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企业名称:天津东丽志康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D2C8BXXW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凭澜苑25号楼104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2025年11月4日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凭澜苑25号楼104的天津东丽志康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存放有“中药面膜粉”产品、用于生产配制“中药面膜粉”的原料以及包材等,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质信息等材料。
本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系中医诊疗机构,在外地考察时发现当地医疗机构有向就诊人提供“中药面膜粉”的情况,随即将其处方带回,经自属医师调方后,配制并向患者提供。当事人为满足配制面膜粉需求,单独向中药饮片供应商购进了一批中药饮片粉末(未入药房管理系统)用于配制“中药面膜粉”产品。
涉案产品“中药面膜粉”外包装标示功效为“祛黄美白、滋养调理、活肤养颜、温和亲肤”,使用方式为加水后涂抹于面部,符合化妆品定义。按照其标示功效,具有美白作用的化妆品应认定为特殊用途化妆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中药面膜粉普通版”18袋,销售7袋,单价为***元/袋。生产涉案“中药面膜粉升级版”32袋,销售了9袋,单价为***元/袋。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化妆品注册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320元,违法所得4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事实情况。
3.当事人原材料购进随货同行单及出厂检验报告、包材购进记录、中药面膜粉销售转账记录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货值和违法所得情况。
4.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的通知、当事人顾客回访截图等,证明当事人积极开展召回工作。
2026年2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化妆品注册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开展产品召回及售后回访,未发生不良后果,社会危害较小等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0元;
2.没收“中药面膜粉”成品34袋及其用于生产化妆品的标签472个、包装袋29个、原料14袋等物品;
3.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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