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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广州市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案(穗云市监处罚〔2026〕21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21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1482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与芸一鼎(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加工合同》,受芸一鼎(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芸一鼎公司”)的委托于2024年11月起生产“轻盈水光定妆喷雾”产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瓶,其中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平台“广州市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店铺为芸一鼎公司代售********瓶,销售价********元/瓶,获销售金额********元,余下********瓶均已交付芸一鼎公司。当事人并未参与包装装潢的设计生产工作,仅收取生产费用********元/瓶,收取生产费用********元;另收开料费********元/锅,共开料********锅,收取开料费用********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的“轻盈水光定妆喷雾”产品货值金额为********元。综合柏瑞美公司“柏瑞美定妆喷雾”产品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当事人生产的“轻盈水光定妆喷雾”产品,其包装、装潢与柏瑞美公司“柏瑞美定妆喷雾”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2965元。另查明:当事人仅能提供涉案产品“轻盈水光定妆喷雾【柔焦雾面】”(批号:BL22A011)、“轻盈水光定妆喷雾【水光亮面】”(批号:BJ21A011)的批生产记录,涉案产品“轻盈水光定妆喷雾【柔焦雾面】”(批号:BL22A011),“轻盈水光定妆喷雾【柔焦雾面】”(批号:CB07A011)、“轻盈水光定妆喷雾【水光亮面】”(批号:BL23A021)、“轻盈水光定妆喷雾【水光亮面】”(批号:BJ21A011)的留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余批次涉案产品的批生产记录、留样。处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包装、装潢与柏瑞美公司“柏瑞美定妆喷雾”产品相近似的涉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修正版)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修正版)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11482.5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批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规定和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批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和改正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批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批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罚款11482.5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康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766106028C法定代表人:刘世康处罚决定日期:2026-01-30公示截止期:2026-04-30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产品销售公告 / 化妆品 广东省
  • 广东省广州诺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经营案(穗云市监处罚〔2026〕20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20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5885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向广州楷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旋公司”)以5.1元/盒的价格购进“鲸颜幻彩染发霜7/21/,批号:PBE0102,限用日期:20280101,包装规格100ml*2,注册人/备案人:广州鲸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诗桦诺(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240盒,并开始在线上进行销售,截止2025年7月24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时,当事人有上述34盒未销售产品已因厂家采取召回措施退回楷旋公司,剩余上述206盒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同时,当事人线上销售上述产品的链接已下架删除。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J20250052),报告显示“样品名称:鲸颜幻彩染发霜7/21/,批号:PBE0102,限用日期:20280101,包装规格100ml*2,注册人/备案人:广州鲸颜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检出产品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甲基间苯二酚。经核实,上述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成分包含“2-甲基间苯二酚”,但产品标签未标识。根据《化妆品抽样检验抽样记录》(网络抽样)(No:GDSC***********)显示:网络抽样上述批次产品3盒,实际支付总价为52.27元(单价17.42元/盒)。案发后当事人已采取召回措施,截止目前产品召回为0。综合现有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按网络抽检实际支付单价计,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货值4180.8元,违法所得3588.52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0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588.52元;二、罚款11000元。(罚没款共计14588.52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诺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K0046M法定代表人:许建雄处罚决定日期:2026-01-30公示截止期:2029-01-30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广东省
  • 广东省广州市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经营案(穗云市监处罚〔2026〕21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21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451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根据线索,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园振华北路148号对广州市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柏丽丝烟酰胺凝肌滋润丰盈身体乳”留样品2瓶,标注“净含量:300ml、231120合格有效期至2026/11/20,成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硝酸镁,甲基异噻唑啉酮,氯化镁……”等信息,但未标注备案号信息。当事人涉嫌从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完成生产“柏丽丝烟酰胺凝肌滋润丰盈身体乳”2260瓶,批号:231120,净含量:300ml,其中留样2瓶,检验消耗2瓶,2023年11月30日向广州市柏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产品2256瓶,单价2元/瓶,销售额4512元。现已无库存,已售出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已对“柏丽丝烟酰胺凝肌滋润丰盈身体乳”留样品2瓶进行销毁处理,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柏丽丝烟酰胺凝肌滋润丰盈身体乳”产品,属驻留类化妆品。该产品使用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硝酸镁","甲基异噻唑啉酮","氯化镁"等原料,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序号32的规定。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备案号。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4520元,违法所得为451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内容: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第一、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未标注备案号,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12元;二、处以罚款10000元。第二、当事人未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12元;二、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24512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32312378302法定代表人:冼绍广处罚决定日期:2026-01-30公示截止期:2029-01-30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广东省
  • 黑龙江省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瑞生祥店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铁医保处字〔2026〕第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瑞生祥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81325848405L法定代表人孟德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铁医保处字〔2026〕第4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法事实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瑞生祥店存在超量开药、过度诊疗:超范围用药等违规问题,并上传医保系统进行结算。涉及违规基金99356.82元。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瑞生祥店违规项目涉及金额99356.82元处2倍罚款198713.64元。罚款金额(万元)19.871364处罚决定日期2026-01-30处罚有效期2028-01-30公示截止期2029-01-30处罚机关铁力市医疗保障局

    监管 / 医保 / 医保 黑龙江省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质量抽检通告 〔2026〕11号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按照《2025年山西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6批次中药饮片予以通告(详见附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特此通告。附件:1.6批次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名单     2.不符合规定项目小知识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29日(主动公开)

    监管 / 产品质量公告 / 药品 山西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药品销售案(2026年第8期)

    案件名称辽宁康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四)罚〔2026〕5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康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3765405472H法定代表人孙文伟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26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6-01-19案件名称辽宁建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四)罚〔2026〕4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建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7379962XM法定代表人杜涵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335.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30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6-01-19案件名称抚顺市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四)罚〔2026〕3号被处罚企业名称抚顺市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4MA0QFNLX93法定代表人姜长顺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61.8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27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6-01-19案件名称抚顺百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售劣药“清气化痰丸”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四)罚〔2026〕2号被处罚企业名称抚顺百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2699409968H法定代表人王淑华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结果没收法所得,126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30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6-01-19案件名称辽宁施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四)罚〔2026〕1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施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25553957984法定代表人温丽娜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结果没收销售违法所得,336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26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6-01-19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辽宁省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广告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聚焦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儿童近视防护等重点民生领域,严厉打击普通食品疗效化宣传、利用直播发布违法广告、广告引证内容虚假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儿童护眼“神器”、抗癌“神药”、长寿“圣品”、仿冒名医名院等严重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广告。2025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广告违法案件44521件,罚没金额2.52亿元,有力筑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现选取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简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广州简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brieye珍悦目儿童叶黄素”“brieye珍悦目润眼丸”“brieye珍悦目护眼灯”“brieye珍悦目眼鼻通益生菌”等普通商品广告中含有“促进眼角膜修复”“有效预防近视,去检查视力已经4.9了!”“适合过敏性鼻炎”“过敏体质得到全面改善”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内容以及“brieye长期与8位国际权威眼科医生组成顾问团”等虚假内容。2025年11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二、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那拉尊驼(广州)乳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那拉尊驼(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发布的“驼乳粉”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一带一路签约项目”“有相关省份优惠销售名额”等虚假内容,以及“改善肺结节、降血糖、降脂降压”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内容。当事人还存在广告中未真实、准确使用引证内容等违法行为。2025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三、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悦鑫亦彩陶瓷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景德镇悦鑫亦彩陶瓷有限公司在直播间销售的陶瓷餐具实为山西、山东、成都等地厂家生产,但在直播间的广告宣传中却使用“中国景德镇”“景德镇瓷器”字样,欺骗、误导消费者。2025年11月,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8.72万元的行政处罚。四、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草之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内蒙古草之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直播形式发布的“有机紫苏籽油α—亚麻酸”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改善、缓解、抗癌”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内容。2025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五、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林晖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重庆林晖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986胚芽生命酶”“航天长寿菌”“北极星1号生物素片”“军特001雨生红球藻片”等普通食品广告以“国宝级密药”“10个诺贝尔奖得主证实”“抗衰老圣品”“返老还童”等虚假信息为噱头,宣称“干细胞生命酶可以治疗癌症、心脏病”“高血压一吃见效”“防治老人痴呆症”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同时当事人还存在广告中违法使用“世界最强”等绝对化用语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等行为。2025年11月,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六、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青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杭州青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近视散光叶黄素护眼贴”普通商品广告宣称“散光+近视,一贴恢复视力”等疾病治疗功能;发布的“九芝堂酸枣仁”“江中制药益生菌”“北京同仁堂牌人参蛹虫草高钙蛋白粉”等普通食品广告宣称“改善睡眠”“促进脂肪代谢”“增强免疫力”“缓解疲劳”等保健功效。2025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七、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康桥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安徽康桥置业有限公司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将未纳入规划的交通、商业、医疗等设施作为宣传内容,且广告宣传中含有升值承诺等内容,误导购房者。2025年11月,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查处山东乘时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山东乘时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直播形式发布“艾瑞万绵柔巾”“艾瑞万医用牙齿脱敏膏”等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以直播形式发布的“艾瑞万益生菌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广告,宣称“对便秘、幽门螺旋杆菌、胃炎、溃疡有作用”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2025年12月,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九、吉林省松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原肛肠医院违法广告案经查,松原肛肠医院在微信公众号、医院简介中宣称,该院为“北京‘安氏疗法’松原分中心”“中国医师协会肛肠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卫生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安氏疗法’分院”等,上述广告内容虚假,影响群众知情权和就医安全。2025年11月,吉林省松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十、云南省玉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南玉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经查,云南玉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健康科普的形式发布“三七脂肝丸”处方药广告,违反了“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等有关规定。2025年10月,云南省玉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长三角三省一市医疗器械审评部门联合发布区域医疗器械审评要点

    为深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动医疗器械审评标准区域统一。近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医疗器械审评部门联合发布长三角区域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12项技术审评要点,以区域协作配合,为长三角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本次联合发布的审评要点,是在《长三角区域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合作协议》框架下,结合区域医疗器械产业特色、审评查验实践经验,经多轮专家论证、企业调研及跨区域研讨形成的共识,涵盖动态心电记录仪、基因测序文库制备仪等重点产品,兼顾合规监管与产业创新双重需求。该批要点的发布,不仅统一了区域审评标准与技术要求,解决了企业跨区域申报中“标准差异、重复准备”的痛点难点,也降低了企业申报成本、提升了申报效率。同时,发布的云计算平台、可穿戴设备等前沿类别产品,也与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趋势紧密贴合,为我省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培育、创新成果转化提供了坚实技术支持。下一步,中心将持续坚守审评检查职责使命,深化与长三角区域审评检查机构的协同联动,积极参与区域审评标准优化完善、能力共建共享等工作。立足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实际,精准对接企业创新需求,强化前置指导、预审查服务,进一步优化审评流程、提升审评效能,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助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安徽省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生产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一百五十二期)黔药监行罚〔2026〕3号、黔药监行罚〔2026〕4号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一百五十二期)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黔药监行罚〔2026〕3号贵州华波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老外婆果花香护发素案贵州华波日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80657861Q李治华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老外婆果花香护发素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2.罚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 2026年1月22日2黔药监行罚〔2026〕4号贵州九立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Genid脂质体喷雾案贵州九立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22262118E程丹涛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Genid脂质体喷雾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 2026年1月22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贵州省
  • 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6年1月30日)销售假药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 称违法企 业名称 或违法 自然人 姓名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 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 位数字)法定代 表人姓 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具体 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赣药监稽处罚〔2026〕9号销售假 药苯磺 酸氨氯 地平片 案江西君 信堂大 药房连 锁有限 公司9136042333293570X8刘水销售假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 五条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江西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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