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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20号)有关精神,推动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促进区域间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对均衡,进一步规范透析治疗收费行为,切实减轻透析群众经济负担,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要求,现就规范治理我省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治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省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等1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根据国家规范治理的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预期目标价格,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详见附件1)。  (二)停用血液透析、血透监测等1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我省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医保局已将血液透析治疗纳入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制定本地区具体价格。  (二)全省统一于7月15日起执行规范整合后项目及新的价格水平,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三)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透析类相关药品耗材集采中选结果,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并根据集采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相应降低项目价格,体现集采政策惠民成效。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治理后医疗服务量、医疗总费用等关键指标的变化情况,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同时,提前做好舆情监测与应对预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及时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确保价格规范治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五)各地市医保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就医待遇。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价格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省医保局。  附件: 1.福建省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  2.福建省停用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3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福建省
  •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骨科创伤等 3 类医用耗材集采续签执行工作的通知

    医保准入 / 集采 陕西省
  • 2024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24年,国家医保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推动群众待遇巩固提升,基金运行安全稳健,管理服务提质增效。一、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安全稳健截至2024年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132662.08万人,参保率巩固在95%。2024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总收入34913.37亿元,基金总支出29764.03亿元。统筹基金当期结存4639.17亿元,累计结存38628.52亿元。(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参保人数。截至2024年底,职工医保参保37948.34万人,比上年增加853.70万人,增长2.3%。其中在职职工27491.84万人,退休职工10457.50万人。2020-2024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结构单位:万人企业、机关事业、灵活就业等其他人员的参保人数分别为24535.36万人、6797.07万人、6615.91万人。职工医保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参保人员分别为35435.02万人、2513.32万人。2.基金收支。2024年职工医保基金(含生育保险)收入23732.47亿元,比上年增长3.5%;基金(含生育保险)支出19102.54亿元,比上年增长7.6%。2024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含生育保险)收入17342.45亿元,比上年增长4.6%;统筹基金(含生育保险)支出13222.71亿元,比上年增长13.5%;统筹基金(含生育保险)当期结存4119.75亿元,累计结存30445.50亿元。2024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收入6390.01亿元,个人账户支出5879.83亿元,个人账户当期结存510.18亿元,累计结存14471.75亿元。2020-2024年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单位:亿元3.待遇享受。2024年职工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人次为53.08亿人次,比上年增长9.9%。其中普通门急诊26.33亿人次,门诊慢特病3.22亿人次,住院0.82亿人次,享受药店购药22.71亿人次。2020-2024年职工医保享受待遇人次(不含药店购药)单位:亿人次2024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次均住院费用为11707元,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13840元、8327元、6105元。次均住院床日8.7天,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未定级)次均住院床日为7.7天,9.6天,12.6天。2020-2024年职工医保次均住院费用和出院人次单位:元、万人次2024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药总费用20587.46亿元,比上年增长3.6%,其中医疗机构费用18366.57亿元,药店费用2220.89亿元。医疗机构发生费用中,在职职工医疗费用8108.22亿元,退休人员医疗费用10258.35亿元。职工医保住院费用目录内基金支付比例84.8%,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3.8%、87.6%、89.9%。(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参保人数。截至2024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94713.73万人。2.基金收支。2024年居民医保基金收入11180.91亿元,支出10661.49亿元,当期结存519.42亿元,累计结存8183.02亿元。2020-2024年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单位:亿元3.待遇享受。2024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享受待遇30.35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4.9%。其中普通门急诊23.78亿人次,门诊慢特病4.16亿人次,住院2.06亿人次,药店购药0.35亿人次。2020-2024年居民医保享受待遇人次(不含药店购药)单位:亿人次2024年居民医保次均住院费用7408.08元,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11956元、5852元、273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均住院床日8.5天,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次均住院床日分别为7.7天、9.5天、8.2天。2020-2024年居民医保次均住院费用和出院人次单位:元、万人次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药费用20312.16亿元,比上年增长3.7%,其中医疗机构费用20098.31亿元,药店购药费用213.84亿元。居民医保住院费用目录内基金支付比例68.6%,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4.1%、73.3%、81.5%。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持续发挥2024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25299.52万人,比上年增加396.38万人,比上年增长1.6%。2024年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3690.80万人次,比上年增长30.2%;生育保险基金支出1402.93亿元,比上年增长19.2%。截至2024年底,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将辅助生殖纳入医保。2020-2024年参加生育保险人数和待遇享受人次单位:万人、万人次注:从2023年起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次口径增加产前检查人次数三、医疗救助托底功能持续增强2024年全国医疗救助支出792.32亿元,医疗救助基金资助7915.67万人[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门诊和住院救助18090.61万人次,全国次均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分别为1254元、92元。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97亿元。2020-2024年医疗救助支出和资助人数单位:亿元、万人[1]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数不含其他部门资助参保人数。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成效显著(一)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3159种,其中西药1765种,中成药1394种。2024年新纳入药品91种。2020-2024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和中成药单位:种自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连续7年开展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累计835种药品新增进入目录范围。2024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报销2.8亿人次。(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截至2024年底,基本实现按病种付费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全覆盖,按病种付费出院人次占比超过90%,按病种付费的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住院医保基金支出比例达到80%左右。九成以上的统筹地区建立了特例单议、谈判协商机制,所有统筹地区建立了医保数据工作组。(三)药品耗材集中采购2024年,开展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涉及62种药品;开展第五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涉及外周血管支架、人工耳蜗2个品种。截至目前,已累计开展10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共纳入435种药品,已累计开展5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覆盖心内科、骨科、眼科等领域7大类高值医用耗材。五、异地就医服务持续优化2024年全国普通门急诊、门诊慢特病及住院异地就医就诊人次为3.97亿人次,其中职工医保异地就医2.62亿人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1.34亿人次。全国普通门急诊、门诊慢特病及住院异地就医费用7867.74亿元,其中职工医保异地就医费用3184.14 亿元,居民医保异地就医费用4683.61亿元。2020-2024年全国异地就医人次和就医费用单位:万人次、亿元六、医保基金监管更加有力2024年全国医保系统共追回医保基金275亿元,其中通过经办协议处理挽回基金损失233.63亿元,拒付或追回资金涉及定点医药机构28.99万家。查实欺诈骗保机构2008家,联合公安机关侦办医保案件30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741名。通过智能监管子系统挽回医保基金损失31亿元。全国共发放举报奖励754人次,奖励金额186.6万元。七、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稳步推进2024年,49个试点城市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人数共18786.34万人,享受待遇人数146.25万人。2024年基金收入244.15亿元,基金支出131.08亿元。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8837家,护理服务人员29.28万人。2020-2024年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人数和享受待遇人数单位:万人2020-2024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单位:亿元八、医保持续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一)赋能“三医”发展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医保基金累计支出16.48万亿元,年均增速达11%,既为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提供了坚实保障,也为医药行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产业能力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持。2018-2024年医保基金支出情况单位:万亿元(二)赋能医药产业创新建立以新药为主体的医保准入和谈判续约机制,创新药从上市到纳入医保的时间大大缩短。2018年至2024年,医保谈判新增药品协议期内销售额超过5400亿元,其中医保基金支出超过3700亿元。(三)赋能参保人就医购药深化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扩大个人账户共济的人员范围和资金使用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拓宽至近亲属,资金使用逐步实现由省域内共济扩大到跨省共济。2024年个人账户共济使用512亿元,促进盘活存量资金,有效减轻参保人就医负担。说明:本公报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总计与分项合计略有差异。

    医保准入 / 支付 全国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范治理背景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五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通知要求,我局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为指导,制定出台我省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方案,规范治理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等价格项目,促进区域间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对均衡,进一步规范透析治疗收费行为,切实减轻透析群众经济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我省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等1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  (二)停用血液透析、血透监测等1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我省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执行。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治理后医疗服务量、医疗总费用等关键指标的变化情况,建立动态监测机制,确保价格规范治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透析类相关药品耗材集采中选结果,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体现集采政策惠民成效。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处室: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咨询电话:0591-86312976

    医保准入 / 物价 福建省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优化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运行管理机制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38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管局综合司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协同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优化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医药集采)运行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压实各方责任,完善运行体系   (一)落实医保部门牵头管理责任。医保部门牵头组织集采报量、挂网、签约、供应、采购、集采中选产品货款直接结算等工作,其中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集采报量、签约、采购、货款直接结算和医保协议管理及评估等工作。省医药集采机构配合做好医药集采网上监测分析等服务工作,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医保行政部门加强对医药集采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履职行为的监督,促进医药集采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业务规范。   (二)落实行业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对医药集采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行为。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药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监管,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加强追溯管理。   (三)落实中选企业供应主体责任。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中选产品质量管控到位,加强中选产品供应配送保障,确保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足额及时供应全省医疗机构。原则上中选产品在每个市州均应指定3家以上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渠道顺畅建立。   (四)落实医药机构采购使用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要规范准确填报集采需求量,不得不报、瞒报、少报;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耗)占比、医疗机构用药用耗品种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严格执行集采中选产品价格,按计划采购集采中选产品,不得突击采购或长时间中断采购;科学合理使用集采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优先选用集采中选产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合理控制非中选、替代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使用,原则上使用量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及时签订采购协议,做好中选产品货款直接结算工作。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严禁线下网外采购。积极鼓励和引导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医药集采、优先销售使用中选产品,医保定点机构均应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集采中选产品,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    二、加强常态管理,优化运行机制   (一)优化采购量确定规则。坚持带量采购、为用而采原则,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如实报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采购量的80%。根据市场竞争格局、实际中选企业数等因素,按医疗机构报量的60%—80%作为约定采购量,其中对抗菌药物、重点监控药品等特殊品种适当降低带量比例。紧密型医联体可作为整体进行报量。医疗机构对集采相关产品要科学报量、合理配备,根据诊疗需要和患者需求,对集采协议之外的部分自主选择、按需采购,应合理采购使用非中选原研药品,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序时进度合理规划约定采购量完成,做到“合理配置、同步放量”,避免采用“一刀切”停用、“前紧后松”放量等简单粗暴处置方式。原则上一个集采执行周期内组织1次报量,新执行周期接续前重新报量,因临床变化、政策原因等确有必要调整报量的可按年度组织重新报量。   (二)做实监测监管。完善医药集采执行情况监测监管制度,落实医药价格信息监测与处置机制,分批次监测通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和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重点监测不参加、不报量、少报量,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配送、进院、约定采购量完成、高价非中选药品耗材采购等情况。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3个月起,各级医保部门要对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并按进度半程、后半程、周期结束进行通报;对中选产品入院不畅和部分中选产品执行进度或交易明显异常情况,即时通报。将医药集采执行情况纳入医保基金监管日常检查、飞行检查和公立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公立医疗机构要对通报问题及时核实核查,作出相应处置和整改。医药集采执行情况监测通报有必要的及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三)优化执行评估。各级医保部门对医药机构集采品种的采购、使用、结算等情况进行评估,集采评估内容纳入医药机构年度定点协议,提高指标权重,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集采非中选产品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评估不合格。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采购同质量层次且价格低于中选产品的,不纳入执行情况评估范围。医疗机构反映中选产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省级医保部门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产品,核实确认的供应短缺期间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产品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评估范围。坚持临床导向,因临床指南药物推荐变化、抗生素使用限制政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集采执行评估中不要求必须完成约定采购量,仅要求体现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在评估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加强基本药物与集采药品执行评估的有机衔接。医保协议管理评估结果直接运用于通报、约谈、拒付、核减总额、暂停协议、终止协议等惩戒措施,医药集采执行情况可纳入医保支付资格记分管理。   (四)落实激励机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与中选结果执行联动、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优先纳入当年调价实施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各地可探索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的可暂缓执行调价结果。落实集采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与带量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及时制定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为做好集采工作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衔接,避免结余留用重复激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不再单独测算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的医保资金结余,各地根据历史费用测算病种支付标准和确定门诊支出预算总额时,合理体现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影响,不因集采的结余留用政策调整而影响病种支付标准测算或门诊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确定。    三、完善保障措施,推动落实落地   (一)强化部门协同。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及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等,建立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合力推进工作落实。重点对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情况,医疗机构反映产品剂型规格、包装,企业供应、配送等方面问题进行沟通,及时解决矛盾问题。必要时提出中选产品持续稳定供应的具体要求,并明确医疗机构合理选择其他替代药品的例外措施。   (二)强化质量监管。聚焦集采中选品种,全链条强化药械质量安全监管,建立集采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对质量问题频发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坚决防范重大药械质量安全风险。畅通药品耗材不良反应、不良事件上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妥善处置相关问题线索。   (三)强化平台支撑。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下同)建设和应用,进一步完善平台系统的交易支撑功能、监测监管功能、公共服务功能。推进医保信息和医药集采信息及时共享,实现医药集采管理运行全量数据信息、全交易链条、全管理流程、一体化综合服务与监督;提升医药集采运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并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做好数据互联互通,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情况系统自动示警。建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线上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供应问题反馈收集渠道。   (四)强化信用评价。加大对集采中选企业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准确运用裁量基准和操作规范,对企业失信行为做到应评尽评。加强穿透,落实到具体产品和企业。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拓展评定结果应用,在组织集采设置招采规则时,充分考虑评定结果因素。强化信用评价和价格治理协同联动,实行信用评价省际通报。   (五)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全面准确解读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解读集采结余留用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衔接的政策变化,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共赢。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7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湖南省
  • 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环节界定公示(第116号)

    根据天津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为体现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符合方案中“两票制”申报材料的药品生产、药品流通环节的企业进行公示(名单附后),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7月11日-2025年7月17日)监督电话:022-23121156附件: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环节界定公示(第116号)

    医保准入 / 集采 天津市
  • 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进口药品代理界定公示(第101号)

    根据天津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为体现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符合方案中“两票制”申报材料的进口药品代理品种和企业(名单附后)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7月11日-2025年5月17日)监督电话:022-23121156附件: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进口药品代理界定公示(第101号)

    医保准入 / 集采 天津市
  • 关于规范调整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公示

    为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和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患者需要,根据国家医保局《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对现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梳理,经专业论证、数据测算评估等程序,规整现行超声检查类项目13项,并核定相应价格,同步废止56个现行超声检查类项目(详见附件)。    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本次公示内容有修改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并提交修改依据和理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附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5年7月11日至7月17日    联系电话:0731-84900380,84900033(传真)    邮箱:hnyyzbcg@163.com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邮编:410004    附件:1.湖南省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湖南省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11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湖南省
  • 关于做好河南牵头十七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河南牵头十七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和范围(一)采购主体。全省采购和使用本批次集采中选药品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积极参与。(二)执行时间。自2025年8月1日零时起,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三)采购周期。本次集采周期原则上为2年。第一年采购周期自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四)品种范围。河南牵头十七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详见附件1。(五)约定采购量。本批次集采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明细另行通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中选产品落地执行前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二)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产品。鼓励和引导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积极采购和销售中选产品。(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设区市或县(市、区)医保局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送给配送企业的订单超过48小时未响应,向医保部门书面报备(县级医疗机构向县医保局报告,市级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报告,省属医疗机构向南昌市医保局报告),相关医保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延迟响应清单,发送给配送企业,督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业无不可抗力原因再次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县(市、区)医保局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设区市医保局,通过约谈、暂停拨付结算款、建议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切实落实配送计划,强化供应保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供应配送问题,按照《关于报送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情况的通知》要求,及时在省平台填报问题清单。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联系方式由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提供。(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其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网上采购数据确定结算金额,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对上季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在昌省直医疗机构的相关监测工作由南昌市医保局负责。(六)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0791-86390516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0791-88130800附件:1.河南牵头十七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江西省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及医保支付标准2.河南牵头十七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江西省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量(另行通知)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5年7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西省
  • 关于公示《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供应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2025年6月26日至7月4日,我局公开征求了我省已执行集采药品中选企业参加“三进”工作意向,经中选企业申报,梳理形成了《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供应清单(第一批)》,现予公示,不符合征集要求的药品一并公示,公示期为7月11日-7月13日。公示期间接受申投诉,申投诉请提交至指定邮箱hljybjjcc@163.com。附件:1.附件1.黑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供应清单(第一批)2.附件2.不符合征集要求药品清单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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