品"馨慕姬雅懒人健发霜"270盒,销售价格是3.8元/盒;除了4盒留样、3盒用于自行检测,6盒用于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检(无偿提供),其余257盒的于2023年7月19日已全部销售给北京客户,违法所得为976.6元。因为快销品,经销商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1026元。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联系产品召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76.6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976.6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慕姬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MA59D3425X-----法定代表人:阳孝军处罚决定日期:2024-3-15公示截止期:2027-3-15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45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5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6.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726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八经济社自编1号的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复检报告编号为NO:2023A16626,检验报告显示:间氨基苯酚未检出。当事人对上述复检结论没有异议。经查,涉案“汉斯染发露(自然黑)”产品是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号为HY23.06.1312的“汉斯染发露(自然黑)”833盒,其中6盒被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检抽样了(无偿提供),4盒留在做了留样,1盒做了首件检测,剩余的822盒以2.1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一个名叫胜楠的客户,认定该批次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1749.30元,违法所得为1726.20元。因客户已无法联系,该批次涉案产品没有办法召回。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批号为HY23.06.1312的“汉斯染发露(自然黑)”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成分:间氨基苯酚,认定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相关设备和原材料未进行扣押及没收处理。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为1726.20元。二、没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汉斯染发露(自然黑)”4盒;三、罚款65000元(罚没款共计66726.2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73294033X8-----法定代表人:吴昌才处罚决定日期:2024-3-15公示截止期:2027-3-15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讷河市康保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讷市监处罚〔2024〕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康保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592727966R法定代表人李国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4〕65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讷河市康保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阿托伐他汀钙片,共购进10盒,售出1盒,剩余9盒,该药未凭医师处方销售。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处方药阿托伐他汀钙片现场剩余8盒,自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后,该处方药在2023年12月25日又售出1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处方。处罚依据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73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2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拉哈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讷市监处罚〔2024〕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拉哈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C0K5KRX6法定代表人丁立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4〕43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拉哈店进行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丙酸氯倍他索乳膏共购进5盒,剩余2盒,2023年12月17日销售的1盒未凭医师处方销售。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药店经营的处方药护肝片共购进10盒,剩余2盒,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3年12月25日售出的1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处方。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2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北安市益民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北安市监处罚〔2024〕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安市益民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8Y7L39J法定代表人秦永礼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安市监处罚〔2024〕1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通北分局移送案卷102页,证明:公安机关向我局移送相应案件线索;2、案件移送通知书(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已确认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材料;3、北安市益民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经营资质;4、北安市益民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药品零售资质;5、北安市益民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6、北安市益民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已授权被委托人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事项;7、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授权人居民身份;8、丛萍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购进涉案违法药品的相关情况;9、白丽琴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给当事人涉案违法药品的有关情况;10、丛萍提供的证明135批次的正规渠道购进药品的随货同行单22张;11、黑龙江延德堂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共19张。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故该案具有减轻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450元,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4.42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3处罚机关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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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吉安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齐梅市监处罚〔2024〕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吉安堂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MA18Y39D31法定代表人邱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梅市监处罚〔2024〕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齐齐哈尔吉安堂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阿奇霉素肠溶片时未向购药者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销售1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齐梅市监责改〔2023〕W2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下达了齐梅市监当罚〔2023〕W09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时仍未向购药者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销售1盒。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3处罚有效期2027-3-13公示截止期2027-3-13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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