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石排雨一晴药品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5QN902T44***********85法人代表姓名:陈长远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321010C01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事实:当事人在销售处方药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1.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在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未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1、东莞市石排雨一晴药品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8公示截止期:2027-11-18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鳌德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581434543H44***********65法人代表姓名:康锡宏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321010C0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以下劣药:保泰松片1瓶、格列齐特片1盒、维生素B12片1瓶、胃乃安胶囊1瓶、复方氨酚肾素片1盒、复方草珊瑚含片1盒、和兴白花油1瓶、跌打万花油2瓶,涉案货值142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8公示截止期:2027-11-18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供享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莞石排一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5LX7C8244***********73法人代表姓名:刘海军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321010C02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违法事实:1.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在2023年8月23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未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2.当事人未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在销售处方药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8公示截止期:2027-11-18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供享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莞石排一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5LX7C8244***********73法人代表姓名:刘海军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321010C02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违法事实:1.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在2023年8月23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未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2.当事人未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在销售处方药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8公示截止期:2027-11-18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青冈县同顺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MA18Y42K9C法定代表人杜丽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4〕10045号违法行为类型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9月15日,青冈县市场局兴华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冈县同顺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医药公司经营中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有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经营行为;该医药公司经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第二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医药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制度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2.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身份。 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医药公司经营资质。 5.两次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证明:该医药公司违法经营行为。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九条 / 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处罚类别警告;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1-18处罚机关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大参林新特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0691527583法定代表人杨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铁市监处罚〔2024〕1001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品1盒“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34022966,规格0.25克/*50粒,产品批号19240504;生产厂家:宜城市金芙蓉药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医师所开具该药品的处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截至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销售的处方药仍不能提供出医师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 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依据、内容、时限; 3.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交代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行业许可资质、合法身份; 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处方药品销售票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品的事实。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1-18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七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远华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MA1CMD988C法定代表人于凤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10028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06月24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富锦市富锦镇南岗街33委民主花园七号楼3号门,并取得相关资质。 2024年10月8日我局城南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黑龙江七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锦远华店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对其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市监当罚〔2024〕ZFN1号)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与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4〕ZFN7号),责令其于2024年10月2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2日8时30分,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人员。处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 / 第五十九条 / 第一项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8处罚有效期2026-11-18公示截止期2025-02-18处罚机关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04012923D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丁存林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8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泰检处字〔2024〕1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生产批号:0065240101,规格:分离胶—促凝胶,采血量:6ml),在2024年湖北省十堰市医疗器械抽检中,【公称液体容量】项目不合格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参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8处罚有效期2025/05/18公示截止期2025/02/1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械罚〔2024〕2号邢春胜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邢春胜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其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械罚〔2024〕1号李卫冬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李卫冬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其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