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2026年2月28日,我局发布了《关于公示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七批)、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三批)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和反馈,现将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七批)、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三批),详见附件。二、操作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对应批次,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模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对应批次,在“省际联盟合同申报”页面申报、签订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对应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卖方合同管理”,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三年)”“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对应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配送方合同列表”,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配送关系确认后,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三)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实行合同管理,医疗机构基于《三方合同》采购约定量范围内的药品,约定采购量在“药品交易结算-采购目录管理-目录约定量”中查看。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在完成《三方合同》约定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根据实际使用量需求再次签订《三方合同》;未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中选药品,需从中选药品目录中勾选本院未报量但确需采购的药品加入本院采购目录,自行填写实际用量并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下单采购。(四)各相关单位请详细阅知有关协议约定条款,履行相应责任义务,明确并严格按照协议中涉及的各方责任、义务、退换货等规定执行。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附件:1.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采新增中选药品(第七批)资质审核结果表2.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三批)资质审核结果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关于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新增中选药品包装的函(六)》《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公布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产品信息的通知(二)》及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现开展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基础库维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三、操作步骤中选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点击“药品基础库”维护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在省际联盟属性内勾选“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应批次。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维护药品基础库信息,点击“产品信息管理-产品信息变更”,补充维护省际联盟来源等属性。具体操作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首页-帮助文档-操作指引”。四、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附件: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办法》、《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第62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下列产品予以备案公示。附件:天津市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公示(2026年第2期).xlsx
为保障武汉市辖区内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质量安全,全面掌握集采中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情况,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近日,省药监局武汉分局结合日常监管与药物警戒检查,对辖区内第十一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的生产企业开展了全覆盖式风险隐患排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集采中选药品质量安全。第十一批国家集采涉及武汉辖区内的9家企业的12个品种,涵盖片剂、注射剂、软胶囊等多种剂型。武汉分局抽调骨干力量组建检查组,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家集采监管要求,重点对中选品种的生产工艺、变更控制、委托生产管理、药物警戒体系等关键环节进行“穿透式”检查。检查组深入生产车间、QC实验室、仓储区域,对生产线清洁验证、变更偏差台账、原料药及药用辅料采购来源等核心内容进行核查。同时,针对委托生产品种,重点核查持有人对受托方的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无缝衔接。今年以来,武汉分局有效利用省局智慧监管平台大数据工具,对辖区国家集采和省级集采品种生产企业实施“一企一档”动态监管,通过日常检查、延伸检查、药物警戒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辖区国家集采品种监管全覆盖。下一步,武汉分局将进一步推进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集采中选品种的风险管控,树立集采中选药品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信息来源:武汉分局)
案件名称大连白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二)罚〔2026〕5号被处罚企业名称大连白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890636法定代表人李志勇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但其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产品的存储、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6.99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6年2月25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6-02-1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我局决定注销内蒙古益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通告。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9日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序号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区1内蒙古益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蒙AA4720454包头市2内蒙古圣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蒙AA4720485包头市3内蒙古宏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蒙AA4770807鄂尔多斯市4内蒙古民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蒙BA4700477呼伦贝尔市5呼伦贝尔市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蒙BA4700526呼伦贝尔市6巴彦淖尔市康福龙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蒙BA4780458巴彦淖尔市7阿拉善盟祥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蒙BA4830503阿拉善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我局依法注销乌兰察布市京鑫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附件:注销的许可证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9日 附件注销的许可证内容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1乌兰察布市京鑫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内药监械生产许20210003号2内蒙古匠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内药监械生产许20210004号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序号1企业名称佳能医疗器械(大连)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时间2026年1月7日-2026年1月8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企业在设计开发方面存在部分输出内容不完善等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操作方法不具体、记录不完整等问题。 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2企业名称睿安航(大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1月20日-2026年1月21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采购管理方面存在供应商信息收集不全等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文件制定不具体、记录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3企业名称柔内镜(大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1月22日-2026年1月22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记录数据不准确、文件制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辖区内过期、损坏及依法需监督销毁药品的处置工作,近日,第一监管办落实市局要求、总结既往经验,制定《天津市药监局第一监管办药品监督销毁工作程序》(下称《程序》),并按照《程序》完成首次依申请监督销毁工作。 《程序》共五章十六条,遵循“依法监督、全程可控、存档备查”的原则,明确了监督销毁的涉及范围、职责分工及操作流程,构建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销毁工作规范有序、有据可查。 3月6日,监管人员首次按《程序》对某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监督销毁的药品开展现场审核,严格核对销毁申请、清单及实物,并对委托第三方销毁后对相关录像及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共同签署《药品监督销毁记录表》并依《程序》统一归档保存。 《程序》的出台并顺利运行既是第一监管办健全制度体系的探索,又是压实监管责任的努力,更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不懈追求。下一步,第一监管办将继续总结监管经验,以“十项提升”行动为抓手强化对企业的指导与服务,真正让“初心铸盾 药安津滨”支部品牌在辖区熠熠生辉。
企业名称:天津东丽志康诊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D2C8BXXW住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凭澜苑25号楼104法定代表人:王志光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2025年11月4日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凭澜苑25号楼104的天津东丽志康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存放有“中药面膜粉”产品、用于生产配制“中药面膜粉”的原料以及包材等,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质信息等材料。本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系中医诊疗机构,在外地考察时发现当地医疗机构有向就诊人提供“中药面膜粉”的情况,随即将其处方带回,经自属医师调方后,配制并向患者提供。当事人为满足配制面膜粉需求,单独向中药饮片供应商购进了一批中药饮片粉末(未入药房管理系统)用于配制“中药面膜粉”产品。涉案产品“中药面膜粉”外包装标示功效为“祛黄美白、滋养调理、活肤养颜、温和亲肤”,使用方式为加水后涂抹于面部,符合化妆品定义。按照其标示功效,具有美白作用的化妆品应认定为特殊用途化妆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中药面膜粉普通版”18袋,销售7袋,单价为***元/袋。生产涉案“中药面膜粉升级版”32袋,销售了9袋,单价为***元/袋。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化妆品注册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320元,违法所得41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事实情况。3.当事人原材料购进随货同行单及出厂检验报告、包材购进记录、中药面膜粉销售转账记录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货值和违法所得情况。4.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的通知、当事人顾客回访截图等,证明当事人积极开展召回工作。2026年2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化妆品注册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开展产品召回及售后回访,未发生不良后果,社会危害较小等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0元;2.没收“中药面膜粉”成品34袋及其用于生产化妆品的标签472个、包装袋29个、原料14袋等物品;3.罚款5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6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 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