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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武汉汇芙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生产的导光凝胶主动召回

    武汉汇芙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告,由于产品标签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等原因,武汉汇芙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导光凝胶(备案号:鄂汉械备20240135)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4月14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湖北省
  • 湖北中研科院药业有限公司对生产的牙科用毛刷主动召回

    湖北中研科院药业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已注销产品备案等原因,湖北中研科院药业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 牙科用毛刷 (备案号:鄂咸械备20230026)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4月14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湖北省
  • 湖北中研科院药业有限公司对生产的牙科洁治器主动召回

    湖北中研科院药业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已注销产品备案等原因,湖北中研科院药业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 牙科洁治器 (备案号:鄂咸械备20230045)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4月14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湖北省
  • 湖北中研科院药业有限公司对生产的棉片主动召回

    湖北中研科院药业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已注销产品备案等原因,湖北中研科院药业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 棉片 (备案号:鄂咸械备20220036号)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4月14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湖北省
  • 湖北汇之宝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生产的气雾剂给药器主动召回

    湖北汇之宝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报告,由于产品实物内含溶液,与备案信息气雾剂给药器不符等原因,湖北汇之宝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生产的气雾剂给药器(备案号:鄂汉械备20220102号)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4月14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湖北省
  • 湖北汇之宝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生产的导光凝胶主动召回

    湖北汇之宝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报告,由于产品标签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等原因,湖北汇之宝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生产的导光凝胶(备案号:鄂汉械备20220073号)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4月14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湖北省
  • 湖北省鸿亮医疗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对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主动召回

    鸿亮医疗用品(湖北)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包装标签标识的执行标准已过期原因,鸿亮医疗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注册证编号号:鄂械注准20222144093)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4月14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湖北省
  • 国家药监局关于3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6年第13号)

      在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百方堂草本隔离霜等36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已要求江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3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2026年4月17日

    监管 / 产品质量公告 / 化妆品 全国
  • 辽宁省沈阳市九路大药房经营案(沈西市监处罚﹝2026﹞1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西市监处罚﹝2026﹞11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6-04-10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887.9元罚款金额(万元):2违法行为类型:涉嫌未从药品上市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违法事实:涉嫌未从药品上市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罚机关: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辽宁省
  • 广州美肤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销售案(穗云市监处罚〔2026〕58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581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8月起,当事人委托广州欧淼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CHERKUTI”品牌香水,产品由广州欧淼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并负责“CHERKUTI”品牌香水的内料灌装和产品外包装(玻璃瓶身、瓶盖、产品外包装盒等)。2023年10月15日,当事人以2.5元/瓶(盒)的价格,从广州欧淼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CHERKUTI可可巴厘香水(净含量:30ml)”1000瓶(盒),购进金额2500元。随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CHERKUTI可可巴厘香水(净含量:30ml)”通过“1688”平台在其“广州美肤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店及线下渠道进行销售。经统计,2023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当事人以2.5元/瓶(盒)至15元/瓶(盒)不等的价格,通过“1688”平台“广州美肤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店销售涉案产品98瓶(盒),销售金额942元;2024年11月6日,当事人以2.6元/瓶(盒)的价格,通过线下渠道销售上述涉案产品870瓶(盒),销售金额为2262元。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涉案“CHERKUTI可可巴厘香水(净含量:30ml)”产品968瓶(盒),销售金额3204元。截至2026年1月27日我局现场检查当日,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将存放在仓库内尚未销售的涉案“CHERKUTI可可巴厘香水(净含量:30ml)”32瓶(盒)自行销毁。按照平均销售价格3.31元/瓶(盒)计算,当事人库存“CHERKUTI可可巴厘香水(净含量:30ml)”32瓶(盒)货值金额为105.92元。综上,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为3309.92元。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罚款3500元。违法行为类型: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美肤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C1WU4Y法定代表人:李财处罚决定日期:2026-04-16公示截止期:2026-07-16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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