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医保函〔2025〕176号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为做好河北省牵头的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二)品种范围。外周血管介入导引通路、血流导向密网支架、颅内球囊扩张导管、外周血管球囊扩张导管4种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详见附件。二、采购周期本次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自2025年8月15日起执行中选结果。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请各医疗机构在落地前提前按照中选价格采购备货,确保2025年8月15日起我区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三、工作安排(一)中选产品挂网及配送关系维护。请中选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中选产品信息直接导入招采子系统。中选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在2025年7月25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二)签订购销合同。请各医疗机构于2025年7月26日至8月14日登录招采子系统,与有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三)预付周转金。请各医疗机构于2025年8月15日完成该批次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并于9月10日前在招采子系统预付周转金板块,申请该批次预付周转金,未申请视为放弃。(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2倍(含2倍)以内的,以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以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11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在两年内渐进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至不超过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自付。(六)其他配套政策。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结余留用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工作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部门责任;要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督;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附件: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10日
各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1知民初72号),暂停部分企业生产的吲哚布芬片采购资格,详见下表。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单位上市药品许可持有人进口分包企业吲哚布芬片口服常释剂型0.2g*8片/盒,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药用铝箔包装盒湖南尚众合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赛默制药有限公司吲哚布芬片口服常释剂型0.2g*7片/板,1板/盒。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药用铝箔包装盒呋欧医药科技(湖州)有限公司浙江赛默制药有限公司吲哚布芬片口服常释剂型0.2g*4片/盒,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药用铝箔包装盒呋欧医药科技(湖州)有限公司浙江赛默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7月10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现将《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10日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一、明确挂网采购范围(一)挂网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取得国家医保药品编码,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按规定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请挂网。(二)医药机构。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需通过平台进行采购。鼓励取得国家医保编码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药店参与网采。(三)申报企业。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四)信息材料。按照“挂网挂价”的要求,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药品价格主要由企业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同时,需提供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及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重大失信情节时查询其增值税发票信息授权书。企业应主动承诺落实“带码挂网”,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并配合做好追溯码扫描工作。平台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但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二、实行药品分类挂网(一)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平台对谈判药品按“国谈”“国谈同通用名”予以标识。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按相关规定执行。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集采药品(含:国家集采、联盟集采、省级集采)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其中:国家集采、联盟集采我省为供应地区(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我省为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且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原则上,不接受集采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以外同企业同品种其他规格、包装申请挂网;临床确有需求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三)麻、精及短缺、易短缺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如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国家和省级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四)普通挂网药品。普通药品申请挂网,原则上需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且满足药品差比价有关要求。其中,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优化采购流程,由企业根据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自我评价、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对符合挂网条件的,按照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及我省相关要求及时办理。三、强化价格体系管理(一)价格动态联动除集采药品外,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最低有效挂网价(按最小制剂单位)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企业应在30天内向平台申请调整。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二)理顺比价关系1.同种药品、同厂牌。除集采药品外,同种药品、同厂牌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需满足:(1)地区间: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2)剂型、规格和包装间: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等规定。(3)销售渠道间: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价格、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2.同种药品、不同厂牌产品类型化药(口服固体制剂、注射剂)中成药生物类似药参比制剂过评同通用名药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新挂网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1.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2.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 3.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80%所有已挂网产品黄标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1.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2.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的3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红标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3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3倍1.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的3倍;2.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豁免条件1.口服固体制剂: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2.注射剂: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三)完善风险管理。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应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重新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药品,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黄色,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的药品,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红色,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四、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一)挂网药品应采尽采。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应通过平台进行采购(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特殊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做到“应采尽采”。要严格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的全流程,落实“带码采购”有关要求,按订单明细收货,做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数量、药品价格与平台采购订单信息一致,杜绝虚假、不实订单。(二)备案采购价量双控。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备案采购,具体由其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备案采购应作为临时性措施,从严把握品种规模、过渡时间和议价医院的代表性,实行“一药一备案”、“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除外)。(三)采购价格如实登记。药品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最高价,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应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医院实际采购价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其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以及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五、健全完善退出机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暂停药品挂网:1.存在专利权、经营代理权纠纷等需暂停情形的;2.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存在较高价格风险,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3.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价格风险品种超参照价格10倍的;4.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挂网相关材料以及未及时联动外省最新、最低有效挂网价格的;5.符合暂停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二)暂停挂网交易的药品,原挂网价格信息保留。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存在专利权、经营代理权纠纷的,纠纷解除后可恢复挂网;存在价格风险的,待价格风险解除后可恢复挂网。(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撤销药品挂网:1.因生产许可证或药品注册证注销,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2.医药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的;3.无实际交易满2年以上的;4.符合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四)撤销挂网的药品,2年内不允许该药品重新挂网。企业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的,该产品同通用名下所有剂型、规格及包装,2年内不接受挂网申请,且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撤网药品的原产品信息、挂网价格在平台保留并供国家和各省查询。(五)药品撤网后重新挂网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申报,且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平台原挂网价格。六、压实各方监管责任(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药品挂网采购政策制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临床用药安全、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药品采购情况等,合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及使用行为。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应强化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稳妥有序做好药品挂网、分类采购、价格联动及日常监测等工作,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监管,及时通报网上集中采购情况,规范采购价格、采购比例,保障临床使用。要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医保基金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惩戒。(三)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和使用的主体,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要在平台及时录入药品采购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落实分类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开、阳光采购,严禁平台之外交易。(四)各企业要如实填报申请挂网材料,及时申报联动价格,确保药品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强化人员管理,杜绝失信行为,遵章守制,诚信经营。七、其他(一)本规则自2025年8月16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后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二)本规则由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以及《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正式公布。同时,为使社会各界对政策理解更加深入,我们组织编印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常用问答》(2025年版),在此一并发布。2025年7月11日—20日在我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nhsa.gov.cn/)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予以关注。附件:1.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2.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3.谈判药品续约规则4.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常用问答(2025年版)国家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10日附件1: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附件2: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附件3:谈判药品续约规则附件4: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附件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常用问答(2025年版)
截至2025年5月31日,江西执行国家药品带量采购、我省牵头药品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网上采购使用平稳有序。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国家第七批集采2024年11月25日,项目进入第三个采购周期,2024年11月25日至2025年5月31日,中选结果采购情况如下:(一)采购数量和金额。全省12个联盟地区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为24359.93万片/粒/袋/支、采购总金额为25912.67万元,占同品种药品采购金额的73.48%。(二)中选药完成进度和占比。全省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占约定采购总量的比例为100.41%,占同品规所有药品采购总数量的比例为95.64%。(三)网上配送率。全省总体网上配送率为97.01%。二、国家第八批集采2024年7月1日,项目进入第二个采购周期,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中选结果采购情况如下:(一)采购数量和金额。全省12个联盟地区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为24767.61万片/粒/袋/支、采购总金额为48731.19万元,占同品种药品采购金额的86.99%。(二)中选药完成进度和占比。全省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占约定采购总量的比例为143.06%,占同品规所有药品采购总数量的比例为96.46%。(三)网上配送率。全省总体网上配送率为96.83%。三、江西第三批未过评药集采(十六省)2024年7月1日,项目进入第二个采购周期,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中选结果采购情况如下:(一)采购数量和金额。全省12个联盟地区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为1119.98万片/粒/袋/支、采购总金额为6239.56万元,占同品种药品采购金额的98.55%。(二)中选药完成进度和占比。全省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占约定采购总量的比例为185.38%,占同品规所有药品采购总数量的比例为99.38%。(三)网上配送率。全省总体网上配送率为96.94%。四、江西第四批未过评药集采(十六省)2024年5月30日,项目开始执行,2024年5月30日至2025年5月31日,中选结果采购情况如下:(一)采购数量和金额。全省12个联盟地区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为4819.34万片/粒/袋/支、采购总金额为10444.40万元,占同品种药品采购金额的88.13%。(二)中选药完成进度和占比。全省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占约定采购总量的比例为409.74%,占同品规所有药品采购总数量的比例为91.80%。(三)网上配送率。全省总体网上配送率为95.47%。五、江西干扰素集采2024年5月30日,项目开始执行,2024年5月30日至2025年5月31日,中选结果采购情况如下:(一)采购数量和金额。全省12个联盟地区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为217.63万片/粒/袋/支、采购总金额为7333.49万元,占同品种药品采购金额的99.07%。(二)中选药完成进度和占比。全省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占约定采购总量的比例为215.26%,占同品规所有药品采购总数量的比例为98.48%。(三)网上配送率。全省总体网上配送率为96.49%。六、江西第五批未过评药集采(十六省)2025年3月1日,项目开始执行,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中选结果采购情况如下:(一)采购数量和金额。全省12个联盟地区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为67.76万片/粒/袋/支、采购总金额为113.12万元,占同品种药品采购金额的60.11%。(二)中选药完成进度和占比。全省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占约定采购总量的比例为73.39%,占同品规所有药品采购总数量的比例为92.32%。(三)网上配送率。全省总体网上配送率为98.15%。七、湖北第二批中成药集采2024年10月31日,项目进入第二个采购周期,2024年10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中选结果采购情况如下:(一)采购数量和金额。全省12个联盟地区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为23875.24万片/粒/袋/支、采购总金额为18028.52万元。(二)中选药完成进度。全省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占约定采购总量的比例为128.43%。(三)网上配送率。全省总体网上配送率为95.71%。八、广东易短缺急抢救药集采2024年8月31日,项目开始执行,2024年8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中选结果采购情况如下:(一)采购数量和金额。全省12个联盟地区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为3980.18万片/粒/袋/支、采购总金额为4463.49万元。(二)中选药完成进度。全省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占约定采购总量的比例为155.97%。(三)网上配送率。全省总体网上配送率为90.44%。九、河南十九省集采2024年7月31日,项目开始执行,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中选结果采购情况如下:(一)采购数量和金额。全省12个联盟地区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为2830.55万片/粒/袋/支、采购总金额为19523.85万元。(二)中选药完成进度。全省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占约定采购总量的比例为236.30%。(三)网上配送率。全省总体网上配送率为94.57%。十、京津冀3+N联盟集采2024年7月31日,项目开始执行,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中选结果采购情况如下:(一)采购数量和金额。全省12个联盟地区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为50342.84万片/粒/袋/支、采购总金额为144951.08万元。(二)中选药完成进度。全省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占约定采购总量的比例为215.74%。(三)网上配送率。全省总体网上配送率为96.04%。十一、上海十五省集采(国采1-5批接续)2024年5月30日,项目开始执行,2024年5月30日至2025年5月31日,中选结果采购情况如下:(一)采购数量和金额。全省12个联盟地区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为49950.48万片/粒/袋/支、采购总金额为26922.25万元,占同品种药品采购金额的95.09%。(二)中选药完成进度和占比。全省中选药品采购总数量占约定采购总量的比例为334.73%,占同品规所有药品采购总数量的比例为96.47%。(三)网上配送率。全省总体网上配送率为96.79%。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5年5月31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上海市进一步完善多元支付机制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医保发〔2023〕2号)和《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号)相关要求,本市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相关药品费用连续三年预算单列措施。现将医保总额预算单列药品信息按季度公布,详见附件。附件:医保总额预算单列药品编码信息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7月8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号),加快创新产品应用推广,现将2025年度上海市医保总额预算单列医用耗材编码信息表(截至2025年6月30日)予以公布。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吴杨峥联系电话:021-31773249附件:2025年度上海市医保总额预算单列医用耗材编码信息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7月10日
2025年5月26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20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详见医保发〔2021〕41号文件)要求,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落实国家医保局《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下称《指南》),以及《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等文件精神 。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项目。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省放射检查类项目整合为26个项目。整合后放射检查类价格项目按照X线检查、X线计算机体层检查、磁共振检查、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核素功能试验分类设置。对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对资源消耗有差异的,细分设置了37个加收项体现差异化收费标准,如“特殊方式成像”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技术规范定义为:“单脏器薄层扫描”“磁共振单脏器磁敏感加权成像”“单脏器磁共振波谱分析”“磁共振动态增强成像”“磁共振弥散成像”“功能磁共振”“酰胺质子转移成像”等,不同特殊成像方式可累计计费;“薄层扫描”指通过计算机体层成像(CT)扫描,获取标称层厚
一、政策背景 立项指南是国家重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根据《关于印发〈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以下简称“放疗类立项指南”)文件精神和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我局作为牵头落地省份,按相关工作程序,出台了《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项目和定价,同步明确医保支付政策。新增15项放疗类价格项目,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的全省最高指导价,同时废止停用57项原有放疗类价格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放疗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放疗类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规范项目执行。明确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放疗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明确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明确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另外,勾画靶区、三维剂量验证,分别是“放疗计划制定”“放疗计划验证”项目最重要的价格构成,同时临床专家也一致认为勾画靶区、三维剂量验证是放疗的必需流程和医疗质控的内在要求,因此未提供勾画靶区、三维剂量验证服务的,不得收取“放疗计划制定”“放疗计划验证”项目费用。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负担能力,合理测算确定本地区规范后的放疗类项目政府指导价,且不得超过全省最高指导价。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放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相关企业: 经研究,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片集采批次非中选产品价格协同公示期间的申投诉处理意见已导入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请相关企业进入申投诉模块查询,并于7月15日17:00前在价格联动管理模块中按不高于公示限价确认挂网,逾期不再受理确认。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