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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46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46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3.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46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04/1201,620ml/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当事人未取得眼部护肤化妆品生产许可擅自生产“EKII睫毛柔软润护液”货值金额共计47.2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澳芙雪焕彩臻雪美白祛斑霜”,货值9712.8元。当事人生产的“MAIGOOLE冰沙净透卸妆膏”、“EKII睫毛柔软润护液”化妆品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货值共计5627.2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当事人生产的“古澜轩秀植源山茶花沐浴露”(批号:2023081102)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值为72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646.8元;二、罚款137000元。三、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澳芙雪焕彩臻雪美白祛斑霜”57箱(240盒/箱)、“EKII睫毛柔软润护液”75支、“EKII睫毛柔软润护液”包装盒121个、“MAIGOOLE冰沙净透卸妆膏”8400盒。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7646.8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673468150L-----法定代表人:杨迪处罚决定日期:2024-3-18公示截止期:2027-3-1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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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品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穗花市监处罚〔2024〕276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27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广州品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5日开始投料乳化生产“Smi11son丝密生草本马鞭草水润顺柔洗发露(批号:221118CA)”198瓶,出厂检验及留样用3瓶,其余的195瓶全部以5元每瓶的价格销售给石家庄绿爽贸易有限公司。此批次产品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NO:HBHZ202302209)),检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的含量为0.0020%,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0.0015%,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30日在广州品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及仓库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在该公司产品留样室内发现有“Smi11son丝密生草本马鞭草水润顺柔洗发露(批号:221118CA)”留样3瓶,执法人员将上述批次涉嫌不合格产品的成品留样予以扣押。广州品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组织召回,但涉案产品已有5瓶已用于抽样检验,3瓶已销售,剩余的“Smi11son丝密生草本马鞭草水润顺柔洗发露(批号:221118CA)”187瓶已被召回。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2月29日在广州品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发现该公司召回的“Smi11son丝密生草本马鞭草水润顺柔洗发露(批号:221118CA)”187瓶,我局将当事人召回的187瓶“Smi11son丝密生草本马鞭草水润顺柔洗发露(批号:221118CA)”予以扣押。据此广州品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990元,违法所得为40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1.没收“Smi11son丝密生草本马鞭草水润顺柔洗发露(批号:221118CA)”190瓶;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处罚款10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54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品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43046922963-----法定代表人:陈少兰处罚决定日期:2024-3-19公示截止期:2027-3-19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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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花木采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穗花市监处罚〔2024〕27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27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37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广州市花木采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2月22日开始投料乳化生产丹茵洛鱼子酱洗发水(批号:2023/02/22)146瓶,出厂检验用2瓶,其余的144盒全部以2.8元每瓶的价格销售给武汉乐芬供应链有限公司。此批次产品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No:2023妆1411),检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的含量为0.0017%,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0.0015%,不符合规定。广州市花木采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2月22日开始投料乳化生产丹茵洛鱼子酱沐浴露(批号:2023/02/22)50瓶,出厂检验用2瓶,其余的48盒全部以2.8元每瓶的价格销售给武汉乐芬供应链有限公司。此批次产品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No:2023妆1412),检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的含量为0.0022%,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0.0015%,不符合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4日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4日在广州市花木采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及仓库未发现上述两批次产品,在当事人产品留样室内发现有丹茵洛鱼子酱沐浴露(批号:2023/02/22)留样2瓶、丹茵洛鱼子酱洗发水(批号:2023/02/22)留样2瓶,执法人员将上述两批次涉嫌不合格产品的成品留样予以扣押。当事人曾组织召回,但涉案产品各有5瓶已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丹茵洛鱼子酱洗发水(批号:2023/02/22)139瓶,丹茵洛鱼子酱沐浴露(批号:2023/02/22)43瓶已全部被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无法召回,实际召回数量为0。据此,广州市花木采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48.8元,违法所得为537.6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1.没收丹茵洛鱼子酱沐浴露(批号:2023/02/22)留样2瓶、丹茵洛鱼子酱洗发水(批号:2023/02/22)留样2瓶;2.没收违法所得537.60元;3.处罚款26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6537.6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花木采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4304385755E-----法定代表人:陈君处罚决定日期:2024-3-19公示截止期:2027-3-19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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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源康医药有限公司增宏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梅市监处罚〔2024〕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源康医药有限公司增宏分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MACA92D568法定代表人付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梅市监处罚〔2024〕1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从齐齐哈尔盛世万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奥美拉唑肠溶胶囊20瓶,产地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随货同行单。2023年12月14日,我局对该药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5瓶,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系处方药,但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我局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梅市监责改〔2023〕1022号):立即改正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知书(齐梅市监当罚〔2023〕1022号):给予警告。2023年12月18日,我局复查该药店时,发现当事人又销售该药品1瓶,仍未凭处方销售。至案发时止,这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共计20瓶,已售出6瓶,销售价格1.5元/瓶,案值金额9元。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50元。罚款金额(万元)0.0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4处罚有效期2027-3-14公示截止期2027-3-14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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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守福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齐梅市监处罚〔2024〕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守福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MAC64XP64X法定代表人潘守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梅市监处罚〔2024〕1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09日,从齐齐哈尔润泰嘉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江西南昌桑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更年安片(国药准字Z20073293),规格60片/瓶,共购进2盒,批号230504,进价5.562元/盒,以7元/盒的价格售出1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齐梅市监责改〔2023〕Y022号),要求其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梅市监当罚〔2023〕Y022号),给予警告。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对库存,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江西南昌桑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230504,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4日,有效期至2025年04月30日,规格60片/瓶,又售出1盒,仍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至案发时,共销售2盒。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4处罚有效期2027-3-14公示截止期2027-3-14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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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久宁新特药医药有限公司二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梅市监处罚〔2024〕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久宁新特药医药有限公司二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MA18W3TDXJ法定代表人孙明璐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梅市监处罚〔2024〕1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从齐齐哈尔查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氯唑沙宗片5盒,产地山西千汇药业有限公司,有随货同行单。2023年12月14日,我局对该药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销售的氯唑沙宗片1盒,氯唑沙宗片系处方药,但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我局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梅市监责改〔2023〕1023号):立即改正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知书(齐梅市监当罚〔2023〕1023号):给予警告。2023年12月18日,我局复查该药店时,发现当事人又销售该药品2盒,仍未凭处方销售。至案发时止,这批次氯唑沙宗片共计5盒,已售出3盒,销售价格16元/盒,案值金额48元。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50元。罚款金额(万元)0.0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4处罚有效期2027-3-14公示截止期2027-3-14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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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拜泉县国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拜市监处罚〔2024〕5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拜泉县国泰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MA190WFMX4法定代表人刘海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拜市监处罚〔2024〕53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拜泉县国泰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随机在货架上抽取药品,该药品名称四消丸,该药品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Z14020873;规格6g*10袋*/盒;批号20230801;生产日期20230804;有效期202607。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刘海霞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负责人刘海霞提供随货同行单1份,该随货同行单标注四消丸(批号20230801)进货日期2023年10月18日,购进数量10盒,执法人员经清点库存剩余9盒,已销售1盒,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刘海霞提供销售该药品时开具的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负责人刘海霞提供不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关于2023年12月15日在该店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经清点库存四消丸(批号20230801)剩余8盒,与负责人刘海霞2023年12月15日提供的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显示进货数量进行核对,该药品已销售2盒。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刘海霞提供销售该药品时开具的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负责人刘海霞仍提供不出。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拜泉县国泰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在黑龙江省延德堂医药有限公司购四消丸(批号20230801)共计10盒,进价4.960元/盒。以6元/盒的价格分别于2023年12月13日销售1盒、2023年12月17日销售1盒。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四消丸(批号20230801)1盒未开具销售凭证,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四消丸(批号20230801)1盒又未开具销售凭证。至案发时,该药店销售该药品2盒未开具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批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有效期、生产日期的相关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8.刘海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虽然当事人的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我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5处罚机关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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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拜泉县永勤人民医药有限公司华雨大药房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拜市监处罚〔2024〕5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拜泉县永勤人民医药有限公司华雨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MABU97F75M法定代表人田丽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拜市监处罚〔2024〕54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拜泉县 永勤人民医药有限公司华雨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随机在货架上抽取药品,该药品名称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该药品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H2002032T;规格5ml:15mg*1瓶;批号36062104;生产日期20230606;有效期20250531。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田丽华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负责人田丽华提供随货同行单1份,该随货同行单标注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批号36062104)进货日期2023年10月12日,购进数量21盒,执法人员经清点库存剩余20盒,已销售1盒,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田丽华提供销售该药品时开具的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负责人田丽华提供不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关于2023年12月13日在该店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经清点库存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批号36062104)剩余19盒,与负责人田丽华2023年12月13日提供的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显示进货数量进行核对,该药品已销售2盒。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田丽华提供销售该药品时开具的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负责人田丽华仍提供不出。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拜泉县永勤人民医药有限公司华雨大药房于2023年10月12日在哈尔滨正大龙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批号36062104)共计21盒,进价7.820元/盒。以9元/盒的价格分别于2023年12月10日销售1盒、2023年12月15日销售1盒。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批号36062104)1盒未开具销售凭证,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批号36062104)1盒又未开具销售凭证。至案发时,该药店销售该药品2盒未开具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批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有效期、生产日期的相关情况;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8.田丽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虽然当事人的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我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5处罚机关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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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齐泰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恒志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富市监处罚〔2024〕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齐泰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恒志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MA1CDE5515法定代表人王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富市监处罚〔2024〕1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由于管理上有漏洞,疏于对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导致在销售处方药过程中,未能全部索要处方,另查明,当事人打印机已损坏,未能打印销售小票,但当事人留存了人工手写小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文书送达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改正内容。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认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资格。6.桑红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身份。7.王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身份。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内容。9.人工手写小票复印件2份,证明处方药销售情况。10.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证明药品进货来源。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为正规渠道购进,虽主观有过错,但未造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处罚依据是《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8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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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山市诚济医药有限公司文苑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标准的医疗器械案(江市监处罚﹝2024﹞38号)

    主体名称江山市诚济医药有限公司文苑路分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江市监处罚﹝2024﹞38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14处罚内容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江山市诚济医药有限公司文苑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30日,被处罚人江山市诚济医药有限公司文苑路分公司在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文苑路100-102号经营的广粤堂®紫花地丁皮肤护理软膏(痔疮型)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已经注销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技术要求;经营的广粤堂®紫花地丁液体敷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技术要求。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已经注销的广粤堂®紫花地丁皮肤护理软膏(痔疮型)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含有咪康唑成分的广粤堂®紫花地丁皮肤护理软膏(痔疮型)和含有咪康唑、酮康唑成分的广粤堂®紫花地丁液体敷料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广粤堂®紫花地丁皮肤护理软膏(痔疮型)1支、广粤堂®紫花地丁液体敷料3支;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81329988771Y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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