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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4年 第7号)

    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7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山东益健药业有限公司等8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山东益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出度、耐酸力。经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相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炙甘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四川弘一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炙甘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西昌晶康高技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川射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宜宾仁和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毛五加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药屑杂质。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矾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铁盐。经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洪雅县瓦屋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蜜旋覆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经自贡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省天府神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淫羊藿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杂质。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通告。附件: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8日附件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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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康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齐梅市监处罚〔2024〕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康发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MA18W54MXC法定代表人杜延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梅市监处罚〔2024〕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市康发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由安徽圣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银杏叶片(国药准字:Z20028024,规格:72片/盒,产品批号:230106,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时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1盒,25元/盒。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齐梅市监责改〔2023〕6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予以改正。同时也下达了齐梅市监当罚〔2023〕60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销售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胆舒软胶囊(国药准字:Z20080528,规格:0.3克*24片/盒,产品批号:C230803X64,有效期至:2025年02月15日)时仍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2盒,6元/盒。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1处罚有效期2027-3-11公示截止期2027-3-11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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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现代物流系统检查结果的公告

    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我局对其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条件按照《四川省药品现代物流系统验收标准》等规定进行检查。该企业现已通过检查,其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相关要求。特此公告。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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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联合店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齐梅市监处罚〔202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联合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MA1CL8M49F法定代表人闫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梅市监处罚〔2024〕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从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的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断血流胶囊(国药准字Z20050521),规格12粒*4板/盒,共购进2盒,批号20230301,有效期至2026年3月26日,进价14元/盒,以16元/盒的价格售出1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齐梅市监责改〔2023〕D05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梅市监当罚〔2023〕D03号),给予警告。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对库存,发现该药店销售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断血流胶囊,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20230301,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7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26日,12粒*4板/盒,又售出1盒,仍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至案发时,共销售2盒。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1处罚有效期2027-3-11公示截止期2027-3-11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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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德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富市监处罚〔2024〕2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德济堂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MA1BY49450法定代表人赵海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富市监处罚〔2024〕2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2024年1月18日,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宝石监管所执法人员崔壮、李昕对齐齐哈尔德济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药店2024年1月18日销售的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未能提供处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2024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根据销售记录发现2024年1月29日销售的银杏叶片仍未能提供处方。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由于管理上有漏洞,疏于对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导致在售药过程中,未能全部索要处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文书送达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改正内容。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认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资格。6.赵海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身份。7.销售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销售处方药情况。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为正规渠道购进,虽主观有过错,但未造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处罚依据是《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1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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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参林百姓弘发(齐齐哈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区四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富市监处罚〔2024〕2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大参林百姓弘发(齐齐哈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区四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05285055XU法定代表人张艺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富市监处罚〔2024〕2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当事人由于管理上有漏洞,疏于对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导致在售药过程中,未能全部索要处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文书送达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改正内容。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认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资格。6.张艺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身份。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内容。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身份。9.销售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销售处方药情况。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为正规渠道购进,虽主观有过错,但未造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处罚依据是《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1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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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弘营泰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富市监处罚〔2024〕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弘营泰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333353875H法定代表人张世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富市监处罚〔2024〕23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由于管理上有漏洞,疏于对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导致在售药过程中,未能全部索要处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文书送达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改正内容。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认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资格6.张世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身份。7.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销售处方药情况。8.销售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销售处方药情况。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为正规渠道购进,虽主观有过错,但未造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处罚依据是《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1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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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文鑫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齐梅市监处罚〔2024〕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文鑫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MA19CREY35法定代表人李长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梅市监处罚〔2024〕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法事实经查,齐齐哈尔文鑫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从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阿奇霉素分散片,规格6片/盒,共购进20盒,批号230109,有效期至2025.01.26,进价5.15元/盒,以6元/盒的价格售出1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齐梅市监责改〔2023〕D06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梅市监当罚〔2023〕D04号),给予警告。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对库存,发现该药店销售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阿奇霉素分散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230109,生产日期2023.01.27,有效期至2025.01.26,规格6片/盒,又售出1盒仍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至案发时,共销售2盒。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1处罚有效期2027-3-11公示截止期2027-3-11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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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圣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淫羊藿(批号:20230201)案(桂药监流稽罚〔2024〕2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流稽罚〔2024〕2号案件名称广西圣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淫羊藿(批号:20230201)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圣泰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3267630743558Q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永付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购进入库中药饮片淫羊藿数量5.0Kg,购进价格为203.00元/Kg;2023年10月7日,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3袋,数量共0.75Kg,购买价格为225.00元/Kg,购买金额共计168.75元;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批次中药饮片淫羊藿0.25 Kg,销售单价380.00元/Kg,销售金额95.00元;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批次中药饮片淫羊藿2.0 Kg,销售单价为300.00元/Kg,销售金额600.00元。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下发药品召回通知书,并于2023年12月5日召回上述批次中药饮片淫羊藿数量共计2.25Kg。因此,本案货值863.75.00元,违法所得168.75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的劣药淫羊藿(批号:20230201)数量4.25 Kg;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捌元柒角伍分(¥168.7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4年3月14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0日备注-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3〕5号-同德(公示版).pdf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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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4年中药 第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文件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安国市深豪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告。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doc中药民族药监管处2024年3月18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范围检查结果告知书编号1安国市深豪药业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4日-1月26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炒制、发芽、发酵、水飞、制炭、炙制、煨制)(一般中药饮片生产车间:一般中药饮片生产线);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炒制)(毒性中药饮片生产车间:毒性中药饮片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31号2河北敬仁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月10日-1月12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炒制、发芽、发酵、水飞、制炭、炙制、炖制)(中药饮片生产车间:一般中药饮片生产线);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炒制、炙制)(毒性中药饮片生产车间:毒性中药饮片生产线)冀药监中药符(2024)032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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