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挂网申报的通知》(湘医保函〔2025〕31号)工作安排,2025年6月我省实行药品挂网按月申报,现就常态化挂网(2025年6月)价格信息公示期间申投诉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2025年6月常态化挂网药品价格公示期间申投诉处理意见已导入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请相关企业进入申投诉模块查询。 二、重新确认限价。需要重新确认限价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于7月15日17:00前在价格联动管理模块确认价格,未及时确认价格产品逾期不再受理。 三、中成药重新申报最小包装日均数量。部分企业反映或被投诉最小包装的日均费用申报错误,请于7月15日17:00前重新申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9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和相关价格治理要求,对我省现行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 (一)价格标准。规范新增的“血液透析费”等18项泌尿系统非手术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制定全省统一价格基准,各地围绕基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15%制定政府指导价。其中,在长部省属医院按所定价格执行;县域内医疗机构原则上按价格基准下浮15%的标准执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可按价格基准下浮10%的标准执行,统一管理。规范新增的“血浆置换费”等3项手术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全省最高指导价及各类别最高价格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透析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具体价格项目详见《湖南省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1)。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废止项目。废止已整合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置管术”等1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医保支付政策。全省各统筹区按明确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附件1)。 二、加强项目收费综合管理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我省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透析灌流等四类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医保局治理目标范围内。“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项目中的“监测”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院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需按实际每少一项监测减收5元。“血液透析费”项目在长部省属医院单次服务与耗材总费用不超过430元,市州医保局参照设置本辖区医疗机构收费封顶线。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医保局应对照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湖南省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湖南省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3日
各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浙杭知法裁字〔2025〕10号),暂停部分企业生产的吲哚布芬片采购资格,详见下表。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单位生产企业吲哚布芬片口服常释剂型0.2g*10片/盒,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和药用铝箔包装。盒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7月8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各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5月21日 湖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促进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及时应用临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管理是指按照规定和程序,将符合条件、全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患者的收费依据和计价单元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新增项目应遵循“临床必需、创新优先、安全可靠、质价相宜、疗效确切、符合伦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新增项目立项要求 第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设立新增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2.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临床规范、准许临床应用; 3.符合伦理规范,包括医学伦理和社会伦理; 4.临床证据证明安全、有效,与现有项目的功能、目的相同的,应有临床证据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或经济性中的一项或若干项具有优势; 5.向患者收费应符合质价相符、公平负担的要求;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部门不予立项: 1.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资料复制、养生保健等; 2.属于医疗活动,但属于医疗服务前期技术准备的,或独立实施无临床价值的具体操作步骤;或者属于拆解、拼接、组合现有项目,将各种功能、目的项目捆绑,以打包、组套、套餐等各种名义提供服务的; 3.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机构代收费的;或属于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转需要对外购买的服务、能源动力;或属于医疗机构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责任,应反映在医院综合运行成本和总体价格水平中的事项; 4.属于医疗活动,但患者个体的临床获益无法验证;或者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5.变更现有项目的应用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流程顺序的项目,虽使用不同器械、仪器、设备、试剂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或者变更现有项目名称、表述的项目; 6.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或者落后的、已被淘汰或逐渐被淘汰的项目,学术界仍有争议的项目,医疗不确切、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项目。第三章 新增项目立项程序 第六条 新增项目以医疗机构申报、医疗保障部门受理审核为主,基本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受理、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立项赋码、公开发布等环节。必要时,省医疗保障局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突发事件等实际需要,依职权主动新增项目。 第七条 新增项目实行分级申报,每年二季度集中受理。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市州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新增项目须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进行申报。 第八条 各申报医疗机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汇总表; 3.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临床指南、专家共识等; 4.涉及试剂、耗材、设备等医用产品的,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购买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外省市已公布项目及价格的,提供文件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价格高的,提交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并对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7.设备维护和折旧成本高,或项目内(外)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采购价格高的,附设备耗材采购价格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由设备或耗材生产企业对产品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第九条 市州医疗保障局受理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申报项目,申报项目与现有项目服务产出相同、能够被现有项目所涵盖且无需进行项目兼容处理的,或者明显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资料不完备、不规范的,指导医疗机构 5 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医疗机构无法补齐材料的,不予受理。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申报项目。 第十条 省医疗保障局对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对已受理的新增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规范项目要素。论证评估采取专业论证评估、综合论证评估等方式,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参与论证评估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和廉政承诺书。 (1)专业论证评估。省医疗保障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医学专业机构,组织临床专家进行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安全性、必要性、经济性、创新性、有效性、伦理性等方面进行专业论证评估,出具论证评估报告。 (2)综合论证评估。省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临床、物价等领域专家,组成论证评估小组,对通过专业论证评估的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估。同意立项的,应对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除外内容、计价说明等内容进行完善。 第十一条 省医疗保障局就拟新增项目征求省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二条 省医疗保障局对拟新增项目组织集体审议,审议通过的新增项目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按新增项目申报,但与现有项目服务产出一致、内涵相同的,不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对项目名称、内涵、计价说明等要素进行再确认,不涉及价格水平或收费方式调整的,省医疗保障局予以确认并按要求报国家医保局备案; 2.属于改良创新、拓展应用,申报执行现有项目价格,不增加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的,省医疗保障局予以审查并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3.属于申报更高项目价格,或导致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增加的,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办理。 第十四条 报经国家医保局同意后确定的新增项目,省医疗保障局发文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并同步维护到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定的信息平台。第四章 新增项目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为支持国家级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促进创新医疗技术及时应用于临床、服务于群众,设置申报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机构可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 (一)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 (二)来源于古代经典、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技术; (三)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我省无相应价格项目的; (四)配合落实国家和省重点改革和创新有关任务,相关政策已经明确的; (五)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疫情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 (六)2022年以来,已有3个以上省份实施,具有重大创新价值且性价比较高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符合绿色通道申报要求的项目,适当简化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程序和要求,及时受理、快速审核、专项报批。其中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形结束后有必要常规开展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对于填补国内空白、缺乏论证数据基础且申报价格较高的项目,探索实施“附条件新增”,在申报医疗机构积极压缩物耗成本的基础上新增价格项目,允许医疗机构在承诺达成临床效果、经济效果的前提下先行试行,通过真实世界研究动态验证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试行期内未能达成承诺的可终止价格项目。第五章 新增项目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省医疗保障局公布实施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则上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试行2年。试行期间,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公布的试行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试行价格,并报所在地市级医疗保障局备查(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查)。 第十九条 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满前6个月,省医疗保障局应组织开展试行项目转归论证评估工作,综合试行期项目的执行情况、相关价格情况,充分考虑医保和患者的承受能力,按照“执行政府指导价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2个价格类型提出价格意见和转归意见。对通过转归论证的项目,经完善项目要素并向社会公示后发文执行。未通过转归的项目,试行期满后废止。项目试行期满时,如医保部门仍未发布转归文件,医疗机构可继续试行。 第二十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省医疗保障局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或终止该项目。 1.涉及的医疗技术被卫生健康部门中止或终止临床使用的; 2.涉及的关键设备、器械、试剂等相关注册、批件等失效的; 3.涉及的医疗技术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或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率超过一般水平的; 4.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造成严重影响的; 5.自正式立项之日起,全省医疗机构实际服务量过少的; 6.不适合继续开展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申报质量,对申报立项在3个以上,且通过率低于三分之一的,医疗保障部门暂停1年受理该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医疗保障部门暂停2年受理该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不予立项的申报项目,一年内不重复受理申报。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强化依法独立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鼓励医疗机构重点申报以技术劳务为主、临床价值明确的新手术、新治疗等价格项目,并及时收集反馈项目申报受理过程中的新问题。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9年,省医保局出台了《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5号),规范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有关流程和办法。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围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出台的政策较多,尤其是2024年以来落地全国统一的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实现价格项目以服务产出为基本遵循,项目内涵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在此背景下,需出台新增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简化新增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加快受理审核进度,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 二、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新增项目立项要求。主要是明确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范围。受理范围框定了有关基本要求,不予受理主要是非医疗活动、非新增项目、非面向患者收费等类别。 第三章,新增项目立项程序。主要是项目申报、受理、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立项赋码、公开发布等环节。对于受理,拟每年二季度集中受理、分级受理,通过系统提交资料,其中明确“申报项目与现有项目服务产出相同、能够被现有项目所涵盖且无需进行项目兼容处理的,或者明显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评估论证主要是专业评估论证和综合评估论证,专业评估论证主要是医学会等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综合评估论证主要是相关职能部门及临床、物价等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论证后向相关部门、社会大众征求意见,并经集体审议后报国家医保局。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价格重大事项报告和立项指南落地的有关要求,将对国家卫健委技术规范已经包含的、既往各省已有立项的、我省既往已有的等项目全部进行映射,映射关系供医疗机构参考,对于映射表已明确的项目,医疗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对于有关要素的确认、不增加患者负担的进行简化处理,对申报更高价格的按新增处理,减少医疗机构需要申报的情形,促进技术的改良创新更好应用临床。 第四章,绿色通道。主要是支持国家级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促进创新医疗技术及时应用于临床、服务于群众,设置申报绿色通道,对于6类情形,省医保局直接受理、快速审核、专项报批:一是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二是来源于古代经典、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技术;三是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我省无相应价格项目的;四是配合落实国家和省重点改革和创新有关任务,相关政策已经明确的;五是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疫情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六是2022年以来,已有3个以上省份实施,具有重大创新项目且性价比较高的项目。另外,明确了附条件新增情形,主要是对于填补国内空白、缺乏论证数据基础且申报价格较高的项目,在申请方积极压缩物耗成本的基础上新增价格项目,允许医疗机构在承诺达成临床效果、经济效果的前提下先行试行,通过真实世界研究动态验证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试行期内未能达成承诺的可终止价格项目。这主要是对重大创新且物耗过高项目的支持。 第五章,新增项目管理监督。对新增项目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试行2年,自主定价且报当地医保部门备案。对试行满2年后按照“执行政府指导价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2个价格类型提出价格意见和转归意见,没有通过转归论证的废止,通过转归论证的发文执行。为规范申报工作,减少随意申报行为,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申报质量,对申报立项在3个以上,且通过率低于三分之一的,医疗保障部门暂停1年受理该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医疗保障部门暂停2年受理该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并进行通报。不予立项的申报项目,一年内不重复受理申报。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有关工作导向、价格项目修订、文件生效时间等事宜。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和相关价格治理要求,对我省现行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 (一)价格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新增的26项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制定全省统一价格基准,各地围绕基准价格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15%制定政府指导价。其中,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按所定价格执行;县域内医疗机构原则上按基准价格下浮15%的标准执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可按基准价格下浮10%的标准执行,统一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具体价格项目详见《湖南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1)。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废止项目。废止已整合的“数字化摄影(DR)”“X线计算机体层(CT)螺旋平扫”等18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落实价格治理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我省X线摄影成像、PET/CT等七类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医保局治理目标范围内,整合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医保局应对照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附件:1.湖南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湖南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5月23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我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建立常态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满足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医用耗材使用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范围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医疗机构临床所需,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并获得代码的医用耗材(含参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可按规定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申请挂网。 存在以下情形的医用耗材不得挂网: 1.截至申请之日,存在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因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情况的医用耗材; 2.按照现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不得挂网的医用耗材; 3.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用耗材。 二、挂网目录分类及挂网条件 (一)直接挂网目录 1.国家、省际联盟、我省及省内市际联盟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以下简称“集采耗材”;其中,国家、省际联盟指湖南参与项目的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 2.国家或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通过价格谈判等方式形成价格的,以谈判价直接挂网。 (二)联动挂网目录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用耗材,由生产企业(含进口产品一级代理,下同)按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在省医药采购平台申报,经系统公示、省医疗保障局确认后,纳入联动挂网目录。 1.已在我省挂网的,挂网价格须不高于省级最低参考价(指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有效挂网价。该价格不包括企业自报价、医疗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国家或省级及市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下同)。既往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外省的,需在本文件执行之日起30天内自主调整到位。 2.已在外省挂网但未在我省挂网的医用耗材,按以下情形申请挂网: (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等特殊程序审批注册的医用耗材,或属于我省有关部门通知规定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临床急需产品,有1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的,可在我省申请挂网,申报价格不得高于省级最低参考价。企业需同步提供产品成本构成并承诺其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2)其他未在我省挂网的医用耗材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按不高于省级最低参考价申请挂网。 3.首次在省级采购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我省省内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有备案采购记录,原则上按照实际有效交易价均值申请挂网; (2)企业同步提供产品成本构成并承诺其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3)与临床应用路径相似、效果相当的医用耗材比较价格偏高的,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质询、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价格合理性论证。 (三)附挂网价格条件目录探索附挂网价格条件新增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耗材除外目录制度,新增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耗材除外目录的耗材应以低于限定的挂网价格挂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明确。 (四)备案目录 不符合以上三类挂网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按流程进行产品备案申报并提供采购限价。已在外省挂网的,采购限价不高于省级最低参考价;未在外省挂网的,采购限价可为自报价,采购限价不作为挂网价格。 以上挂网产品中,需要进行挂网价格和采购交易行为重点监测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各类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医用耗材产品、国家或省级监测存在价格风险等情况,均纳入监测目录管理。 三、实行分类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是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的主体,须按规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公开交易,严禁线下采购。鼓励其他各类医药机构积极参加省医药采购平台阳光采购。 (一)直接采购。属于直接挂网目录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议价或变相议价。 (二)议价采购。对非直接挂网目录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与企业进行自主议价或联合议价采购。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应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议价模块进行,严禁变相要求返点、返利、回扣等行为,议价结果不予公开。省医药采购平台提供全省实际采购价格有关统计信息,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议价采购须秉持诚信经营、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以低于综合成本的价格进行捆绑销售、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 (三)备案采购。对尚未在省医药采购平台直接挂网目录和联动挂网目录挂网,且现有挂网医用耗材无法替代的医用耗材产品,医疗机构按照“临床急需、质价相宜”的原则,完成医院内部审批流程后,与企业自主议价并在备案目录内进行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采购限价。确因临床应急需要进行线下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完成采购交易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单。备案采购价格供其他医疗机构参考。各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备案采购金额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国家级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7%。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医用耗材基础信息。省医药采购平台对挂网医用耗材等进行管理属性标识,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对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及时动态更新医用耗材医保分类与代码等基础信息,推动医用耗材全流程可追溯。挂网医用耗材价格销售包装为申报单位,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保留二位)。 (二)加强医用耗材挂网管理。医用耗材挂网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企业按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明确的办理材料、办理地点与方式、办理时间、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要求,定期在省医药采购平台申报挂网,省医药集采机构定期受理办结。挂网医用耗材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出现新的挂网价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企业应在30天内通过我省医药采购平台申请调整。备案产品在备案期间已达到联动挂网条件的,企业可在条件符合后30天内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提出申请,按程序纳入联动挂网目录。 (三)建立挂网价格预警干预机制。对医用耗材及实施技耗分离的体外诊断试剂设置采购价预警阈值,预警阈值为产品挂网价×50%,当低于预警阈值的耗材产品交易价产生后,低于预警阈值的采购数量占该产品总采购数量比值90天内高于一定比例(暂定为20%),则列为重点监控品类,督促企业下调产品挂网价至实际有效交易价均值或挂网价的80%(二者低值)以内,企业拒绝调整且申诉不成功的暂停挂网。对于虚报、瞒报省级最低参考价的产品,或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更新省级最低参考价的,按核实后的省级最低参考价下调5%作为我省挂网价,拒不接受下调挂网价的暂停挂网,情节严重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四)建立医用耗材挂网退出机制。 1.分区管理。按活跃区和不活跃区分区管理,挂网之日起2年内无实际交易的转入不活跃区。医疗机构可采购不活跃区挂网产品,产生实际交易的不活跃区产品直接转入活跃区。不活跃区产品挂网价格不予纳入各种价格统计、比对等。 2.暂停挂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暂停挂网。暂停后3个月以上方可进行修复整改,达到挂网条件的,可以恢复挂网。暂停挂网后申请恢复挂网的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时的挂网价格以及暂停时要求调整的价格。 (1)挂网医用耗材因无法正常生产、产品退市等原因无法正常供应的,企业应主动申请暂停挂网。 (2)对出现质量问题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 (3)供应主体被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或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被评定为“特别严重”或“严重”失信等级的。 (4)在申报及挂网周期内,省医药集采机构收到相关有权司法机关对申报企业/挂网医用耗材直接相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司法文书,或司法机关对挂网医用耗材采取包括不限于禁止销售等措施的,对正在申报的企业,省医药集采机构将暂停其申报挂网资格;对已挂网的医用耗材,相关企业应在相关情形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暂停挂网交易。企业未主动申请暂停挂网交易的,省医药集采机构将暂停所涉产品挂网。 (5)经查实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如实申报价格、出现医用耗材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和配送、发生商业贿赂等行为的。 (6)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应予暂停挂网的其他情形。 3.撤销挂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撤销挂网。撤销挂网的2年内不得申报挂网。 (1)暂停挂网且1年以上没有恢复挂网的。 (2)参加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企业被查实以恶意低价或以欺诈、串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参与挂网、交易的。 (3)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医用耗材批准注册/备案文件的。 (4)经查实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如实申报价格、出现医用耗材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和配送、发生商业贿赂等行为,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5)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认定应予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 五、加强耗材挂网基础工作 (一)落实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应作为医用耗材质量、价格、供应保障等的唯一主体,要做到如实填报、积极响应、诚信经营。要优先选择配送服务能力强、信誉好、营销网络覆盖范围广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确保医用耗材供应及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对于医疗机构反馈的质量、供应等问题,要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确保临床需求得到满足。要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须对申报耗材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二)加强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日常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失信惩戒和退出制度,综合考虑临床用材安全、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医用耗材采购实际情况等因素,引导医疗机构主动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医用耗材产品。要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基金监管和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对未进行网上采购、网采率不高以及线下议价的,予以提醒、约谈并督促整改,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包括不予医保结算等在内的医保协议管理约束措施。要加强对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用耗材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用耗材采购使用规定要求。 (三)全面落实医药集采工作服务规范。省医药集采机构要加快完善国家医保信息化标准建设,规范执行医保耗材分类与代码,协同建立公开透明的申诉、质疑、纠错及价格联动机制。要做好招采管理交易数据的统计汇总、监测分析和预警管理等工作,重点对列入监测目录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相关监测情况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和评级标准,将企业的阳光采购行为全程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及时公布企业阳光采购信用情况。 (四)规范医疗机构耗材采购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所需并面向患者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应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公开交易;属于我省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用耗材全部实行阳光挂网、网上交易。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的主体责任,实际使用的医用耗材应与省医药采购平台的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入库等信息一致。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相关规定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若国家有关政策出台,按国家政策执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5月26日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3年9月,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高值耗材治理和阳光挂网采购的有关规定,省医保局联合省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3〕43号),明确了统一阳光挂网平台、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阳光采购等要求,并明确要“明确医用耗材分类采购挂网条件,确定挂网价格形成规则,建立分类采购交易行为准则”。由于医用耗材体系相对复杂、既往分类较为粗放等原因,我省医用耗材挂网管理的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明确。出台《关于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目的是更好推进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规范医用耗材挂网和采购交易行为,理顺医用耗材价格体系,更好地满足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医用耗材使用需求。 二、文件主要内容 围绕医用耗材挂网的全流程管理,文件明确了5个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挂网范围。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医疗机构临床所需,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并获得代码的医用耗材(含参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可按规定申请挂网。同时明确不得挂网的情形,主要是被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明确不得挂网等情形,没有过多限制。 二是关于挂网目录分类及准入规则。按照医用耗材的不同情况、价格的不同形成方式以及政策的不同导向,将挂网目录分为4类。第一类:直接挂网目录,即不需要联动价格、直接可以挂网的医用耗材,主要是我省(含省内市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国家或省级医保部门通过价格谈判等方式形成价格的品种,以中选价或谈判价直接挂网。第二类:联动挂网目录,即需要进行价格联动、带有一定挂网条件的医用耗材,符合条件的可在企业申报后挂网。这里面又包含3类情形。1.已在我省挂网的,挂网价格须不高于省级最低参考价,既往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外省的30天内自主调整到位。2.已在外省挂网但未在我省挂网的医用耗材,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等特殊程序审批注册的,或属于我省有关部门通知规定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临床急需产品,有1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的,可在我省申请挂网,申报价格不得高于省级最低参考价。其他未在我省挂网的医用耗材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按不高于省级最低参考价申请挂网。须有外省挂网的限制要求,主要是价格管理的需求,防止我省相关挂网产品挂网价格过高,造成基金浪费和群众支出增加。3.首次在省级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须有我省省内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招采管理系统有备案采购记录,原则上按照实际有效交易价均值申请挂网,确有必要的进行成本构成公示和价格论证。这主要是首发省份需要承担挂网价格审核的相关职责和风险,考虑到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势头较好,为支持产业发展,拟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首发挂网机制,以上这些条件和措施主要是确保挂网价格公平合理,能够经受检验。第三类:附挂网价格条件目录,主要是拟建立一个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对于有新增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耗材需求的产品,将按照一定的规则,以挂网价格限制为条件,让这些产品以低于限定的挂网价格挂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明确。这主要是考虑当前耗材挂网价格虚高现象严重,纳入除外耗材后医疗机构为零差率销售,议价动力严重下降,可能直接导致医保基金重大损失和群众负担加重。第四类:备案目录,主要是不符合以上三类挂网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按流程进行产品备案申报并提供采购限价。 三是关于分类采购。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在招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采购、公开交易,严禁线下采购。网上采购同样对应挂网目录实施分类管理:第一类是直接采购,属于直接挂网目录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议价或变相议价。第二类议价采购,对非直接挂网目录的医用耗材,按不高于挂网价格与企业进行自主议价或联合议价采购,要求在平台议价模块进行,严禁变相要求返点、返利、回扣等行为,议价结果不予公开。省招采管理系统提供全省实际采购价格有关统计信息,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第三类是备案采购,尚未在直接挂网目录和联动挂网目录,医疗机构确有需要,可与企业自主议价并在备案目录内进行采购。确因临床应急线下采购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单。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备案采购金额不超过本医疗机构耗材总金额的5%,国家级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7%,以确保公立医院采购行为的规范性,以及体现对国家级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探索新技术需求的支持。 四是关于配套措施。主要明确了要完善医用耗材基础信息、加强医用耗材挂网管理、建立挂网价格预警干预机制以及建立医用耗材挂网退出机制。关于挂网价格预警干预,主要是设置采购价预警阈值(产品挂网价×50%),当低于预警阈值采购的耗材产品90天内高于20%(暂定),则督促企业下调产品挂网价至实际有效交易价均值或挂网价的80%(二者低值)以内,企业拒绝调整且申诉不成功的暂停挂网。对于虚报、瞒报省级最低参考价的产品,或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更新省级参考价的,按核实后的省级最低参考价下调5%作为我省挂网价,拒不接受下调挂网价的暂停挂网。这主要是着力解决挂网价虚高问题,让挂网价逐步趋向于真实交易价,净化交易市场,便于医院采购。对于挂网退出机制,主要是按活跃区和不活跃区分区管理,2年内无实际交易的转入不活跃区、不统计和比对价格。同时,明确了暂停挂网的相关情形,主要是生产异常、质量异常、信用异常、涉法诉讼、虚假申报等情形,为体现对暂停挂网的惩罚性,暂停3个月以上才可以申请恢复挂网。撤销挂网主要是暂停后1年以上没有回复、交易重大违规、质量重大违规、信用重大违规等情形,撤销挂网的2年内不得申报挂网。 五是加强耗材挂网基础工作。要求各方强化责任,共同推进医用耗材挂网工作。明确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要落实质量、价格、供应保障等的唯一主体责任,明确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日常监管,明确省医药集采机构要做好日常挂网交易和监测评价工作,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实行阳光挂网、网上交易。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各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5月21日 湖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促进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及时应用临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管理是指按照规定和程序,将符合条件、全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患者的收费依据和计价单元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新增项目应遵循“临床必需、创新优先、安全可靠、质价相宜、疗效确切、符合伦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新增项目立项要求 第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设立新增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2.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临床规范、准许临床应用; 3.符合伦理规范,包括医学伦理和社会伦理; 4.临床证据证明安全、有效,与现有项目的功能、目的相同的,应有临床证据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或经济性中的一项或若干项具有优势; 5.向患者收费应符合质价相符、公平负担的要求;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部门不予立项: 1.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资料复制、养生保健等; 2.属于医疗活动,但属于医疗服务前期技术准备的,或独立实施无临床价值的具体操作步骤;或者属于拆解、拼接、组合现有项目,将各种功能、目的项目捆绑,以打包、组套、套餐等各种名义提供服务的; 3.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机构代收费的;或属于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转需要对外购买的服务、能源动力;或属于医疗机构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责任,应反映在医院综合运行成本和总体价格水平中的事项; 4.属于医疗活动,但患者个体的临床获益无法验证;或者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5.变更现有项目的应用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流程顺序的项目,虽使用不同器械、仪器、设备、试剂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或者变更现有项目名称、表述的项目; 6.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或者落后的、已被淘汰或逐渐被淘汰的项目,学术界仍有争议的项目,医疗不确切、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项目。第三章 新增项目立项程序 第六条 新增项目以医疗机构申报、医疗保障部门受理审核为主,基本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受理、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立项赋码、公开发布等环节。必要时,省医疗保障局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突发事件等实际需要,依职权主动新增项目。 第七条 新增项目实行分级申报,每年二季度集中受理。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市州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新增项目须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进行申报。 第八条 各申报医疗机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汇总表; 3.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临床指南、专家共识等; 4.涉及试剂、耗材、设备等医用产品的,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购买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外省市已公布项目及价格的,提供文件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价格高的,提交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并对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7.设备维护和折旧成本高,或项目内(外)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采购价格高的,附设备耗材采购价格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由设备或耗材生产企业对产品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第九条 市州医疗保障局受理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申报项目,申报项目与现有项目服务产出相同、能够被现有项目所涵盖且无需进行项目兼容处理的,或者明显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资料不完备、不规范的,指导医疗机构 5 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医疗机构无法补齐材料的,不予受理。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申报项目。 第十条 省医疗保障局对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对已受理的新增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规范项目要素。论证评估采取专业论证评估、综合论证评估等方式,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参与论证评估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和廉政承诺书。 (1)专业论证评估。省医疗保障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医学专业机构,组织临床专家进行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安全性、必要性、经济性、创新性、有效性、伦理性等方面进行专业论证评估,出具论证评估报告。 (2)综合论证评估。省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临床、物价等领域专家,组成论证评估小组,对通过专业论证评估的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估。同意立项的,应对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除外内容、计价说明等内容进行完善。 第十一条 省医疗保障局就拟新增项目征求省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二条 省医疗保障局对拟新增项目组织集体审议,审议通过的新增项目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按新增项目申报,但与现有项目服务产出一致、内涵相同的,不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对项目名称、内涵、计价说明等要素进行再确认,不涉及价格水平或收费方式调整的,省医疗保障局予以确认并按要求报国家医保局备案; 2.属于改良创新、拓展应用,申报执行现有项目价格,不增加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的,省医疗保障局予以审查并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3.属于申报更高项目价格,或导致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增加的,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办理。 第十四条 报经国家医保局同意后确定的新增项目,省医疗保障局发文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并同步维护到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定的信息平台。第四章 新增项目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为支持国家级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促进创新医疗技术及时应用于临床、服务于群众,设置申报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机构可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 (一)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 (二)来源于古代经典、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技术; (三)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我省无相应价格项目的; (四)配合落实国家和省重点改革和创新有关任务,相关政策已经明确的; (五)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疫情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 (六)2022年以来,已有3个以上省份实施,具有重大创新价值且性价比较高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符合绿色通道申报要求的项目,适当简化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程序和要求,及时受理、快速审核、专项报批。其中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形结束后有必要常规开展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对于填补国内空白、缺乏论证数据基础且申报价格较高的项目,探索实施“附条件新增”,在申报医疗机构积极压缩物耗成本的基础上新增价格项目,允许医疗机构在承诺达成临床效果、经济效果的前提下先行试行,通过真实世界研究动态验证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试行期内未能达成承诺的可终止价格项目。第五章 新增项目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省医疗保障局公布实施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则上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试行2年。试行期间,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公布的试行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试行价格,并报所在地市级医疗保障局备查(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查)。 第十九条 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满前6个月,省医疗保障局应组织开展试行项目转归论证评估工作,综合试行期项目的执行情况、相关价格情况,充分考虑医保和患者的承受能力,按照“执行政府指导价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2个价格类型提出价格意见和转归意见。对通过转归论证的项目,经完善项目要素并向社会公示后发文执行。未通过转归的项目,试行期满后废止。项目试行期满时,如医保部门仍未发布转归文件,医疗机构可继续试行。 第二十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省医疗保障局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或终止该项目。 1.涉及的医疗技术被卫生健康部门中止或终止临床使用的; 2.涉及的关键设备、器械、试剂等相关注册、批件等失效的; 3.涉及的医疗技术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或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率超过一般水平的; 4.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造成严重影响的; 5.自正式立项之日起,全省医疗机构实际服务量过少的; 6.不适合继续开展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申报质量,对申报立项在3个以上,且通过率低于三分之一的,医疗保障部门暂停1年受理该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医疗保障部门暂停2年受理该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不予立项的申报项目,一年内不重复受理申报。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强化依法独立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鼓励医疗机构重点申报以技术劳务为主、临床价值明确的新手术、新治疗等价格项目,并及时收集反馈项目申报受理过程中的新问题。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9年,省医保局出台了《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5号),规范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有关流程和办法。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围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出台的政策较多,尤其是2024年以来落地全国统一的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实现价格项目以服务产出为基本遵循,项目内涵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在此背景下,需出台新增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简化新增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加快受理审核进度,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 二、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新增项目立项要求。主要是明确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范围。受理范围框定了有关基本要求,不予受理主要是非医疗活动、非新增项目、非面向患者收费等类别。 第三章,新增项目立项程序。主要是项目申报、受理、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立项赋码、公开发布等环节。对于受理,拟每年二季度集中受理、分级受理,通过系统提交资料,其中明确“申报项目与现有项目服务产出相同、能够被现有项目所涵盖且无需进行项目兼容处理的,或者明显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评估论证主要是专业评估论证和综合评估论证,专业评估论证主要是医学会等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综合评估论证主要是相关职能部门及临床、物价等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论证后向相关部门、社会大众征求意见,并经集体审议后报国家医保局。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价格重大事项报告和立项指南落地的有关要求,将对国家卫健委技术规范已经包含的、既往各省已有立项的、我省既往已有的等项目全部进行映射,映射关系供医疗机构参考,对于映射表已明确的项目,医疗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对于有关要素的确认、不增加患者负担的进行简化处理,对申报更高价格的按新增处理,减少医疗机构需要申报的情形,促进技术的改良创新更好应用临床。 第四章,绿色通道。主要是支持国家级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促进创新医疗技术及时应用于临床、服务于群众,设置申报绿色通道,对于6类情形,省医保局直接受理、快速审核、专项报批:一是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二是来源于古代经典、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技术;三是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我省无相应价格项目的;四是配合落实国家和省重点改革和创新有关任务,相关政策已经明确的;五是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疫情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六是2022年以来,已有3个以上省份实施,具有重大创新项目且性价比较高的项目。另外,明确了附条件新增情形,主要是对于填补国内空白、缺乏论证数据基础且申报价格较高的项目,在申请方积极压缩物耗成本的基础上新增价格项目,允许医疗机构在承诺达成临床效果、经济效果的前提下先行试行,通过真实世界研究动态验证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试行期内未能达成承诺的可终止价格项目。这主要是对重大创新且物耗过高项目的支持。 第五章,新增项目管理监督。对新增项目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试行2年,自主定价且报当地医保部门备案。对试行满2年后按照“执行政府指导价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2个价格类型提出价格意见和转归意见,没有通过转归论证的废止,通过转归论证的发文执行。为规范申报工作,减少随意申报行为,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申报质量,对申报立项在3个以上,且通过率低于三分之一的,医疗保障部门暂停1年受理该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医疗保障部门暂停2年受理该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并进行通报。不予立项的申报项目,一年内不重复受理申报。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有关工作导向、价格项目修订、文件生效时间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