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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挂网价格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311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13号)的要求和企业申请,对部分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30日附件1:部分医用耗材挂网价格调整表.pdf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上海市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温馨提示

    各相关企业: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报价信息公开大会将于2026年7月31日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进行,在此作如下提示,请仔细阅览:1.本次报价流程:上午7:25起,各位企业代表依次排队完成安检,至签到处进行报价材料的预检签到;7:30起受理报价材料,10:30停止受理。请参与报价的企业注意时间节点和地点,预留充足的安检及签到时间,同时综合考虑天气交通等因素,合理做好路线和时间安排,避免迟到。当前正值酷暑天气,请各位企业代表注意防暑。2.请企业务必仔细确认药品规格、内含包装数量、计价单位和企业申报价(元)信息相匹配,申报价信息一经递交后不可更改。“企业申报价”一栏为空或0或特殊符号等非价格信息的,视作未报价,切勿错报。3.达肝素注射剂同品种内均为预灌封产品,不涉及差额计算。最高有效申报价、企业申报价均以预灌封为代表品,所报价格应包含预灌封差额。若中选,企业申报价即中选价。供应清单内其他规格包装的价格以企业申报价为基础,按差比价规则直接计算。4.适用规则二和规则三的企业,授权代表须携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报价信息分列表》至价格确认现场,根据联合采购办公室现场安排,按采购文件相应要求和规则递交报价。报价材料由公证人员现场查验,无须自行密封。5.本次集采共涉及两轮报价,第一轮产生按规则一拟中选企业,第二轮产生按规则二、规则三拟中选企业。由于参与企业较多,两轮报价、唱标耗时较长,报价信息公开大会结束时间可能较晚,会场内将备有小食品,供参会代表自取。集采坚持“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原则,请各企业理性报价,共同维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良好秩序。预祝各企业本次投标顺利、量价相宜、满载而归!特此提示。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6年7月3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上海市
  • 吉林省公布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同品种药品价格联动结果

    各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经营企业: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第1-8批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项目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申报企业确认联动价格后,现将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联动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布内容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联动结果。 二、具体要求 (一)原中选药品未能在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项目成功接续中选的,相关产品挂网类型将由招标采购调整为限价挂网采购,取消中选标识。 (二)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在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原则下,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或同质量层次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开展挂网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识工作,将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较高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通报,向社会公示。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后,为审计、纪检监察、医保、卫健等部门提供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依据。 (五)在执行周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 (六)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七)依据《关于印发》(吉卫联发〔2017〕55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调整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方式的复函》要求,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中标药品时应严格执行药品“两票制”。 承办人:姜大伟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3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吉林省
  • 河南省关于调整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申报方式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6〕 159 号)

    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6〕 159 号各相关企业:按照《关于移交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相关职能的函》(豫医保价采函〔2026〕2号)要求,现就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申报方式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6年8月1日起,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报,原申报邮箱不再接收申报材料。2026年8月1日前通过邮箱申报的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申报材料无需再次申报。二、申报集中带量采购备选的药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价格、备选标识的管理及其他相关要求,按照《关于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2〕11号)相关规定执行。三、申报路径:登录河南省药品与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依次点击药品招标管理—药品挂网申报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申报—选择“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申报”—点击“新增申报”按钮后填报信息(备注框填写“备选依据条款”(如1.1条款、1.2条款等))—核对无误后保存提交。2026年7月3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江苏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6-1)》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以下简称冠脉支架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采购主体全省有冠脉支架类医用耗材采购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二)品种范围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冠脉支架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三)采购周期和执行时间1.本次冠脉支架第二轮接续采购自2026年7月31日24时起执行中选结果,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2.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二、配送关系维护和采购协议签订(一)配送关系维护中选企业应于7月31日前在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中设置中选产品配送关系。(二)协议签订相关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应于7月30日至7月31日通过招采子系统(合同路径:招采子系统—耗材招采管理—带量采购—协议管理),选择“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项目签署协议。三、采购和执行要求(一)中选价格包含产品价格、配送费用、配套工具配送费用、配套工具使用费用及伴随服务费用(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产品。(三)采购周期内,采购和使用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四、其他工作要求(一)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二)落实医保资金预付政策。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工作落地前,各地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工作落地后,按相关要求落实。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三)加强监测监管。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确保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合理引导,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对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相关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和我省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附件:“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pdf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浙江关于部分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增补产品及产品信息变更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企业:采购周期内,乳房旋切针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企业申请增补产品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允许在下一采购协议期按中选产品执行,可视为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乳房旋切针类和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企业申请增补产品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周围血管介入微导管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申请产品信息变更。现公布增补产品及产品变更信息。附件:增补产品及产品信息变更清单.pdf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2026年7月29日主办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网站标识码:3300000140备案:浙ICP备20026763号-1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6066号温馨提示:建议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

    医保准入 / 集采 浙江省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为巩固提升我省医用耗材采购综合改革成效,进一步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工作部署,现就我省落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品种范围“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相关中选结果产品(详见附件)。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相关中选结果于2026年7月30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2026年8月10日起正式执行,采购周期自正式执行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原则上每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总实际使用量的90%,各中选企业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在新的采购年度开始前作书面说明。首年未填报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当前年度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未完成的量累计到采购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三、实施范围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四、合同签订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三方购销合同签订。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单位登录招采子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签订。2.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请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确保“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工作平稳落地。五、医保支付标准国家组织第二轮接续冠脉支架类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可除外收取费用的,按现行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按以下规则核定:(一)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产品中选价高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现行支付限额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二)非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产品以同类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产品的最低中选价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若最低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价高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医保支付标准。(三)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六、货款统一结算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七、工作要求(一)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要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配套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三)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协议期内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结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附件:“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医保准入 / 集采 福建省
  • 宁夏关于公布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产品(第六批)、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六批)资质审核结果及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2026年7月20日,我局发布了《关于公示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六批)、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六批)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和反馈,现将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操作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8月4日。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来源选择“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对应批次,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模块,来源选择“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对应批次,在“省际联盟合同申报”页面申报、签订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对应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卖方合同管理”,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对应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配送方合同列表”,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配送关系确认后,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三)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实行合同管理,医疗机构基于《三方合同》采购约定量范围内的药品,约定采购量在“药品交易结算-采购目录管理-目录约定量”中查看。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在完成《三方合同》约定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根据实际使用量需求再次签订《三方合同》;未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中选药品,需从中选药品目录中勾选本院未报量但确需采购的药品加入本院采购目录,自行填写实际用量并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下单采购。(四)各相关单位请详细阅知有关协议约定条款,履行相应责任义务,明确并严格按照协议中涉及的各方责任、义务、退换货等规定执行。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附件: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资质审核结果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河北关于公布部分国谈及同通用名和竞价药品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规定,经企业申投诉并经审核,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部分药品公布并挂网。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未及时申报,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件:部分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布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7月2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辽宁关于做好省际联盟输液器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协议期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按照《省际联盟输液器等4类医用耗材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做好省际联盟输液器等医用耗材集采第二协议期执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执行时间及协议采购量省际联盟输液器、预充式导管冲洗器和血液透析浓缩物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第二协议期执行时间:2026年8月1日0时至2028年3月24日24时。2027年8月1日至2028年3月24日期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对应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按月折算相同采购月数)的90%。二、做好协议签订工作第二协议期采购协议签订工作通过网上查询信息、网下签订纸质版协议方式实施。具体操作如下:(一)查询信息。各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均可通过本单位帐号登录辽宁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查看相关信息。各市医疗保障局和医疗机构登录网址:https://ggfw.ybj.ln.gov.cn/tps-web/login;中选企业登录网址:https://ggfw.ybj.ln.gov.cn/lnzc/hsa-local/web/hallEnter/#/unitLogin)。登录后点击“耗材交易结算”模块,选择“耗材库查询”菜单查询中选产品供应清单,选择“带量采购管理”菜单查询协议量信息。(二)变更配送关系。省医保局不再集中组织相关中选企业调整配送关系,中选企业如有调整,可通过招采子系统,点击“耗材交易结算”模块,选择“配送关系管理”菜单完成操作,相关地市医保部门要及时在网上完成核实、确认。(三)签订纸质版采购协议。各市医疗保障局要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或委托的配送企业,依据招采子系统查询信息,于8月15日17时前完成纸质版采购协议的签订工作。三、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做好省际联盟输液器等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第二协议期执行工作。指导经办机构完成预付金测算、划拨。积极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协同推进。(二)强化落实。各医疗机构要严格体现契约精神,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衡采购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产品、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简单停用。(三)确保供应。各相关中选生产、配送企业要加强履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及时、足额保障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配送)企业仍需及时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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