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取消个别企业中选资格并列入违规名单的公告》和《关于对个别中选企业进行处置的公告》相关要求,对部分中药饮片产品予以暂停挂网处理(具体见附件)。特此通知。附件:暂停挂网中药饮片产品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6年9月30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统一全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流程的公告》《关于优化全省医用耗材挂网管理的公告》等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对2026年9月10日前通过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以下简称“广东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且资料审核通过的医用耗材(含检验试剂)产品拟挂网价格信息予以公示。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二、公示路径请申报企业使用CA证书登录广东招采子系统,通过“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耗材挂网申报-公示信息-统一新增挂网(GDHCTYGW35-20260902批次)”进行查看。三、异议反馈方式及要求(一)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申报企业在公示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通过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申投诉-日常申投诉”填写申请内容,并按照要求上传附件,异议反馈模板详见附件。(二)企业提交的异议反馈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应真实有效、清晰完整、有针对性、无歧义,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各省耗材采购部门公章的证明文件、中标挂网公告、中标通知书或完整的官网截屏等)。(三)请申报企业认真查看核对本企业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基础信息和最新医保编码信息),企业须对所提交反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原则上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四、联系方式(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87709875、020-87578313(工作日:8:30-12:00,14:00-17:30)。附件:医用耗材/试剂申诉模板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6年9月29日
各医用耗材相关企业: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管理的通知》(深医保规〔2024〕8号)相关要求,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深圳阳光平台”)拟开展挂网产品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编码”)维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维护范围对于国家医保编码已覆盖品类(医用耗材编码前3位为C01-C17、体外诊断试剂编码前2位为CJ),但截至目前尚未在深圳阳光平台维护27位(17大类医用耗材)或22位(体外诊断试剂)国家医保编码的产品,企业应尽快进行国家医保编码标化,具体产品清单请登录深圳阳光平台-耗材交易结算系统-通知公告内查看。二、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三、操作路径在深圳阳光平台【耗材基础库—产品管理—产品标化申请】模块选择对应产品“申请标化”。四、有关要求请各医用耗材企业高度重视国家医保编码的维护工作,逾期未维护的,深圳阳光平台将对相应挂网产品予以暂停挂网或移除未维护国家医保编码的规格型号,未按时维护而影响后续采购交易的,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五、咨询答疑方式(一)电话咨询咨询答疑联系电话:0755-36568999-4。(二)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9月30日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贵州省截至2026年9月30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信用评价失信评定结果和相关信息公告如下。(详见附件)附件:贵州省2026年三季度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评定结果表.xlsx贵州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2026年9月30日
根据国家疾控局、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做好2026—2027流行季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国疾控卫免发〔2026〕15号)要求,经审核合格后将3个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品规信息编制成《拟挂网采购目录》,于2026年9月22日至9月26日,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了公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现将2026年湖北省农村地区“一老一小”人群流感疫苗采购目录公布如下,同时,2026年湖北省农村地区“一老一小”人群流感疫苗采购目录产品价格将于2026年9月28日正式执行。附件:2026年湖北省农村地区“一老一小”人群流感疫苗采购目录药品器械采购处2026年9月28日附件2026年湖北省农村地区“一老一小”人群流感疫苗采购目录序号疫苗种类通用名剂型规格转换系数包装单位最小制剂单位包装材质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挂网价格(元)申报数量(万支)拟分配数量(万支)实际分配数量(万支)1流感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注射剂0.5ml/支1盒支预灌封注射器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9281.35127.12128.742流感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注射剂0.5ml/支1盒支预灌封注射器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9281.35127.12128.153流感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注射剂0.5ml/支1盒支预灌封注射器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96027.1124.46
各相关企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宁药监规发〔2024〕3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区2026年9月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2026年9月29日至10月8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2026年9月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如企业涉嫌虚假申报,一经查实,暂停其相关产品挂网资格。联系方式:附件:2026年9月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29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上海市进一步完善多元支付机制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医保发〔2023〕2号)、《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号)和《关于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医保医管发〔2026〕14号)相关要求,现将本市医保支持创新相关药品编码信息表予以公布。联系电话:药采科021-31773273附件:医保支持创新相关药品编码信息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9月28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相关生产、配送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和《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6-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就做好相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一)品种范围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中选品种供应清单。(二)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三)企业范围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企业)。二、采购周期(一)采购周期自2026年10月25日零时起至2027年10月24日24时,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在当年协议采购量2倍以内的,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超过当年协议采购量2倍以上,经与我省该品种等级所有中选企业协商后均无法供应的,经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后,可由医疗机构自行采购,省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联采办。三、执行准备工作要求(一)做好集采药品挂网及价格管理。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将自动调取本次中药饮片集采中选产品信息并直接挂网,相关企业无需进行操作。(二)建立配送关系。相关药品的中选(代理)企业要及时响应省平台的通知公告,按照时间节点审慎填报配送关系。通过省平台完成相关操作,视同已建立配送关系。中选结果执行时,省平台将启动配送关系关联,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三)划拨预付金。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在10月20日前依据辖区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预付金的测算与划拨。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机构。四、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一)落实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协议完成协议采购量;要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二)加强协议管理。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及时签订《辽宁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要严格履行采购协议,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协议与各有关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生产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配送企业,报请属地医保部门,及时取消配送资格,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三)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各有关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10月23日前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凡属于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如果中选企业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形,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报告。采购周期内,因中选产品供应不足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扣减协议采购量,同时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当遇到药品质量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场部门上报。五、加强执行情况监测督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医保部门要深刻认识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如遇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协调、及时上报。(二)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各市医保局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要加强与有关企业沟通,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将生产企业的问题上报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将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生产企业整改。对于督导整改后仍不到位的,省医保局将向联采办报送有关情况,联采办将按照《采购文件》等规定进行处置:1.不按规定签订购销协议、不能保障稳定供应的;2.医疗机构反馈中选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组织本地专家研判不符合《采购文件》等要求的;3.医疗机构反馈中选企业承诺中选药品标签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但实际供应中选产品未标示的;4.其他不能保障供应以及存在质量等问题的。(三)加强履约监测。各市医保局要密切监测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医疗机构按约定完成协议采购量。自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的第3个月起,各市医保局要组织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四)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五)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市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要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解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供应;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集采政策,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附件: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9月24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55号)《关于启用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新功能模块的通知》和《关于同意调整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方式的复函》要求,现将2026年度吉林省第七批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结果予以公布。附件:2026年度吉林省第七批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结果.xlsx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9月29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中成药增补挂网规定,现将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9月28日至10月8日。如有异议,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普通化药、中成药、生物制剂不高于同组最低价挂网-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申投诉事项选择【中成药(2026年9月份)】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须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附件:1.符合挂网条件中成药药品表2.不符合挂网条件中成药药品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