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6〕143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05092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2月10日委托广州市盛美化收品有限公司生产了“中草集清透隔离乳(批号:B08D0911、限用日期:20280307)”,2025年8月18日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HP20250059),结论为不合格,检出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已酯,检验结论为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涉案化妆品委托生产总成本为938.3元,货值金额合计13524.8?元,扣除委托生产总成本和已缴纳的增值税后违法所得10509.29?元。当事人作为涉案化妆品的备案人,其产品销售记录保证未保证可追溯。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内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509.29元;二、罚款130000元。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0509.29元;三、罚款14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中草集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6723760222L法定代表人:许明良处罚决定日期:2026-04-30公示截止期:2029-04-30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682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企业,其于2024年3月22日备案了名称为“医用退热贴”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为粤穗械备20240135,型号规格/包装规格为:“40mm×60mm......”,产品结构及组成为:“由羧甲基纤维素钠......”。该产品备案时所附《技术要求》中第1.2项(产品实物示意图)要求为矩形贴片状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生产“医用退热贴”(产品批号:QM08Ce20,限用日期:20280519,商标:巴俏美)产品2005盒,其中自检消耗5盒,留样5盒,销售1995盒,销售单价1.1元/盒。该产品包装上带有“型号规格:长方形(225mm×105mm)......”等信息,上述信息与其备案时的信息不一致,且批生产记录中显示原料含有水、甘油、卡波姆、聚丙烯酸树脂。该产品内容物为椭圆状面膜,与备案技术要求不同,外观不符合医用退热贴备案技术要求的矩形贴片状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生产“医用退热贴”(产品批号:QM05Ch26,限用日期:20270825,商标:东巴赫)产品2006盒,其中自检消耗6盒,留样5盒,销售1995盒,销售单价1.1元/盒。该产品包装上带有“型号规格:长方形(225mm×105mm)......”等信息,上述信息与其备案时的信息不一致,且批生产记录中显示原料含有水、甘油、卡波姆、聚丙烯酸树脂。该产品内容物为椭圆状面膜,与备案技术要求不同,外观不符合医用退热贴备案技术要求的矩形贴片状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8日生产“医用退热贴”(产品批号:QM251118,限用日期:20281117,商标:德维琦)产品1500盒,其中自检消耗5盒,留样5盒,销售1490盒,销售单价1.1元/盒。该产品包装上带有“型号规格:50mm*120mm(有±误差,具体与实物为准)......”等信息,上述信息与其备案时的信息不一致,且批生产记录中显示原料含有水、甘油、卡波姆、聚丙烯酸树脂。该产品内容物为椭圆状面膜,与备案技术要求不同,外观不符合医用退热贴备案技术要求的矩形贴片状产品。我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召回,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主动对上述三种产品留样共15盒进行了销毁。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005+2006+1500)×1.1=6062.1元。处罚依据: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③《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未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⑤《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二)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⑥《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③《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④《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处罚内容:经查,我局已于2025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用退热贴”(备案编号:粤穗械备20240135,批号:2024110403)产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穗云案件〔2025〕1538号),并于2025年9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穗云市监处罚〔2025〕1477号)。当事人受过行政处罚后仍于2025年11月18日生产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用退热贴”(产品批号:QM251118,限用日期:20281117,商标:德维琦)产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从重情节。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另,根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经营困难说明书所述,当事人近期面临经济困境,拖欠租金货款较多,法定代表人住宅也抵押给银行,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从轻情节。综上,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的“医用退热贴”产品标签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属于标签带有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带有虚假且引人误解内容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当事人生产的“医用退热贴”产品成分含有水、甘油、卡波姆、聚丙烯酸树脂,当事人未按照备案技术要求生产,该产品内容物为椭圆状面膜,与备案技术要求不同,外观不符合医用退热贴备案技术要求的矩形贴片状产品。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仟美(广州)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UQ7D473法定代表人:吴华峰处罚决定日期:2026-05-06公示截止期:2029-05-06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6〕14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97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涉案诗雅丹小苏打牙膏(沁爽青柚香味)已取得国产牙膏备案,备案编号:粤国牙膏网备字2024704690。当事人于2024年9月28日委托炫亮日用化工(佛山)有限公司生产涉案批次牙膏498支,除出厂检验3支和留样6支外,炫亮日用化工(佛山)有限公司向当事人交付489支,销售价格0.5元/支。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以0.7元/支的销售价格将上述489支涉案牙膏全部销售给广州恒信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批次产品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HZ2025A01425)显示菌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本局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342.3元,违法所得为97.8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内容: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牙膏的行为,违反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牙膏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牙膏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应依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牙膏及其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规则》第十一条(二)或者(五)情形之一的;(三)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经过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7.8元;二、罚款2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诗雅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URD572C法定代表人:覃孟超处罚决定日期:2026-05-06公示截止期:2029-05-06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主体名称杭州临安民宁药房有限公司鹤亭店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市监处罚﹝2026﹞13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5-06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临安民宁药房有限公司鹤亭店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5311392064E数据来源单位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5311392064E
主体名称浙江元勤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龙市监处罚﹝2026﹞34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5-06处罚内容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网页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情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700元,上缴财政。罚款金额(万元)0.27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元勤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违法事实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网页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情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700元,上缴财政。处罚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33135549367数据来源单位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33135549367
在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形象美凝润补水芦荟胶等44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已要求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云南等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44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2026年5月8日
根据年度药品抽检计划,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抽检发现的8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相关药品监督部门对抽检不合格药品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附件:8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名单 2026年5月9日附 件8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名单序号药品名称标示生产单位药品规格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抽检类别备注1苍术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20240701郑州京科保髋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含量测定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抽2炒酸枣仁河南省跃乐千家药业有限公司/240502淇滨区生生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水分鹤壁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省抽3复方丹参片四川省迪威药业有限公司薄膜衣小片每片重0.32g(相当于饮片0.6g)241001新乡县古固寨镇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重量差异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省抽4山药国药健康亳州药业有限公司/221001清丰县双庙乡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总灰分濮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抽5北柴胡河南汉康制药有限公司/241001河南汉康制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性状杂质洛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抽6淫羊藿安徽润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31101夏邑县曹集乡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四部杂质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抽7羌活安徽润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40501夏邑县曹集乡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总灰分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抽8北柴胡安徽群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2503120柘城县起台镇中心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水分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抽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XPN64F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5〕2-9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违法事实金钱草,批号2410006,经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检查】杂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复验),【检查】杂质不符合规定。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名称亳州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金钱草案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金钱草(批号2410006)308.993kg;2.没收违法所得8319.30元;3.罚款240000.00元,罚没款共计248319.30元。罚款金额(万元)2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778252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5月8日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处罚状态有效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6〕4-8号处罚名称:河南健源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类别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健源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5MADEXMWJ2J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洋处罚结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6-05-07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备注:
近期,我局对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开展了监督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自2026年5月7日起,对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销售消咳宁片的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