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桂药监生稽罚〔2024〕21号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山豆根(批号:190601)案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91450300355841503E卢玉鼎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生产山豆根(批号:190601)规格1000g/袋共生产山豆根26.25kg,入库26kg,留样0.25kg。当事人销售山豆根(批号:190601)14公斤,含税金额为1260.00元。当事人收到药品不合格报告后向使用单位发出了药品召回通知单,截止目前,共计召回山豆根(批号:190601)0kg。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362.50元(90元/kg×26.25公斤=2362.50元),违法所得共计1260.00元(90元/kg×14公斤=12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山豆根(批号:190601)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的12公斤和留样0.25公斤山豆根(批号:190601)共计12.2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00元);3、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贰仟叁佰陆拾贰元伍角(¥2362.50元)三点五倍罚款计捌仟贰佰陆拾捌元柒角伍分(¥8268.75)。以上罚没款共计玖仟伍佰贰拾捌元柒角伍分(¥9528.75)。主动履行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4〕45号当事人湖南恩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MA4T9L6PXQ法定代表人任海蛟违法类型生产销售劣药山药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生产的山药(批号240301)1535.5kg;2.没收违法所得35305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11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东坑美康药房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C93LTA7R44***********09法人代表姓名:李晓锦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301114108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于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6日在美团网络平台上销售医疗器械“筋骨贴(吉械注准20212090153)”。、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在消费者未提供处方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一盒阿莫西林胶囊。、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购进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50盒,因自用了一盒并未登记出库,导致购销存记录不一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其他-警告处罚内容:1、东莞市东坑美康药房:警告、责令改正。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5公示截止期:2027-11-15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东坑美康药房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C93LTA7R44***********09法人代表姓名:李晓锦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301114108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于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6日在美团网络平台上销售医疗器械“筋骨贴(吉械注准20212090153)”。、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在消费者未提供处方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一盒阿莫西林胶囊。、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购进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50盒,因自用了一盒并未登记出库,导致购销存记录不一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其他-警告处罚内容:1、东莞市东坑美康药房:警告、责令改正。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5公示截止期:2027-11-15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4NMN1X044***********98法人代表姓名:林鹏飞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061114A28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当事人在明知该“麝香杜仲天麻丸[原青六散]”为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药品GMP认证合格证的情况下,以20元/瓶的价格从上家购进“麝香杜仲天麻丸[原青六散]”1200瓶。经营期间,当事人通过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分别销售了20瓶和80瓶“麝香杜仲天麻丸[原青六散]”,销售单价分别为20元/瓶和25元/瓶,销售金额分别为400元和2000元,销售收入合计2400元。剩余的1100瓶,有部分无偿送给亲戚朋友的,有大部分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其中有2瓶是当事人父亲在服用,在当事人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的时候已经提供给公安部门,没有库存。、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东二区检刑行意〔2024〕45号)和和相关调查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林鹏飞通过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另,当事人林鹏飞作为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通过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为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在该期间销售假药的经营所得,即当事人林鹏飞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销售收入为2400元。当事人林鹏飞通过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于2024年7月2日被我局立案查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处罚类别:罚款;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元整(52400);2、林鹏飞: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限制从业,对当事人2(林鹏飞)处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5.17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2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5公示截止期:2027-11-15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武药处罚〔2024〕22号湖北天济药业有限公司纪青松91420000753400279U生产、销售劣药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武药处罚〔2024〕9号湖北华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宋双军91420100MA4F2FB423销售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批号为240401“红花”)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主动履 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6日2鄂药监武药处罚〔2024〕21号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刘义常91420105MA4F291K3R销售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批号为20230317“环孢素软胶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主动履 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和市监)药罚决字﹝2024﹞第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4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02.00元;2.处500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1202.00元。罚款金额(万元):5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1日,沈阳市和平区天使药店投资人王浴杰委托该公司经理金金来我局接受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药房经理金金承认在京东网站展示、销售过标示北京费森尤斯卡比医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1442、规格:0.63g*100片/盒的复方α-酮酸片8次,共销售15盒,销售金额共计1202.00元,能提供相关销售记录和凭证。上述涉案药品是该药房法人王浴杰的母亲自行购买并使用的,因其母亲已去世,便将剩余15盒药品拿到店里来销售,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涉案药品目前已无库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MB0W82498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3529592XG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王联民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徐)处〔2024〕4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合格药品违法事实生产不合格药品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第一款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43200元;没收违法所得93936元;没收不合格药品36632支。罚款金额(万元)24.3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9.393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1处罚有效期2025/05/11公示截止期2025/11/1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武药处罚〔2024〕20号康永腾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夏瑛91420103MA4KTLKA7R销售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咪喹莫特乳膏(生产厂家:天方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25g*4袋,批号:22100301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