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部分体外诊断试剂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降价变更汇总表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2025年7月24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直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我省跟标的京津冀“3+N”联盟带量采购、三明联盟带量采购、京津冀(天津)集采药品中选结果于今年6月30日到期。目前牵头省份还没有新的中选结果,且部分品种与国家第十一批集中带量采购目录重复,为避免协议期内中选结果重复执行,拟将原中选结果延续半年至今年12月31日。我省新的采购周期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三方协议签订日期2025年7月24日至7月31日零时止。三方协议约定量为上年该药品实际使用量80%的一半。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同质量层次价格低或较低的药品签约。门诊统筹药店根据需求需报量并签订三方协议,企业需按照协议量保障供应门诊统筹药店。附表: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7月23日
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北京市医保局《关于在本市执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组织血透类相关医用耗材开展网上确认报价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产品范围按照《通知》要求,需执行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动静脉瘘穿刺针、透析用留置针、血液净化装置体外循环管路、血液滤过器类等医用耗材。二、报价时间2025年7月22日9时-7月24日12时。三、报价方式请各相关企业登陆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带量采购-带量采购项目列表”菜单,选择血液透析项目阶段为“产品报价” 并点击“【详情】”按钮,进行报价。四、相关要求(一)招采子系统以京津冀“3+N”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为报价限价,同一产品报价不得高于限价。(二)企业须按照《通知》要求,同一产品(不区分有无报价限价)均应以不高于京津冀“3+N”联盟等现行各省级血液透析类相关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最低价,在招采子系统进行报价,成功报价产品将纳入本市集中带量采购管理,并按相关政策执行中选结果。(三)无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产品暂不纳入中选产品范围,无需参与本次确认报价。遇有外省新增部分中选产品,企业可按我市相关要求进行调价等工作。(四)2025年7月25日招采子系统将统一调整产品价格。8月1日起,各有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招采子系统中选结果执行中选价格,实行网上采购。7月25日至8月1日过渡期内,企业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完成调价等相关工作,并做好备货准备,保质保量供应医用耗材。附件:关于在本市执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2025年7月21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调整通知如下(具体情况详见附表),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调整表 2.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调整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21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有关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现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第二采购年度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第二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2.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5年7月18日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对我省现行放射治疗类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整合规范,现予公示。 公示期从202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7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联 系 人:郭晓东 联系电话:0351-6819608 电子邮箱:sxyyjgzbcg2018@163.com 附件:1.拟调整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拟调整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拟取消原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4.拟取消原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5.规范部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江苏省第五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三)》第三条的有关要求,现将经公示的补充中选产品信息予以公布。补充中选产品不参与集采分量,中选结果自2025年8月1日执行。 附件:江苏省第五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补充中选结果公布(五)江苏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21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近期,收到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和部分集采牵头省份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来的《关于集中带量采购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按照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涉及我省部分中选药品变更信息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附件:部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信息更新表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5年7月18日
湘医保函〔2025〕42号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LM-HD2024-01、02、03、04,以下简称《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省际联盟(河北)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其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产品范围。省际联盟(河北)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详见附件1)。 二、采购周期和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本次省际联盟(河北)集采采购周期为2年,自2025年8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省际联盟(河北)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一协议年度执行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后续协议年度按自然年度执行。采购周期内,协议一年一签。采购周期结束后,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 (二)协议采购量。年度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河北招采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tps-local/rpup-login)确认的协议采购量,首年度协议采购量按年度协议采购量的*5/12进行折算(详见附件2)。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产品挂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产品范围统一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下同)做好数据准备工作。相关企业于2025年7月20日之前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完成企业注册与认证工作,7月25日起开始进行配送方案设置,确保8月1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订单数据,确保执行之日起我省患者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二)签订带量采购协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要督导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于2025年9月1日前,按流程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及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 (三)保障产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中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前期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产品配送到位。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后,中选产品原配送关系将自动清空,请相关企业自行妥善处理好双方间相关事宜。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数量控制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通过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每个中选企业产品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年度内,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数量不得少于同类产品采购使用总量的80%。若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联盟集采文件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需在执行之日开始后三个月内报省医保局,经核实后,合并执行原协议低价。在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同类其他产品。医疗机构(含为医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环节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五)加快货款拨付结算。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按《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6号)实行直接结算。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要严格执行货款结算要求,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耗材使用的次月底,切实降低中选产品交易成本。 (六)做好配套政策衔接。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我省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供应保障的监督管理,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地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及货款结算情况开展监测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等行为,以及相关手术总医疗费用变化情况,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评估。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相关手术总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暂缓或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联系人:李娜 联系电话:0731-84900380 附件:1.省际联盟(河北)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招采子系统公开发布,详见电子版) 2.湖南各市州、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省际联盟(河北)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协议采购量汇总(在招采子系统公开发布,详见电子版) 3.湖南各市州、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省际联盟(河北)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协议采购量明细(点对点发放给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不予公开,详见电子版)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21日
根据《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挂网申报的通知》(湘医保函〔2025〕31号)要求,各相关企业于7月1日至10日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管理系统”)完成了药品挂网申报工作,部分已挂网中成药生产企业完成了日均费用申报工作(我省参加湖北三个批次的中成药集采中选产品日均费用以湖北省发布为准),现将产品申报信息分类公示,并对后期工作进行明确如下。 一、价格公示药品。本次新申报化学药(含生物类似药)(药品清单详见附件1)和中成药(药品清单详见附件2)按限价确认后挂网,若企业申报价格高于限价,在确认环节可将申报价格调整至不高于限价。 二、未如实申报全国最低价药品。经与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比对发现部分药品未如实申报同价格形成方式的全国最低价,本次不受理其申报(关联医保编码、申报企业、注册证明号等信息)(药品清单详见附件3),并按《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4〕13号)相关条款予以处置。 三、无效申报药品。部分已挂网药品重新申报,视为无效申报(药品清单详见附件4)。 四、暂停挂网药品。截至2025年7月15日未在招采管理子系统按要求填报日均数量(日均费用)的已挂网中成药(药品清单详见附件5),若公示结束时仍未填报日均费用,则予以暂停挂网。暂停后至8月29日17时前企业仍可填报日均费用(具体操作流程见系统首页右下角“帮助文档”栏目中的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挂网申报操作指南“已挂网中成药部分”),省采购平台定期对已填报日均信息的药品进行恢复挂网。逾期则按重新申报进行限价挂网。 五、已挂网中成药日均费用申报情况。已挂网中成药按生产企业填报的日均费用予以公示(药品清单详见附件6)。产品确实无法计算日均费用的(剂型见附件7),可不申报日均费用,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折算比价。用法用量与体重相关的药品,成人按60公斤标准体重计。 价格确认流程:相关药品生产/代理企业可进入招采管理系统的【药品招标管理】-【价格联动管理】模块的【西药中成药】页签,在【待确认】页签下找到相应产品,点【编辑】进入详情,填报不高于最小包装挂网限价的最小包装挂网申报价格,最后点【保存并提交】按钮完成确认,确认后各相关企业应于1个月内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以供医疗机构采购。 公示期为2025年7月18日至7月25日17时。如有异议,请于7月25日17时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投诉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投诉模块递交,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投诉或公示期后的申诉视为无效申投诉,不予受理。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产品,按确认的价格挂网;对涉及申投诉产品按申投诉处理意见处置。 附件:1.新申报化学药(含生物类似药)公示清单 2.新申报中成药公示清单 3.未如实申报全国最低价药品清单 4.无效申报产品清单 5.拟暂停挂网药品清单 6.已挂网中成药申报日均费用清单 7.可不填报日均费用的中成药剂型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