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上市药品质量安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本市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了药品质量抽检,现将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予以通告(见附件)。 对抽检不符合规定批次产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采取停售、停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对相关企业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汇总表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
因企业依法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决定注销重庆正和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
经查,执业药师穆正东等2人(名单详见附件)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执业药师“挂靠”行为,根据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销穆正东等2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系统,三年内不予注册。特此通告。 附件:撤销(注销)2人执业药师注册证人员名单.xlsx序号执业药师姓名注册证号注册单位备注1李晶642225040555宁夏圣慈医药有限公司第一药店主动注销注册2穆正东641221040197固原市原州区九康大药房备注:姓氏笔画排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体名称台州经济开发区开元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台椒市监处罚﹝2026﹞18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时间2026-06-03处罚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处罚款5000元。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5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台州经济开发区开元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医疗门诊部,开展医疗门诊服务。在其急救箱内有5支超过使用期限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处罚款5000元。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5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0200267333XB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依企业申请,经我局研究决定,依法注销石家庄市京联实用气体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特此公告。附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名单(共计1家).docx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注销原因1石家庄市京联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冀2025002091130102601059438D卜鹏卜鹏王长戌受托方是石家庄元特气体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是石家庄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塔西大街152号,受托产品为氧(国药准字H13024575)(仅限注册申报使用)***企业申请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对17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有因检查,检查发现10家在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上述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等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附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单.pdf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
当事人:祝欢住所:***身份证号:***2025年12月3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将该案移送我局处理。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看到一款用于治疗风湿病的“***”的产品。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购买“***”后,一部分用于自己及家人使用,另一部分通过自行购买包装瓶进行分装,印制标签,冠以“风湿痛风灵”的名称,标示“风湿痛风灵 中医西医医术奇妙 中药草药药到病除 主治:各种风湿性关节炎、四肢麻木、跌打损伤、肩周炎、骨质增生、腰椎盘突出、颈椎膨出、坐骨神经、类风湿、通风、肾虚、肾亏、牙痛 使用方法:每天二次、每次一粒,三至四次见效。无任何副作用,用开水冲服(饭后服用) ”等内容。经检测,该药品含有化学药“双氯芬酸钠”,认定为假药。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77瓶涉案药品“风湿痛风灵”,通过在“小红书”平台开设账号“文文食坊”做产品宣传;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共销售49笔共68瓶;案发后,当事人召回9瓶,实际销售59瓶,其中以***元/瓶价格销售5瓶,***元/瓶价格销售10瓶,***元/瓶价格销售44瓶(平均价格为***元/瓶),实际销售金额合计18880元。本案货值金额25795元,违法所得1888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所附刑事侦查卷宗(现场检查照片、检验结果的说明、认定意见的函、小红书账号截图、相关微信聊天截图等材料),证明涉案药品被认定为假药的情况及当事人购进相关原料并生产销售假药的事实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的事实情节;4.微信收款截图及“风湿痛风灵”销售记录表,购买包材的订单截图,证明当事人生产售假药的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的情况。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涉案药品“风湿痛风灵”检出化学药成分,药品成分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假药。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风湿痛风灵”18瓶;2.没收违法所得18880元;3.罚款2250000元;4.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27日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3〕26号),2026年6月3日,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注销“湛江市冠丰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1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附:赤坎区注销情况表。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日 序号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限企业名称注销时间注销原因1粤DB759A8122027/8/28湛江市冠丰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店2026/6/2企业申请
根据南城县建洪中药饮片厂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相关附录的要求。检查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论南城县建洪中药饮片厂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第三工业园区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2025年5月7日-5月9日本次检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符合药品GMP要求。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日
经核查,郑凤等8人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行为。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郑凤等8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将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姓 名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注册单位郑 凤201910026520001177521221230103安龙县康民药房陆兴勇20201002652000001456521224230081贵州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龙县印象荷城分店丁 春ZY00426362521225010527贵阳市恒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唐 艳201810026520000245521221230122贵州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兴义市飞洋华府林溪郡分店邓诗文2017026520262013522808000514522223230039黔西南善道康健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曾祥标20221102652000001463521223230244贵州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龙县金荷名都广场分店张 璐20221102652000000606521225030910遵义市胡淑萍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珂鑫2017026520262015522815000403522221011240贵州一品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四百八十二分店特此公告。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