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发展医疗器械零售新业态,满足人民群众日常购械需求,规范医疗器械零售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省药监局起草了《辽宁省医疗器械自动售卖机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6月6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qxjgc.fda@ln.gov.cn,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反馈”。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附件:辽宁省医疗器械自动售卖机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发展医疗器械零售新业态,满足公众日常购械需求,规范医疗器械自动售卖机(以下简称自动售械机)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自动售械机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自动售械机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动售械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备案管理第四条 利用自动售械机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免于经营备案的医疗器械)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是已经获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编号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方式应当包含“零售”或者“批零兼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设置管理、统一质量管控、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售后服务、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自动售械机管理制度。(二)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对自动售械机实行一机一号联网管理,相关数据能够实时互联互通。(三)设置自动售械机,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等不适合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不得与有毒物、污染物等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四)设置自动售械机的地址应在同一监管辖区内。第五条 自动售械机作为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场所的延伸,其设置位置、数量等应当与企业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自动售械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位置应当避免阳光直射;(二)自动售械机内的陈列环境应当满足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对陈列环境温度进行自动监测和记录,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应具备温度自动调控、超限报警及远程监控功能;(三)贮存与出货、取货方式,应当有效防止所陈列医疗器械的污染及产品破损等风险;(四)应当具备开具纸质或者电子销售凭据的功能;(五)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证照;(六)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企业售后服务电话,建立畅通的顾客意见反馈机制及退货等售后服务渠道。第六条 首次设置自动售械机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或者变更备案,除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自动售械机设置地址明细(包括设备编码、设置地详细地址等);(二)自动售械机设置位置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文件或租赁协议等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三)自动售械机管理制度目录;(四)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说明;(五)质量安全承诺书;(六)经办人授权文件。企业增加自动售械机或变更自动售械机地址的,可不再提交第(三)(四)(五)项材料;减少自动售械机的,可仅提交第(一)(六)项材料。企业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七条 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手续,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检查。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第八条 以自动售械机从事售卖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自动售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规范要求;(二)自动售械机内的医疗器械摆放应当整齐有序,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三)建立自动售械机销售产品目录(注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和产品名称);(四)建立自动售械机档案(包括每台自动售械机的设备编码、品牌型号、合格证明、设置时间、维修维护情况等);(五)配备具备相关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自动售械机的日常维护、运营及售后服务;(六)定期对自动售械机内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应当及时从自动售械机撤出、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第九条 通过自动售械机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企业备案的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内,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且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自动售械情况作为质量管理自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自查报告,并按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自动售械机设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分级监管级别,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第十二条 自动售械机设置企业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设置企业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进行告诫或者约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自动售械机设置地址应当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场所”栏末端载明,格式为“设置自动售械机XX台,设置场所见《自动售械机设置地址登记表》”。第十四条 相关内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动售械机设置地址登记表 企业名称住所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编号自动售械机列表设备编号设置地址备案部门(公章):备案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意见建议反馈表单位/个人: 联系电话:条款条款内容修改意见修改理由其他意见建议: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为持续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药品集采,下同)政策落地成效,推动集采工作提质扩面,让群众便捷购买集采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区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药品集采。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照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要求执行。各盟市医保部门组织开展“三进”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和动态更新参加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二、工作要求(一)有序开展报量。参与“三进”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和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须参加集中报量,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报量。各盟市医保部门要在组织集采报量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辖区内参与“三进”的定点医药机构,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二)执行中选结果。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和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须通过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采购,鼓励定点零售药店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各盟市医保部门及时组织报量的定点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定点医药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药品。(三)规范价格政策。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照中选价格销售,执行“零差率”政策。销售集采药品时,实行“双标签”制,在价格标签上同时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中选企业应按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四)加强监测监管。各盟市医保部门应做好集采药品执行情况监测,对于中选药品执行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定点医药机构,可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督促整改。对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关于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规定记分管理。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中选药品时不得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产品。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考核管理。各盟市医保部门应将定点医药机构“三进”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管理,重点考核药品集采参与度、报量准确性及约定量完成情况等指标。(二)强化中选药品供需对接。各盟市医保部门引导定点医药机构结合实际需求合理报量、合规采购。中选企业应履行保供承诺,扩大配送企业范围,提高配送效率,确保中选药品稳定供应。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中选企业供应配送未参加集中报量的定点零售药店。(三)加强信息化支撑。持续优化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功能,支持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参加集中报量和采购。不断完善系统数据统计功能,为开展集采药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提供信息化支撑。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5月27日
5月25日,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专题培训会。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联体下属村卫生室、民营医院及各市场监管所药械工作联络员等170余名工作人员参会,以专业培训赋能、精准部署推进、严格责任压实,全力提速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落地。会议全面传达省、市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医疗机构经营服务实际,细化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明确工作标准、时间节点及监管惩处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会议强调,基层医疗机构是药品追溯管理的关键落脚点,辖区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民营医院等基层医疗主体,必须提高思想站位,主动履职尽责,严格落实药品追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应入驻尽入驻、应扫码尽扫码”的工作要求。针对当前工作推进重点及后续监管要求,会议明确划定工作时限与执法标准。25日起,该局将聚焦基层药品追溯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核查,6月20日前,对未入驻药品追溯三方平台、未落实药品出入库扫码追溯的医疗机构,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将村卫生室药品质量管理及追溯工作纳入医保基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核心检查内容,重点核查药品购进渠道、扫码追溯落实情况、药品安全储存条件等关键环节,对屡查屡犯、拒不整改村卫生室,坚决依法立案调查,并将相关违规问题通报同级卫健部门,形成监管闭环。培训特邀行业专家授课,紧扣基层药品追溯工作痛点与难点,有效贴合基层实际,兼具针对性与实操性。技术人员围绕药品追溯平台入驻申报、系统功能使用、药品出入库扫码、数据实时上传、常见问题排查等全流程内容,进行细致讲解与实操演示,同时现场为参训工作人员答疑解惑,协助部分医疗机构顺利完成平台入驻工作,切实解决基层追溯操作不熟练、流程不清晰等难题。为确保全域工作落地见效,会议要求基层监管人员吃透培训知识、熟练掌握追溯平台监管要点,于6月5日前完成辖区所有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政策宣讲与业务传导工作,实现培训全覆盖、无死角。同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6月20日前实现辖区基层医疗机构三方平台入驻率、国家及省级平台授权率、药品出库验证率三个100%的工作目标。此次专题培训有效夯实云冈区药品智慧监管工作根基,补齐了基层药品追溯工作短板,为全域药品追溯体系全覆盖落地筑牢基础。云冈区局将紧盯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常态化开展督导检查,从严落实执法监管举措,倒逼各基层医疗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规范药品采购、储存、流通全流程追溯管理,持续织密辖区药品质量安全防护网,以精准监管、闭环管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放心。
各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严格落实药品经营使用主体责任,规范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玛仕度肽等GLP-1类药品经营、使用、网络销售及储运全流程管理,防范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及违规经营风险,现发布安全经营提示如下,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一、严格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严守处方药销售底线各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药品购进查验制度,全面审核供货单位资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随货单据等资料,坚决杜绝从非法渠道购进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玛仕度肽等药品,严禁设立“账外账”“库外库”,杜绝药品脱离流通监管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仅凭执业医师开具的真实、有效处方销售上述药品,坚决杜绝无处方销售、未审核处方销售、超处方剂量及范围销售、先销售后补处方等违规行为。严禁凭通过网络诊疗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及各类禁止网络零售的药品,规范线上处方药销售行为。二、落实网络销售主体责任,严禁违规网售行为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网络销售备案报告制度,严禁通过网络零售适应症含减重治疗功效的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玛仕度肽等GLP-1类注射剂药品及其他禁止网络零售药品,严禁为网络零售上述药品提供信息展示、链接跳转等服务。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切实履行平台主体监管责任,严格核验入驻商家经营资质,健全商品上架审核、关键词筛查、智能风控等技术管控机制,精准识别、拦截用于减重治疗的GLP-1类注射剂等禁止网络零售药品。排查发现违规上架、销售的,第一时间下架相关药品、封禁违规店铺,主动向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闭环处置风险隐患。三、规范冷链储运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各药品批发企业及第三方物流企业要对照国家药监局《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和我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配备与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药品储运设施设备,完善药品质量追溯体系。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玛仕度肽等冷链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储存、运输管理要求,确保冷库(柜)、冷藏车、温湿度监测系统等关键设施设备符合要求,真实、完整记录储存运输环节信息,严防脱离冷链导致的药品质量风险。四、开展科普宣传,引导合理用药各经营及使用单位需常态化开展合理用药科普工作,明确公示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玛仕度肽等药品为处方药品,告知消费者必须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凭处方购买、规范使用。积极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用药理念,杜绝盲目跟风用药、私自购药使用,提示消费者远离非正规购药渠道,有效防范药品滥用、不当使用引发的不良反应,共同维护良好的药品流通秩序和公众健康安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7日(主动公开)
按照《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市试行标准工作程序的通告》的规定,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对申请转化为本市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的申报资料进行了技术审核,形成了第二批18个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公示稿),现就上述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0天。 公示期间,相关单位如有异议,请及时来函将意见反馈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系人:常云成,毛秀红 电话:021-54909078;021-38839900-26602 电子邮件:ypzc@smda.sh.cn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28号 邮编:200233附件:外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市试行标准第二批公示品种目录序号配方颗粒名称1诃子(诃子)配方颗粒2卷柏(垫状卷柏)配方颗粒3米炒党参(党参)配方颗粒4萱草花(黄花菜)配方颗粒5九节菖蒲配方颗粒6寻骨风配方颗粒7紫荆皮配方颗粒8焦谷芽配方颗粒9黄精(多花黄精)配方颗粒10川木香(川木香)配方颗粒11醋甘遂配方颗粒12蚕沙配方颗粒13土鳖虫(地鳖)配方颗粒14蛤蚧配方颗粒15炒九香虫配方颗粒16桑螵蛸(大刀螂)配方颗粒17建曲配方颗粒18制天南星(天南星)配方颗粒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相关附件: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公示稿(第二批18个)
按照中药饮片生产品种备案相关规定,经审核,西藏藏宝堂藏药有限公司报备的新增中药饮片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要求,现予以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中药饮片生产品种备案目录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6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韩建书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市场监管提前介入 助推县域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近年来,省林草局高度重视中医药产业发展,立足行业职能,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加强政策规划引导,将林草中药材作为“十四五”重点发展领域,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二是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建成国家级和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16处、省级设施保存库1处,收集保存种质资源5200余份,严厉打击乱采滥挖行为,维护野生中药材种质安全。三是依托林果花卉建设项目,在太行山、燕山等地建设高标准中药材基地2万余亩,示范推广良种良法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开展技术培训与现场指导20场次,提升基地质量安全水平。下一步,我局将紧扣代表建议,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中医药产业全链条协同发展。一是深化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繁育。 持续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与保存,加快省级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扩容增效。联合科研院校开展酸枣、连翘、苍术等道地中药材新品种选育,提升优良种苗供给能力。二是推动中药材基地标准化与绿色化生产。 坚持“适地适药”原则,优化太行山、燕山及冀中南地区产业布局,做优做强酸枣、连翘、沙棘等木本中药材,积极发展林下黄芪、黄芩、射干等药材。鼓励建设中药材GAP基地,推广应用生态种植、绿色防控等技术,支持开展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定,从源头提升药材质量安全水平。三是强化种苗市场监管与品牌培育。 健全种苗质量追溯体系,加大种苗生产经营环节“双随机”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苗等违法行为,推动监管关口向产前、产中延伸。加快创建森林药材区域公共品牌,支持有条件县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组织产销对接和品牌推介活动,提升冀产道地药材市场竞争力。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9日
为持续净化药品经营市场秩序、严守群众用药安全底线,今年以来,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药品经营领域突出问题与监管薄弱环节,持续推进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一是严把经营许可“准入关”。围绕零售药店开办选址、人员配备、设施设备、仓储条件、制度建设等核心要件开展实质性核查,建立“审批—监管—回访”闭环管理机制,指导96家零售药店完成自查自纠,新办零售药店1家,换证8家,从源头筑牢药品经营安全准入防线,为市场良好秩序奠定坚实基础。二是严打医保秩序“乱象点”。紧盯虚假售药、串换药品、违规转卖、非法渠道购药等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风险点开展整治,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执法,对涉医保药品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向医保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及整改台账26条,坚决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三是严守农村基层“安全线”。以“规范化”药房建设验收为抓手,开展村镇医疗卫生机构、农村零售药店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执业药师挂证、无证经营、超范围销售特殊药品、拆零药品标识不规范、中药饮片变质霉变等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查办药品违法案件8起,严守农村药品安全防线。
根据《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经营〔2024〕5号)、《江西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指导意见》(赣药监药品经营〔2024〕6号)要求,经现场审核,认为江西康每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具备开展远程药学服务条件,现予以公告。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远程审方服务平台名称电子处方服务平台名称江西康每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91360104MA395M93XT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区金鹰路15号厂房第6层601室江西康每乐远程药事服务平台江西省第五人民医院天下赣医互联网医院;新橙门诊部互联网医院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5日
为普及化妆品安全知识,提升公众科学、安全用妆意识,畅通化妆品不良反应上报渠道,5月25日下午,宁夏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安全用妆 美丽银龄”进社区、“安全用妆 青春同行”进校园“5·25爱肤日”双线科普活动,以党建赋能科普惠民,精准守护重点人群用妆安全。当天上午,中心依托“主题党日+业务大讲堂”模式,组织政策理论集中学习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专题解读,有效提升干部职工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活动高效开展筑牢根基。科普进社区 守护银龄用妆安全在金凤区碧水蓝天社区,活动聚焦老年群体护肤知识薄弱、用妆误区多等问题,设置专家义诊、科普宣讲、互动答题等模块。银川市中医医院皮肤科专家现场坐诊,提供免费皮肤检测和一对一护肤指导,科普安全用妆知识,重点提醒群众警惕“速效”“特效”等夸大宣传的化妆品,远离三无产品。现场还组织化妆品企业代表签订了《银川市化妆品行业诚信生产经营承诺书》,助力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科普进校园 护航青春科学护肤在宁夏职业技术大学,工作人员针对青少年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盲目跟风购买化妆品等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开展科普宣讲,详细讲解化妆品不良反应识别及应急处理办法,引导学生理性消费、科学护肤。活动现场设置“宁妆安报”体验区,手把手指导师生完成扫码、填报不良反应全流程,打通基层监测上报“最后一公里”。中心同步探索设立社区、校园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联络点,依托社区、校医院、学生社团等力量,常态化收集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搭建网格化基层监测网络,筑牢群众用妆安全防线。此次活动推动党建工作与科普惠民深度融合,有效提升公众安全用妆意识和自主上报能力。下一步,中心将立足监管职能,常态化开展化妆品安全科普“五进”活动,持续完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强化风险预警管控,全力守护群众用妆安全,助力全区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