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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永嘉名鸿大药房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永市监处罚﹝2025﹞6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02-07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属于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1包医用外科口罩;二、罚款21000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2.1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永嘉名鸿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永嘉名鸿大药房有限公司将1包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口罩在医疗器械专柜待售被我局依法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属于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1包医用外科口罩;二、罚款21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24002534006L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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