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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5〕5号
| 福州仁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 福州仁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91350105611306586G |
杨兰钦 | 当事人生产的2401611批次福龍玫瑰水润凝肌沐浴露(规格400mL/瓶)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经查,当事人投料生产该批次化妆品474瓶,入库468瓶。经合计,涉案货值金额6463.08元,违法所得1089.1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召回的402瓶福龍玫瑰水润凝肌沐浴露(批号:2401611,规格40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89.10元; 3.处罚款100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共计11089.10元。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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