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告》(2021年第52号)及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三批47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同品种的国家配方颗粒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区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即行废止。特此通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8日附件:宁夏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三批)编号品种编号品种NXPFKL20220001白蔹NXPFKL2022002柏子仁NXPFKL20220003北豆根NXPFKL20220004北刘寄奴NXPFKL20220005布渣叶NXPFKL20220006草豆蔻NXPFKL20220007炒芥子(白芥)NXPFKL20220008炒芥子(芥)NXPFKL20220009茺蔚子NXPFKL20220010川木香(川木香)NXPFKL20220011醋龟甲NXPFKL20220012胆南星NXPFKL20220013地骨皮(枸杞)NXPFKL20220014地锦草(地锦)NXPFKL20220015灯心草NXPFKL20220016冬葵果NXPFKL20220017冬凌草NXPFKL20220018茯苓NXPFKL20220019海金沙NXPFKL20220020厚朴花(厚朴)NXPFKL20220021急性子NXPFKL20220022姜黄NXPFKL20220023姜竹茹NXPFKL20220024芥子(白芥)NXPFKL20220025芥子(芥)NXPFKL20220026金樱子NXPFKL20220027筋骨草NXPFKL20220028酒牛膝NXPFKL20220029马鞭草NXPFKL20220030米炒党参(党参)NXPFKL20220031绵萆薢(绵萆薢)NXPFKL20220032牡丹皮NXPFKL20220033青果NXPFKL20220034肉豆蔻NXPFKL20220035山银花(灰毡毛忍冬)NXPFKL20220036石菖蒲NXPFKL20220037锁阳NXPFKL20220038烫狗脊NXPFKL20220039威灵仙(棉团铁线莲)NXPFKL20220040细辛(北细辛)NXPFKL20220041徐长卿NXPFKL20220042盐益智仁NXPFKL20220043益智仁NXPFKL20220044薏苡仁NXPFKL20220045茵陈(茵陈蒿)NXPFKL20220046预知子(木通)NXPFKL20220047竹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伴随诊断试剂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6月28日附件: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一、前言随着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同时,临床实践中发现不同个体对同一药物的反应存在差异。宿主、肿瘤和外在因素会影响个体对抗肿瘤药物的反应。使用伴随诊断试剂检测肿瘤患者生物样本中生物标志物状态,能够为抗肿瘤药物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供重要信息;在抗肿瘤药物研发过程中,通过对疾病相关生物标志物的检测,有助于筛选出适合某类药物治疗的特定人群。部分抗肿瘤药物的开发过程会同步开发伴随诊断试剂,其临床试验尤其是其关键性临床试验过程会使用伴随诊断试剂。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既可以支持药物上市,亦可作为伴随诊断试剂伴随用途的确认证据支持其上市。同步开发过程中抗肿瘤药物及伴随诊断试剂如何共同开展临床试验是行业一直关注的问题。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申请人开展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及相关临床研究的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针对伴随诊断试剂及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该文件为提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文件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二、适用范围以药物临床试验为时间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抗肿瘤药物的开发过程中同步进行伴随诊断试剂的开发,在药物临床前及临床研究过程中,通过与伴随诊断试剂共同验证确认,确定药物可能安全有效的治疗人群。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共同进行研究的数据作为二者上市的支持性证据。二是,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中采用临床试验分析方法(Clinical Trial Assay,以下简称“CTA”)进行病例的生物标志物分析,相应的伴随诊断试剂开发相对滞后。基于CTA的设计,相关研发人员可以将其作为后续伴随诊断试剂开发的基础或作为后续该药物的候选伴随诊断试剂。三是,如抗肿瘤药物在开发过程中,针对其伴随诊断试剂的需求有已上市产品,在进行充分的验证和确认的基础上,可选择已上市产品作为该药物的伴随诊断试剂,参与药物的研发过程。抗肿瘤药物及伴随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结果可作为药物上市及伴随诊断试剂变更的证据。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上述三种情况。如存在其他情况的,针对本指导原则的适用性,可与相关审评部门沟通。三、伴随诊断试剂/CTA相关要求伴随诊断试剂的性能直接影响抗肿瘤药物的疗效或相关不良反应,因此在抗肿瘤药物进行关键性临床研究时,应使用临床前性能已经充分验证的试剂。整个药物关键性临床研究中各机构应使用相同的检测试剂。在产品开发上,鼓励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共同开发同步申报,药品审评部门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针对同步开发的药物和伴随诊断试剂协同审评,在双方对临床试验均认可的前提下,促使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期上市。临床试验中如使用CTA,应保证该方法学的性能及稳定性,一般而言,该方法的试剂组成、操作步骤、适用仪器、检测实验室应固定,且经过性能评估。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建议使用多种分析方案、不同技术或缺乏跨实验室可再现的方法作为CTA,因为此类方法可能导致检测性能的变化以及检测结果之间缺乏可比性。如果抗肿瘤药物关键性临床试验过程中应用CTA,申请人应有进一步的伴随诊断试剂的研发计划,以确保抗肿瘤药物上市后能够科学、合理的应用于临床。四、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性能研究伴随诊断产品的临床性能最终会影响药物临床试验的有效性研究,为了尽量减少试剂对于人群检测的假阳性及假阴性,拟用于新药关键临床试验过程中的伴随诊断试剂,应在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生产,且产品已经定型,并已完成相关的产品性能研究。相关研究包括主要原材料研究、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分析性能评估、能够满足临床验证的稳定性研究等。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伴随诊断试剂的质量,试剂申请人应在同步关键临床试验之前完成三批产品的检测报告。(一)临床阳性判断值研究伴随诊断产品阳性判断值是指临床治疗决策的界值(例如,检测结果高于阳性判断值的受试者可参加临床试验并接受治疗,而检测结果低于阳性判断值的受试者不能参加临床试验)。该值可能是检测限、定量限或具有临床意义的阳性判断值。伴随诊断试剂阳性判断值的改变将影响临床试验的有效性结果。因此,在药物临床试验前应确定试剂的阳性判断值,根据该阳性判断值进行临床试验,不可随意调整。如药物临床试验中因伴随诊断试剂阳性判断值设定缺乏合理性导致药物临床试验失败则需要通过另一项临床试验来确认新的阳性判断值。(二)试剂临床性能研究伴随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进行确认。建议申请人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完整的临床试验以确认产品临床性能。临床试验设计可参考《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关于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性能研究的要求。如产品在检测过程中试验操作及结果判断较为复杂,容易受到不同操作人员、不同研究机构影响的情况下,建议申请人针对申报产品开展结果重现性研究,证明申报产品在不同检测条件下检测结果的一致性。(三)使用已上市产品作为伴随诊断试剂抗肿瘤药物可选择境内已上市的试剂作为新药的伴随诊断试剂开展临床试验。其适用人群、肿瘤类型、样本类型、检测目标物等应能够满足同步研发临床试验的要求。临床试验采用境内已上市的产品,在产品阳性判断标准等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开展临床试验之前可不再进行产品性能研究、阳性判断值研究、临床性能等研究。已上市产品可通过变更注册增加新的药物伴随诊断的预期用途。同步开展的临床试验可以支持相关药物上市申请及伴随诊断试剂预期用途的变更申请。五、同步研发临床试验伴随诊断产品与抗肿瘤药物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可为药物安全有效及伴随诊断产品的临床意义提供核心证据。该研究应为抗肿瘤药物安全有效的确证研究,一般为药物的III期或II期临床试验。此类试验通常以抗肿瘤药物有效性为主要目的,同时确认伴随诊断产品的伴随用途。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伴随诊断试剂的作用,包括作为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入组人群的筛选方法和作为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的生物标志物分层分析等。(一)临床试验设计抗肿瘤药物的临床试验设计首先需参考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合理的临床试验设计可确认具有伴随诊断试剂的新药的安全性与有效性,通常为随机对照设计,特殊情况下可进行单臂设计的临床试验,还有其他诸如篮式设计、伞式设计等新型研究设计。1.随机对照试验1.1富集人群的随机对照研究在伴随诊断试剂与抗肿瘤药物同步开展的临床试验中,依据伴随诊断试剂进行的富集设计的临床试验一般在受试者入组时,依赖于伴随诊断试剂的检测结果,符合某一生物标志物状态的人群入组至临床试验中,针对此部分人群开展临床研究。富集设计的临床试验中,抗肿瘤药物疗效与伴随诊断试剂的临床意义直接相关,抗肿瘤药物疗效能够满足临床要求,则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明确。1.2非富集人群的随机对照研究在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如同步开发的伴随诊断试剂所检测生物标志物为前期已有充分的基础研究数据支持,但尚未经临床验证的生物标志物,由于不能确定该生物标志物与临床结果的相关性,通常应采用非标志物富集人群的临床试验。该临床试验在进行病例入组时,不依赖伴随诊断试剂进行病例的筛选,对于某一适应证的人群全部入组,同时,在临床试验中采用伴随诊断试剂根据生物标志物的状态进行分层分析。在抗肿瘤药物疗效及伴随诊断临床意义评估时,应考虑试验组与对照组药效差异及试验组标志物阳性人群与标志物阴性人群药效差异。如基于事先良好的设计,研究有足够把握度证实目标人群能够从新药治疗中获益显著,则抗肿瘤药物适应证为此人群,同时,该临床试验亦能够确证伴随诊断的临床意义。2.单臂试验(Single Arm Trial,SAT)对于生物标志物阳性且无标准治疗或者罕见基因突变且相关药物疗效已经明确的晚期肿瘤患者,只有新药单药显示出了突破性的客观缓解率(ORR)和持久的缓解持续时间(DOR),才可以考虑以SAT作为关键注册临床试验,此时应选择独立评审委员会(IRC)评价的ORR作为主要研究终点并结合DO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1年总生存期(OS)率等综合评价其临床获益。具体是否能够以单臂试验开展关键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参考已发布的《单臂试验支持上市的抗肿瘤药进入关键试验前临床方面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充分评估前期研究数据,并且与技术审评部门积极沟通交流。在单臂试验作为抗肿瘤药物上市前关键性临床研究的情况下,伴随诊断试剂亦可考虑基于有限的病例数量基本认可其临床意义,进行附条件批准,待抗肿瘤药物上市后依据产品注册证中要求的确证性临床试验完成后,伴随诊断试剂注册人将该部分上市后资料在产品延续注册时递交,进一步确认其临床意义。如抗肿瘤药物上市后确证性临床试验涉及药物适应证变更的,伴随诊断试剂注册人应适时提交变更申请,同时,提供支持该变更的临床试验资料。3.其他新型研究设计随着肿瘤发生发展的分子机制研究的深入,肿瘤的精准诊断与靶向治疗已成为肿瘤治疗的重要手段。在肿瘤分子诊断过程中,一种肿瘤可能有多种分子分型或携带不同的突变基因,同时,不同的肿瘤可能携带相同的突变基因。在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设计上,出现了篮式试验与伞式试验等新的临床试验设计理念。篮式试验是将带有相同靶点的不同肿瘤病例放进一个临床试验中进行抗肿瘤药物的研究,研究目的为某一个特定的靶向药物是否在所有或某些带有特定基因突变的肿瘤患者中有效。该设计在临床试验中研究多个瘤种,最终结果可能支持抗肿瘤药物在一个或几个瘤种中安全有效,伴随诊断试剂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虽然检测了多个瘤种,其预期用途应为药物明确安全有效的肿瘤人群。参与篮式试验的伴随诊断试剂,其临床性能研究应能够涵盖该产品适用的不同肿瘤类型。伞式试验是针对不同基因突变所致的同一肿瘤人群,将不同的靶点检测在同一时间里完成,然后根据不同的靶基因分配不同的精准靶药物,其目的是针对不同的突变状态的肿瘤患者,最终产生靶向治疗确定的证据。此种设计的临床试验,往往需要多个伴随诊断试剂或多个标志物联检的伴随诊断试剂进行病例的检测,而临床试验结果仅支持经过临床试验确认的治疗方式所对应的标志物检测的临床意义。参与伞式试验的伴随诊断试剂,其临床性能研究应能够涵盖所有标志物。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涉及多个方面,关于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的其他要素,如主要终点选择、是否允许交叉、统计假设等均应遵循疾病发展过程的科学规律,并考虑药物进入体内发挥作用的过程,在此不再赘述,开展确证性试验前,请与监管部门沟通同步开发的试验设计。(二)伴随试剂实施方案和要求研究者应当在新药的试验方案及报告中以适当的方式明确伴随诊断试剂,伴随诊断试剂应明确从样本采集至报告检测结果全过程涉及的所有产品,临床试验中应明确伴随诊断试剂的作用。(三)受试人群的选择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入组人群主要依据抗肿瘤药物临床适应证确定。筛选出的每个瘤种都需要确证其疗效和安全性。每个瘤种样本量应依据抗肿瘤药物疗效指标,按照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临床试验应能够确证药物在特定的目标人群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肿瘤患者的临床获益情况。临床试验入组的人群应在探索性研究中观察到具有一定的疗效,还应考虑其他的影响因素:(1)肿瘤类型及分期;(2)疾病的分级、既往治疗或其他标准化的患者状况测量;(3)研究分层因素,如年龄、性别、种族、肿瘤大小、体力状况等。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一般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对入组病例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标志物检测所用样本一般为前瞻性采集的样本。如采用生物标志物作为入组标准,可使用富集设计对标志物特定状态进行富集,确保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入组,以满足临床评价的要求。生物标志物不作为入组标准时,人群入组除了应满足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入组标准,还需考虑待分析人群中标志物的阳性率,临床试验需保证具有各标志物状态的人群能够评价抗肿瘤药物的有效性与安全性。对于能够评估标志物表达程度的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入组病例时应考虑表达不同标志物的病例均有一定的样本量。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针对入组病例无法获得前瞻性采集样本时,也可采用病例的既往留存样本,采用此种方式入组的人群应避免因选择病例留存样本而产生偏倚。不能在设定标准之外富集或缺失具有某一特征的病例。(四)疗效评价同步研发的临床研究主要是评价新药的临床获益情况,依据药物的获益从而证实伴随诊断试剂的作用。支持药物批准上市的疗效终点指标通常是显示临床获益的证据,直接的生存证据如OS,或其他替代终点如PFS、ORR等。申请人应根据所研究的药物类别、肿瘤类型、当前临床治疗状况以及开发目标等来综合考虑,选择适当的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有关各终点指标选择的考虑请参见《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五)统计分析基于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设计,一般而言,针对抗肿瘤药物疗效相关统计分析同样能够确认生物标志物临床意义。如临床试验未采用标志物富集入组的策略,临床试验中为了确认受试药物对某一特定人群是否有效,应进一步依据病例样本中标志物的状态对病例进行分层分析,具体的分层方法需在试验方案或统计分析计划中阐明。标志物分层分析的结果应能够体现伴随诊断试剂的临床意义。(六)临床试验资料要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资料主要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及临床试验报告等,支持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的药物临床试验资料应与药品申请人递交药品审评部门的资料一致。该部分资料可由试剂申请人作为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进行提交,或由药物申请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6号)进行主文档登记,试剂申请人在递交申报资料时应对该主文档文件进行关联。1.伴随诊断试剂介绍临床试验告中应明确伴随诊断试剂的基本信息,根据方案中提供的伴随诊断试剂信息应能够对应至申报的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明确适用样本类型,适用样本可为新鲜样本或冻存样本,样本的保存条件应满足伴随诊断试剂说明书的要求。临床试验应明确样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样本类型,例如FFPE组织、新鲜组织、冰冻组织、血液等;(2)肿瘤样本的肿瘤百分比/基质/坏死比例;(3)潜在的抑制物或交叉反应物的含量,例如黑色素;(4)收集样本的解剖学部位;(5)肿瘤类型:原发性、转移性;(6)样品采集方式:如手术取材或细针穿刺等;(7)样本的保存及运输条件等。2.临床试验数据汇总表同步开发临床试验建议以列表的形式对伴随诊断试剂检测结果进行汇总,数据汇总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受试者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病例临床背景信息、伴随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临床试验分组、抗肿瘤药物疗效,具体形式可参考附件。病例的背景信息应明确患者肿瘤类型、分期、既往治疗方案等内容,病例临床评价终点建议参考《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采用标志物富集设计的临床试验中,对于未入组至临床试验的病例,数据汇总表可不体现临床试验分组及病例临床试验终点的内容。数据汇总表可由伴随诊断试剂申请人进行汇总。3.临床试验报告附件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资料中,伴随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将相关伴随诊断试剂和抗肿瘤药物说明书作为附件提交。4.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的支持性证据基于全部的抗肿瘤药物关键性临床研究。如抗肿瘤药物在审评过程中药品审评部门要求其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则伴随诊断试剂申请人在提交药物临床试验资料时,应将药物临床试验需要补充的资料一并提交。5.资料签章要求药物临床试验资料相关签字、签章应满足药品审评相关资料递交要求。此外,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资料应有药品生产企业签章。六、采用CTA进行临床试验相关要求如药物临床临床试验采用CTA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应充分考虑生物标志物检测的样本类型、收集方法、处理和保存方式及保存时间、实验操作过程的规范化对生物标志物检测的影响。建立一个样本采集、储存和评估的统一标准操作流程(SOP),以保证生物标志物检测结果的稳定性。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病例采用CTA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申请人应明确后续伴随诊断试剂的开发计划。后续开发的伴随诊断试剂应进行临床性能研究及伴随诊断临床意义研究,临床意义研究应采用桥接试验的路径。关于临床性能研究及桥接试验的相关要求,建议参考《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七、产品说明书抗肿瘤药物及伴随诊断试剂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应与二者共同研发的临床试验保持一致。(一)伴随诊断试剂说明书要求:1.预期用途伴随诊断试剂预期用途应依据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确定,依据临床试验中得出的药物适应证,确定相关伴随诊断试剂的预期用途,应明确检测结果的临床意义,即能够指导某一治疗类产品的应用,预期用途应包括:肿瘤类型、样本类型、标志物状态、药物名称等内容。伴随诊断试剂的预期用途应与相关抗肿瘤药物适应证相对应。如:抗肿瘤药物奥希替尼与人EGFR T790M检测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证明奥希替尼适用证为:用于既往经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经检测确认存在 EGFR T790M 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性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对应人EGFR T790M检测试剂预期用途确定为该产品用于检测非小细胞性肺癌(NSCLC)成人患者FFPE组织中EGFR T790M 突变,用于患者使用奥希替尼治疗的伴随诊断。如适应症发生变化,应提供相应的临床试验证据进行变更申请。2.产品说明书中阳性判断值应与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中伴随诊断试剂所用阳性判断值一致。3.伴随诊断试剂说明书中产品性能指标部分应有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总结,包括:临床试验设计、入组人群、样本量、人口学分析、疾病特征分析、不同标志物分层中的药物药效等。(二)抗肿瘤药物说明书要求1.适应证抗肿瘤药物说明书中仅在适应证或用法用量项下描述为药物的使用需结合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伴随诊断试剂的检测结果。如奥希替尼:一线使用本品治疗前必须明确有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EGFR基因检测方法检测到的EGFR19外显子缺失突变或21外显子L858R置换突变阳性的患者。对于既往经EGFR-TKI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患者,使用本品治疗前必须明确有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方法检测到EGFR-T790M突变。帕博利珠单抗:帕博利珠单抗适用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评估为PD-L1肿瘤比例分数(TPS)≥1%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一线单药治疗。2.临床试验建议申请人在产品说明书中临床试验部分载明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的同步研发的临床试验相关内容,包括:临床试验设计、入组人群、样本量、人口学分析、疾病特征分析、不同标志物分层中的药物药效、临床试验过程中所用伴随诊断试剂等。八、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分别发布了《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包括产品临床性能研究及伴随诊断临床意义研究两方面,本指导原则重点讨论伴随诊断临床证据的接受境外临床试验试验数据的考虑。对于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在境外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满足上述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可作为支持抗肿瘤药物和伴随诊断试剂境内上市的临床资料。以下分别介绍伴随诊断试剂与抗肿瘤药物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考量。(一)伴随诊断试剂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1.同步开发临床试验境内外使用同一伴随诊断试剂针对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同一伴随诊断试剂及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和中国境内临床试验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同一伴随诊断试剂的情况,针对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的证据为药品审评部门认可的支持该药物上市的临床试验证据。2.同步开发临床试验境内外使用不同的伴随诊断试剂针对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国境内外使用伴随诊断试剂不同及中国拓展临床试验与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使用伴随诊断试剂不同的情况,对于申报中国境内同步开发的伴随诊断试剂,虽然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能够满足药物上市的条件下,但境内伴随诊断试剂的临床规模可能不足以支持其上市。试剂申请人应将该试剂与境外药物临床试验中所用的试剂进行桥接试验,该部分试验可以在境外或境内完成。桥接试验的结果可支持该试剂上市。3.在药效学数据能够满足评价产品临床意义的前提下,针对进口产品应评估该类产品在境内应用是否存在临床试验条件的差异,如医疗环境、医疗设施、研究者能力等。如存在差异,应针对差异内容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如PD-L1的结果重现性研究等)。(二)抗肿瘤药物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我国药品注册申请的,应提供境外临床试验的完整数据,试验数据符合ICH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相关要求,并与我国GCP 规范要求相一致。同时需对有效性、安全性、种族敏感性进行分析。具体条件请参考《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并需与药品审评中心就具体数据进行沟通交流。(三)其他境外进行的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如能够满足本指导原则的要求,但临床试验方案及报告中未明确伴随诊断试剂相关信息,应由出具临床试验报告的相关机构或主要研究者出具相应的补充文件。九、其他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共同开发的,申请人在产品开发及申报过程中应考虑同步进行,监管部门在产品审评过程应考虑协同审评,努力做到药物与相关伴随诊断试剂协同审批上市。(一)建议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在产品开发阶段同步进行,伴随诊断试剂在同步开发临床试验开展之前,可根据产品临床应用进行设计开发或更新,以满足抗肿瘤药物伴随诊断的用途,最终以定型的产品与药物同步进行临床确认。(二)如抗肿瘤药物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纳入突破性药物治疗程序或优先审批程序,与该药物共同开发的伴随诊断试剂在产品注册过程中可申请按照《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进行优先审批。(三)抗肿瘤药物在上市后其适应证发生涉及生物标志物的变更后,相关伴随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根据变更情况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申请该产品预期用途的变更。十、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合作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十一、参考文献: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21年8月26日。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30日。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6号),2021年9月28日。4.《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22号),2012年5月15日。5.《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统计学设计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通告2020年第61号),2020年12月31日。6.《药物临床试验富集策略与设计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通告2020年第60号),2020年12月31日。7.《单臂试验支持上市的抗肿瘤药进入关键试验前临床方面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通告2020年第47号),2020年12月2日。8.《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52号),2018年7月10号。9.《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13号),2018年1月11号。10.《基因组生物标志物、药物基因组学、遗传药理学、基因组数据和样本编码分类的定义》(ICH指南E15)11.《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资格认定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ICH指南E16)。12.《In Vitro Companion Diagnostic Devices,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8月6日。13.《Principles for Codevelopment of an In Vitro Companion Diagnostic 2Device with a Therapeutic Product,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5日。14.斯蒂芬奈德尔.抗肿瘤药物设计与发现 [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20。伴随诊断试剂检测结果数据汇总表病例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临床诊断伴随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临床试验分组抗肿瘤药物疗效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近年来,放射性体内治疗药物的研发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放射性药物是一类特殊的药物,其临床研发与非放射性药物存在一定的差异。为更好的推动和指导申办者在放射性治疗药物领域的临床研发、明确技术标准,我们结合国内外放射性治疗药物研发经验,借鉴国际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艾星,赵肖联系方式:aix@ cde.org.cn ,zhaox@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6月28日附件:1.《放射性体内治疗药物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放射性体内治疗药物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放射性体内治疗药物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我中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法规、境内外注册申报产品的特点及申报现状,在总结技术审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已经发布实施的血液透析浓缩物、血液透析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形成《血液透析浓缩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血液透析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8月1日前反馈我中心。联系人:骆庆峰 杨宇希 肖丽电话:010-86452840、86452833、86452844电子邮箱:luoqf@cmde.org.c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6月28日附件:1.血液透析浓缩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血液透析浓缩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反馈意见表3.血液透析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血液透析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反馈意见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相关单位:按照《“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和《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的规划,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拟定了《中国药典》药包材标准体系及相应标准草案,现就体系中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6个通则草案(详见附件1)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请相关单位尽快组织认真研核,无论是否有异议,均请及时反馈。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本次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请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以EXCEL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hanxiao@cnppa.org)。联系电话:15901042980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010﹣67079620(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2022年6月28日附件:1、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通则及品种类通则(征求意见稿):5100 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通则5101 玻璃输液瓶通则5102 玻璃安瓿通则5103 玻璃注射剂瓶通则5104 笔式注射器用玻璃组件通则5105 玻璃药瓶通则2、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通则反馈意见表3、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通则起草说明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按照《“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和《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的规划,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拟定了《中国药典》药包材标准体系及相应标准草案,现就体系中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12个通用检测方法标准草案(详见附件1)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请相关单位尽快组织认真研核,无论是否有异议,均请及时反馈。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本次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请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以EXCEL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rayradix@126.com)。联系电话:010﹣67095110(标准草案牵头起草单位)010﹣67079620(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2022年6月28日附件:1、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通用检测方法标准草案汇总表序号标准名称《中国药典》2020年版名称YBB标准名称14003 玻璃容器内应力测定法4003 玻璃内应力测定法YBB00162003-2015内应力测定法24017 玻璃容器耐内压力测定法/YBB00172003-2015耐内压力测定法34018 玻璃安瓿折断力测定法//44019 玻璃容器热冲击和热冲击强度测定法/YBB00182003-2015热冲击和热冲击强度测定法54020 玻璃容器垂直轴偏差和圆跳动测定法/YBB00192003-2015垂直轴偏差测定法64021 玻璃线热膨胀系数测定法/YBB00212003-2015线热膨胀系数测定法74022 玻璃平均线热膨胀系数测定法/YBB00202003-2015平均线热膨胀系数测定法84023 有色玻璃容器遮光性测定法//94024 玻璃容器容量测定法//104201 121℃玻璃颗粒耐水性测定法4001 121℃玻璃颗粒耐水性测定法YBB00252003-2015 玻璃颗粒在121℃耐水性测定法和分级114202 玻璃容器内表面耐水性测定法4006 内表面耐水性测定法YBB00242003-2015 121℃内表面耐水性测定法和分级124203 玻璃三氧化二硼测定法4009 三氧化二硼测定法YBB00232003-2015 三氧化二硼测定法2、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通用检测方法反馈意见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7月12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nmgyhltjgc@sina.com,反馈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意见建议反馈”。联系人:金犇联系电话:0471-4507126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指导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第二条 质量管理、采购、验收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第三条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医学、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医学、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医学、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第四条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原则上不低于属地现行标准)、设施设备,营业场所与办公区、生活辅助区分开,同时经营非药品的,应当与药品分开;在超市、商场、大型购物中心等其他商业场所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有独立的经营区域。第五条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存放和调剂区域。第六条对储存有特殊要求药品的,应当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第七条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拆零销售的药品,应当配备清洁卫生的药品调配工具、包装用品等。第九条应当配备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网络环境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经营规模和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系统功能,对药品购进、销售、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计算机系统应当对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追溯平台,实时上传数据,实现药品可追溯。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第十条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等。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四)药品拆零的管理;(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的管理;(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十七)药品追溯的规定;(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第十二条岗位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负责人职责;(二)质量负责人职责;(三)采购员职责;(四)验收员职责;(五)处方审核员职责;(六)营业员职责;(七)陈列检查员职责;(八)中药饮片处方调配员职责;(九)其他岗位职责。第十三条操作规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四)药品拆零销售;(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的销售;(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质量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人事档案;(二)员工健康档案;(三)员工培训档案;(四)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档案;(五)供货方档案;(六)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七)其他保证药品质量安全需要建立的档案。第十五条质量管理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记录;(二)验收记录;(三)养护、检查记录;(四)销售记录;(五)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六)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记录;(七)退货记录;(八)销后退回记录;(九)温、湿度记录;(十)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十一)中药饮片装斗复核、清斗记录;(十二)不良反应报告记录;(十三)设置库房的,制定库存药品养护、出入库复核记录;(十四)其他保证药品质量安全需要进行的记录。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药品零售企业,是指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第十七条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首营企业: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企业;(二)首营品种: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三)拆零销售: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四)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品种;(五)只经营药食同源和传统滋补类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可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和中药学类执业药师。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制定现场验收检查要点。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的相关要求和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机构和人员、设施与设备、制度与管理、附则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二十条关于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指导意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要求,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七批10个、第八批2个共计12个品种的标准审评工作,经公示后现正式发布。附件: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七批)包含:扁豆花、醋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大蓟炭、儿茶、番泻叶、卷柏(垫状卷柏)、马鞭草、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五指毛桃、珠子参(珠子参)。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八批)包含:醋三棱、三棱。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快推进“生物经济”和高端制造业的工作部署,加快创新医疗器械上市审批,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满足公众用械需要,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程序》(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457526362@qq.com。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附件:1.《黑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程序》2.《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3.《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程序》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局属各检查局,市药审中心,审批处、药品注册处、药品生产处、药品流通处: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效能和服务质量。现将进一步优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程序通知如下:一、优化合并办理情形,实行串联改并联以下情形可同时申请、合并检查、并联办理:(一)企业申请办理自行生产制剂、中药饮片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统称为“A证”)和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事项。(二)委托(受托)双方均为我市企业,申请办理委托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统称为“B证”)和受托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统称为“C证”)。(三)药品转让获批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将品种转为自行生产,申请将B证变更为A证、品种的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和变更生产场地技术审评。(四)药品生产企业新建受托车间、生产线,申请办理C证和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事项。药品生产企业可提交拟受托生产品种的验证资料申请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五)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批发企业共享仓储配送,申请仓库地址变更。(六)不同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市内同一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因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仓库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多个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仓库地址变更。二、优化免于现场检查情形,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一)关于药品自行生产免于现场检查情形1.已具有自行生产口服固体制剂、口服液体制剂、外用制剂大类范围的A证企业,申请原址新增剂型属于原大类范围的,或原址新增剂型与已取得生产许可剂型共线生产的,且不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以下统称“毒麻精放药品”)以及生物制品、注射剂、其它经评估风险较高剂型,对A证企业生产许可新增剂型事项免于现场检查。2.A证企业生产制剂和中药饮片,车间、生产线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基于风险原则,制剂按剂型管理,中药饮片按炮制方法管理,企业相应剂型或炮制方法的首个品种通过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对应车间、生产线增加生产同剂型或炮制方法的药品,无需申请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需进行年度报告。涉及生产毒麻精放药品、生物制品、原料药的除外。3.A证企业申请变更制剂生产场地,拟变更后的车间、生产线已有同剂型其它品种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免于同车间、同生产线、同剂型后续品种(毒麻精放药品除外)的现场检查。技术审评和检验检测按有关规定执行。4.已有原料药在产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原址新增用于产品登记的其它原料药品种,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新增原料药事项免于现场检查。(二)关于药品委托生产免于现场检查情形1.A证企业申请委托生产药品办理B证时,对A证企业免于现场检查。2.B证企业增加委托品种和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办理B证变更时,对B证企业免于现场检查。3.委托生产用于注册申请的药品,C证企业受托车间、生产线已经过其它品种的许可检查,办理C证时免于现场检查。4.因药品转让,受让方申请办理B证时,如C证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已有转出品种对应剂型的生产范围,B证企业免于提交C证企业受托车间、生产线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证明材料。5.因药品转让,受托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已有转出品种对应剂型的生产范围,办理C证时免于现场检查。6.延长药品委托生产效期,受托车间、生产线3年内通过GMP符合性检查且持续正常生产,办理C证时免于检查相应委托品种。(三)关于药品生产许可重新发证免于现场检查情形1.A证企业3年内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生产范围(毒麻精放药品、生物制品、无菌原料药、注射剂除外),且持续正常生产的,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相应范围。2.A证企业相应生产范围对应品种尚未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的,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相应范围。3.与在产原料药共线生产,用于产品登记的原料药品种,尚未经国家药监局关联审评审批,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该品种。4.A证企业集团内共用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车间归属方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且持续正常生产的,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对应车间。(四)关于药品经营许可免于现场检查情形1.药品经营企业因核减经营场所面积导致注册地址变化,在经营场所产权面积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申请注册地址变更的,免于现场检查。2.药品零售企业因兼并收购,申请由单体药店转变为连锁门店,若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关键质量管理人员等未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检查。3.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减经营范围的,免于现场检查。上述免于现场检查情形中,生产许可新增剂型或原料药对应的车间、生产线需通过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符合放行要求后,方可生产上市销售;委托生产用于注册申请的药品,或转让的药品批件注明要求开展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C证企业受托车间、生产线需通过受托品种的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符合放行要求后,方可生产上市销售;涉及“持续正常生产”、“与在产原料药共线生产”情形的,需经企业书面自查符合相关情形,并承诺持续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风险研判企业存在严重违反GMP等法律法规情形的,不纳入免于现场检查情形。三、保障措施(一)始终坚持依法行政。遵从立法本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行政许可工作,行政许可要做到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对采取合并、免于现场检查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办事服务指导,完善办事指南,规范申请材料,按时保质完成许可工作。(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许可后跟踪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三)强化协同动态完善。加强许可监管信息互通,对采取合并、免于现场检查的企业纳入信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结合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业态发展等情况,动态调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免于现场检查情形和适用对象。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