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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拟注销四川亚之兴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企业申请,本机关拟注销四川亚之兴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AA028b00023;经营方式:批发;经营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眉州大道西六段2号B座2楼;法定代表人:卢燕;主要负责人:杨涛;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含冷藏)、化学药(含冷藏)、生物制品(含冷藏)、蛋白同化制剂(含冷藏)、肽类激素(含冷藏)]。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本机关将依法注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公示。联系电话:028-8691250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14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四川省
  • 关于《江西省医保局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精神,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转发通知(见附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至9月2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相关意见建议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91-86386156 86381056(传真)邮箱:ybj_jjc@jiangxi.gov.cn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路72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附件:《江西省医保局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14日附件江西省医保局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以下简称“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一、认真落实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根据7号文要求,省医保局统筹考虑医药产业发展和群众购药需求,制定了2026年版江西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附件2,以下简称“白名单”),并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对白名单实时动态调整。各地要认真落实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白名单之外,个人账户一律不予支付。各级医保部门应严格对照执行,不得自行增补、删减、调整支付品类。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国家医保协议范本基础上,制定补充协议或修订协议文本。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将白名单及有关规定纳入协议管理范畴。2026年版白名单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医保局对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二、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各地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开展政策培训,确保药店管理人员、药师、收银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面知晓、准确理解《白名单》内容,特别是新增的特医食品、准字B类药品及负面清单中的具体药材品种。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向参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三、加强组织协调。省医保局负责完善个人账户支出政策,动态调整白名单,在国家“两库”框架下,逐步制定医保目录以内白名单以外的不予支付的智能监管规则。各地医保部门要强化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全流程监管,督促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加强事前提醒,严禁以虚假承诺变相扩大共济适用边界,持续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监管排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处置。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引导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经营、引导参保人员合理使用个人账户,要加强与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医保部门在执行白名单政策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具体业务联络部门:个人账户支出政策(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江西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负面清单(省医保局医药服务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基金监管(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在国家“两库”框架下,逐步制定医保目录以内白名单以外的不予支付的智能监管规则(省监测中心)。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2.江西省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白名单(2026年版)江西省医保局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26年9月 日附件2江西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2026年版)一、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并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列入江西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一)药品类:包括国药准字H(Z、S)、国药准字H(Z、S)C、国药准字H(Z、S)J、国药准字B、国药准字C批文的药品;中药饮片(包括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不予支付、单方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按中药饮片批准,但单方售卖的八角茴香、小茴香、肉桂、花椒、生姜、黑胡椒、蜂蜜、草果除外)。(二)医疗器械类:体温计、血压计、血氧仪、血糖仪、制氧机、雾化器等医疗器械;医用口罩、棉签(棉球)、纱布绷带、创可贴、退热贴以及一次性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器及针头、碘伏帽、导尿管、造口护理袋等医用耗材;病原检测试剂、血糖试纸、早孕试纸等体外诊断试剂;助行器、轮椅、脑机接口医疗器械等康复辅助医疗器械以及按照医疗器械批准的医用动力外骨骼机器人等。(三)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四)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医用酒精、医用碘伏、医用双氧水以及主要成分为酒精、碘伏、双氧水的医用消毒用品、医用棉签(棉球)等。(五)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经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分担部分,应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范围(中药配方颗粒除外)。二、以下内容,不属于白名单范围。(一)保健品:具有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的。(二)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批准但生活功能为主、医疗属性不强的家具洁具、家用电器、牙膏牙刷牙线、生活用品、面膜化妆品、隐形眼镜、按摩设备、智能穿戴设备(如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手链、智能项链、智能戒指、智能耳环等)以及主要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方面的器械耗材。(三)日常生活用品:米、面、油等(包括按中药饮片批准的)所有日常生活用品,不含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四)中药饮片:按中药饮片批准,但单方售卖不予支付的八角茴香、小茴香、肉桂、花椒、生姜、黑胡椒、蜂蜜、草果。(五)未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其他产品(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医用酒精、医用碘伏、医用双氧水以及主要成分为酒精、碘伏、双氧水的医用消毒用品、医用棉签棉球等除外)。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江西省
  • 山东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风险预警标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全面落实药品挂网政策,提升药品价格常态化治理水平,现就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风险预警标识工作通知如下。一、标识范围及标准(一)标识范围阳光挂网目录中挂网价格明显偏高,按规定应落实“红黄标”预警标识的中药配方颗粒。(二)标识标准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5倍为红标价格。二、价格调整时间及方式(一)调整时间2026年9月14日至9月18日(二)调整方式登录招采子系统查看相关药品的“红黄标”价格,填写调整后的挂网价格。操作路径:招采子系统 - 药品采购管理 - 价格治理管理–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 - 发起价格调整 - 填写调整后的挂网价格。本次价格集中调整结束后,将统一对挂网价格和标识进行调整,企业无需通过“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栏目发起申请。对系统推送价格有异议,或者申请暂停挂网的,可在需要调整的药品信息后发起申诉。三、相关情形处置本次价格集中调整结束后,挂网价格仍高于红黄标价格的,将按规定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并实行动态管理。四、业务咨询电话药械交易部:0531-51778919(工作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9月14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山东省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经评估,决定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0〕4号)有效期继续延长5年,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14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门特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条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门特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门特相关政策,并指导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门特工作。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门特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特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待遇保障  第五条各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特范围(详见附件),不得自行调整。本办法实施前各市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可继续保障,相应管理办法由各市确定。  第六条门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应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以下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一)精神分裂症;  (二)分裂情感性障碍;  (三)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四)双相(情感)障碍;  (五)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六)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七)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  (八)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  (九)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  (十)恶性肿瘤(放疗)。  各市根据病种特点,合理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纳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各市要结合本市预算情况合理设定待遇,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参保人员门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各市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可开展相应门特诊断及治疗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参保人员享受门特待遇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既往已确诊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既往化验单、诊断书等予以审核确认。  选定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省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病种性质和相应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明确门特准入标准和待遇享受有效期。  第十一条门特实施备案管理。参保人员申请门特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应门特准入标准予以审核确认,并将相关审核确认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凭选定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可按规定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实行直接结算。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可根据病情需要将门特单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到12周。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政策和服务协议规定,不得通过串换药品、串通病人伪造病历和检查资料等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为参保人员办理门特审核确认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应门特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患者建立并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可追溯、可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门特的监督管理,改进监管方式,切实做好门特的日常管理和重点监测工作。加强门特与住院保障的衔接,推动合理诊疗和科学施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省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学技术发展等情况,对病种范围、待遇标准、管理服务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门特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广东省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附件  广东省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序号病种名称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高血压病3冠心病4慢性心功能不全5肝硬化(失代偿期)6慢性乙型肝炎7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8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9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10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抗排异治疗11糖尿病12类风湿关节炎13恶性肿瘤(非放化疗)14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15再生障碍性贫血16血友病17帕金森病18癫痫19脑血管疾病后遗症20艾滋病21活动性肺结核22耐多药肺结核23系统性红斑狼疮24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25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26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27肺动脉高压28支气管哮喘29骨髓纤维化3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31C型尼曼匹克病32肢端肥大症33多发性硬化34强直性脊柱炎35银屑病36克罗恩病37溃疡性结肠炎38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39糖尿病黄斑水肿40脉络膜新生血管41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42精神分裂症43分裂情感性障碍44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45双相(情感)障碍46癫痫所致精神障碍47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48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49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50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51恶性肿瘤(放疗)52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云南其他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申诉和质疑结果公告(二)

    各相关企业:现将其他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申诉、质疑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诉、质疑结果现已完成对2026年6月30日至申诉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8月20日《关于落实其他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中相关企业递交的申诉、质疑资料的审核,处理结果详见附件1。二、公示时间2026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20日,相关企业可对申诉质疑结果向我中心咨询,咨询后仍对申诉质疑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三、投诉受理处理相关要求针对采购平台审核公布的审核结果,认为采购平台对其他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申诉、质疑结果违反了有关招采政策及文件的,可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见附件4)要求向省医疗保障局提起投诉。(一)投诉人应填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见附件2)、投诉汇总表和投诉资料清单表(见附件3,递交时需提供U盘现场拷贝电子版),并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由授权人现场递交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企业)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3.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质疑(申诉)或评审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5.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厂址、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授权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二)投诉资料递交时间:投诉资料递交时间不限(8: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递交地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5楼508办公室(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三)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另行公告。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咨询电话: 0871-63886059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附件1:申诉质疑处理结果.xlsx附件2: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docx附件3:投诉汇总表、投诉资料清单表.docx附件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 ).pdf2026年9月14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云南省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杜萌等15人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公告

    经核查,执业药师杜萌等15人(名单详见附件),未在注册单位上岗执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我局已依法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河北省执业药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杜萌等15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特此公告。附件: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人员名单.docx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管 / 自然人处罚 河北省
  • 江苏·关于执业药师“挂证”查处情况的公告

    经启东市、仪征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执业药师杨爱云等三人注册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现已依照规定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省局按规定将其“挂证”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现予公告:序号执业药师资格证号受处罚原因注册证号注册单位1杨爱云ZY00544494注册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321224100114logout仪征十二圩金陵大药房2方祥0202157注册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321225100171logout仪征市利康药品有限公司3倪素娟ZY00543427注册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321225060952logout启东平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14日

    监管 / 自然人处罚 江苏省
  • 四川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2053040919法定代表人黎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6〕2002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九十八条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丹参舒心胶囊(批号:250104),经监督抽检,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3-B-1294-93-2021。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丹参舒心胶囊(批号:250104)295盒。3.没收违法所得29,539.51元。4.罚款100,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953951万元2.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313274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9月11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四川省
  •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关于文件废止有关条款,现决定废止《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7号)。特此通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监管 / 其它 / 药品 贵州省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活动,提升认证监管效能,增强认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认证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报送有关认证信息:(一)认证计划信息。各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计划实施至少3日前,将认证计划信息报送至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计划变更的,于原计划开始日期前1日23点前报送变更后的认证计划;计划撤销的,于计划实施前报送撤销信息;计划终止的,于计划实施结束前报送终止信息。(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结果产生后1日内,将与该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报送至平台。(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认证机构应当在出具认证证书以及作出暂停、注销或者撤销证书决定的同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平台。(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认证机构应当在设立有关分支机构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平台。认证机构报送的有关认证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者遗漏,不得包含违反法律法规、认证基本规范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二、认证机构应当通过自有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免费、实时、便捷的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查询方式应当报送至国家认监委,并向社会公开。认证机构不得以提示引导、链接跳转等任何方式,将国家认监委网站作为自身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查询方式。三、对于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除通过认证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外,社会公众还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证书基本信息。有关信息由认证机构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认证机构按照其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社会公众按照该认证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进行查询。四、认证机构资质注销、撤销,或者受到责令改正,以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国家认监委网站在认证证书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上,对该机构名称加施相应状态标识。认证机构按要求完成改正、停业整顿期满或者有关认证证书转至其他资质有效的认证机构的,取消相应标识。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将把认证机构信息报送和认证证书信息查询渠道运行情况作为认证机构有关资质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规范有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本公告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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