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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关于推动集采结果稳妥有序落实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市医药采购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集采全流程管理,切实坚持“为用而采”,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履行“带量”的核心要求,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共同研究推进我市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协商处置集采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集采结果主体责任落实参与集采的各定点医药机构是落实集采结果的主体,应积极推动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确保中选结果执行3个月内进院采购。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不断提升中选药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在处方点评、耗材合理使用方面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大量不合理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建立结余留用资金使用分配机制,主要用于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待遇。鼓励国家医学中心、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完善用药指南,组织开展集采中选产品真实世界研究,为合理优先使用提供科学引导。医药产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作为中选产品供应方,应严格落实医药产品生产、经营、药物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主动接受药监部门监督检查。要严格强化医药产品生产企业履约责任,中选结果公布后应及时组织货源,统筹做好生产、配送工作,及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采购合同,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以及拒绝履行采购合同导致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或提请集采牵头部门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二、强化集采结果落实全流程管理(一)及时组织签订采购协议集采中选结果产生后,市医药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根据采购平台数据,开展对我市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问题排查,市医保局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各区医保局督促辖区机构做好采购协议签订、中选产品入院等工作。对执行“一品两规”的医疗机构,在选择中选药品以外的同通用名其他药品进院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中选的备供企业药品。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二)健全常态化监测评价机制市医保局指导市医药采购中心依托采购平台,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定点医药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对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采购量比例超出相关文件规定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按季度出具完成情况报告,指导各区医保部门督促辖区医药机构及时履约。对医药机构订单响应不及时、配送率明显偏低、医药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产品,主动预警,并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按规定开展失信评级,情节严重的按集采标书相关条款实施惩戒。探索建立集采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评分管理机制,根据市医药采购中心采购平台监测数据,结合定点医药机构书面反馈的供应配送问题,对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用于信用评价、接续采购。(三)优化集采考核,不搞“一刀切”加强集采考核,将医药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考核中,每个采购年度结束后,统筹推进考核等相关工作,确保在下一年度内完成。各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要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因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因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定点医药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各定点医药机构可向市医药采购中心提交申请说明,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后,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或将备供企业产品视作采购中选产品纳入实际采购量考核。(四)加强集采产品挂网价格管理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应在市医药采购中心平台及时挂网并调整价格,中选企业新增补的集采品种应按中选药品的差比价关系确定挂网价格。做好非中选药品和耗材挂网及价格管理,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最高挂网价的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对于将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市医保局将公布相关情况,提醒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和使用,市医药采购中心约谈、督促中选企业约束代理商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五)畅通集采问题收集反馈渠道市医保局强化供需对接,指导市医药采购中心完善采购平台功能,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线上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供应问题收集反馈渠道。支持定点医药机构主动应用系统供应管理功能或者书面反馈中选产品供应问题,市医药采购中心在收到定点医药机构书面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做好问题回应,个别复杂难题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难以推进解决的问题,可提交市医保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逐步提高集采问题应对处置效率,对于流行性疾病发生时,确实出现集采产品短时间需求激增的,市医保局督促中选企业优先供应主供地区,并充分挖掘备供企业以及本地区非主供、非备供中选企业供应潜力,做好集采产品供应工作。(六)持续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提高资金运转效率,赋能医药企业健康发展。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正向激励。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耗材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应结合耗材采购成本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体现劳务付出。(七)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说明集采政策的逻辑内涵、考核要求、结余留用与支付方式改革等内容,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三、健全集采工作会商机制,协同推进行业综合监管。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共同研究推进我市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协商处置集采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会商处置机制由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依托工作例会、信息通报、联合处置等制度开展工作。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可参照市级会商机制,完善本区集采工作会商处置制度,依职责共同推动集采工作有序落实。(一)工作例会制度会商处置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原则上可与“三医”药品医疗器械共享信息联动机制会议同步召开,各成员单位也可结合集采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召开会商处置会议,及时解决相关事项。(二)信息通报制度市医保局负责通报各项集采工作推进情况,在制定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政策、采购规则时,可商请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提供意见和建议;集采执行中,定期通报定点医药机构采购执行情况。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通报公立医疗机构集采执行中出现的药品、耗材使用问题,鼓励医疗机构开展针对集采药品的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并通报研究结果。市药监局负责通报发现的集采中选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不符合生产、经营或药物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质量抽检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三)联合处置制度三部门建立联合处置制度,在依职责处置集采有关问题的基础上,联合处置应对涉及多部门的问题,市医保局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医药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对供应不及时不稳定的企业按照采购文件予以处置,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行为的医药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失信评级。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做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执行的督促、推动和联合约谈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绩效监测。市药监局加强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质量抽检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开展综合研判,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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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集辽宁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改革三年(2026-2028年)行动计划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全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我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辽宁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改革三年(2026-2028年)行动计划》,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至6月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电子邮箱:lnyyfwc@163.com(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收,邮政编码:11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衷心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关于印发辽宁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改革三年(2026-202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医疗保障局:为持续深化全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我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省医保局制定了《辽宁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改革三年(2026-2028年)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6月17日抄送: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辽宁省职工医保门诊支付方式改革三年(2026-2028年)行动计划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建立健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建立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相适应的医保支付机制为目标,利用2026-2028年3年时间,全省从职工医保开始审慎推进在总额预算下的多元复合式门诊付费改革工作,通过推进“总额控制、单元付费、系统管理、完善机制”等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我省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升门诊服务质量,规范门诊诊治行为,促进医疗、医保和医药协同发展治理。(二)总体安排。按照“选定方式、模拟测试、实际付费、扩大范围”的路径启动改革。自2026年下半年开始,各市要认真开展数据测算并组织专家论证,选择符合实际的职工门诊支付方式在小范围开展试点。要优先选择信息化程度较高、管理水平较好、配合支持力度大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在沈阳和大连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其他城市在2026年底前要完成启动改革所需的前期调查研究、基金运行分析、支付方式选择、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2027年底前,各市要完成门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案的制定和信息系统的开发上线;2028年底前,各市要启动职工医保的模拟付费运行,条件成熟的市可开始实际付费,逐步形成符合辽宁实际且广泛认可的门诊支付方式,稳步扩大实施范围。二、工作任务(一)科学编制门诊预算。各市要严格落实预算管理规定要求,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合理编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总额预算指标。鼓励各市根据医疗机构服务特点、区域规划等分级分类制定基金预算,着重做好季度以及医疗机构的基金总控,并确定普通门诊统筹风险调节金预留比例(5%-10%之间),用于门诊特例单议等费用的清算工作,可视基金整体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比例。年度门诊医保基金预算确定后,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布。(二)提升门诊数据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4〕16号)要求,加强病案质控,不断提高门诊病历的诊断完整性和准确性。有条件的地市可以采用ICPC门诊诊疗字典库,持续推进门诊电子病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并上传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准确填报门诊病历信息,为开展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奠定基础。(三)合理设置付费要素。各市要在门诊总额预算下,根据医疗资源消耗、临床诊疗特点等,采用适宜方法测算费用,合理确定医保门诊付费单元。持续完善门诊总额控制办法,可将门诊项目、病种、床日等付费单元,转换为一定的权重或者点数,细分到每个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总额控制管理。试点初期应充分考虑各医疗机构间门诊患者疾病严重程度差异、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资源消耗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医疗机构的费率、系数,数量要能够满足付费需要。可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组(治疗方式)等服务单元开展固定费率的门诊结算。原则上应将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统一进行打包付费,除门诊诊查费、高值药品和血液制品外其他药物(包括中药饮片)不再单独付费。对门诊手术或其他治疗性操作,优先采取预付费模式下的固定权重费率,不可简单化或“一刀切”将所有门诊病例全部纳入浮动费率法或点数法支付范围。付费要素的设置要向疑难重症和新药新技术倾斜,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保障重症的收治。(四)健全门诊支付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以病种(组)、权重(分值)、费率(点值)、系数等指标体系为重点的门诊付费管理系统以及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通过医保正向激励,引导定点医疗机构杜绝浪费、降低成本,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制定合理的结算清算办法及高低倍率病例认定标准,将职工门诊年度合规医疗费用总体支付率控制在120%以内,适当向地方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医疗机构或重点科室倾斜。各市可根据需要建立门诊预付金制度,对积极支持配合门诊支付方式改革的医疗机构预付1个月左右的预付金,同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化验。(五)强化门诊监督管理。各市要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分析评价基金运行情况和使用效率,结合门诊付费改革进程适时调整,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持续优化完善门诊费用监管信息系统、医保服务协议、门诊付费审核流程、考核办法,加强对推诿患者、转嫁费用、分解诊疗、多次诊疗合并结算等行为的监管。三、配套机制(一)探索门诊特例单议。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实际择机建立门诊特例单议机制,对于超出普通门诊医保支付标准一定倍数以上的病例予以单独支付。可参考住院特例单议做法和经验,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病例,包括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收治的医疗费用相对较高病例。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专家按季度或年度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医保规定的病例费用据实结算(按项目付费)。同一参保人在一个治疗周期(3至7天)内能够合并至一个支付标准相对最高病种(病组)的,可不纳入高倍率费用结算。特例单议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年度结算病例的1%-5%之间。(二)开展门诊协商谈判。通过协商谈判,完善门诊预算总额、权重、分值、系数等支付要素的设置,解决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医疗机构收治患者客观存在的医疗费用差异问题。实施门诊慢特病(高血压和糖尿病)按人头付费改革的,可以基层医疗机构和县域医共体为主体,通过协商谈判确定支付标准。对儿科、中医门诊优势病种等科室(病种),以及手术操作等适宜在门诊开展且能有效减少患者住院的病种(病种),可谈判协商确定具体付费办法。四、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要充分认识门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积极发挥“三医”协同工作机制作用,形成部门合力。各市医保部门要成立改革试点工作组,设置改革专班和具体工作人员,由主要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各市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时间安排及具体工作,在10月底前报省医保局备案。有困难的地市可先对糖尿病、高血压等门诊慢特病开展按人头付费改革。按照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尽快做好门诊付费前医保信息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定期开展交流培训,做好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二)抓好改革协同。各市要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主动邀请临床医学、医保管理、统计分析、药学等方面的专家参与改革并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中的参与度。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及时准确上传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各市要建立面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积极沟通协商,推进门诊和住院支付的协同,不断提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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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外周血管介入导引通路等7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持续推进医用耗材治理,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巩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工作安排,现就执行外周血管介入导引通路等7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  1.河北省际联盟外周血管介入导引通路、血流导向密网支架、颅内球囊扩张导管和外周血管球囊扩张导管等4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2.重庆省际联盟腔镜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  3.内蒙省际联盟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3)。  4.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年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4)。  (二)医疗机构范围  我省参与报量和使用的医疗机构。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二、执行时间  2025年7月1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河北省际联盟外周血管介入导引通路、血流导向密网支架、颅内球囊扩张导管和外周血管球囊扩张导管等4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协议采购量按照《采购文件》中相关规则确认的约定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1)。  (二)重庆省际联盟腔镜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协议采购量按照《采购文件》中相关规则确认的约定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2)。  (三)内蒙省际联盟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1年,协议采购量按照医疗机构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实际申报采购需求量 的 80%确定。  (四)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年中选产品采购周期按照青海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冠脉扩张球囊、留置针、弹簧圈等三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青医保局函〔2023〕143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年协议采购量按照医疗机构在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填报的第三年续签采购量为准。  中选结果自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首年采购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首年度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到期后未开展接续采购的继续按本通知执行。采购周期内,如采购品种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政策。  四、采购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  省药品采购中心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平台信息维护和购销协议设置工作,按中选价格挂网,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省药品采购中心对未按要求完成产品配送关系建立的相关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工作。  (二)签订购销协议  参加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由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三)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自执行之日起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以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可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年度内,如出现医用耗材供应保障不足的情况,剩余协议量医疗机构可选择采购其他能够保障供应的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视同为完成协议量。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五)确保中选产品供应  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及时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中选企业应保持带量采购前后服务供给的延续性,按不低于集采前水平提供配套设施及相应伴随服务,以保障正常临床医疗工作开展。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  (六)实行货款直接结算政策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实施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  (七)加强监测和监管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中选产品配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进度等进行动态监测,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中选产品在履行合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采购执行的,由签订购销合同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附件:1.河北省际联盟外周血管介入导引通路、血流导向密网支架、颅内球囊扩张导管和外周血管球囊扩张导管等4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及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     2. 重庆省际联盟腔镜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     3. 内蒙省际联盟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     4. 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年中选产品清单及续签采购量明细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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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五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补充中选产品的通知(四)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江苏省第五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三)》第三条的有关要求,现将经公示的补充中选产品信息予以公布。补充中选产品不参与集采分量,中选结果自2025年6月30日执行。附件:江苏省第五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补充中选结果公布(四)江苏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6月2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静脉留置针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为做好重庆市牵头的静脉留置针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二)品种范围。静脉留置针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二、采购周期本次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自2025年7月30日起执行中选结果。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请各医疗机构在落地前提前按照中选价格采购备货,确保2025年7月30日起我区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三、工作安排(一)中选产品挂网及配送关系维护。请中选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中选产品信息直接导入招采子系统。中选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在2025年7月10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二)签订购销合同。请各医疗机构于2025年7月11日至7月29日登录招采子系统,与有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三)预付周转金。请各医疗机构于2025年7月30日完成该批次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并于8月25日前在招采子系统预付周转金板块,申请该批次预付周转金,未申请视为放弃。(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2倍(含2倍)以内的,以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以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11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在两年内渐进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至不超过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自付。(六)其他配套政策。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结余留用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工作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部门责任;要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督;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附件:静脉留置针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6月1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关于公布2025年4月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监管品种名单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企业、各医疗机构:根据《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药械重点监控监管工作规范》以及本市全面议价挂网相关文件的要求,本市进一步加强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的监管工作。现公布2025年4月挂网公开议价超“黄线”、未通过公允性评估、重点监控药品幅度靠前且有一定采购金额的品种,具体情况见附件。公布品种仅作为提醒,请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以及阳光平台“红黄绿线”议价实时提醒信息合理议价,既保证临床需求,又避免不合理调价,采购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特此通知。附件:1、新申请超“黄线”品种2、原在库超“黄线”品种3、未通过公允性品种4、重点监控品种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6月17日

    医保准入 / 目录 上海市
  • 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加强工作协同,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按照《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至6月2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邮箱nmypcg@163.com,邮件标题统一为“单位名称+内蒙药品挂网规则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417-4908343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6月19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征求意见稿)为完善药品挂网规则、优化挂网服务,规范药品挂网价格管理,按照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共同印发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结合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一、基本要求(一)申报主体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二)申报内容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统称“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性负责。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工作。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药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但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可应急采购,完成采购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盟市医疗保障局报备。(三)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挂网规则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采购,采购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生育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国家或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进度逐步按照阳光挂网采购方式规范。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四)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药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挂网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二、药品常规挂网(一)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1.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且至少有三个省份已挂网,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2.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二)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2.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3.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60%。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4.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三)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2.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3.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60%。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4.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四)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1.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2.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3.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五)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1.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2.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3.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三、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一)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不高于现场竞价时的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企业应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按照不高于申请明确的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采购。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需符合上述常规品种挂网规则。(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在供应地区(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三)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在集采省份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集采中选药品在联盟范围内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集采中选药品在联盟范围外地区,按上述常规品种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四)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四、挂网药品管理(一)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实际采购价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二)规范管理药品撤网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药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三)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对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低价药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药品,请慎重采购”。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五、已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已挂网药品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对已挂网药品,在其他省份出现新的低价,企业需在一个月内申请联动调整挂网价格。对未按要求联动最新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低价的药品,一经核实暂停交易资格。同厂牌规格剂型包装间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对于谈判、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集采中选(含续约)药品非供应我区的按集采相关要求调整挂网价格;其他药品按照上述挂网规则进行价格治理,逐步推动形成合理公允的挂网价格。六、加强监测监管加强药品挂网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流程中,挂网申报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强化监测监管,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药品,采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对大量采购挂网价格高于风险标识价格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开展网上议价采购规则。七、其他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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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执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ZCYLM-2024-1)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ZCYLM-2024-1)中选结果在本市平稳执行,根据《关于本市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4〕1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中选药品使用管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市药事所将于近期推送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ZCYLM-2024-1)本市中选药品相关信息,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落地相关工作,提前做好采购和执行准备。二、采购周期及采购协议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采购量等相关内容。各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采购周期内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继续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保证在采购周期内足量供应中选药品,除遇国家及本市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三、其他相关药品的采购管理对于同药品名称下已在本市采购平台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的药品,按与中选企业报价代表品符合差价比价关系进行挂网价格管理;对于未中选药品挂网价格管理按照本市发布的药品挂网操作办法执行。四、其他事项中选结果执行后,市药事所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和协议量完成情况开展监测等工作。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4-1)》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执行。附件: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ZCYLM-2024-1)中选品种供应清单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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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不断提高药品挂网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采购市场和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医保局组织起草了《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6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sxyyjgzbcg2018@163.com,请在邮件中注明“山西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采购征求意见”字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6月18日  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不断提高药品挂网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采购市场和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要求  (一)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二)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保招采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省医保招采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确保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码等工作。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三)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除上述药品外的其他药品均须由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对于在全国其他省份首发挂网且自评结果较好的创新药,采取省域间同等支持方式,优化阳光采购挂网流程,促进创新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应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医药机构严格按有关部门规定规范采购。  (四)药品挂网计价单位  1.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2.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  3.膏剂(软膏、乳膏、贴剂)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二、药品申报挂网  省医保招采平台挂网药品分为“常规挂网药品目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国家医保竞价药品目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四类。企业可通过省医保招采平台申报挂网模块进行申报。  (一)常规药品挂网  1.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2)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3)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2.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过评同通用名药: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3)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4)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3.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过评同通用名药: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3)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4)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4.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2)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3)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5.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2)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3)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6.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7.价格联动要求  新增挂网药品需提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以下简称“京津冀”)三省市挂网价及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其中若无天津平台基准价或限定价的,可提供中部其他五省(河南、湖北、安徽、湖南、江西)至少一个省级平台的挂网价格。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  如新增挂网产品为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未中选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上海市梯度降价”结果。  (二)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申报挂网需提供“京津冀”三省市挂网价及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其中若无天津平台基准价或限定价的,可提供中部其他五省(河南、湖北、安徽、湖南、江西)至少一个省级平台的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以上“常规药品挂网”相关规定。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竞价目录药品未参与现场竞价的,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  (三)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  1.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集采协议期内,中选产品在我省属于主供和备供的,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在我省属于非主非备的,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鼓励非主非备中选产品以不高于中选价申报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2.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集采协议期内,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内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且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挂网。我省未参加的联盟集采中选产品,鼓励以集采中选价在省医保招采平台常规药品目录内直接挂网,否则,按我省常规药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3.省级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集采协议期内,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具体挂网采购工作按照各批次省级集采文件要求执行。我省未参加的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鼓励以集采中选价在省医保招采平台常规药品目录内直接挂网,否则,按我省常规药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四)短缺药品挂网  列入国家及我省《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企业可提供“京津冀”三省市挂网价及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以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对在北京市医保招采子系统已挂网,但无价格信息的国家短缺易短缺清单内药品,企业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报直接挂网时可另外提供其他中部五省(河南、湖北、安徽、湖南、江西)至少一个省级平台的挂网价格作为补充。  三、挂网药品管理  (一)挂网药品价格动态调整  我省医保招采平台挂网的药品,若挂网价格高于该产品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以及挂网价格明显超出该产品市场价格的,企业须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保持我省医保招采平台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全国其他省份,不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价格。  (二)集采协议期满药品管理  鼓励集采协议期满中选产品继续以中选价格在我省医保招采平台挂网供应,可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继续挂网。如出现新的全国最低挂网价(包括中选价),企业须在30日内主动申报以全国最低价调低挂网价。如企业不接受以中选价或全国最低价继续挂网,可申请取消该产品平台挂网资格。  (三)国家谈判及竞价协议期满药品管理  国家谈判及竞价药品协议期结束,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相关药品保留原挂网价转入“常规挂网药品目录”,药品价格实施动态调整。如企业不接受,可申请取消挂网资格。  (四)备案采购药品管理  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备案采购,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备案采购作为临时性措施,应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实行“一药一备案”“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  (五)实际采购价格登记管理  省医保招采平台药品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最高限价,鼓励医疗机构在省医保招采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省医保招采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实际采购价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数据归集方面应在挂网价格之外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以及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  (六)挂网药品退出管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程序暂停挂网:涉及专利权、经营代理权纠纷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挂网相关材料以及未及时联动外省最新、最低有效挂网价格的;符合暂停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程序撤销挂网:企业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药品注册证被吊销,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医药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的;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符合撤销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  (七)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省医保招采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省医保招采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要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八)已挂网药品价格管理  对于目前省医保招采平台已挂网药品的价格治理,将参考全国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相关要求有序开展。相关企业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主动开展药品挂网价格自查自纠,及时提交调价申请,规范相关产品在我省医保招采平台的挂网价格。  (九)提升平台服务能力  加强药品挂网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挂网申报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善药品挂网采购监测分析,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升责任感和敏锐度,对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采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持续推进业务流程的标准化、数据处理的精准化、管理方式的智能化,提高服务效率,实现“高效办”,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药品采购、使用及供应管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须通过省医保招采平台进行采购,做到“应采尽采”,严禁平台之外交易。要严格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的全流程,落实“带码采购”有关要求,按订单明细收货,做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数量、药品价格与平台采购订单信息一致,杜绝虚假、不实订单。  (二)各企业要如实填报申请挂网材料,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申报联动价格,确保药品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供货企业要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确保临床使用需求。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强化人员管理,杜绝失信行为,遵章守制,诚信经营。  (三)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对企业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料、产品资料、价格申报材料等)是否齐全完整进行核验,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监管,及时通报网上集中采购情况,规范采购价格、采购比例,保障临床使用。要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医保基金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惩戒。  五、其他  本规则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后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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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暂停部分耗材采购资格的通知

    各医药机构、各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外省市价格信息核实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下企业在招采子系统上维护产品外省市价格过程中经核实存在瞒报情形,我所从2025年6月20日24时起暂停部分耗材采购资格1年,详见下表。特此通知。序号耗材统编代码品名注册证号规格计价单位企业1C14231422900000065960000011一次性无菌旋塞国械注准20153141942三通,旋芯颜色为红色个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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