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调整通知如下(具体情况详见附表),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调整表 2.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调整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2025-12-17
2025-12-16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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