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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市奇峰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众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5526372290 |
| 法定代表人 | 刘一然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香坊市监处罚〔2025〕5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哈尔滨市奇峰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众店2024年11月5日截止至10时30分销售了1笔处方药,为牛黄解毒片(生产批号20240224),以上处方药可见处方,处方审核员张蕾未在岗。经对哈尔滨市奇峰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众店被授权委托人董帅询问,当日处方审核员张蕾因临时有事未上岗,董帅在店内共销售处方药1笔,为牛黄解毒片5盒,销售价为每盒1.5元,共计7.5元。哈尔滨市奇峰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众店存在处方审核员未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24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1-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24 |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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