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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江西化妆品抽检工作获国家药监局通报表扬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报,对江西省药监局2025年化妆品抽检工作予以通报表扬。2025年,江西省药监局紧扣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科学谋划,精准施策,圆满完成年度化妆品监督抽检任务,有力保障了公众用妆安全。一是聚焦重点,精准抽检。围绕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靶向发力,全年高质量完成国家抽检600批、省级抽检1059批,其中国抽靶向性位居全国第二;创新推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联合抽检与“同采同检”模式,有效防范化解跨界产品安全风险。二是健全体系,规范推进。强化制度建设与专项经费保障,健全完善省市联动机制,制定并实施网络抽样工作指南;深化“监检联动”,首创“省队+市队”协同抽样模式,实施经营环节国抽不合格案件“上提一级”查办,实现国抽异常情况全部有效处置、不合格产品全部年内处置闭环。三是技术赋能,提升质效。升级“智慧抽检系统”,实现数据比对、动态提示及系统互联,推动抽检模式向“样品找人”转变;强化队伍能力提升,通过抽检“云课堂”与线下实训相结合的方式,全年累计培训超800人次;深化检验能力建设和探索性研究,全省化妆品检验机构国家能力验证“双百”达标,江西省药检院牵头的1项国家标准计划通过复审,为化妆品风险排查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下一步,江西省药监局将继续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优化工作机制、提升专业能力、强化风险防控,以更高标准推进化妆品抽检工作,切实守护公众用妆安全。(省药监局科技处、省药检院供稿)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江西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四川科伦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川药监行注[2026]01号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受理四川科伦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于2026年1月19日起对拟注销四川科伦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了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四川科伦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川20210535;注册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赵栋;企业负责人:赵栋;质量负责人:罗琴;生产负责人:黄耀宗;质量受权人:罗琴;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受托方是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是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受托产品为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特此公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四川省
  •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6年1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8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答: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要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研发生产更多适合中国人生命基因传承和身体素质特点的“中国药”。现行《条例》于2002年公布施行,经过3次部分修改,对保证药品管理法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我国开始实施药品监管改革,2019年对药品管理法作了全面修订,推动了我国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总结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细化法律规定的制度措施,进一步深化药品监管改革,推动药品高水平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修订《条例》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全链条监管。二是支持药品创新,促进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细化补充制度措施。问:《条例》在完善药品研制和注册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药品监管改革,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多途径支持药品研发创新,药品产业创新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鼓励药品创新,推动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制和创新,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支持新药临床推广和使用。二是加强药品研制管理。明确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程序,细化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要求,规定符合中药特点的研制管理要求。三是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流程。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等药品上市注册加快程序,明确药品再注册程序,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转换机制。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品、罕见病治疗用药品给予市场独占期,对含有新型化学成份的药品等进行数据保护。五是细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药物警戒体系,全面评估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定期对药品开展上市后评价。问:《条例》在加强药品生产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药品生产是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满足药品产业发展需要,《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严格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供应商审核、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管理、药品上市放行等责任,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明确可以委托分段生产药品的情形。二是规定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在境外生产的,其生产活动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要求。三是完善中药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根据中药材特点对其进行产地加工,明确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的管理要求。问:《条例》在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为适应药品流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加强药品使用监管,《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压实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明确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范围。二是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使用环节药品质量,防控风险。三是细化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流程,规定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条件和程序;支持配制儿童用医疗机构制剂,满足儿童患者用药需求。问:《条例》在严格药品安全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为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药品监管效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明确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细化假药认定情形。二是细化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流程,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三是针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问:为保证《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答: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条例》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下一步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宣传鼓励创新措施,明确各项监管要求,指导帮助各级监管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更好学习掌握《条例》内容。二是加快完善配套制度。统筹做好《条例》配套制度制修订工作,细化管理要求,落实落细《条例》规定。三是进一步深化药品监管改革。加大药品研制创新支持力度,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质效,加快更多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好药新药上市。四是持续加强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守牢药品安全底线。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案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械罚〔2026〕2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XXX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6〕2003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中频激光综合治疗仪(型号:XY-802,生产日期/批次:2024.11.25/01批,粤械注准20182090891,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及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复检,生产的中频激光综合治疗仪(型号:XY-805,批号:20221101,粤械注准20182090891,以下简称涉案产品2)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检验,检验项目“输出参数的限制”结果均不符合粤械注准20182090891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的产品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产品中,涉案产品2于2022年11月11日生产共5台,于2022年11月11日以80元/台的价格销售至河南仁久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400元;涉案产品1于2024年11月25日生产共10台,于2024年11月26日以115元/台的价格销售至成都市亿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150元。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召回数量为0台。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为1550元(涉案产品1货值1150元,涉案产品2货值400元),违法所得为1550元(涉案产品1违法所得为1150元,涉案产品2违法所得为400元)。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1日生产并销售的涉案产品2货值为40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但违法行为均己过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及未发现有不良反应等危害后果,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产品2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没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2.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1150元。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15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月27日处罚有效期2026年4月27日公示日期2026年1月27日公示截止期2026年4月27日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广东省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孙攀峰等8人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公告(2026年第1号)

    根据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对陈红等人虚挂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予以处理的请示》等,我局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撤销孙攀峰等8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详见附件),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特此公告。附件: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名单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名单序号姓名执业药师注册证号执业药师证注册单位1孙攀峰3322241050184台州市江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路桥卷桥药房2陈红3312241068638台州市路桥佐康医药有限公司3杨东萍3322231043806台州市正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路桥惠民药店4王立永3312251085967台州市路桥区尚博堂大药房5王永超3312221032791台州市路桥区尚博堂大药房6江丽3322251077607台州市正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路桥育英路药店7刘志伟3312211000211台州市路桥区滋参堂大药房8王丽娜3312241072714台州市莎莎大药房

    监管 / 自然人处罚 浙江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标注四川蜀坦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失效的通告

    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有关规定,根据四川蜀坦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现对上述公司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详见附件)标注失效。被标注失效《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企业,自标注失效之日起应当停止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特此通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2日附件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标注失效信息表序号单位名称备案编号网站名称标注原因1四川蜀坦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川)网械平台备字﹝2025﹞第00018号四川蜀坦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动申请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四川省
  • 李某涉骨科耗材回扣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信息摘录)2023年5月,陕西省安康市某骨科医院院长兼骨科四病区负责人李某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安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重婚罪,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医药企业财物共计2720548元,具体事实如下。1.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贾某2468958元。2014年7月,贾某承接了向骨科医院供应医疗耗材的业务,为增加耗材销量,贾某找到时任骨科医院骨四科主任李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5%按月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并决定在骨四科开展的手术中使用贾某供应的医疗耗材。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贾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05455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468958元,李某收受后主要用于了购买别墅、装修别墅和家庭生活消费。据贾某证词:在与李某接触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按照行规给他拿回扣(按每月供货量的35%提成),且回扣款必须在次月的7日前以现金形式交付。贾某在向李某送回扣的时候,会提前统计好当月供应骨科耗材的清单,并计算好回扣款的金额。2017年2月,贾某供应耗材的公司因贴牌问题被安康市食药监局处罚,随后骨科医院将该公司从供应商名单中清退。2.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孙某231580元。2017年10月,孙某代表某医疗器械公司与骨科医院签订医疗耗材供应协议后,找到时任骨科医院副院长兼骨四科负责人李某。孙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0%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孙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7221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31580元,李某收受后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开支。据李某证词:本来科室主任是没有权力选择哪家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供应商的,但是当医院已经确定供应商名单后,骨四科在开展手术时可以选择使用某医疗器械公司供应的耗材,李某作为科室主任有权决定。从2018年开始,李某开始有意增加某医疗器械公司器械耗材的使用量。3.收受药品供应商姜某20010元。2021年9月,某药业公司安康地区销售负责人姜某通过朋友樊某的关系找到李某,请托李某在推销药品方面提供帮助,并送给李某一张存有20010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李某表示同意,并利用其担任骨科医院院长兼骨四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向医院推荐使用姜某代理的瘀血痹胶囊。李某收受该银行卡后,一直存放于其个人钱包内。据李某证词:李某认为瘀血痹胶囊的药效还可以,于是填写了申请采购单,并找了骨四科的马某某、付某某两名医生联名签字。李某在随后医院召开的药事管理会议上,推荐了瘀血痹胶囊并顺利通过论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康市某某医院骨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贾某、孙某、姜某财物共计27205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根据本案事实,受贿人滥用作为科室主任的决定权,在可选择范围内优先采购或使用给予回扣的骨科耗材及药品,回扣比例高达35%,这也表明涉案的耗材价格至少存在三分之一的虚高空间。特别是案件中还提及涉案产品是贴牌耗材,意味着在不当利益驱动下,选择耗材的出发点已经发生偏离。虚高部分并没有用于提升产品的疗效质量,而是通过给予回扣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也印证了开展骨科耗材集采的必要性。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陕西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监管 / 自然人处罚 全国
  • 郝某刚受贿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信息摘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郝某刚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24)鲁0283刑初6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郝某刚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主要事实如下:2006年8月至2022年8月郝某刚担任平度某医院骨科负责人,主持工作。2012年6月至2022年8月,郝某刚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为医疗器械供应商李某刚和陈某军在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李某刚238.498万元,收受陈某军共计127.147万元,以上共计365.645万元,上述钱款被用于其家庭和个人消费支出。2010年,李某刚邀请医院设备科负责人徐某宝和郝某刚到威海考察其代理的威高牌钢板类医疗器械;2011年,在征得郝某刚同意后,李某刚和陈某军二人代理的钢板类医疗器械均进入医院采购目录。每月底供应商向被告人郝某刚核对使用明细,由郝某刚在核对单据上签字后再与设备科进行确认,供应商提供发票签字后交财务付款。2012年5月,李某刚主动与郝某刚约定,每月按照使用钢板类医疗器械(部分利润低的除外)价格的30%以现金形式给予回扣,其中郝某刚单独占钢板价格10%的回扣,科室占20%的回扣。自2012年6月至2022年9月,郝某刚个人收受回扣238.498万元,该部分回扣被郝某刚与家庭财产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个人消费。2013年底,陈某军主动与郝某刚约定,每月按照使用创生钢板类医疗器械价格的40%左右、关节类医疗器械的20%左右给予回扣,以银行转账方式转账到郝某刚实际控制的账户,由郝某刚与科室平分。从2014年2月至2021年9月,郝某刚个人收受回扣127.147万元,该部分回扣被郝某刚与家庭财产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个人消费。郝某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郝某刚对器械供应商没有推荐和建议、评价的权力,其每月对钢板类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签字核对与器械供应商的结算没有关系,即使郝某刚客观上对供应商提供了帮助,但因既没有请托、也没有收钱,郝某刚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郝某刚对于手术耗材的使用属于医生处方权,应当认定郝某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平度市人民法院综合评判如下:第一,上诉人郝某刚系国家工作人员。根据郝某刚的任职文件、平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文件、中共平度市卫生健康局党组相关文件等可以证明。第二,上诉人郝某刚收受贿赂系基于其作为科室负责人的公共管理职权。首先,证据证实郝某刚对于钢板类耗材进入医院供应商目录具有一票否决权,为保证李某刚、陈某军代理的钢板类医疗器械使用量,郝某刚作为骨科负责人,拒绝其他代理商供货、控制钢板的供应商数量。其次,证据证实郝某刚作为骨科负责人,在手术钢板类耗材的使用过程中,通过直接要求或以回扣分配的方式,引导科室医生使用李某刚、陈某军代理的钢板类医疗器械。再次,证据证实因平度某医院对钢板类医疗器械实行零库存制度,事实采购是在术后完成,郝某刚对耗材明细表的核对签字,是医院完成钢材类医疗器械采购的重要环节,亦是医院耗材结算的必要前提,该行为对于实际采购具有直接的支配影响力。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郝某刚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根据本案事实,受贿人作为骨科负责人和临床医生,将医药产品采购中的公共管理权和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处方权作为筹码,与企业进行利益交换,涉案耗材的回扣比例高达30-40%。违规行为持续10年,代理商与医务人员利益深度绑定,也侧面揭示了在骨科耗材集采大幅降价后遇到阻力的重要原因。行贿企业通过带金销售方式提升自身产品“竞争力”,非法挤压和侵占诚信经营企业的合规生存空间,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山东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监管 / 自然人处罚 全国
  • 黑龙江省鸡西市同欣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黑药监处罚〔2025〕六处02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鸡西市同欣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MA18W655XA法定代表人展靖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5〕六处020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销售假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15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57处罚决定日期2026-02-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9-02-02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鸡西市同欣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黑药监处罚〔2026〕六处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鸡西市同欣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MA18W655XA法定代表人展靖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6〕六处001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事实销售假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3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25处罚决定日期2026-02-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9-02-02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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