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相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根据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安排,我省将组织开展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协议签订主体(一)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的四川省内医疗机构。(二)中选企业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企业。(三)配送企业。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中选产品配送企业。二、协议签订产品及价格采购协议签订产品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价格执行中选价格。如同一产品在本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该医疗机构可继续执行原采购价格。三、操作程序(一)协议采购量内中选产品采购操作程序1.登录平台(1)登陆网址: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2)登录方式: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直接使用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账号登录。2.建立配送关系(1)中选企业以市(州)为单位勾选配送企业。中选企业勾选的所有配送企业,其配送区域叠加后应覆盖全省所有参加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的医疗机构,具体操作详见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官网右上方“操作指南”。(2)配送企业对中选企业勾选的配送关系进行确认。配送企业一旦确认配送区域,原则上不得再修改,具体操作详见省药招中心官网右上方“操作指南”。(3)医疗机构根据任务量,在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选择配送企业并分配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分配的协议采购量一旦确认,原则上不得再修改,具体操作详见省药招中心官网右上方“操作指南”。3.协议签订顺序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在招采子系统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协议签订按以下顺序【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依次响应。(二)协议采购量外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采购操作程序医疗机构与各相关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方式与协议量内中选产品采购流程相同。医疗机构可在招采子系统带量采购专区采购,并按规定在线下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产品应开展议价,保持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未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采购行为将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如遇国家或省级采购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要求执行。四、时间安排签约时间:2026年9月15日—2026年10月8日。各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须通过招采子系统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执行时间:全省统一执行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三方协议签订后即可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须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五、工作要求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建立配送关系工作是确保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使用顺利落地的重要环节,确保配送关系建立工作按要求顺利完成。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区域的有关医疗机构,并协调相关企业做好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配送关系的建立以及三方协议的签订工作。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配送关系的勾选确认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进行入院配送其供应清单产品,不得设置任何条件增加中选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确保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的建立和三方协议的签订,确保中选企业产品正常使用。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9月8日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黔医保发〔2026〕9号)《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现将中止省本级医保服务协议的14家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以及解除省本级医保服务协议的44家定点医药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中止、解除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向参保人解释说明。未公告或解释说明,导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医药机构承担。特此公告。附件:附件1-省本级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xlsx附件2-省本级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xlsx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26年9月8日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黔医保事务中心发〔2026〕9号)(简称《规程》)要求,现对新增为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的25家医疗机构和6家零售药店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单位的相关资格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人、来电或来信等形式,直接向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反映,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确切的联系方式,以便查结后回复,反映内容须实事求是,并提供反映问题的真实证据,受理部门将对反映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反映内容不实或隐瞒真实身份的,受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2026年9月8日—2026年9月16日)受理部门电话:0851-85977752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附件-新增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名单.xlsx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26年9月8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申请,注销3家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情况予以通告。附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4日附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注销时间1内蒙古东北六药集团有限公司内201600412026年06月08日2扎兰屯市永峰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内201600502026年05月14日3赤峰晶恒医药有限公司内202300062025年12月26日
近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发现深圳正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搬离经许可的生产地址且无法联系,该企业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九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等要求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该企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序号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1深圳正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183141号 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7日
爱德华(上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因企业匿名投诉你公司相关产品存在“挂网价格高于全国现行省份最低挂网价的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86 号)文件要求,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现决定暂停你公司“双腔取血栓导管”、“心排量及压力监测传感器”等产品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的挂网资格。(具体产品见附件)特此通知。附件:爱德华(上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未及时调整挂网价格投诉情况一览表.pdf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7日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第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要求,现将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疫苗生产企业委托储存配送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黑龙江省疫苗委托储存配送情况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7日附件黑龙江省疫苗委托储存配送情况表序号委托企业情况被委托企业情况配送情况委托企业名称委托企业注册地址委托品种目录被委托企业名称被委托企业注册地址配送方式委托配送区域委托配送合同有效期1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1.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国药准字S20020069)2.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国药准字S20020035)3.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字S20053055)4.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字S20053056)5.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Vero细泡(国药准字S20150017)6.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字S20200010)7.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国药准字S20217013)8.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国药准字S20200027)9. 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20050008)10.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20050009)11.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210023)12.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210024)山东大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经十东路章丘圣井高科技园区域配送黑龙江省至2026年12月31日(相关产品/企业的注册/许可资质逾期失效的,不得再委托储存配送)
9月2日至4日,第十六届全球监管科学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中、美、欧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科研院所及行业专家,围绕新兴技术与智慧监管主题,聚焦人工智能、新方法学、器官芯片、纳米技术等前沿领域开展深入交流。国家药监局副局长杨胜出席会议并讲话。杨胜强调,面对科技创新与产业变革的新形势新挑战,全球监管科学领域要加强协同联动,深化前沿研究,增进交流互鉴,凝聚各方共识,共同提升药品监管能力,推动全球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各国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全球监管科学会议是由全球监管科学研究机制主办的年度国际会议,目前已成为全球监管科学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交流平台之一。本届会议由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承办。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yaowen/ypjgyw/hyxx/zhhyxx/20260904144219186.html
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强药品经营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布7起我省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特此通告。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7日2026年江西省“清源”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一、兴国县熊某某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使用劣药案2026年3月,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医保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兴国县熊某某卫生室货架陈列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维生素C片等4种过期药品,无法提供注射用氯诺昔康合法购进票据及验收记录。经查,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医疗机构接收药品用于诊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6年5月,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过期药品及违规购进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宜春某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朝阳店销售劣药案2025年10月,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宜春某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朝阳店中药斗柜存放麻黄、制白附子、绵萆薢、寻骨风4种已超过有效期仍用于销售的中药饮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11月,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过期中药饮片、罚款的行政处罚。三、信州区纪某某西医内科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使用过期药品案2026年1月,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线索对信州区纪某某西医内科诊所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无法提供药品合法购进票据、使用过期药品、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5月,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结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渠道购进和过期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吉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及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2026年3月,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线索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吉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办理许可变更,擅自租用峡江县某物流园区仓库作为网售药品仓储发货点开展药品经营,同时未从具备合法资质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5月,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五、进贤县陶某某中医诊所未从合法资质主体购进药品案2026年4月,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进贤县陶某某中医诊所在售注射用复方甘草酸苷药品溯源异常。该批次药品追溯码显示最终流向为某村卫生所,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合法购进票据、购进验收记录等合规凭证。经查,涉案药品系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村卫生所违规购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六、石城县某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网络经营药品案2026年5月,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石城县某大药房开展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线上销售药品存在外包装破损、裸瓶售卖、无药品追溯码等情形。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6月,该局核查确认当事人仍然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6年8月,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药房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七、瑞昌市某连锁药店加盟门店违规聘用执业药师案2026年1月,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保部门移送线索,对辖区某连锁药店加盟门店开展现场核查,发现门店注册执业药师程某未在岗正常履职。经查,程某执业机构为某口腔诊所,未能在药店履行执业药师岗位职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26年4月,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请上级发证部门撤销程某《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将其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合规与消费提示各类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需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储存养护、效期排查、人员在岗管理等制度,严禁无证经营、异地违规经营、从非法渠道购药、销售使用过期变质药品,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管理。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重点核查两项核心资质:一是药品经营主体资质,确认商家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药品产品资质,确认所购药品具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请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直播等非正规渠道,从无资质商家、个人处购买药品。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非法购销药品、使用劣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海南德广润药业有限公司、海南百雀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企业自《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停止药品经营活动,请社会各界监督。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备注海南德广润药业有限公司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康祥路007号医疗楼北楼一层101-1、101-2、101-3海口市海垦路119号海南GSP医药物流商城、海口市向荣路11号物资仓库5栋二层西北侧(海南三叶医药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仓库)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以上含冷藏药品)***琼AA898000112企业主动申请注销海南百雀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博院路南侧海南生态软件园综合服务区明月居A栋401室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4号滨海库区标准厂房第四层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以上含冷藏药品)***琼AA898000568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特此公告。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