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CIO在线为您找到 4926 条相关结果
  • 河北【2026/08/03】关于公布符合挂网条件中成药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依据我省中成药挂网规则,经企业申投诉并核实,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中成药公布并挂网。企业在外省出现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如挂网药品价格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的,一经查实,取消该药品在我省的挂网资格,并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件:符合挂网条件中成药公布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8月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内蒙古关于2026年第三季度申报鄂尔多斯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增补配送企业核验结果的公示

    各有关经营(生产)企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和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增补鄂尔多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函〔2025〕237号)有关要求,对2026年第三季度申请的增补配送企业资质进行核验,现将核验结果(见附件)予以公示:一、公示期限:2026年8月3日至8月7日。二、公示单位:鄂尔多斯市医药采购与基金结算中心。三、公示要求1.如有情况反映请以书面、电话或来人等方式向受理意见单位反映。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3.受理人员对反映人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对反映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公开的问题,将认真调查核实。四、申(投)诉电话: 0477-8583288  0477-8125352特此公示附件:2026年第三季度申报鄂尔多斯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增补配送企   业核验结果公示鄂尔多斯市医药采购与基金结算中心2026年8月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内蒙古自治区
  • 河南关于公示2026年8月通过绿色通道增补挂网药品的通知(一)

    有关药品企业:按照《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豫医保办〔2025〕61号)和我省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7月27日-2026年8月2日按照绿色通道申报挂网的药品予以公示。一、公示时间:2026年8月3日-4日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登录中心医药采购系统—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提交质疑材料。附件:2026年7月27日-2026年8月2日绿色通道申报药品清单.xlsx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湖南牵头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为持续推进医用耗材治理,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根据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我区将组织开展湖南牵头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协议签订主体(一)医疗机构。已报送采购需求且形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二)中选企业。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三)配送企业。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中选产品配送企业。二、采购协议签订的中选产品及价格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为高频电刀类、中性电极类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价格执行中选价格。三、操作程序(一)协议采购量内中选产品采购操作程序(2)登录方式: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凭账号密码自行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2.建立配送关系(1)中选企业以地(市)为单位勾选配送企业。中选企业勾选的所有配送企业,其配送区域叠加后应覆盖全区所有参加本次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2)配送企业对中选企业勾选的配送关系进行确认。配送企业一旦确认配送区域,原则上不得再修改。(3)医疗机构根据协议量,在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选择配送企业并分配协议量。医疗机构分配的协议量一旦确认,原则上不得再修改。3.协议签订顺序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在招采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签订顺序为【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依次响应。(二)协议采购量外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采购操作程序。医疗机构与各相关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方式与协议量内中选产品采购流程相同。医疗机构可在招采子系统带量采购专区采购。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产品应开展议价,保持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未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采购行为将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如遇国家或省级采购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要求执行。四、时间安排请各相关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于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8月20日内,通过招采子系统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执行时间:全区统一执行时间为2026年8月5日至2028年8月4日。三方协议签订后即可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须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企业主动申请或因价格治理下调中选价格,尚未执行的协议量按新价格执行。五、工作要求做好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是确保本次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顺利落地的重要环节,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要求完成。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并协调做好配送关系建立及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本次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工作,不得设置条件增加中选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确保中选企业产品正常使用。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西藏自治区
  •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国家组织冠脉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按照“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工作安排,拟开展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续约品种本次接续采购品种为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不含冠状动脉非药物洗脱支架。包含两类支架品种:1.冠状动脉药物洗脱合金支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材质为钴铬合金、铂铬合金,载药种类为雷帕霉素及其衍生物等国家药监部门正式批准用于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的药物。2.冠状动脉药物洗脱不锈钢支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材质为不锈钢,载药种类为雷帕霉素及其衍生物、紫杉醇、三氧化二砷等国家药监部门正式批准用于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的药物。二、采购周期本次接续采购周期自2026年8月5日至2029年6月30日。三、有关事项及要求(一)为确保本次续约工作平稳实施,请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自行登录(网址:https://ggfw.ylbzj.xizang.gov.cn/webPortal/),点击“登录入口”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于2026年8月5日至8月20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协议签订顺序为【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依次响应。第二年度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协议,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二)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相关医疗机构,并协调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三方协议签订工作。要切实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确保第二采购年度任务量的完成,对完成进度滞后的医疗机构,综合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加快执行。(三)各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所属地(市)医保部门汇报未完成的情况。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四)各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落实保障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对于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将按照信用评价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医保准入 / 集采 全国
  • 河南省关于2026年8月企业申报挂网药品价格调整的公示(一)

    各医药机构,药品企业:按照《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豫医保办〔2025〕61号)要求,经企业主动申请,现将调整挂网药品价格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8月3日至5日17:00。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填写申投诉信息。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药品价格将更新至我省医药采购平台,请各医药机构及时查看并按要求执行。附件:2026年8月份企业调整药品挂网价格信息表(一).xls

    医保准入 / 物价 河南省
  • 关于河南省牵头省际联盟集采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第三批)

    各相关单位:按照我省牵头开展的十七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等文件精神,经核实相关企业申请材料,同意企业变更中选药品的有关信息。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做好信息衔接变更以及挂网和采购等工作。附件:河南省牵头省际联盟集采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情况(第三批)联盟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6年8月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江西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企业:根据《“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文件(GH-HD2026-1)》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和范围(一)采购主体。全省采购和使用冠脉支架类医用耗材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二)执行时间。自2026年8月20日零时起,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三)采购周期。“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第一年采购周期自2026年8月20日至2027年8月19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每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一般不低于前一年总实际使用量的90%,各中选企业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一般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四)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详见中选供应清单(附件)。(五)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可登录江西省招采管理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三方协议管理”查看协议量。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若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原有采购协议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经双方协商后可继续按原协议执行。(二)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严格履行合同要约,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同品种医用耗材。采购周期内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在新的采购年度开始前作书面说明。首年未填报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当前执行年度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未完成的量累计到采购周期内下一执行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按不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水平提供中选产品配套设施,并提供相应伴随服务,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保障正常临床医疗工作开展。设区市或县(市、区)医保局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出现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停止配送等问题的,按照《关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问题直报功能模块上线应用的通知》要求,及时在招采子系统“集采问题直报”功能模块填报问题清单。市、县医保部门应在收到问题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置、反馈等工作,无法自行协调的问题及时转报省级医保部门。(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对应项目网上采购数据确定结算金额,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对上季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在医疗机构执行进度通报和考核时,按集采品种统计协议量完成情况。在昌省直医疗机构的相关监测工作由南昌市医保局负责。(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0791-86390516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0791-88102300附件:“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供应清单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2026年7月3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西省
  • 北京关于开展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协议采购量分配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已对外发布,按照《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规定,现开展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分配工作,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与机构范围全市已参加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第四批新品和第二批接续集采的医疗机构。二、操作方式相关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下称“系统”,网址: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完成协议采购量分配工作。请医疗机构使用中成药联盟集采报量时的账号及密码登录系统(医疗机构可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网址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进入“药品交易结算-通知公告-集采账号领取”菜单中查询账号密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中选产品的选择和确认。医疗机构登录系统,在“采购量分配”模块中“供应清单列表”界面可导出供应清单;填报采购需求产品在中选范围的,医疗机构在“中选产品采购量确认”界面进行采购量确认;填报采购需求产品为待分配的,医疗机构在“待分配量选择和确认(第四批)”和“待分配量选择和确认(第二批接续)”界面分别进行选择和确认。上述操作完成后,医疗机构须通过“结果上报”界面提交上报。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相关操作手册。数据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可修改。若密码有误可联系辖区医疗保障部门重置密码。四、时间安排医疗机构于2026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周一)12时前完成数据填报确认并提交。五、工作要求各区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项工作,督促医疗机构按期按要求完成。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在系统开放时间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分配、确认、提交等工作,确保数据合理、准确。项目期间市级咨询电话:010-55528871(工作日9:00-11:30、14:00-17:00)特此通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北京市
  • 甘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6-1)》《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将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已填报意向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二)采购范围“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三)执行时间2026年8月15日起执行。二、采购平台和采购周期(一)采购平台各单位通过甘肃医保公共服务网(https://ybdzpz.ylbz.gansu.gov.cn/hsa-local-prod/web/hallEnter/#/Index)进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二)采购周期本次接续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三、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一)中选产品关联和协议签订1.中选产品关联。各中选企业在招采子系统“耗材招标管理”--“产品项目关联”,将已挂网产品与中选目录进行关联,未挂网的中选产品须申请挂网,挂网后方可关联中选目录。中选产品关联应于2026年8月12日前完成。2.配送关系维护。严格落实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要求。各企业应于2026年8月6日前完成中选产品配送关系确认,确保采购周期内可完成配送工作。3.协议签订。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8月1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6年8月14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二)协议采购量落实和货款结算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冠脉支架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严格履行合同要约,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在新的采购年度开始前作书面说明。首年未填报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当前年度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未完成的量累计到采购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医疗机构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三)采购行为要求和监管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促进中选产品临床合理优先使用,严格落实线上采购政策要求。各市州医保局要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进行监测和考核,督促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完成约定采购量且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等行为,问题突出、经提示拒绝配合整改的,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在招采子系统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产品。(四)供应保障和质量问题处置各市州医保局要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对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同时指导医疗机构有序下单采购,避免扎堆囤货导致临时性供应紧张。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要指导医疗机构在同一品种下自主选择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如遇集采中选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我局将按照联采办要求进行处置。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