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处罚〔2026〕149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97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涉案诗雅丹小苏打牙膏(沁爽青柚香味)已取得国产牙膏备案,备案编号:粤国牙膏网备字2024704690。当事人于2024年9月28日委托炫亮日用化工(佛山)有限公司生产涉案批次牙膏498支,除出厂检验3支和留样6支外,炫亮日用化工(佛山)有限公司向当事人交付489支,销售价格0.5元/支。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以0.7元/支的销售价格将上述489支涉案牙膏全部销售给广州恒信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批次产品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HZ2025A01425)显示菌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本局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342.3元,违法所得为97.8元。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牙膏的行为,违反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牙膏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牙膏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应依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牙膏及其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规则》第十一条(二)或者(五)情形之一的;(三)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经过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7.8元;二、罚款2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诗雅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URD572C |
| 法定代表人: | 覃孟超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06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5-06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