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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6〕34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2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9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珀蜜思多效倍护美白防晒喷雾(批号:2025/03/21;规格:150ml)”产品100瓶,该批次产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为:未检出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奥克立林、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乙基己基三嗪酮、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该批次特殊化妆品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单据、成本核算表、收款记录截图。涉案产品无库存、留样,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经营货值320元,违法所得320元。又查明,当事人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方路2号厂房设立生产场所,未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SITUFENG丝荼丰男人本色定型喷雾(批号:2024/12/11)共1000瓶,该批次产品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为甲醇,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单据、成本核算表、收款记录截图,涉案产品无库存、留样,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3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在该场所生产的拳霸欧雅定型喷雾(批号:2025/4/24)共1000瓶,该批次产品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甲醇不符合规定,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单据、成本核算表、收款记录截图,涉案产品无库存、留样,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3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在该场所生产的“宝迪斯迪时潮特硬定型喷雾(规格350ml,批号D0126C01,限用日期20290125)”共2700瓶,加工费为0.3元,未交付客户,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810元。 |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或者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920元,没收12个圆柱形大吨桶、5个方形大吨桶及其盛装的用于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酒精等生产材料,没收违法生产的宝迪斯迪时潮特硬定型喷雾2700瓶,罚款230000元,罚没款合计23092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粤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ME5QXA |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雄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4-24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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