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CIO在线为您找到 4926 条相关结果
  • 宁夏关于公示心脏起搏器等六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数据比对结果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相关工作安排,我局对浙江省、重庆市、河南省、湖南省医保局牵头组织的省际联盟心脏起搏器类、神经介入微导管类、输尿管支架类、冠脉介入球囊类、高频电刀类、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信息与国家医保编码进行数据比对,现将比对结果予以公示。一、公示时间即日起至8月18日。二、申投诉处理(一)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https://nxyp.ylbz.nx.gov.cn/std/login.html),进入主页后,依次点击综合服务—申投诉管理—申投诉登记,选择浙江(心脏起搏器类、神经介入微导管类)、重庆(输尿管支架类)、河南(冠脉介入球囊类)、湖南(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专用通道发起申投诉。申诉时请企业上传Excel内相关信息方便受理(具体可参照系统右上方帮助文档—申投诉操作手册—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申投诉管理操作指引企业端)。(二)此次申投诉提交时间截止8月18日18:00。三、注意事项(一)请企业对照公示数据进行核查,将变更前后的相关数据填写至申投诉中的excel表中,并上传至系统,便于受理核实。(二)对未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或信息不全的企业,将不予以受理。(三)企业提交申投诉后,经核实和数据比对后,将对比结果目录予以公布执行,具体执行时间请企业自行关注后续补充公布通知。四、联系方式业务咨询:0951-5166970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CA技术支持: 4007188588附件:附件1: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信息与国家库数据比对结果目录.xlsx附件2:神经介入治疗微导管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信息与国家库数据比对结果目录比对结果目录.xlsx附件3: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信息与国家库数据比对结果目录.xlsx附件4: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信息与国家库数据比对结果目录.xlsx附件5: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信息与国家库数据比对结果目录.xlsx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1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甘肃省关于公布2026年第十五批医用耗材企业和产品新增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按照我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申请,现对新增挂网的42家配送企业、862个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1032个产品(组件)和信息变更的10家配送企业、655个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87个产品(组件)(见附件)予以公布。公示期为2026年8月13日至8月17日。公示期内接受申诉质疑,请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申诉质疑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档发送至gansuhczb@163.com,所有申诉和质疑均应上传真实充分的佐证材料,否则其申请无法予以支持。公示期无异议的自2026年8月18日起执行,有异议的暂不执行,具体结果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查看,不再另行发布通知。业务咨询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休息。业务咨询电话:0931-2909193、2909385监督电话:0931-8127072(省医疗保障局)附件:1.申报企业信息表.xlsx 2.申报产品信息表.xlsx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8月1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 天津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疝、甲乳类和病理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区卫健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论证,现将规范疝、甲乳类和病理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情况通知如下:一、规范现行疝、甲乳类和病理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废止现行价格项目251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三、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本通知自2026年8月20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规范疝、甲乳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2.规范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3.规范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4.废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5.疝、甲乳类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6.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7.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8.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可另收费物耗清单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2026年6月24日附件:附件1-8:规范疝甲乳、病理、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pdf

    医保准入 / 物价 天津市
  • 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医药机构,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为加强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配送服务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7月31日呼和浩特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规范企业供应配送行为,切实保障各级医药机构的用药用耗需求和供应稳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及《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6〕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配送企业,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和三明采购联盟(全国)“呼市专区”(以下简称为“两平台”)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业务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和配送企业。生产企业是指在“两平台”挂网交易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用耗材注册人(备案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通过“两平台”,在我市开通配送权限满三个月及以上的配送企业,含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第四条  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主动接受市医药采购中心的管理和考核。第二章 配送企业申报及备案管理第五条  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资质要求,信用良好、服务意识强,并具备足量、及时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物流能力及应急保障能力的配送企业,可按我市配送企业报名工作通知进行申报。第六条  配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是指配送企业拟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进行的备案。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及城际互认未在呼和浩特地区报名的配送企业,应按时向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进行备案。第七条  备案按年度受理,备案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份全部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当年报名的配送企业无需备案。第八条 已备案的企业名单将在审定后进行公示。未按要求备案配送企业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第九条  配送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已生效的配送关系履行配送责任,因自身原因造成无法配送的,视为违约。第三章  配送流程管理第十条  配送企业应及时确认医药机构发送的采购订单并组织配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除不可抗力外,对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不论医药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数量和金额多少,应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到位,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医疗机构供应稳定,原则上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6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72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医药机构有权要求配送企业承担误期赔偿费、终止协议等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配送企业应通过“两平台”开展配送业务,据实填报配送数量、产品批号等信息,确保所配送产品的医保编码、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与网上采购订单信息一致。第十二条  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配送企业应具备覆盖我市所有医药机构的配送能力。中选企业自行配送的,原则上只能配送本企业产品。第十三条  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不得违反效期的相关规定。配送的每一批产品应附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要求及破损产品,医药机构有权拒绝接收。配送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及时更换,不得影响医药机构的临床使用。配送企业免费提供相关伴随服务。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应做到货票同行,符合“购销三方协议”要求,原则上第二票票据随货同行,且载明的信息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与付款流向、金额一致。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应有适量药品和医用耗材库存。根据医药机构报量需求、季节性用药用耗波动等做好保供预案。药品和医用耗材供求紧张或短缺时,应积极主动协调货源,确保临床供应。第十六条  配送企业应严格按照集采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规格、型号和价格向医药机构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医药机构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仍按中选价配送,直至协议期满。第十七条  配送企业因协议到期、法律纠纷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配送的,应及时在“两平台”申请解除配送关系。第四章 配送考核和违约处理第十八条  市医药采购中心对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原则上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上半年考核,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考核实行量化打分,依托“两平台”数据及医疗机构评分,对订单配送到位率、三日配送率、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订单作废率、数据质量等指标进行考核,得出配送企业综合得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配送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分层应用。考核得分60分及以上、且符合备案要求的,纳入市医药采购中心统一管理。根据评价结果对配送企业进行颜色标注及公示。80分及以上的标注为绿色,推荐医疗机构选用;60-79分的标注为黄色;60分以下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标注为红色。考核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书面申请复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配送企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送《提醒函》,限期三个月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配送企业,取消其在呼和浩特市的配送资格。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呼和浩特市配送企业报名,原则上中选企业、医药机构不委托或选择其进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第二十条  限期整改的配送企业,应主动与合作的生产企业进行沟通告知。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密切关注配送企业的考核动态,选定的配送企业若存在被取消配送资格的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或建立新的配送关系,保障医疗机构的供应稳定。第二十一条  配送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的相关规定,经查询在“信用中国”平台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呼和浩特市配送企业报名。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一)在配送企业报名时提供虚假材料获取配送资格的。(二)被有关部门查处认定存在商业贿赂的。(三)不按规定供货、开票的,违反购销协议的。(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影响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的。(五)其它违约违规行为。第五章  相关职责第二十二条  市医药采购中心负责配送企业备案资料受理及审核、负责配送企业日常监管和考核评定及医药机构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配送企业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质量管理,严守配送规程。及时、安全、保质、高效完成配送订单,确保医药机构临床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供应。主动接受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监督管理,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协调,工作高效,严守规定。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按要求参加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或会议。第二十四条  医药机构应统筹规划,按计划精准下达采购订单,及时验收入库,严格按照“购销三方协议”相关规定核验票据,按时结算货款,对配送企业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等影响临床使用以及各类违规配送情况及时向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反馈,配合做好考核。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负责解释。附件:1.呼和浩特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备案表2.呼和浩特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配送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医药采购中心

    医保准入 / 集采 北京市
  • 湖南省关于规范整合心血管系统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地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对我省现行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规范和定价全省新增心血管系统价格项目129项、消化系统价格项目150项、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32项,修订现行消化系统价格项目3项、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2项,废止现行心血管系统价格项目173项、消化系统价格项目235项、物理治疗类价格项目64项。各市州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实际负担,合理测算确定本地区规范后的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物理治疗类项目政府指导价,且不得超过全省最高指导价。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通用项目,已在其他类别立项指南特定学科中单独设立价格项目的,优先执行特定学科的价格项目,其他立项指南都找不到对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方可按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且所有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重复收取辅助操作费。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有关项目价格、废止及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二、有关要求(一)协同配合,加强监管。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有序完成立项指南落地和调价工作,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价格行为,强化基金监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二)跟踪评估,积极应对。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实施立项指南对接及调价后,应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付变化情况,认真研究价格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三)稳步实施,防范风险。立项指南落地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预判,做好预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分析以及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立项指南平稳有序落地。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本通知自2026年10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附件:1-1湖南省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1-2湖南省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2-1湖南消化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2-2湖南省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2-3湖南省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3-1湖南省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3-2湖南省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3-3湖南省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26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湖南省
  • 第十一批国家集采、部分国家集采、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申诉和质疑结果公告

    当前位置 > 首页 > 通知公告 第十一批国家集采、部分国家集采、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申诉和质疑结果公告 信息来源: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阅读次数:329 各相关企业: 现将第十一批国家集采、部分国家集采、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申诉、质疑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诉、质疑结果 现已完成对《关于落实第十一批国家集采、部分国家集采、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中相关企业递交的申诉、质疑资料的审核,处理结果详见附件1。 二、公示时间 2026年8月11日至2026年8月17日,相关企业可对申诉质疑结果向我中心咨询,咨询后仍对申诉质疑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 三、投诉受理处理相关要求 针对采购平台审核公布的审核结果,认为采购平台对第十一批国家集采、部分国家集采、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申诉、质疑结果违反了有关招采政策及文件的,可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见附件4)要求向省医疗保障局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应填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见附件2)、投诉汇总表和投诉资料清单表(见附件3,递交时需提供U盘现场拷贝电子版),并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由授权人现场递交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企业)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3.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质疑(申诉)或评审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5.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厂址、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授权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投诉资料递交时间:投诉资料递交时间不限(8: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递交地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5楼508办公室(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 (三)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另行公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咨询电话: 0871-63886059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 附件1:申诉质疑处理结果.xlsx 附件2: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docx 附件3:投诉汇总表、投诉资料清单表.docx 附件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 ).pdf 2026年8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关于开展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十批)、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二批)、河南牵头十七省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基础库维护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布新增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信息的通知(二十二)》《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和阿比特龙等药品集采增补中选产品信息的通知(五)》《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河南省牵头省际联盟集采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第三批)》及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现开展相关新增中选药品基础库维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河南牵头十七省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三、操作步骤中选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点击“药品基础库”维护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在省际联盟属性内勾选“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河南十七省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对应批次。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维护药品基础库信息,点击“产品信息管理-产品信息变更”,补充维护省际联盟来源等属性。具体操作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首页-帮助文档-操作指引”。四、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附件: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河南牵头十七省药品联盟接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第十二批)

    各相关单位: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等有关规定,中选企业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增加规格包装、变更企业名称等信息,并仍视为具有中选资格。经核实相关企业申请材料,同意企业变更中选药品的有关信息。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做好信息衔接变更以及挂网和采购等工作。附表: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部分中选药品的信息变更情况(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6年8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上海市
  • 河北关于公布部分化学药品挂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药品挂网规则,经处理公示期间申诉情况,现将7月份符合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进行公布。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未及时申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件:1.2026年7月新申报符合挂网条件化学药品情况表2. 2026年7月不符合挂网条件化学药品情况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8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内蒙古关于公示2026年第八批医用耗材集中挂网产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4〕70号)要求,现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信息予以公示,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企业申报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信息。申报企业登录内蒙古医药采购网—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系统—动态调整管理查看信息。二、公示时间2026年8月11日至2026年8月17日。三、其他事宜(一)各有关企业若对公示信息及产品价格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佐证资料,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资料的不予受理。(二)递交方式企业可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耗材产品申报业务申投诉递交业务受理】递交申(投)诉材料。(三)企业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情况说明和相关清晰有效的佐证材料。(四)公示期间接到的申(投)诉材料集中处理,届时将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统一进行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产品将纳入自治区医用耗材产品交易库。附件:1.业务受理表2.法人授权书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8月1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内蒙古自治区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