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有关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3-02)、《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3-01)、《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SHLM-YD2023-1)和《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SD-YPDL2023-1),现发布第九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度、第四批未过评(十六省)集采第二采购年度、干扰素省际联盟集采第二采购年度、上海十五省(1-5批接续)联盟集采第二采购年度和山东中药配方颗粒联盟集采第二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附件:1.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2.第四批未过评药品(十六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3.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4.上海十五省(1-5批接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5.山东中药配方颗粒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5年7月7日
各相关单位:根据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相关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现将部分相关中选药品调整后的价格予以公布,调整后价格自2025年7月4日起生效,详见附件。 附件: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ZCYLM-2024-1)部分中选药品价格调整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6月30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现将《湖北省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5年7月2日湖北省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2025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2号)和《关于执行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通知》(鄂医保办〔2024〕30号)要求,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做好我省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工作,现制定本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病种付费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推进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本规程提到的按病种付费包括病组付费(DRG)和病种分值付费(DIP)两种形式。第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支付政策以及病种分组、特例单议、数据工作组、意见收集等支付机制规定,开展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发挥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等激励约束作用,开展运行分析和评价考核,及时反馈医保政策执行情况,为参保人员购买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第三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并指导市级经办机构开展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按病种付费经办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培训交流,不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市级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积极落实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工作,制定适合本地的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规程,做好本地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结算,开展协议管理、总额预算制定、审核结算、年度考核等工作,对按病种付费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大额(大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住院费用可结合实际探索按病种付费结算。各统筹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市、县经办机构具体职责和分工安排,协同做好按病种付费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纳入按病种付费的本地住院医疗费用的经办管理工作。第五条 完善“1+3+N”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下的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加强按病种付费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商业健康保险、基金监管等工作的协同。做好与即时结算、直接结算、同步结算的协同推进。加强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动检查检验互认等医改工作的协调联动。第二章 协议管理第六条 将按病种付费纳入协议管理范围,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 按病种付费相关的协议内容原则上包括:按病种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及相关数据上传等工作;经办机构明确医保基金结算方式、拨付时限、支付标准、考核评价等管理要求。经办机构根据按病种付费实际需要,完善协议管理内容,落实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流程,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履约责任。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的,应遵照就医地协议管理执行。第三章 数据治理第八条 加快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落地应用,完善数据采集、质量控制、分组方案管理、分组服务、权重(分值)和费率(点值)测算、结算清算、审核核查等功能,深化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相关功能模块应用,为按病种付费管理提供数据和平台支撑。推进智能审核、病例评审、运行监测等个性化配置,构建全流程线上管理体系。各统筹区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平台数据库动态维护、编码映射、接口改造等工作。第九条 数据采集是制定按病种付费分组方案、测算支付标准、结算清算、审核核查等工作的基础。做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应用工作,统一规范使用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经办机构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等规定填报患者诊疗、医疗收费等信息,并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第十条 加强数据治理,开展结算清单等相关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对上传数据进行核验,结合实际对结算清单数据开展事后质控,提高数据质量。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按照数据安全的有关管理要求,采集、传输和使用数据,保障数据总体安全可控。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政策和标准,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能力,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加强数据安全审批,做好分级分类管理和重要数据保护,做好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政策要求,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第十三条 在基金支出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医疗资源配置规划、人民健康需求等因素,科学编制按病种付费等预算。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医疗卫生资源规划和发展、群众就医实际需求等,在预算中预留一定比例,统筹用于年中调整、年度清算时的合理补偿及超支分担。可采用基金支出比例法、基金支出扣减法或趋势法分别确定统筹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算总额。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因基金结余、就医人数变化、相关重大政策调整、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总额的,由统筹区医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政策,报省医保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核心要素管理第十五条 分组方案和病种库。实行DRG付费的统筹区应统一应用《湖北省按病组(DRG)付费分组方案》,并在此基础上依据历史数据科学测算,确定病组权重、费率等核心要素,合理确定基层病组、中医优势病组、床日病组等。无历史数据的病组,由各统筹区合理确定权重。分组方案执行过程中,各统筹区应及时上报运行情况,由省级医保部门根据运行实际、临床技术发展和医疗服务开展统一进行动态调整,各统筹区及时切换应用。实行DIP付费的统筹区应统一应用《湖北省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病种库》,并在此基础上依据历史数据科学测算,确定病种分值、点值、系数等核心要素,合理确定基层病种、中医优势病种和床日病种等,建立病种分值校正机制。无历史数据的病种,由各统筹区合理确定分值。病种库执行过程中,各统筹区应及时上报运行情况,由省级医保部门根据运行实际、临床技术发展和医疗服务开展统一进行动态调整,各统筹区及时切换应用。第十六条 权重(分值)。权重(分值)反映不同病组(种)的医疗资源消耗相对于平均医疗资源消耗的程度。基础权重(标准分值)通常采用该病组(种)的次均医疗费用与统筹地区次均住院医疗费用的比值表示,也可采用基准病种费用法或标准定额法计算。权重(分值)越高,代表该病种消耗的医疗资源越多。总权重(分值)为各病组权重(病种分值)与患者例数乘积之和。各统筹区可在总权重(分值)不变的原则下,根据实践经验和历史数据、协商谈判结果、优化医疗资源消耗结构等因素,对不同病组(种)基础权重(标准分值)进行调整优化,形成付费权重(分值)。第十七条 费率(点值)。费率(点值)反映在按病种付费等预算基础上,每一权重(分值)的医疗费用值。可结合实际需要选择费率(点值)确定方式,包括固定费率、浮动费率、弹性费率(点值包括预算点值、结算点值)等。第十八条 系数。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功能定位、医疗水平、专科特色、病组结构等因素,合理设置系数,促进因病施治,推进分级诊疗。建立系数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医疗水平、服务能力、专科特色、病种结构、协议履行情况等反映医疗机构综合水平和成本的相关因素,设定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病组(病种)系数等,并动态调整。第十九条 支付标准。病组付费的支付标准通过费率乘以权重、系数计算。病种分值付费的支付标准通过分值乘以点值、系数计算。根据医保基金实际运行情况,适时对权重(分值)、费率(点值)、系数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条 基层病组(种)。对占基层医疗机构病例比重较大,医疗费用相对稳定,变异系数较低且适宜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可设置基层病组(种),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系数,在统筹区内实行同病同支付。第六章 审核结算第二十一条 推进智能审核全覆盖,常态化开展医保数据筛查分析,完善随机抽查检查机制,提高日常审核能力,强化基金安全防控。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推进按病种付费智能审核。对智能审核发现的疑似违规费用进行核实,对初审通过的医疗费用进行随机抽查复审,对高套病种、分解住院、低标入院、推诿病人、转嫁住院费用等疑点问题及时移交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符合基金预付条件的统筹区,要合理确定预付金基础规模,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考核、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整,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经办机构要规范预付金管理流程,做好对账核算工作。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与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做好衔接。第二十五条 开展月度预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月度结算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按月予以预结算,暂未结算的纳入年度清算。可将基本医保统筹支付额预留一定比例(不超过5%)作为质量保证金,结合考核评价情况在年度清算进行拨付。月度结算资金应按要求及时足额完成拨付。(一)费用申报。每月上旬,定点医疗机构对上月已完成对账的医保结算费用进行申报。在申报前,应完成结算清单的上传。(二)智能审核。经办机构依据智能监控规则,对当月申报的医保结算费用进行全量智能审核,并下发智能审核初审结果。定点医疗机构对有异议的初审违规结果进行申诉,经办机构对申诉费用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合议。经办机构确定智能审核扣款结果,并在结算时予以扣减。(三)月度结算。经办机构根据月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月拨付比例、审核扣款结果、已拨付金额等核定出月度结算应付费用,生成月度结算支付计划,并通过省医保信息平台业财一体化模块拨付。(四)基金拨付。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月度预结算费用,并详细注明拨付摘要。第七章 特例单议第二十六条 申报特例单议的病例原则上应为住院时间长、医疗费用高、新药耗新技术使用、复杂危重症或多学科联合诊疗等不适合按病种付费的病例,或现行分组方案未包含的病例等。第二十七条 各统筹区依据特例单议申报标准、申报程序、审核流程、结算办法等规范,开展审核评议。DRG特例单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DRG出院总病例的5%,DIP特例单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DIP出院总病例的5‰。第二十八条 特例单议应由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由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按季度组织开展,可通过智能评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等方式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审核评议。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审核评议结果开展结算清算。对符合特例单议的病例,可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开展结算清算。对不符合特例单议的病例,按本地病种付费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特例单议的数量、审核通过的数量、特例单议病例数量占出院病例数比例等按时进行公告并形成机制,特例单议结果可应用于当年按病种付费清算。定点医疗机构对特例单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提出争议裁决。第八章 年度清算第三十一条 根据医保基金预算、核心要素核定结果、特例单议等支付机制运行结果、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等方面,结合协议考核、考核评价、监测评估等结果,开展年度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各地规定,处理医保结算清单等数据。 (二)确定用于按病种付费的清算总额。(三)计算统筹地区年度权重(分值)和费率(点值)。(四)根据年度清算费率(点值)和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总权重(分值),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清算总额。(五)可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扣减后的医保基金支付金额、年度预清算支付金额、协议管理情况、调节金、病例评审、违规扣减金额等因素,计算结余留用或合理超支分担金额,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金额。(六)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金额和月度预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基金。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清算资金,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清算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确认,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对应由其承担的医疗费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通过落实数据公开、意见收集、特例单议、协商谈判等机制,减轻年度清算压力,提升清算质效。第九章 稽核核查第三十三条 各统筹区应建立与按病种付费相适配的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制度,对按病种付费实施过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测,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稽核,利用线上与线下手段,推动费用审核与稽核检查联动,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十四条 对审核核查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经办机构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反馈,畅通申诉渠道,按规定对违规费用予以拒付或追回。针对重大违规、涉嫌欺诈骗保等线索,应及时移交医保行政部门和核查部门组织医疗、病案等领域专家开展专项稽核。第三十五条 应用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相关功能模块,结合实际开展按病种付费分析和评价。医保部门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医疗服务相关行为和费用进行监测分析,积极完善基于管理区域、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药师、医保护士、参保人、病种、结算清单等多维度的监管指标体系,对门诊住院人次、人次人头比、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费用、CMI增长和病种变化等情况开展监测分析与重点监管。防范医疗机构将住院医疗费用向门诊、向患者转移,增加患者负担。第三十六条 有条件的统筹区可联合医药服务管理部门定期开展病例评审,组织专家对各级医疗机构纳入病种付费的病例抽检,重点抽检偏差病例、特殊病例等。病例评审结果与年度预拨付、年度清算等挂钩。第三十七条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支持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实现多方良性互动。第十章 结余留用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统筹区应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第三十九条 结合地方实际科学合理确定结余留用的具体办法。可以综合按病种付费预算、按病种应支付金额、按项目付费记账金额、单个病例医疗费用与病组/病种支付标准等方面因素,确定结余和超支的比例、分担比例、合理区间值等,实施前做好数据模拟测算。引导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合理提供医疗服务获得结余,对其合理超支部分进行共担。第十一章 考核评价第四十条 开展按病种付费考核评价,保障按病种付费可持续运行,保证参保人员受益水平,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提供医疗服务。第四十一条 按病种付费考核评价要明确考核方式、评分主体、评分标准,建立考核指标,提高指标评价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数据质量、医疗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服务效率等。结合统筹区实际,将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医保协议、结算清单和医疗费用明细数据上传、药品耗材集采、基金监管等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加强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可与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比例、基金预付、质量保证金拨付等年度清算内容挂钩。第十二章 数据应用第四十二条 各统筹区要建立数据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医药管理、规划财务、经办机构、数据管理等医保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组成。数据工作组主要负责医保数据的审核分析、定期公开和医疗机构的意见收集。第四十三条 强化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商,充分发挥数据工作组信息收集发布作用,定期分析医保基金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DRG/DIP付费、结算清算进度等,组织数据公开沟通会,通过月告知、季公布、年通报等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开数据分析结果、对数据分析和公开内容如实做好宣传解释,帮助医疗机构理解医保政策,引导合理预期。第十三章 意见收集反馈第四十四条 各统筹区建立面向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保医疗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为优化政策、完善分组、规范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重点收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关于按病种付费的相关意见建议,加强与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进行专题调研与会商,共同研究按病种付费工作中的堵点问题。定期通报交流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第四十五条 做好按病种付费管理的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支持配合按病种付费管理工作。对按病种付费政策进行调整、修订时,应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及社会公众意见,积极回应诉求、释疑解惑,努力营造良好氛围。第十四章 谈判协商第四十六条 各统筹区要建立关于预算、权重、分值、调节系数等支付核心要素的谈判协商机制。协商谈判代表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代表、行业(学)协会、卫生健康和医保等部门共同参与,也可探索邀请参保人代表参与谈判协商。第四十七条 各统筹区要建立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组,为支付方式改革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更好落实医保政策,也可承担特例单议、谈判协商、争议处理等工作。选择专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专家评议采取回避制度。可探索专家库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五章 争议处理第四十八条 争议处理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多方参与、及时处理的原则。开展按病种付费争议处理,及时妥善解决工作开展、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第四十九条 对在按病种付费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可采取专家评议或其他形式,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医保局及省医保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因部分企业未按要求调整药品价格,即日起暂停部分药品采购资格,详见下表。特此通知。序号通用名规格单位上市药品许可持有人1注射用盐酸曲马多0.1g*1瓶/瓶,管制抗生素玻璃瓶,药用丁基胶塞瓶成都天台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注射用盐酸曲马多0.1g*1瓶/盒,中性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冷冻干燥注射用无菌粉末用溴化丁基橡胶塞盒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盐酸曲马多氯化钠注射液100ml:盐酸曲马多0.1g与氯化钠0.9g/瓶,玻璃输液瓶,100ml/瓶瓶江苏长江药业有限公司4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1ml:10mg*1支/支,玻璃安瓿包装支山西国润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7月1日
各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药品价格治理的相关文件,2025年7月2日24时起暂停江苏恒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黄芪注射液采购资格,详见下表。特此通知。通用名表述剂型规格包装包装单位企业名称黄芪注射液注射剂2ml(相当于原药材4g)*1支/支,安瓿支江苏恒沣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7月1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2025年6月3日发布《关于开展中医类针具医用耗材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产品信息填报时间为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13日。为进一步扩大参与本次集采的企业范围与产品数量,营造充分竞争环境,经研究,将产品信息填报时间延长至2025年7月12日,请各有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信息填报工作。 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并修订完善了《谈判药品续约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5年7月7日(星期一)17:00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们反馈。竞价沿用去年规则,将与定稿后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一并公布。电子邮箱:GJYBML@nhsa.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甲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邮编:100830附件:1.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3.谈判药品续约规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平竞争意见。 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5年7月6日24时前反馈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lnjgzcc@163.com(邮件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中医骨伤和中医特殊疗法4类医疗服务立项指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医疗机构: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中医特殊疗法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我省规范整合现行护理、产科、中医骨伤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整合护理类项目22个、产科类项目30个、中医骨伤类9个和中医特殊疗法类项目6个(附件1);明确相关立项指南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波动式气垫预防压疮加收”等69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疗保障局。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将“特级护理”等56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特级护理”等42个项目为医保甲类,“分娩镇痛”等14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三、相关要求(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护理、产科、中医骨伤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本通知自2025年8月 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辽宁省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辽宁省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3.辽宁省取消69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 日(主动公开)抄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 月 日印发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管各医疗机构: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要求,我省规范整合现行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项目26个(附件1);明确项目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普通透视(胸)”等158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该类别医疗服务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保局。(三)完善手术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取消“同一切口多个手术加收60%”价格政策,经同一切口做多个手术时,按各手术项目价格之和计费。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将“甲状腺摄碘131试验”等21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甲状腺摄碘131试验”等4个项目为医保甲类,“X线摄影成像”等17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三、相关要求(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本通知自2025年8月 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辽宁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辽宁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3.辽宁省取消158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主动公开)抄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月日印发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公立、军队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4-1)》等文件精神,现就执行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的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的中选结果,具体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5年7月31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按照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统一部署执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点选配送关系。各中选企业请于7月22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点选或变更操作,每个片区可选择一家配送企业专用于配送中药饮片产品。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招标管理”模块进入→选择“配送方案结果管理”→申报企业于“中药饮片配送方案维护”菜单进行配送关系点选→配送企业于“中药饮片配送方案确认”菜单完成配送关系点选确认→双方于“中药饮片配送签约管理”菜单完成配送协议签约。 (二)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7月24日至7月28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三)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7月29日至7月31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按照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入院。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二)保障质量和供应。中药饮片中选企业是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所提交样品质量保障中选产品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加强采购供应监测。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福建)供应清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推动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4-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二)品种范围。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品种清单(详见附件)。二、采购周期本次采购周期自2025年8月1日起计算1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三、工作安排(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5年7月7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中选企业自主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在中药饮片招标管理-配送方案结果管理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二)配备及供应保障。各医疗机构于2025年7月8日至7月31日登录招采子系统,与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同时,在执行日前需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并及时开展采购,不得延误。(三)预付周转金。各医疗机构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招采子系统预付周转金板块,申请该批次预付周转金,未申请视为放弃。(四)保障生产供应。采购过程中,若中选供应企业不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或供应质量标准不达标的中药饮片,致使采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中选产品清单中自主选择价格适宜的中药饮片。(五)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24号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签订三方协议内容,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六)完善支付政策。对医保目录内的中药饮片品种,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中选中药饮片以中选价格加成25%为支付标准;未中选中药饮片以相应规格等级最低中选价格加成25%为支付标准;销售价格低于相应中药饮片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四、工作要求(一)使用占比规定。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确保采购期内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使用量应高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二)加强执行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供应监测,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生产供应情况,协调沟通供应保障问题。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的实际执行情况。(三)加强部门协同。医保、卫生健康、药监等要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做好中选中药饮片流通、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工作。附件: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品种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