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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6年9月10日)

    附件: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6年9月10日).pdf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江西省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公告 (2026年第1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规定,经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以下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规定,予以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告。特此公告。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09月02日《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情况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分类码生产地址和范围有效期至注销日期鄂20200343中冶南方(黄石)气体有限公司黄石市下陆区长乐山工业园长乐大道6号91420200550653700P张增磊刘英平朱昌军Aq黄石市下陆区长乐山工业园长乐大道6号 医用气体(医用氧液态,空分)2030.07.032026.08.06鄂20230436武汉中领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街道台北路106号澎湖高级公寓B座4层403室91420100MABNK77X07路洋路洋章昂Bh受托方:湖北龙辅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高新三路光谷联合城D1-2-1栋;生产范围:片剂。***2028.08.152026.08.17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湖北省
  • 重庆关于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2026年第三期)的公示

    根据《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我局已完成法半夏配方颗粒等14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复核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一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以及我市发布的《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开展从标准汤剂到生产工艺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标准研究与复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电    话:023-60353689电子邮件:1029210685@qq.com收文单位: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邮    编:401120附件:重庆市配方颗粒标准公示稿(2026年第三期).pdf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28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重庆市
  • 河南关于公示通用介入类等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周期内产品增补及变更情况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通用介入类等医用耗材接续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6〕6号)和《关于开展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公共资源药采〔2025〕28号),现将采购周期内近期企业提交申请产品增补及中选清单信息变更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14日17时。公示期间,企业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s://ypnew.hnsggzyjy.henan.gov.cn/),点击“耗材招标”-“通用介入等三类耗材接续采购协议期内增补”项目中“产品信息申投诉”,选择“质疑项”及相应产品进行申投诉并上传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附件:1.申请拟增补产品清单(第四批).xlsx 2.中选清单信息变更情况.xls2026年9月10日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河南省
  •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局机关各处室: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数据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法规文件,我局以《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V1.2.01)》为基准,结合海南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信息平台接口对接实际情况,编制了《海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主要对【4301】门急诊诊疗记录、【4401】住院病案首页、【4402】住院医嘱记录、【4501】临床检查报告记录、【4502】临床检验报告记录、【4701】电子病历、【4302】急诊留观手术及抢救信息、【4360】门急诊医嘱记录、【4602】护理操作生命体征测量记录等接口明确了必填字段,并规范了上传校验规则。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级医保服务中心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定点医疗机构,指导其按照《规范》尽快完成接口升级改造,及时、完整、准确上传接口数据。本《规范》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规范》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8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海南省
  • 辽宁关于组织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集采中选结果(第一批增补)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建立的通知

    相关投标企业:根据《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集采中选结果信息已更新(详见附件),为保障中选结果顺利执行,组织相关企业对新增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进行信息维护并建立配送关系。我省定于2026年9月15日零时起执行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信息维护中心已根据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信息完成产品入库工作,请相关中选企业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选择“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点击“单位登录”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维护。产品“基础信息”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为准,“产品扩展及资质信息”需企业自行填报。二、配送关系建立以流水号为单位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每个流水号在每个地级市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操作方法:由中选生产企业先行发起,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模块中,选择“产品信息管理”-“集采产品填报配送企业”菜单,页面中显示需填报配送企业的全部品种。点击品种对应的【填报配送企业】按钮,进入配送企业填报页面,按页面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随时更改填报信息。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企业填报后,视同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选定的配送关系将自动生效,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三、时间安排药品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建立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24:00;四、咨询电话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836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5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附件: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集采中选药品(第一批增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9月9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 辽宁关于将2026年第十六批药品配送企业纳入配送企业信息库的通知

    各相关生产、配送企业:对于本周期内审核通过的1家药品配送企业纳入配送企业信息库(详见附表),即日起中标生产企业可与配送企业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建立配送关系,配送关系的建立方法详见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操作手册-交易》中的相关操作说明。附表:2026年第十六批纳入配送企业信息库企业名单2026年第十六批纳入配送企业信息库企业名单序号用户编码企业名称1J2495辽宁璞德医药有限公司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09月09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发布2026年第四批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和知识点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40号)有关要求,做好我省医保智能监管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全省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化监管水平,补齐藏蒙医医药智能监管短板,引导藏蒙医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精准掌握医保基金使用规则,有效推动监管关口前移,经组织多轮藏蒙医领域专家评审论证,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我省2026年第四批医疗保障智能监管规则库相关规则及其知识点。本次公开“藏医自制剂最大使用量”“藏医自制剂单次最大处方量”“藏蒙医医疗服务项目限定频次”“藏蒙医医疗服务项目重复收费”“藏医医疗服务项目限性别”“藏蒙医医疗服务项目限定资质要求”“藏医医疗服务项目限适应症”“藏蒙医医疗服务项目禁忌症”共8类规则对应知识点明细(共计3512条),适用于全省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强化智能审核规则的掌握与应用,引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并应用智能审核事前提醒功能。全省各定点医药机构可将智能监管“两库”置于本机构智能提醒等信息化系统中,也可以对接医保部门智能监管系统事前提醒功能模块,对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开展自动提醒和自查自纠,将不合规的行为消除在“萌芽”阶段,从源头上减少使用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省医保局实行智能审核“两库”动态调整机制,定点医药机构对“两库”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可反馈至邮箱:QHJJJGC001@163.com。附件:1.第四批-1.藏医自制剂最大使用量 2.第四批-2.藏医自制剂单次最大处方量 3.第四批-3.藏蒙医医疗服务项目限定频次 4.第四批-4.藏蒙医医疗服务项目重复收费 5.第四批-5.藏医医疗服务项目限性别 6.第四批-6.藏蒙医医疗服务项目限定资质要求 7.第四批-7.藏医医疗服务项目限适应症 8.第四批-8.藏蒙医医疗服务项目禁忌症青海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8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青海省
  • 国家医保局按病种付费3.0版分组方案配置信息 “开源”啦!

    为推进地方按病种付费3.0版分组方案落地,充分回应各方对分组逻辑的使用需求,现将按病组(DRG)付费分组方案配置信息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分组方案的Excel版面向社会公开!方便各地医保部门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在已发布的分组方案基础上,我们通过“开源”的方式进一步公开分组配置信息,推动分组工作从“结果可查”迈向“规则可溯”,让分组更加透明、更加清晰。此次公开的DRG3.0版分组配置信息,涵盖了分组规则、具体匹配路径等关键内涵;DIP3.0版(Excel)可以支持通过匹配分组方案中的诊断与手术操作的方式查询入组路径,让分组规则更加触手可及。同时,欢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学者持续关注3.0版分组方案实施情况,围绕按病种付费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共同为深化按病种付费改革贡献智慧和力量。附件:1.按病组(DRG)付费3.0版分组方案配置信息.xlsx 2.按病种分值(DIP)付费3.0版分组方案.xlsx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国家医保局全面完成40批立项指南编制工作 全国医疗服务收费迈入统一新阶段

    近期,国家医保局正式公布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历时近五年的立项指南编制工作圆满收官。国家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将统一规范价格项目作为重要改革任务,全面完成40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编制工作,将各地价格项目整合规范为2624个主项目、742个加收项、174个扩展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破解碎片化、差异化问题,迈入规范化标准化新发展阶段。直面难点,凝聚共识,稳步推进指南编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医疗机构提供诊查、护理、手术、检查、检验等各项医疗服务时收取费用的计价单元。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实际执行项目在4000余项至2万多项,项目数量、名称内涵、计价规则各有不同,同名不同项、同项不同名的情况普遍存在,医院计费比较繁琐,群众也看不懂,而且不能很好地兼容新技术。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2021年起,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研究论证工作,逐步形成“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总体思路,着手探索编制器官移植类、临床量表评估类、口腔种植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2024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在卫生健康部门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基础上,加快编制进度,分类编制出台立项指南,以此指导省级医保局对接落地,规范整合原有价格项目。在编制过程中,各地超百家头部医院、数千位临床专家、数百位医保专家和一线工作人员深度参与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召开专家论证会千余场,参会人次累计过万,得到了中华医学会相关分会、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医保专委会、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医保医疗技术专委会、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医保专委会等学协会的专业支持,实现更好总结地方经验、更好汇聚行业众智,更好凝聚各方共识,确保立项指南平稳衔接原有收费项目、平稳对接落地实行。重塑项目设立逻辑,构建体系化要素体系立项指南编制的总体思路是以临床价值和服务产出为导向,在参考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对服务产出相似、价格水平相近的价格项目进行“合并同类项”,例如,按施针方式将不同部位针法进行规范整合,按自评、他评将不同类型临床量表进行规范整合,按功能障碍类型将不同康复训练技术进行规范整合等,最终实现技术规范与收费规范既紧密衔接又科学分离,“技术的归技术,收费的归收费”,让价格项目相对完整地体现服务产出,引导诊疗和收费更加规范。立项指南编制要素可以总结为“7项要素+1项说明”。项目名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标准名称,对服务内容、功能、目的的高度概括,不与设备、耗材、技术路径绑定。服务产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功能目的和成果形式等的具体描述。服务产出是医疗服务能否单独立项的参考依据,医疗服务转化为价格项目,需要有独立、完整、可验证的服务产出,如果仅是某项产出的必要中间环节,则不能单独立项。价格构成:完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涵盖的人力、设备折旧、耗材等各类资源消耗,是省市级医保部门制定调整项目价格的测算因子,但价格构成并不作为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加收项:同一服务产出中,因服务对象、操作部位等因素带来的技术难度和操作风险,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的子项,是对额外劳务付出和技术难度的体现。扩展项:同一服务产出中,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的子项。扩展项不改变最终服务产出,因此执行与主项目相同的价格水平。计价单位:价格立项时,根据价格规律、临床实际、监管要求等综合确定的最小计量单元。计价说明:针对某项单独价格项目需要说明的特定规则,如适用范围、计价规则等。使用说明:每批次立项指南中价格项目需要说明的通用规则,如缺数减收、联检折扣计价等。尊重临床实际,合理体现难度差异立项指南在合并同类项的同时,充分尊重临床诊疗的复杂多样,不做“一刀切”的简单合并,而是通过设立加减收项、分档计价等方式,更好体现同一服务产出下技术难度、风险等级的差异。一方面,针对技术难度差异能够标准化为单一要素的情况设立加减收项,例如针对儿童、8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对象设立加收项,针对脊柱、眼耳口鼻等特殊部位设立加收项;针对恶性肿瘤淋巴结清扫等特殊操作设立加收项等。此外,在门诊诊查、中医针法等少部分价格项目中,探索按照医师级别实施加收政策,更好体现劳务价值。另一方面,针对手术和治疗中的复杂场景进行分档定价,考虑到临床场景复杂多样且难以量化,立项指南将部分手术和治疗项目分为常规和复杂(特殊)两档,例如,根据临床意见,在消化道转流手术中,胆肠吻合、胆胰转流、胰肠吻合、多吻合口等情形属于复杂情况,胃肠短路手术等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均属于常规情况。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推进全民健康数智化建设医疗数据信息标准化处理、上传、存储是大数据时代医疗行为必要的延伸事项,也正逐步成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必要验证,医疗机构申请医保支付的必要凭证。为推动医疗数据上“云”,国家医保局在放射检查、病理、辅助操作、一般治疗、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明确将上传必要的检查检验结果或设备运行记录纳入价格构成,探索实施“缺数减收”政策,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未按要求提供完整医疗数据的,应在相应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基础上进行扣减。例如,医疗机构开展CT、核磁等检查时,如未按规定上传影像数据,每个部位减收5元。“缺数减收”政策有望通过发挥价格引导作用,调动医疗机构上传、存储医疗数据的积极性,通过汇集海量医疗数据,为推动检查检验互认、人工智能辅助场景规模化应用,以及医保数智化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奠定数据基础。借助“缺数减收”政策,利用医保影像云索引,医疗机构上传的每一份医学影像资料都有了独一无二的“医保身份证”。截至目前,累计归集索引数据超4亿条,全面实现云上影像秒调阅,为全国范围推动检查结果互认奠定坚实基础。立项指南作为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基础性工程和里程碑成果,正深刻影响着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深刻影响着医生诊疗规范。国家医保局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医药行业期盼,持续发挥价格引导作用,努力提升医保治理效能,稳步推进医保事业和医药服务供给侧协同高质量发展,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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