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31号),进一步提升化妆品监管效能,助力打造化妆品产业新优势,促进美丽经济发展壮大,提出如下措施。一、优化化妆品备案管理。完善备案人管理机制,加强备案服务站联动,优化近似配方产品的备案管理,探索应用共用资料减轻企业申报负担,加强对产品安全评价、功效宣称依据的科学审核。建立备案快办优办机制,对产业转移项目、重点企业产品即报即办,对低风险产品技术核查开通快审通道,对首次备案企业提供一对一资料整理指导。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均办理时限压缩40%以上,企业备案合规率达到98%以上。完善“国家局—省局”联合审评协同机制,积极参与特殊化妆品注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前置咨询等工作。二、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优化审评审批环节,将化妆品生产许可办理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对现场检查判定为“整改后复查”的企业加大帮扶力度、优化办证服务。实施化妆品生产许可与备案联审联办,对新办企业同步提供备案申报指导,对产业转移与改扩建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让企业落地即备案、领证即生产。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审批流程,对风险较低、信用良好的企业简化流程,将生产许可项目变更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支持省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转移落户我省和省内受托生产企业转为注册备案人。三、优化现场检查核查。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优化现场检查流程,压缩检查时限,提高检查质效。根据备案资料整理、技术核查和质量抽查实际,仅对应开展现场检查的产品及委托生产的备案人开展相关项目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的类别、事项、性质和目的,实施“多合一”检查,互认相关检查结论。申报增加许可项目的,仅对申请的相关内容开展现场核查,避免重复检查。完善质量体系检查标准,提升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优化化妆品检验服务。省药检院开通业务咨询热线,指导企业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联合企业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标准制订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化妆品相关团标制订。加强化妆品企业检验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自检能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为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检测和产品备案检验等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引入市场化检验机构,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多元化技术保障。五、优化化妆品监管机制。逐步建成覆盖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互联网+AI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可视化”非现场监管,推广应用化妆品生产电子记录。健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推行服务型执法,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深入开展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提升和企业发展典型经验。强化网络经营监管,加大对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强化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提高监测靶向性和监管针对性。探索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管理和个性化服务方式。六、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构建以根植江西、安全有效为引领的特色原料创新体系,支持企业推进特色植物资源与传统应用历史、传统工艺与现代工艺的深度融合,研发化妆品新原料。鼓励企业开展以植物提取为主的新原料研发。鼓励企业对已列入使用目录的化妆品原料通过优化制备技术、生产工艺、改变原料物质基础等开展创新性研究。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外科研机构,共建化妆品新原料研发与评价平台,对突破性原料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抢占化妆品原料创新制高点。七、支持化妆品产业集聚。主动拥抱大湾区、对接长三角,推进化妆品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构建美妆产业生态圈,鼓励建设智能化、绿色化的“灯塔工厂”,着力打造以南昌赣江新区为中心的优势美妆产业集群。支持宜春角鲨烷、兴国烟酰胺、金溪香都、吉安精油、井冈眉笔、赣州出口彩妆等特色美妆产业集聚发展,打造独具江西特色的化妆品产业体系。支持地方政府出台化妆品产业扶持政策,逐步完善化妆品产业链,通过政策赋能推动品牌崛起。八、支持化妆品行业发展。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化妆品企业的规范指引,服务国产化妆品“出海”。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标行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化妆品高水平、应用型人才。畅通化妆品行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和职业发展通道,加快化妆品专业技术人才集聚培养。支持新闻媒体讲好赣产美妆高质量发展故事,提升赣妆美誉度和消费者信心。鼓励企业建立美妆直播电商基地和品牌孵化中心,实现降本增效。九、支持化妆品品牌培育。支持化妆品产业与文旅等产业融合,鼓励化妆品企业与江西风景名胜、场馆联名,培育体现地域风情、山水特色、文化底蕴的赣鄱美妆品牌,打造江西美妆品牌体验馆。支持“老字号”企业深挖传统文化和独特技艺,嫁接新技术与新场景,开发符合现代消费理念的美妆产品和品牌。依托每年举办的药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加大本土美妆品牌宣传推广力度。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商标注册、获取全球权威认证,推动“江西研发、全球注册、同步上市”的品牌走向世界。十、支持产业链联动提升。强化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定期召开政企沟通会,推进产学研用对接,及时解决化妆品企业在政策适用、注册备案、研发创新等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支持化妆品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化妆品原料、配方、工艺、功效等方面开展科技攻关,提升产品品质。鼓励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与企业共建重点实验室,对化妆品自主创新的重点项目、重点产品、重点企业,提前介入、专人对接、全程跟踪服务,推动关键技术突破。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举办创新论坛,对接产业需求,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2024年四季度医药商业贿赂涉案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函》、《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2025年一季度医药商业贿赂涉案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函》、《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2025年7月医药商业贿赂涉案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函》、《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的通知》相关程序,对相关已核实医药商业贿赂案涉案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已完成,医药企业失信行为评级通知于2026年3月9日发出,请以下企业到我中心领取通知:序号企业名称1云南拓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昆明尚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3昆明迪商经贸有限公司4云南浩方科技有限公司5昆明鑫若泉科技有限公司6云南碧芦经贸有限公司7昆明雄宇科技有限公司8上海淳阅科贸有限公司9昆明梓桐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昆明含双商贸有限公司11上海燊颉医疗科技中心12云南华恩科技有限公司13云南华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4云南臻骏科技有限公司请上述企业在2026年3月13日前务必到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四楼402室领取医药企业失信行为评级通知,逾期不领,后果自负。联系电话:0871-65330065。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26年3月9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国瑞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0737097425M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东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232************55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连处罚〔202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51349.50元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5.1349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09 处罚有效期 2026/09/09 公示截止期 2029/03/09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国瑞堂供应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6MA22J7GE1R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东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232************55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连处罚〔202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187393.20元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18.7393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09 处罚有效期 2026/09/09 公示截止期 2029/03/09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注销青海福春医药有限公司、青海智冉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药品经营活动。附件:注销企业基本信息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妆处罚〔2026〕2-1号处罚名称:河南盛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处罚依据:河南盛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Simple Series白茶香型沐浴露经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和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复检,检验项目“总有效物”不符合规定,不符合其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2.罚款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罚没合计:12300元(大写:壹万贰仟叁佰元整)。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盛云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000508680784法定代表人姓名:盛敬云处罚结果: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6-03-09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34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6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5年5月,当事人根据他人订单生产上述“洛芮琪靓肤精萃水”产品548盒、上述“宜仙堂仙人掌润颜鲜养面膜”产品303盒、上述“季颜皙赋活美肌调理精华霜”产品502盒。“洛芮琪靓肤精萃水”产品的包装材料(瓶子、盒子)均由客户提供,其中瓶子单价为2.8元/个,盒子单价为1.5元/个,产品的约定销售单价为3.5元/盒,其中542盒产品于2025年6月22日销售给客户,当事人共召回323盒,其余219盒无法召回。“宜仙堂仙人掌润颜鲜养面膜”产品的包装材料(盒子、面膜袋)均由客户提供,其中盒子单价为0.3元/个,面膜袋单价为0.12元/个,产品的约定销售单价为3元/盒,其中300盒产品于2025年6月22日销售给客户,该产品无法召回。“季颜皙赋活美肌调理精华霜”产品的包装材料(瓶子、盒子)由客户提供,瓶子单价为0.8元/个,盒子单价为0.3元/个,产品的约定销售单价为3.5元/盒,其中500盒产品于2025年6月1日销售给客户,该产品无法召回。我局已对剩余上述323盒“洛芮琪靓肤精萃水”产品、3盒“宜仙堂仙人掌润颜鲜养面膜”、2盒“季颜皙赋活美肌调理精华霜”产品依法扣押。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的产品货值为7619.86元,违法所得为3416.5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上述“宜仙堂仙人掌润颜鲜养面膜”(28ml×7片,粤G妆网备字2022282258)产品添加了“海藻糖”成分,其外包装标明成分含“海藻糖”,但备案成分中并未无“海藻糖”,外包装标识的成分与备案不一致。我局认定其未按技术规范生产化妆品的产品货值应为1036.26元,违法所得为900元。处罚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内容:我局已对当事人涉案产品“洛芮琪靓肤精萃水”(批号:ZYBEB17A03、限用日期:2028/02/16、规格:30ml/盒)共计323盒另行立案调查,于2026年1月5日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66.5元;二、没收违法专用生产原料“巯基臭水美白剂”(生产商:广州博之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含瓶823g);三、没收“洛芮琪靓肤精萃水”(批号:ZYBEB17A03、限用日期:2028/02/16、规格:30ml/盒)产品323盒;四、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766.5元)。现本案查明此产品同时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但对此产品产生的违法所得766.5元不予重复没收。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故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50元;二、没收“宜仙堂仙人掌润颜鲜养面膜”产品3盒、“季颜皙赋活美肌调理精华霜”产品2盒;三、罚款11000元。(罚没款合计13650元)未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标签内容与备案信息不一致、不符合真实完整准确要求的牵连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1000元。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50元;二、没收“宜仙堂仙人掌润颜鲜养面膜”产品3盒、“季颜皙赋活美肌调理精华霜”产品2盒;三、罚款22000元。(罚没款合计2465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和未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标签内容与备案信息不一致、不符合真实完整准确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其他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中樱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K9F9X0法定代表人:张乔峰处罚决定日期:2026-02-25公示截止期:2029-02-25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39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94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6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镇清路35号的广州市白云区优致化妆品厂进行检查。检查了该工厂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5A19175),报告显示该工厂生产的“MAYBANSTIME去屑洗发乳”(批号:25K0703A,限用日期:20281106)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标准规定为≤0.0015,检验结果为0.0017)(备注: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检验结果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中甲基异噻唑啉酮含量。该工厂负责人马仁模签收,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工厂提供了涉检批次产品的相关资料备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7日生产了“MAYBANSTIME去屑洗发乳”(批号:25K0703A,限用日期:20281106)200瓶,其中留样4瓶(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自检消耗2瓶,2025年11月10日被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抽走6瓶,剩余188瓶以2.1元/瓶价格销售给客户,销售金额394.8元,违法所得金额394.8元,货值金额共计420元。当事人于2026年1月15日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并致电客户召回上述批次产品,但客户反馈称产品己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单据、产品召回通知等证据证明。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内容:我局于2026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4.8元;二、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10394.8元。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优致化妆品厂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59617334X0法定代表人:何志勇处罚决定日期:2026-03-04公示截止期:2029-03-0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39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353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5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兴和路1号的广州天翼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向该公司现场送达了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CIH1438),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名称:赫恩极地酷能氨基酸沐浴露,批号:HEYG027,备案人:广州天翼化妆品有限公司,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标准规定:≤1000,检验结果:1.5*105,单项结论: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报告由该公司负责人喻小峰签收,经该公司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产品是该公司生产的,并表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仅在留样室发现有“赫恩极地酷能氨基酸沐浴露”(批号:DH230306,限用日期:20280727)产品3瓶;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发现有上述产品相关记录。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生产“赫恩极地酷能氨基酸沐浴露”(批号:HEYG027,限期使用日期:20280727)产品50瓶,出厂检验1瓶,留样3瓶(上述产品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剩余的46瓶于2025年8月2日以7.29元/瓶的单价销售给客户,销售所得为335.34元。上述产品当事人有向客户发召回公告,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召回数量为0。上述产品的货值为364.5元,违法所得为335.34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都不是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资料等证据证实。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内容:我局于2026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35.34元;二、罚款1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天翼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781244808F法定代表人:张晓江处罚决定日期:2026-03-04公示截止期:2029-03-0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39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99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11月25日至11月26日当事人经省局飞行检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现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1项、其他重点项目1项、一般项目3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共涉及2个批次的产品存在问题,其中:“樱素肌多肽胶原弹嫩精华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5223001,批号:YSJ92074)于2025年10月9日生产,共计生产1010盒,留样7盒,自检消耗3盒,销售1000盒,销售价格0.8元/盒,违法所得800元,货值808元。“益若翼视黄醇胎盘素御龄龙血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005022,批号:YRY900251)于2025年10月23日生产,共计生产510盒,留样7盒,自检消耗3盒,销售500盒,销售价格1.2元/盒,违法所得600元,货值612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在其生产场所于2025年11月11日生产“YOQQ美白隔离倍护防晒乳SPF50+PA+++”,2025年7月5日生产“益若翼美白祛斑贵妇膏”,并擅自在上述产品包材上标识:广州市臣采日化有限公司、汕头市乔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注册证书编号。当事人生产“YOQQ美白隔离倍护防晒乳SPF50+PA+++”438盒,销售数量300盒,剩余138盒被我局扣押,销售价格1.8元/盒,违法所得540元,货值788.4元。“益若翼美白祛斑贵妇膏”168盒,销售数量150盒,剩余18盒被我局扣押,销售价格2.5元/盒,违法所得375元,产品货值总计420元。当事人在其生产场所于2025年10月22日生产化妆品“樱素肌深润淡纹唇部精华油”,2025年11月11日生产“春昔玻色因补水保湿山羊奶霜”,并擅自在上述产品包材上标识:广州市臣采日化有限公司、芊澜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上述产品合计违法所得6680元,货值9760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处罚内容: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二、罚款12000元。当事人生产“YOQQ美白隔离倍护防晒乳SPF50+PA+++”、“益若翼美白祛斑贵妇膏”化妆品,产品标签标注他人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注册证书编号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产品属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标签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生产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和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存在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YOQQ美白隔离倍护防晒乳SPF50+PA+++”(批号:YOQQ428541)138盒、“益若翼美白祛斑贵妇膏”(批号:YRY92470)18盒;二、没收违法所得915元;三、罚款81000元。当事人生产“樱素肌深润淡纹唇部精华油”、“春昔玻色因补水保湿山羊奶霜”化妆品,产品标签标注他人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执行标准编号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樱素肌深润淡纹唇部精华油”(批号:YSJ440251)7700盒;二、没收违法所得6680元;三、罚款12000元。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YOQQ美白隔离倍护防晒乳SPF50+PA+++”(批号:YOQQ428541)138盒、“益若翼美白祛斑贵妇膏”(批号:YRY92470)18盒、“樱素肌深润淡纹唇部精华油”(批号:YSJ440251)7700盒;二、没收违法所得8995元;三、罚款105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名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PGC464法定代表人:陈洲成处罚决定日期:2026-03-04公示截止期:2029-03-0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