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一季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22580份,较上年同期上升3.95%;每百万人口平均报告数387份;新的和严重的报告8235份,占报告总数的36.47%,较上年同期上升3.45%;严重报告4892份,占报告总数的21.67%,较上年同期上升0.41%。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告覆盖率76.66%。各市州报告质量评估平均分为89.86分。2026年第一季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5923份,较上年同期上升4.87%;每百万人口平均报告数102份;严重伤害报告920份,占同期报告总数的15.53%,较上年同期上升4.94%。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告覆盖率58.26%。各市州报告质量评估平均分为86.39分。全省待审核报告占同期报告总数的0.10%。2026年第一季度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1860份,较上年同期上升3.45%;每百万人口平均报告数32份;其中严重报告2份。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告覆盖率46.06%。各市州报告质量评估平均分为99.41分。2026年第一季度药物滥用报告1440份,较上年同期下降50.74%;上报监测单位137家,占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单位总数的27.24%。全省新增药物滥用监测单位5家,其中黄石市4家,黄冈市1家。全省药物滥用监测省级医疗机构哨点报告覆盖率11.11%。具体情况详见附件。附件:1.2026年第一季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统计表2.2026年第一季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情况统计表3.2026年第一季度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统计表4.2026年第一季度药物滥用报告情况统计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附件12026年第一季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统计表地区报告总数每百万人口报告数(份)新的、严重的报告占比(%)严重的报告占比(%)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告覆盖率(%)个例报告质量评估平均分武汉市625345332.0017.3485.5688.89襄阳市184234936.1030.7381.3690.06宜昌市130533243.5220.3176.0987.96黄石市67427730.1218.1066.6791.21十堰市101332245.7119.0580.5691.58荆州市176634536.0722.1472.5089.78荆门市104641051.5337.9578.5790.52鄂州市43440533.8723.27100.0089.07孝感市157737841.2825.6283.7891.02黄冈市213136831.4917.5560.2389.52咸宁市118745630.9218.5379.4189.59随州市81640743.8719.4991.6790.76恩施州129838450.1530.9772.4190.28仙桃市42138932.0716.3968.7593.2天门市41538334.7028.19100.0093.16潜江市3724486.184.3072.7391.41神农架林区3051840.0040.00100.0090.2总计2258038736.4721.6776.6689.86附件22026年第一季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情况统计表地区报告总数每百万人口报告数(份)严重报告占比(%)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告覆盖率(%)个例报告质量评估平均分待审核报告占比(%)武汉市174912712.1891.9490.430.23襄阳市4558621.7664.8180.050.44宜昌市2686813.4359.5778.930.00黄石市1787315.7335.4891.290.00十堰市33710732.9457.8990.180.00荆州市3907612.8265.1280.840.00荆门市2128317.4560.0077.150.00鄂州市12411612.9058.3382.930.00孝感市52312514.7262.5091.820.00黄冈市4948511.3437.3687.890.00咸宁市26710312.3650.0077.20.00随州市2141079.8158.3392.220.00恩施州43712921.9780.9579.630.00仙桃市58545.1721.0589.640.00天门市13912822.3085.7190.630.00潜江市728718.0654.5589.630.00神农架林区61040.00100.00890.00总计592310215.5358.2686.390.10附件32026年第一季度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统计表地区报告总数每百万人口报告数(份)严重报告数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告覆盖率(%)个例报告质量评估平均分武汉市48235177.5098.46襄阳市15329052.9495.89宜昌市5313020.6993.23黄石市8033066.67101.44十堰市6220128.57103.11荆州市8116036.36102.00荆门市9939050.0098.30鄂州市73680100.00103.89孝感市22855050.0099.72黄冈市8214019.2399.72咸宁市13351050.0099.84随州市4723050.0097.59恩施州15446046.6798.92仙桃市4037050.00100.60天门市59540100.00105.53潜江市3239060.00102.13神农架林区2350——106.00总计186032246.0699.41附件42026年第一季度药物滥用报告情况统计表地区上报情况报告单位情况报告总数同期报告数增长率(%)应上报单位总数(家)已上报单位数(家)上报率(%)省级医疗机构哨点报告覆盖率(%)武汉市815-56.652107636.1950.00襄阳市5-54.5519210.530.00宜昌市26-44.6826311.540.00黄石市35191.6722(新增4家)522.73100.00十堰市16-14.292129.520.00荆州市80-68.9921628.570.00荆门市101-17.8916425.000.00鄂州市5-94.687114.290.00孝感市183-18.3020735.000.00黄冈市20-79.8081(新增1家)89.880.00咸宁市10持平18422.220.00随州市14366.6755100.00100.00恩施州8-71.4317423.530.00仙桃市10-70.595360.000.00天门市13100.005240.000.00潜江市9715.487457.140.00神农架林区2持平3133.330.00总计1440-50.7450313727.2411.11
在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玛露碧鹿茸精华隔离霜(紫色)等25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已要求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25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2026年4月24日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387批次样品,检出45批次样品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西域萨热酒类旗舰店(经营者为新疆西域萨热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新疆丝路刀郎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瓦提慕萨莱思,其中胭脂红、苋菜红、三氯蔗糖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有厨生鲜(长春近埠市场店)(经营者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书悦食品经销店)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大馒头,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来客蛋糕全国配送(经营者为安徽伽盛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生日蛋糕,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熠森园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北省襄阳益参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须茶,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丁样子干货行销售的、标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丁样子干货行生产的白胡椒粉,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浙江省杭州余杭干丽珍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浙江省宁波佑安永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销的么凤乌酸梅条(蜜饯)(原产地:中国香港),其中亮蓝、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及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么凤乌酸梅条(蜜饯)实际是江苏省南通瑞贝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产品标签为该公司自行制作并张贴于产品外包装上,与宁波佑安永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关。(七)福田农批精选海鲜(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精选海鲜店)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散称白芷,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韩洪涛调料副食店销售的、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远大市场老商调味品分店的白芷,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九)锡林天牧草原特产(经营者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芳牧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芳牧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内蒙古泰利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肉(猪肉),其中纳他霉素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天力健保健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天力健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子裕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Moslate莫斯莱特叶黄素酯蓝莓复合片(压片糖果)(原产国:德国),其中胭脂红、苋菜红检验值及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一)美味天使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省杭州点点星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乐伴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原味芒果干(水果干制品),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二)思香庆苑美食特产(经营者为甘肃省庆阳思香庆苑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甘肃宁县新纪元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甘桃干,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三)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记许侑道土豆粉店销售的蔬菜土豆粉(自制),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四)菜文基(徐家冲店)(经营者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辉慧生鲜蔬菜店)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干山药片,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五)博雅甄选好物(经营者为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银锋百货零售门市部)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亳州市程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西梅膳食纤维果冻,其中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六)广西壮姑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学东路店销售的、标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松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蟹黄味蛋黄糕,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七)福建晋龙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为福建晋龙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淘宝买菜农场直发)销售的、标称福建龙岩晋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岩花生(香酥味),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八)农家手工坊(经营者为重庆市涪陵区潮派食品商行)在微信(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省扬州荷赏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藕粉,其中大肠菌群数、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九)济仁滋补食养(经营者为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川羌百货商行)在微信(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博瑞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菊苣桑叶苦瓜粉(方便食品),其中大肠菌群数、霉菌数、铅(以Pb计)检验值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二十)威奈铭盛专卖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铭盛食品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零食符号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芒果干(果脯类),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一)福建省厦门集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金亦锦经贸有限公司代理的斯拉贡牌巧克力味光头饼(糕点)(原产国:俄罗斯),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二)东北一家人特产土特产(经营者为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秀波超市)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吉林市大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馅油炸鸡腿面包,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三)韩美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韩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玲子卤味坊生产的柴火猪肝,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四)中国特产·镇江馆·江苏(经营者为江苏省镇江市逸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南京恒益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南京年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鸭(酱香鸭腿),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核实,江苏省南京年香居食品有限公司错用了标注有南京恒益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旧包装材料,实际南京恒益食品有限公司未委托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酱鸭(酱香鸭腿)。(二十五)荆州云仓店(经营者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金品腊味)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湖北尚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干菜,其中铅(以Pb计)检验值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二十六)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牛得利奶制品风干肉店销售的、标称中安保营卫(内蒙古)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盈泉山(饮用水),其中亚硝酸盐(以NO2⁻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七)小城夏天茶叶(经营者为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城夏天茶叶销售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云南省昆明庆润祥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冰岛老寨 普洱茶(生茶),其中草甘膦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云南省昆明庆润祥茶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冰岛老寨 普洱茶(生茶)不是云南省昆明庆润祥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二十八)北京煜立君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博洋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金龙顺昌商贸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生产的混合芝麻酱,其中黄曲霉毒素B1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九)虎猴狮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徐州述谦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鲁谷食品厂生产的核桃油,其中酸价(KOH)检验值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中膳百龄(经营者为重庆轻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一正有机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德州易达榨油厂生产的有机花生油,其中酸价(KOH)检验值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一)上海馋猫之家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福建集元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榙榙菠萝蜜果干,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二)阿馋厨鲜香专卖店(经营者为上海厨鲜香食品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聚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兰花脆(椒盐味),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三)浙江省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东升食品厂生产的苔菜饼(烘烤类),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四)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新光超发生活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辽宁省沈阳青花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其中全氮(以氮计)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五)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童婴阁妇幼用品店销售的、标称湖北本草天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徽乐生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钙铁锌牛初乳蛋白质粉,其中蛋白质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六)健康营养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安阳市六公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润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粉固体饮料,其中乳酸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七)京渝医药健康大药房旗舰店(经营者为重庆京渝大药房)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树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诺瑞特牌月牙儿胶囊,其中水分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八)新疆大漠诺禾奶粉总店(经营者为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诺禾百货店)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达牧优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高钙驼乳营养粉,其中硒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九)新疆驼奶粉总工厂直销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兆友食品商行)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鑫克药业(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钙益生菌驼乳营养粉,其中维生素A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真积堂健康旗舰店(快递电商)(经营者为四川省成都魔南天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濠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胶红枣枸杞蛋白质粉,其中维生素B1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维生素B2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一)泰潮养生专营店(经营者为浙江省杭州恩宗医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好棣(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活性叶酸多维片,其中铁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二)OTK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铁铁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湖南省长沙铁铁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北省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生产的OTK®能量含片(深黑咖啡味无糖型),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三)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香香阁烤肉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襄阳源益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梅汤(风味饮品),其中检出标签未明示的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十四)佐顿小梦卖场店(经营者为江苏宿迁苏格之星酒业有限公司)在微信(手机APP)销售的、标称贵州白金王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旭洋酒厂生产的贵州王子酒(酱香型白酒),其中酒精度数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贵州王子酒(酱香型白酒)是江苏蓝色梦香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的。(四十五)千辰月酒类专营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宿迁千辰月酒业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贵州御酱缘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泉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飞茅纪念酒,其中酒精度数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贵州飞茅纪念酒是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名盛泉酒业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的。特此通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4月24日附件下载附件17 特殊膳食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为强化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向各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广泛征集了一批查处侵权假冒违法案件,并遴选出12件作为2025年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一、专利案例(一)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床屏家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江西某家具有限公司拥有合法有效的床屏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发现被请求人南康区某家具销售部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后向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针对被请求人提出的“一事不再理”及设计不同等抗辩,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审理认定,本案与赣州中院在先民事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及被控侵权产品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处理;同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显著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且被请求人提供收款码的行为应认定参与了销售,据此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床屏产品。【典型意义】一是明确了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须以当事人一致性与被控侵权产品同一性为双重适用标准,既避免重复审理又保障维权渠道畅通;二是强调须区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主体与责任归属,体现“谁行为、谁责任”原则,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二)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某陶瓷酒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景德镇蓝某陶瓷有限公司系某陶瓷酒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5年5月,请求人以被请求人景德镇雅某陶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为由,向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托立案后,依法调查取证、抽样核实,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且无正当理由缺席口头审理,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合议组结合陶瓷技术调查官专业意见,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近似,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在32天内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随后请求人申请赔偿调解,双方达成赔偿12000元的协议,并共同申请赋强公证,保障协议顺利履行,纠纷圆满解决。【典型意义】该案创新融合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与赋强公证,解决调解协议执行难问题,形成“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请求人从提请求到获赔偿仅61天。此次赋强公证应用是江西首次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公证衔接实践,为全省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提供借鉴。(三)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某研磨机械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上饶市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获得“一种**机械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1**)。2025年6月,请求人向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局依法予以立案。经审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现有技术抗辩因证据不足不成立。2025年8月,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以任何方式投放市场;难以保存的,应予以销毁。【典型意义】1.取证及时全面。案件立案后迅速组织现场调查,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对涉嫌侵权产品及场所全面取证,构建清晰证据链,确保事实认定客观专业。2.判定逻辑严密。对复杂发明专利侵权,采用“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分解—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比对”方式,辅以对比表呈现,逻辑清晰、论证透彻,使侵权结论更具说服力。3.维权导向鲜明。高效裁决既实现个案维权,更对同类案件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强化了行政保护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关键地位。(四)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能力100”羊奶粉假冒某检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案【案情简介】2025年5月30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在当地某店面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能力100®初乳蛋白益生菌配方羊奶粉”包装上,标注了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202**。经查,该专利名称为“一种羊奶粉加工用检测装置”,并非涉案羊奶粉产品本身的专利。因无法判定是否构成假冒专利,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于6月3日向宜春市市场监管局请求指导。次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明确该专利标识仅可用于对应检测装置,不可标注在羊奶粉产品上,该店行为涉嫌假冒专利,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当日立案。经查,该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店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意义】一是为基层执法提供规范指导,彰显上下级监管部门协同履职成效,解决基层专利标注认定难题;二是践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认定违法的同时兼顾执法温度,引导经营主体纠错,优化营商环境;三是警示市场主体强化专利合规意识,严格核查专利标识与产品的对应性,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知情权。(五)黎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某肠胃康合剂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药品案【案情简介】2025年8月28日黎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卫生所开展专利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21盒某肠胃康合剂,其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ZL20041**”,经核查,该专利权已于2024年12月13日期限届满、权利终止,当事人仍销售标注过期专利标识的药品,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当日依法立案并完成调查。经查,当事人不知涉案产品为假冒专利商品,且可提供进货合法来源,无主观违法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及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最终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494元,免除罚款处罚。【典型意义】本案聚焦药品领域专利标注不规范问题,紧盯过期专利继续标注使用的高频违规行为,精准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药品事关群众健康,该案查处有效整治了医药行业专利标识乱象,规范经营标注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同时,案件结合违法情节合理裁量,兼顾执法刚性与柔性,既压实经营者合规主体责任、强化专利合规意识,又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参考示范,助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二、商标案例(一)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狗牯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案情简介】2025年6月,遂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中,查获某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涉嫌侵犯“狗牯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经查,当事人所售茶叶包装擅自使用“狗牯脑”注册商标,经权利人鉴定为假冒包装,且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构成侵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该局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狗牯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包装;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典型意义】本案是基层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的典型案例。狗牯脑茶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其品牌价值源于特定产地与品质传承。执法部门通过规范程序快速处置侵权,既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权益,又守护了“产地+品质”的双重保障机制,有效净化市场环境。案件查处彰显了行政执法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关键作用,对助推乡村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意义。(二)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奥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江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在明知或应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内部OMS系统向浙江某公司采购25个涉嫌假冒“奥迪”商标的汽车大灯,进货总金额约40.57万元。当事人将其中18个销售给终端消费者,销售额36.64万元,违法所得11.26万元;其余7个退回上游供应商。执法部门认定其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罚款54.96万元。【典型意义】1.破除“免责”幻想:警示正规4S店等市场主体,不能以“不知情”或“渠道正规”为由逃避责任,只要销售侵权商品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2.严管汽配领域侵权:汽车配件关乎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涉案金额大、发生在售后关键环节,体现了对假冒配件“零容忍”的执法态度,有力保障消费者权益。3.数字化取证示范:成功利用企业内部OMS系统电子数据作为核心证据,为今后查处利用ERP、OMS等系统实施的隐蔽侵权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调查经验。(三)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案【案情简介】2025年1月,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及证据材料,查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案件。经查,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当事人刘某从已被刑事处罚的张某处分15次购进假冒“利群”“芙蓉王”“钻石荷花”“中华”等注册商标卷烟,购进金额85740元,货值合计95740元,通过其与丈夫吴某共同经营的湘东区某生活超市对外销售,非法获利约1万元。湘东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其作出罚款28722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本案是行刑衔接打击涉烟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既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调查取证经验,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一方面,严厉打击了仿冒知名烟草品牌牟利的违法行为,遏制了商标侵权乱象,保障了合法企业的品牌权益与创新动力;另一方面,查处质量低劣的假冒卷烟,消除了其对消费者健康的潜在威胁,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筑牢了法治防线。(四)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第3938968号“三条杠”商标为阿迪达斯公司在第25类鞋类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7.14-2027.7.13)。2025年9月17日,新余市监局接举报检查渝水区某商贸公司,现场查获其生产的标有“三条杠”标识鞋子3020双,且无法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经鉴定为侵权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认定其构成生产侵权商品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侵权产品3020双,罚款46206元。【典型意义】“三条杠”因设计简洁、大气,彰显力量动感,深受年轻人青睐,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同时,也成为部分生产商“打擦边球”的热点,暴露出中小鞋企商标意识薄弱、无专业法务、法律意识淡薄、盲目跟风生产、缺乏自有品牌及侥幸心理等问题。建议:一是执法与普法同步,明确侵权法律责任;二是以案释法强化宣传,扩大警示效应;三是帮扶企业培育自有品牌,推动合规经营,从根源杜绝侵权。(五)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乐泰(LOCTIT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第3427874号“LOCTITE”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依据上海市嘉定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的线索,2025年5月15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案调查。经查,刘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某知名平台开设名为“工业修补胶水批发”的网店,销售“LOCTITE乐泰”等品牌密封胶,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1日,销售金额共计795241.51元。其中,“LOCTITE乐泰”密封胶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经营额133067.01元。期间,存在刷单虚增交易行为,刷单金额总计56465.68元。刘某某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赔偿了商标注册权利人的损失、取得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假冒“LOCTITE乐泰”牌587型300mL装密封胶9支;2.罚款219600.52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商标侵权、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于一体的复合型违法典型案例,集中暴露了网络交易中部分经营者漠视法律、诚信缺失的突出问题。查处本案,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实现了“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执法效果,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六)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销售侵犯“贝亲”注册商标专用权奶嘴、奶瓶案。【案情简介】“pigeon”“贝亲”商标系贝亲株式会社在第10类“塑料奶嘴、奶瓶”商品上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2025年7月,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对辖区内某母婴用品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标有“pigeon”“贝亲”字样及图形的奶瓶、奶嘴,经专业鉴定,均为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的侵权商品,且当事人购进该批涉案商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方的商标资质,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合同等相关凭证。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该案既平衡了商标权利保护与经营者合理抗辩的关系,又体现了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同时,该案清晰揭示了零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法律风险,深刻警示各类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规范母婴领域市场秩序、引导经营者健全知识产权审核机制具有重要示范效应。(七)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盟可睐(MONCLE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第6084721号“MONCLER”是盟可睐股份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30年3月27日。2025年10月9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前往共青城市某地自建房开展现场核查,查获标有“MONCLER”标识的黑色羽绒服51件、白色羽绒服93件,当日依法对涉案羽绒服实施扣押。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该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代加工生产上述涉案羽绒服,涉案违法经营额为16035.84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裁量规则,共青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侵权羽绒服并罚款32071.68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外高端服装领域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严查未经授权生产假冒盟可睐羽绒服的侵权行为,依法处置,程序规范、裁量适当。彰显对涉外商标平等保护、严格保护的坚定立场,有效震慑服装领域制假售假,维护品牌权益与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符合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导向。稿 源: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处通讯员:邹丽媚、魏月楠
2026年,四川市场监管部门以“春雷行动2026”专项执法为抓手,从严整治食品、药品、民生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六大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案件。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一、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某无证销售血液制品类药品案2025年7月11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梁某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血液制品类药品,2025年7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通过微信从个人处购入“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血白蛋白”20瓶,通过同城送货销售给某中医诊所,其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2026年1月6日,该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0350元、罚款50万元。二、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案2026年1月14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商贸公司经营的8台商用燃气灶具均未标注3C认证标识,货值2750元,其行为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该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对其处罚款3300元,并责令整改进货查验、销售台账问题,并将线索移送生产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三、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业发展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2025年11月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富顺县某农业发展公司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7台Ⅱ类水冷凝器未按规定定期检验,且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合格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该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对其罚款48900元。四、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2025年12月31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射洪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移送线索,对射洪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项目检验结果错误并出具不实检验报告进行查处。经查,其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其没收违法所得720元、罚款34000元。五、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动物保健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2025年12月25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动物保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蜂必安”商标到期未续展的情况下,仍生产、销售印有该商标的双甲脒溶液,货值金额31293.3元、销售额30888.3元,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该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500元。六、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法律咨询公司虚假宣传案2025年10月,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四川某法律咨询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线索。经查,该公司无法律诉讼代理资质却宣传“全权代理打官司、追回欠款”,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2026年1月27日,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其罚款30000元。七、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互动媒体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2025年9月3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查实某互动媒体公司发布的眼科医疗广告与审查证明内容不符、借医生名义宣传,违法收取广告费7万元,其行为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6年1月7日,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7万元、罚款7万元。八、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门市部虚假宣传案2026年1月4日,渠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渠县某食品经营门市部宣传配制酒藏无双酒有治疗功效。经查,当事人通过讲座等形式向老年人虚假宣传销售的普通食品有医药、保健作用,涉案金额2.1万元,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1月30日,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0元。九、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经营猪肉冒充牛肉的食品案2026年3月17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安居区某市场内有人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经查,当事人以21元/斤至23元/斤的价格销售“牛肉”给消费者,即联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135.85千克。经检测,查获的涉案产品检测出猪肉成分,未检测出牛源性成分,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且涉嫌犯罪,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3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序号1企业名称营口春港康复辅助器具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3月17日-2026年3月17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 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存在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个别计量器具已过校准效期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2025年是“十四五”收官之年,江西省药监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药监局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围绕全省药品监管核心需求,科学组织实施药品抽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防控原则,构建全省一盘棋统一高效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问题发现与核查处置效能,切实防范化解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全力筑牢药品安全底线、保障公众用药安全。2025年江西省药品抽检结果显示:当前我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可控,省产药品质量持续保持较高水平。一、药品抽检概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药监局制定《2025年江西省药品抽检工作计划》,组织全省药品监管部门与药品检验机构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对药品质量开展抽检,重点组织对本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产品种开展全覆盖抽检,对其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2年内新批准上市品种、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委托生产品种等开展重点抽检,对上一年度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开展跟踪抽检。2025年江西省共完成药品抽检2455个品种9870批次,其中省级经费保障任务8577批次、市级经费保障任务1293批次,总体抽检合格率98.71%,其中生产环节抽检合格率99.79%。二、抽检数据分析(一)抽检品种情况。2025年江西省药品抽检品种涉及中药7194批次、化学药2620批次、医疗机构制剂51批次、生物制品4批次、药用辅料1批次,所占比例分别为72.89%、26.55%、0.52%、0.04%、0.01%(见图1),所有抽检批次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有3891批次,占比39.42%。图1 抽检品种类别分布(二)样品来源情况。2025年江西省药品抽检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比例分别为14.69%、55.21%、30.10%。样品来源涉及183家药品生产企业、1508家经营企业和979家使用单位,其中从药品生产企业抽样1394批次、批发企业抽样981批次、连锁药店抽样1086批次、零售企业抽样2593批次、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抽样753批次、个体诊所抽样501批次、医疗机构抽样2470批次、配制单位抽样48批次、药材市场抽样36批次、种植(养殖)基地抽样8批次(见图2)。图2 样品来源分布(三)抽检药品剂型分布情况。2025年江西省药品抽检的各类药品剂型中,片剂占比最高,其次为颗粒剂、胶囊剂、中药饮片/中药材、丸剂等。其他剂型中包括合剂、注射剂、糖浆剂、散剂、口服溶液剂等31种剂型(见图3)。图3抽检药品剂型分布比例情况(四)不符合规定项目情况。2025年江西省药品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项目主要涉及性状、水分、杂质/药屑及杂质、装量/装量差异/重量差异、含量测定、鉴别等方面,分别占全部不符合规定项目的23.75%、23.75%、18.13%、12.50%、4.38%、3.75%(见图4) 图4不符合规定项目分布图(五)探索性研究品种评价抽检情况。2025年按照“分散抽样、集中检验”的方法,遴选了12个品种 640 批次样品开展有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全面考察药品质量的稳定性、现行标准的可行性,同时探寻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为提升药品质量标准、提高监管水平提供科学可靠的技术支撑。通过探索性研究发现个别企业个别品种生产工艺控制缺失、产品投料存疑、乙醇溶剂残留量超标、重金属及有害元素超标、共线生产清洁等影响产品质量的风险点14个。(六)中药材质量监测情况。2025年,通过“分散采样、集中监测”方式共抽检监测3个中药材品种151批次样品,其中,药品生产企业38批次、药材交易市场36批次、零售企业31批次、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25批次、批发企业13批次和药材种植(养殖)基地8批次。根据样品的品种特点,对有关项目进行了研究性检验。监测发现的主要问题有药材种植(养殖)技术不规范、外源性有害物质超限、采收及产地加工不规范、储存不当等。三、抽检结果应用药品抽检作为加强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技术手段,在发现药品质量风险、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提升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科学监管、严格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一)强化风险排查管控,严守质量安全底线。贯穿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全环节,聚焦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精准高效开展抽检排查。对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药品,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高效开展调查,积极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企业、单位严肃查处,有效防范化解药品质量风险隐患,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稳定。(二)健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联动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管部门、检验检测、稽查执法等内部力量,建立信息共享、联合研判工作机制,畅通跨层级、跨岗位沟通渠道,凝聚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监管合力。持续通过省药监局官网向社会依法公开省级药品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2025年共发布药品监督抽检质量信息公告10期和药品“你点我检”抽检信息公告2期,引导行业自律、鼓励公众参与,构建政府监管、企业主责、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三)夯实检验检测支撑,提升技术保障能力。加大检验技术投入,优化检验流程,强化抽样、检验人员专业培训,提升抽检精准度和有效性。持续提升全省各级检验机构能力水平,14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连续3年全部通过国家药监局检验能力验证。推动省药检院顺利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现场评审、CNAS实验室复评扩项与变更评审,为全省药品质量监管、风险防控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6〕345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6年1月28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经广州市局互联网广告监测,天猫平台“天猫广东扬帆大药房旗舰店””经营的药品“999康妇特硝呋太尔制霉素阴道软胶囊”、“仁和红霉素软膏”,发现网页内存在“广告含有‘安全’、‘热销’等内容,执法人员于当日至现场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涉案网页即为以上两个药品销售的网页;涉案网页广告含有“安全”、“热销”等文字与线索内容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广告相关批文。结合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服务委托协议》、《收款收据》(NO.1258142),确认涉案广告费用为1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附件裁量基准表二(市场交易秩序类)序号42处罚内容为:“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广告主和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1000元)1.5倍罚款1500元。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扬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304472226C法定代表人:江丽玲处罚决定日期:2026-04-24公示截止期:2026-07-24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6〕346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19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79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等药品零售业务。在2025年4月2日从京东店铺“沈阳华春堂专营店”购进5盒“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批号EBJD118)用于销售,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当事人在我局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打开京东店铺“沈阳华春堂专营店”首页公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显示该店铺经营方式是零售,当事人陈述涉案药品因供应商缺货,顾客急需,使用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夏某的京东个人账号下单购进涉案药品并上架销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京东购进涉案药品的订单记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我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方式批发)曾购进过其他批次的“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能提供部分供货商资质和购进记录复印件资料佐证,当事人以时间久为由未能提供全部材料及凭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留存有关材料、凭证。当事人从京东店铺“沈阳华春堂专营店”购进5盒“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批号EBJD118),购进单价*元/盒,购进总价*元/盒×5盒=146元,因支付有优惠红包,实际支付145.4元;销售单价是*元/盒,全部销售完,无库存,故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是*元/盒×5盒=325元,违法所得325元-145.4元=179.6元。处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第六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三)药品生产企业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四)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五)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六)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第七十条: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未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不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内容:(一)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药品数量较少,且属于甲类非处方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之两项,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9.6元;2、罚款1950元;罚没款合计2129.6元。(二)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留存有关材料、凭证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9.6元;3、罚款1950元;罚没款合计2129.6元。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天河区福瑞堂健康大药房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UQEH09E法定代表人:夏鸿昌处罚决定日期:2026-04-24公示截止期:2029-04-24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6〕34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827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广州市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2025年3月8日开始投料乳化生产的产品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968.24元,违法所得为213.18元。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4月11日开始投料产品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江苏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产品货值金额为2128.23元,违法所得为369.60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82.78元;2.处罚款3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582.78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479944746XR法定代表人:王斌处罚决定日期:2026-04-24公示截止期:2029-04-24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