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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杭州临安民宁药房有限公司鹤亭店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临市监处罚﹝2026﹞13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5-06 |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临安民宁药房有限公司鹤亭店违法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
| 违法事实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85311392064E |
| 数据来源单位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85311392064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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