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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黔南州医保基金监管2025年第一期典型案件曝光

    一、龙里县人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2025年6月,州级飞行检查中,发现龙里县人民医院存在分解住院、串换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87800.49元。依据《黔南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约谈龙里县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2.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87800.49元,并处违约金86956.75元;3.对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进行记分处理。二、罗甸县中医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2025年6月,州级飞行检查中,发现罗甸县中医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00383.59元。依据《黔南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约谈罗甸县中医医院相关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2.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00383.59元,并处违约金87065.39元;3.对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进行记分处理。三、龙里县洗马镇中心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2025年6月,州级飞行检查中,发现龙里县洗马镇中心卫生院存在过度治疗、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3876.39元。依据《黔南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约谈龙里县洗马镇中心卫生院相关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2.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3876.39元,并处违约金8345.71元;3.对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进行记分处理。四、都匀民生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2025年6月,州级飞行检查中,发现都匀民生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00383.59元。依据《黔南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约谈都匀民生医院相关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2.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00383.59元,并处违约金55900.41元;3.对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进行记分处理。五、独山平安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2025年6月,独山县医保部门对独山平安医院开展突击检查中,发现独山平安医院存在医师超范围执业、伪造医师签名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1851.66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1851.66元,并处造成损失金额4.5倍罚款368332.47元;2.解除该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3.将相关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属地卫生健康局。六、罗甸民康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2025年6月,州级飞行检查中,发现罗甸民康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78091.47元。依据《黔南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约谈罗甸民康医院相关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2.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78091.47元,并处违约金36348.68元;3.对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进行记分处理。七、都匀市百姓人大药房财富旗舰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2025年8月,省级飞行检查中,发现都匀市百姓人大药房财富旗舰店存在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未留存结算票据处方等材料、未按规定严格审方验方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223.7元。依据《黔南州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约谈都匀市百姓人大药房财富旗舰店相关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2.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223.7元,并处违约金1044.74元;3.对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进行记分处理;4.中止医保协议2个月。八、福泉市牛场镇百姓大药房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2025年8月,省级飞行检查中,发现福泉市牛场镇百姓大药房存在进销存不符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937元。依据《黔南州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约谈福泉市牛场镇百姓大药房相关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2.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937元,并处违约金716.60元;3.对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进行记分处理。九、贵州一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剑江中路分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2025年8月,省级飞行检查中,发现贵州一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剑江中路分店存在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未按规定严格审方验方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680.82元。依据《黔南州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约谈都匀市百姓人大药房财富旗舰店相关负责人;2.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680.82元,并处违约金1044.74元;3.对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进行记分处理;4.中止医保协议2个月。十、长顺县参保职工吴某军套取医保个人账户基金案2025年10月,长顺县医保部门开展职工异地刷卡疑点数据排查中,发现参保职工吴某军涉嫌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接受返还现金的违规行为,涉嫌套取医保个人账户3800.00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如下:1.追回套取医保个人账户3800.00元,并处骗取金额1.5倍的罚款5700元;2.暂停吴某军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个月。

    监管 / 医保 / 医保 贵州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材GAP符合性延伸检查结果的通告 2026年 第3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6年4月12日-14日我局组织对江西瑞龙药业有限公司栀子相关中药饮片、栀子配方颗粒所使用的栀子种植基地开展中药材GAP符合性检查(延伸检查),检查结果为符合要求(具体见附件)。特此通告。附件:江西省中药材GAP符合性延伸检查结果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江西省中药材GAP符合性延伸检查结果被检查主体中药品种中药材品种基地共建单位基地面积(亩)基地地址经纬度坐标检查结果江西瑞龙药业有限公司栀子、炒栀子、焦栀子等中药饮片,栀子配方颗粒栀子江西瑞龙药业有限公司1000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龙潭镇洛城东经115.23°,北纬28.39°符合要求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江西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按要求开展2025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相关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2026〕17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报报告制度,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截至2026年5月31日,全区尚有部分化妆品备案人未按要求完成2025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工作。针对上述情形,现就2025年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请相关化妆品备案人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备案主体责任,抓紧开展2025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补报工作,备案人应当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https://zwfw.nmpa.gov.cn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截至2026年6月30日仍未开展年度报告工作的相关备案产品,自治区药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取消。二、请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全程跟进2025年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补报工作,负责通过平台系统发送限期改正信息提醒、跟踪补报等技术服务工作,并于2026年7月5日之前将未开展年度报告工作的相关备案产品信息名单报送自治区药监局。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多项元素质控品等13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企业申请,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注销5家企业13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名单详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名单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湖南省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6年2期)

    序号检查时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依据检查结论处理措施备注12026年5月20日亚美(滁州)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柳州路201号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等。基本符合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安徽省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6年5月)

    见附件: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安徽省
  • 浙江省瑞安市康寿药品有限公司经营医疗器械案(瑞市监处罚﹝2026﹞584号)

    主体名称瑞安市康寿药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6﹞584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6-02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2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瑞安市康寿药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四)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五)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六)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七)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  (八)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处罚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990318186数据来源单位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990318186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浙江省
  • 江西省朗致集团江西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赣药监稽处罚〔2026〕15号)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江西省
  • 浙江省北仑区大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苑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案(甬仑市监处罚﹝2026﹞253号)

    主体名称北仑区大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处罚决定书文号甬仑市监处罚﹝2026﹞25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6-06-02处罚内容行为一:对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行为二:对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北仑区大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苑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一楼抢救室发现1瓶医用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R33022587,体积:5.2±0.2m³,批号:231210,生产企业:宁波百方气体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2-10,有效期:一年;上述医用氧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在其二楼诊室发现2个红外线治疗器,产品注册号:渝械注准201*****0093,型号:CQ-61P,生产企业: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9日,使用期限:5年;上述红外线治疗器已超过使用期限。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行为一:对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行为二:对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60029551859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浙江省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26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注销以下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特此公告。序号生产许可证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销原因1琼药监械生产许20250014号海南伊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安生态科技新城美安大道81号海凭国际·海口高新区医疗器械园C10栋第2层主动申请注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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