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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第10号)

    根据江西地康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江西地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文峰工业园区检查范围颗粒剂[固体车间,颗粒剂生产线,香砂养胃颗粒(国药准字Z20043014)、益母草颗粒(国药准字Z10983052)、茵山莲颗粒(国药准字Z20013166)](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前处理及提取车间编号:01)]检查日期2023年12月8日-9日检查结论本次检查颗粒剂[固体车间,颗粒剂生产线,香砂养胃颗粒(国药准字Z20043014)、益母草颗粒(国药准字Z10983052)、茵山莲颗粒(国药准字Z20013166)](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前处理及提取车间编号:01)]符合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西省
  • 铁力汇通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繁荣门店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伊市监处罚〔2024〕7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铁力汇通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繁荣门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8MA1C8P4L9Q法定代表人单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市监处罚〔2024〕71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在铁力市汇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购进了20盒氨酚曲马多片(每片含盐酸曲马多37.5mg、12片/盒,生产厂家:多多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12031),购进价格15.45元/盒,销售价格28.00元/盒,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在收到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关于氨酚曲马多片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通知后,在明知2023年7月1日之后销售氨酚曲马多片必须向辖区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造册按规定凭处方售完为止的情况下,未按要求进行销售。2023年8月23日销售2盒,销售金额56.00元,2023年8月25日销售4盒,销售金额112.00元,2023年8月28日销售4盒,销售金额112.00元,2023年9月1日销售4盒,销售金额112.00元。截止至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累计销售药品氨酚曲马多片14盒,销售金额392.00元(14盒×28.00元=392.00元),剩余库存0盒,违法所得392.00元。1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该药品的进货票据、未提供7月1日之后销售该药品的销售记录、处方,同时未能提供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两份,证明涉案药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4.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证明负责人的身份信息;6.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7.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质;8.当事人进货票据复印件二份,证明涉案药品的购进数量和价格;9.药品氨酚曲马多片销售处方复印件3张,证明2023年7月1日前药品氨酚曲马多片销售处方情况;10.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移交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11.现场照片1张,证明涉案药品库存情况;12.微信截图5张,证明涉案药品销售收款情况;13.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传达药品管理通知文件照片一张,证明市场监管部门传达药品管理情况;14.国药监药管﹝2023﹞22号文件一份,药监综药管﹝2023﹞13号文件一份,证明药品氨酚曲马多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情况。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违规销售药品氨酚曲马多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通知后,在明知国家药监局将曲马多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需将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并报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但其为了违法获利,逃避监管,在销售该药品过程中,未将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备案,销售时也未按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登记记录,未凭处方4次销售氨酚曲马多片共14盒(其中3次为超量销售)给同一购药人,销售过程中也未向购药人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购药人涉嫌为吸毒人员,购药人通过微信购买,用倒背车运输此药品进行服用。当事人在2023年7月1日后销售该药品时未按照二类精神药品严格管理,造成该药品流弊到吸毒人员手中,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销售药品氨酚曲马多片未按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一款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三百九十二元(392.00元);2.罚款一千元(1000.00元);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计罚没款一千三百九十二元整(1392.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9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4处罚机关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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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参林百姓弘发(齐齐哈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梅里斯区家园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梅市监处罚〔2024〕1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大参林百姓弘发(齐齐哈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梅里斯区家园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MABQCK3F2D法定代表人张艺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梅市监处罚〔2024〕1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由大参林百姓弘发(齐齐哈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部配送阿司匹林肠溶片10盒,产地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有随货同行单。2023年12月12日,我局对该药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阿司匹林肠溶片10盒,已销售2盒,库存8盒。阿司匹林肠溶片系处方药,但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我局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梅市监责改〔2023〕1024号):立即改正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知书(齐梅市监当罚〔2023〕1024号):给予警告。2023年12月17日,我局复查该药店时,发现当事人又销售该药品3盒,仍未凭处方销售。至案发时止,这批次阿司匹林肠溶片共计10盒,已售出5盒,销售价格15元/盒,案值金额75元。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50元。罚款金额(万元)0.0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4处罚有效期2027-3-14公示截止期2027-3-14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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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汤原县永康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汤原市监处罚〔2024〕2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汤原县永康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8MA1ALQP45T法定代表人刘莉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汤原市监处罚〔2024〕26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09月29日。经营范围:保健用品、化妆品、日用品、消毒用品、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Ⅱ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保健品、保健食品;食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7月24日。当事人在2024年1月24日销售出库明细中的4盒二甲双胍格列本脲,批号230906,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1盒阿奇霉素片,批号23092801,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2盒复方吡拉西坦脑蛋白水解片,批号20230805,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1盒青霉素v钾片,批号230701,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1盒替米沙坦氢氯噻嗪片,批号22091211,有效期至2024年9月11日,上述5种药品不能提供处方存根。当事人在2024年1月24日收到我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汤市监责改〔2024〕YX1号)后,仍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3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整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3月5日销售出库明细中销售的4盒复方吡拉西坦脑蛋白水解片,批号20231004,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1盒杏苏止咳糖浆,批号210950,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1盒拜阿司匹林肠溶片,批号BT73676,有效期至2026年1月29日;2盒复方新液,批号M230514;1盒复方地西泮片,批号20230301,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1盒心脑康胶囊,批号20231103,2026年10月31日;1盒罗红霉素片,批号20240103,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7种药品均无法提供处方存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情况。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一份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4.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投资人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5.2024年3月6日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涉嫌收到我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汤市监责改〔2024〕YX1号)后,仍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6.2024年3月6日当事人投资人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7.当事人2024年3月5日的销售出库明细1张,证明当事人2024年3月5日的处方药销售情况。8.当事人提供2024年3月5日销售的处方药随货同行单7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的具体情况。9.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10.责令整改通知书(汤市监责改〔2024〕YX1号)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4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整改的情况。处罚依据当事人的投资人在接受行政检查时积极配合,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虽未按规定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但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兼顾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且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纠正和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因此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八条适用罚款的,罚款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从轻处罚: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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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通雅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齐梅市监处罚〔2024〕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通雅达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MA1BXNBL3W法定代表人樊晓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梅市监处罚〔2024〕1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从齐齐哈尔润泰嘉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普乐安片(国药准字Z53021593),规格120片/瓶,共购进2盒,批号ZFE2325,进价14.2元/盒,以16元/盒的价格售出1盒。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齐梅市监责改〔2023〕Y021号)要求其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梅市监当罚〔2023〕Y021号),给予警告。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对库存,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普乐安片,该药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ZFE2325,生产日期2023年06月07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规格120片/瓶,又售出1盒,仍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至案发时,共销售2盒。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4处罚有效期2027-3-14公示截止期2027-3-14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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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安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惠康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齐梅市监处罚〔2024〕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安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惠康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MA1BGDYK1U法定代表人赵连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梅市监处罚〔2024〕13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由齐齐哈尔安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配送的丹参舒心胶囊10盒,产地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随货同行单。2023年12月14日,我局对该药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参舒心胶囊1盒,丹参舒心胶囊系处方药,但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我局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梅市监责改〔2023〕1021号):立即改正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知书(齐梅市监当罚〔2023〕1021号):给予警告。2023年12月18日,我局复查该药店时,发现当事人又销售该药品1盒,库存8盒,仍未凭处方销售。至案发时止,这批次丹参舒心胶囊共计10盒,已售出2盒,销售价格6元/盒,案值金额12元。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50元。罚款金额(万元)0.0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4处罚有效期2027-3-14公示截止期2027-3-14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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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安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豫药监械处罚〔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4﹞1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3-14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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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贝莱卫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豫药监械处罚〔2023〕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1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3-14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案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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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33期)

    企业名称西丰德善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2日-2024年3月12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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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荆门迈德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鄂药监荆门械处罚〔2024〕1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荆门械处罚〔2024〕1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荆门迈德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蔡明轩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822MA488HNK1Q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主要违法事实荆门迈德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湖北福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批号:20220901,型号:连身式175(灭菌级))经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无菌】项(标准条款:4.12.2)不符合要求。行政处罚的内容处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履行方式和期限分期履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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