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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台州市路桥恒春药店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台路市监处罚﹝2026﹞179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4-24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过期中药饮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物,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做好完整准确的药品购销记录,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595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95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市路桥恒春药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过期中药饮片、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物、未做好完整准确的药品购销记录、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明码标 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中药饮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物,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做好完整准确的药品购销记录,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1004323451527P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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