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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浙江元勤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龙市监处罚﹝2026﹞34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5-06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网页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情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700元,上缴财政。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7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元勤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网页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情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700元,上缴财政。 |
| 处罚机关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033135549367 |
| 数据来源单位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033135549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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