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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北仑区大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仑市监处罚﹝2026﹞25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6-06-02 |
| 处罚内容 | 行为一:对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行为二:对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仑区大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苑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一楼抢救室发现1瓶医用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R33022587,体积:5.2±0.2m³,批号:231210,生产企业:宁波百方气体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2-10,有效期:一年;上述医用氧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在其二楼诊室发现2个红外线治疗器,产品注册号:渝械注准201*****0093,型号:CQ-61P,生产企业: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9日,使用期限:5年;上述红外线治疗器已超过使用期限。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行为一:对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行为二:对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060029551859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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