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浙江雅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德市监处罚﹝2024﹞214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8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1.24468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雅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1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上:1、“公司简介”一栏中宣传“;浙江雅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秀美的湖州市德清县,是一家专注于口腔正畸器材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2、“产品中心—正畸带环”一栏中,宣传“最大限度增加了患者的舒适度”;3、“产品中心—网底颊面管数据(Nobel系列/双管系列)”一栏中,宣传“网底和铸造体的焊接应用最先进的激光焊接技术”。涉案广告中的“正畸带环”、“网底颊面管数据(Nobel系列/双管系列)”均为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广告备案凭证,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以及“最大限度增加了患者的舒适度”、“最先进的激光焊接技术”的相关佐证材料,无证据证明其为“高新技术企业”,无法证明其“最大限度增加了患者的舒适度”、“最先进的激光焊接技术”说法的合理性。当事人的官网是由员工自行搭建的,于2023年7月底正式上线使用,建站费用包括购买DNS解析等产品花费164.7元、购买COS对象存储等产品花费447元、网站搭建的人工费2500元,合计3111.7元。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5日对其发布的违法广告进行修改,并将网站关停,目前已停止对外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持续时间为2023年7月底到2023年12月15日,广告费用为3111.7元。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记录,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宣传其产品“最大限度增加了患者的舒适度”、“应用最先进的激光焊接技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广告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在其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立案前改正违法广告内容、未构成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五条“广告主违法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禁止用语”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4.立案前改正违法广告内容;5.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广告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在其官网虚假宣传其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其官网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修改违法广告、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构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933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111.7元。综上,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2446.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1097835484W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尚芯(衢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开市监处罚﹝2024﹞8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3-15处罚内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2没收违法所得0.0013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尚芯(衢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网店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用于销售医疗器械“东国医用生物膜”“一次性使用皮肤点刺针”,以上医疗器械广告存在部分内容与经广告审查的内容不一致。涉案广告制作费用共100元,涉案货值共725.4元。查实的违法所得为举报人购买的订单,共13.8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销售医疗器械“东国医用生物膜”“一次性使用皮肤点刺针”时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存在部分内容与经广告审查的内容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东国医用生物膜”“一次性使用皮肤点刺针”违法广告,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8元;2.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960946021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绍兴海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绍越市监处罚﹝2024﹞13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15处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罚款金额(万元)1.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绍兴海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12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023077002985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杭州卓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11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15处罚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54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卓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在涉案防护服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及他人公司名称,同时,超二类器械注册产品技术要求范围违法生产无菌防护服,涉案数量4万件,货值172万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涉案防护服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涉案防护服上擅自标注他人公司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二类器械注册产品技术要求范围,生产无菌防护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销毁假冒侵权防护服4万件;2.罚款54万元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3MB1K82229E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4〕265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棘津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淑珍诊所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57355216M工商注册号110113010484859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尹家训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过期自酸蚀粘接剂于2021年12月20日从龙港市刘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120元/瓶购进。该产品使用时未单独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因当事人涉案产品有开封使用痕迹,但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综上计算,执法人员认定其货值金额为120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没收自酸蚀粘接剂1瓶,罚款:2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20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6/20处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3/2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2号当事人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8MA4LY6RK0Y法定代表人沈绿化违法类型湖南萧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贰万玖仟元(29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3月19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020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4076401839U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信涌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9232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8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72443690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0201号当事人: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76401839U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758号3幢法定代表人:林信涌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潓美官方旗舰店”宣传一款产品“家用医械巅峰之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遂经区局批准,于2023年2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又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观市监案移〔2023〕2-4号),称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贵阳市富力新天地电梯内数码海报广告处投放的广告涉嫌虚假。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遂经区局批准,于2023年3月8日对当事人并案调查。2023年3月13日,根据广告监测,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安全有效/未表明专利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广告监测,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合法合规、安全有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遂经区局批准,于2023年3月31日对当事人并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3年8月12日,2011年起开展氢氧气雾化机这个项目,从2021年起主要经营氢氧气雾化机。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在京东平台上开设了网店,店铺名为“潓美官方旗舰店”。自2022年1月5日起,当事人在潓美官方旗舰店上架氢氧气雾化机,自2023年2月1日起,当事人在上述网店上发布一款产品“潓美氢氧气雾化机3000流量家用医械国械注准10年临床氢氧机吸氢制氢机”(以下简称“氢氧气雾化机”),在该产品宣传页面宣称有“家用医械巅峰之作”的广告内容。当事人于2月初申请上述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发布了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广告费用为1232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1日审核通过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委托贵州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贵阳富力新天地电梯轿厢内的发布关于“潓美氢氧气雾化机”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发布了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广告费用为2000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1月21日下架上述医疗器械广告,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自2023年12月10日起,在百度基木鱼上发布一款产品“氢氧气雾化机3000流量家用医械国械注准”(以下简称“氢氧气雾化机”),在宣传页面宣称该产品为“安全有效”和“全球专利:已核准专利380件、其中发明261件、新型46件、设计73件”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涉案产品具备380件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其中发明261件、新型46件、设计73件,但都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且当事人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发布了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6000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29日下架上述医疗器械广告,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综上,上述3个广告的总费用共计9232元。以上违法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4〕14202300020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未经审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叁拾贰元整。当事人在网页上宣传产品有专利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法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且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叁拾贰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金处〔2024〕28202300876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洛霞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6080098852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袁安胜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04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62343639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2024〕282023008763号(银行缴款码:2823008763)当事人:上海洛霞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800988520;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5号3970室;法定代表人姓名:袁安胜。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经查,2023年02月起至案发,当事人在其天猫平台网店“洛霞居家日用专营店”宣传当事人销售的“仙维娜橄榄动感弹簧素、仙维娜橄榄动感盈亮弹力素(弹力素260ml+弹簧素260ml)”产品“修护”。宣传当事人销售的“仙维娜海洋清润补水面膜”产品“提亮肤色、舒缓、滋养、去黄气”。宣传当事人销售的“仙维娜男士洁面乳竹炭净化”产品“控油”。宣传当事人销售的“仙维娜橄榄倍润手霜”产品“水润滋养”。宣传当事人销售的“馥珮新活抗皱保湿霜”产品“紧致、滋养”。上述产品均为国产普通化妆品,上述产品宣传均与其备案的功效宣称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依据,并确认当事人宣传与实际不符。至案发,当事人为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网页截图;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天猫平台网店“洛霞居家日用专营店”网页整改照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涉案产品供应商资质证明、送货单、成品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举报材料。2024年02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金罚告〔2024〕第2820230087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的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3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附:相关法条原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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