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6〕34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00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粤大妆(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2024年9月9日开始乳化生产“******”81瓶,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72瓶给****,余下的9瓶中,3瓶用于出厂检验,留样6瓶,后当事人将留样1瓶送第三方检验,其余5瓶留样被我局执法抽检,当事人未收取相关费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产品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HZ202500295)),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因涉案产品不合格项目受时间、环境的影响,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该批次产品留样5瓶,进行执法抽检,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No:2025CIH1135),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2.处罚款4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0100.8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粤大妆(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XRNYE4X法定代表人:宋娜娜处罚决定日期:2026-04-24公示截止期:2029-04-24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6〕34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9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珀蜜思多效倍护美白防晒喷雾(批号:2025/03/21;规格:150ml)”产品100瓶,该批次产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为:未检出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奥克立林、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乙基己基三嗪酮、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该批次特殊化妆品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单据、成本核算表、收款记录截图。涉案产品无库存、留样,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经营货值320元,违法所得320元。又查明,当事人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方路2号厂房设立生产场所,未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SITUFENG丝荼丰男人本色定型喷雾(批号:2024/12/11)共1000瓶,该批次产品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为甲醇,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单据、成本核算表、收款记录截图,涉案产品无库存、留样,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3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在该场所生产的拳霸欧雅定型喷雾(批号:2025/4/24)共1000瓶,该批次产品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甲醇不符合规定,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单据、成本核算表、收款记录截图,涉案产品无库存、留样,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3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在该场所生产的“宝迪斯迪时潮特硬定型喷雾(规格350ml,批号D0126C01,限用日期20290125)”共2700瓶,加工费为0.3元,未交付客户,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810元。处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或者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920元,没收12个圆柱形大吨桶、5个方形大吨桶及其盛装的用于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酒精等生产材料,没收违法生产的宝迪斯迪时潮特硬定型喷雾2700瓶,罚款230000元,罚没款合计23092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粤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ME5QXA法定代表人:王俊雄处罚决定日期:2026-04-24公示截止期:2029-04-24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主体名称台州市路桥恒春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台路市监处罚﹝2026﹞179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6-04-24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中药饮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物,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做好完整准确的药品购销记录,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万元)1.059500没收违法所得0.0095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台州市路桥恒春药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案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销售过期中药饮片、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物、未做好完整准确的药品购销记录、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明码标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中药饮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物,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做好完整准确的药品购销记录,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04323451527P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企业名称鞍山市圣洛康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4月8日-2026年4月9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部分制度文件未及时更新的问题;在组织机构方面存在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未能体现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6〕6号当事人永州市至阳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1125MA4T3FG93K法定代表人龙章民违法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200元;2.处50000元罚款。罚没合计592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4月17日备注
重庆市锦途医药有限公司: 为调查了解你单位涉嫌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于 2026年5月10日前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 法定代表人(隋永忠)个人身份证原件; 2. 重庆市锦途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原件; 3. 你单位销售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50224,批号:8197641、8201549)、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批号:8201457、8203338)的购进资料。 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联系人:黎安强、周宇 联系电话: 023-60353837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当事人:赵*杭住所:***身份证号:***2026年2月24日,我局接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转来关于赵*杭违法线索移送的函(津津南检移〔2026〕1号),内容为:本院在办理赵立杭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公益民事诉讼案中,发现赵*杭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抖音对外宣传自制药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现将该线索向你单位移送,请依法处理。2026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确认其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及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2月至5月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场所,采用向中药药丸内添加化学药“西地那非”方式制作丸剂,后以“补肾丸”名义通过微信、抖音等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经检测,现场发现药丸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2025年12月9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5)津0112刑初408号)判决赵*杭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没收违法所得1360元,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4080元,没收涉案药丸1号等药品、制丸机等工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赵*杭违法线索移送的函、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5)津0112刑初408号)、公安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并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事实;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其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及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的规定。当事人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处刑罚,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除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按照“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罚:(八)因涉案行为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的规定,按照“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6年4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肇庆市宏轩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居委会水仙路11号悦景雅苑首层46号的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已不在上述地址经营药品。经询问,周边商户表示你单位已倒闭并停止经营。且通过系统预留电话号码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高*华,联系电话:13*******016)。综上所述,你单位已处于关闭状态,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3〕26号)第三条第(六)项和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拟注销你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DA758000520)。 现依法公告送达《注销事先告知书》(四市监通销先告〔2026〕 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注销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决定有任何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事先告知书》四市监通销先告〔2026〕02号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22日 联系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0758-3268036邮政编码:526200 联系地址:四会市东城街道建设路二十二座1号 附件:(宏轩医药)注销事先告知书
经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执业药师李慧影、尚红燕存在挂靠《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执业药师李慧影、尚红燕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具体信息如下: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挂靠执业单位撤(注)销时间1李慧影220***********0225223225030919吉林省百顺堂大药房有限公司2026年4月22日撤销2尚红燕370***********4765222225030802吉林省成顺堂大药房有限公司2026年4月22日撤销特此公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22日
哈尔滨市助康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备案生产未注册、备案“脊柱矫正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