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提供日常监管和公众查询服务,现将2026年7月全省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公告如下:2026年7月贵州省执业药师注册1270人次,其中:首次注册107人、延续注册417人、变更注册493人、注销注册253人。附件:贵州省执业药师注册情况统计表(2026年7月).xls特此公告。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5日
云南好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告,由于产品解析、检验、上市放行等生产活动开展时点,已超出该产品注册证有效期限,云南好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 20163140682)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8月4日
各有关单位:依据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程序,经省局研究审定,现将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8月6日至8月10日。如对公示项目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反馈。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实名并附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举报。举报电话:029-62288056举报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六路56号905室附件:2026年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拟立项项目公示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5日
为促进执业药师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我局自2026年2月27日起对执业药师注册证电子证书所附二维码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6年2月27日起,新核发及补发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电子证书,统一启用了新版二维码。调整后的二维码不仅支持蒙速办APP识别,同时支持微信、支付宝等主流移动端工具扫码识别。扫码展示信息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执业药师注册历史记录等信息。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471-5332421 0471-533242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八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马鞍山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详细信息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清单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4日附件注销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经营地址备注马鞍山市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皖BA555000008马鞍山市雨山区映翠花园4村6栋101-104号企业申请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企业申请,本机关拟注销四川禾目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AA028b00005;经营方式:批发;注册地址:眉山市青神县眉青路188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迟庆东;企业负责人:迟瑶;经营范围:化学药(含冷藏)、中成药(含冷藏)、生物制品(含冷藏)]。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本机关将依法注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公示。联系电话:028-8691250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依申请注销银川鑫泰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特此通告。附件:注销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具体信息列表.wps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依申请注销银川鑫泰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特此通告。附件:注销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具体信息列表.wps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注销海南景卓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2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海水鼻腔喷雾(琼械注准20252140072);鼻腔润滑剂(琼械注准20252140017)。特此公告。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3日
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医疗器械经营环节清查治理、医疗机构药械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整治成效“回头看”,持续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将5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新余某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2025年8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药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及零售药店处购进药品,并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二、赣州某药房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2025年7月,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保部门移送的线索,对某药房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且执业药师现场未在岗履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整改情况复核,发现仍存在执业药师未在岗履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且该执业药师实际为某医疗机构在职人员,并未在当事人处从事执业药师相关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该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注册资格。三、宜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案 2026年4月,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某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给南昌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用于采购、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并从中收取使用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2026年2月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四、萍乡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2025年12月,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院进行日常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类风湿因子(RFⅡ) 测定试剂盒”“乳酸脱氢酶(LDH)测定试剂盒”等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五、姜某经营未经注册、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特殊化妆品及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2025年3月,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化妆品抽检风险线索过程中,发现姜某存在违法经营特殊化妆品行为。经查,姜某向某美发店销售标称进口某品牌的染发膏,经检验,该产品标签与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并检出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经品牌方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涉案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调查期间姜某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进货查验记录等资料,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