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对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开展了监督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自2026年5月7日起,对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销售消咳宁片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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