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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PD-L1检测试剂临床试验—结果重现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27号)

    为进一步规范PD-L1检测试剂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PD-L1检测试剂临床试验—结果重现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6月27日附件:PD-L1检测试剂临床试验—结果重现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一、前言近年来,以程序性细胞死亡蛋白1 (Programmed cell death protein 1, PD-1)/程序性死亡配体1 (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PD-L1)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为主的免疫治疗在多个恶性肿瘤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系列抗肿瘤药物应用于临床。PD-L1检测试剂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免疫治疗适宜人群筛选和疗效预测的生物标志物。免疫组织化学(immunohistochemistry,IHC,简称“免疫组化”)检测是评估肿瘤组织PD-L1表达状态的一种有效且常用的方法,广泛应用于多种恶性肿瘤中,以识别或辅助预测可能从免疫治疗中获益的患者。基于免疫组化法的PD-L1检测试剂操作程序和结果判读较为复杂,该类检测试剂临床应用的准确性与重复性是产品重要的临床性能,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产品检测结果重现性临床研究的开展。本指导原则是针对PD-L1检测试剂结果重现性临床研究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该文件为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文件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免疫组化法的PD-L1检测试剂,该类产品用于定性检测人中性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肿瘤组织中PD-L1蛋白的表达水平。三、临床试验要求PD-L1检测试剂结果重现性临床研究包括两部分内容:环比试验与阅片一致性研究。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一)临床试验设计1.环比试验(Ring study)环比试验是从病理切片开始,按照试剂说明书进行样本处理、染色及结果判读,评价各临床试验机构对同一样本集从染色到结果判断的一致性。环比试验应选择至少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试验所需的病例为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共同提供的样本组成的样本集。在样本集构建过程中,每家临床试验机构提供的阳性病例、阴性病例及总病例数应相对均衡。每个病例应至少提供足够三次按照申报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测的病理切片数量。临床试验牵头单位研究者将样本集中每一病例的病理切片分配至每家临床试验机构,保证每家临床试验机构均能够对该病例按照申报产品说明书进行至少一次染色并报告结果。因此,每家临床试验机构均能对样本集中所有病例的病理切片进行染色及结果判读。各临床试验机构收到临床试验牵头单位分配的病理切片后,选择具有一定资历的研究者,按照申报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病理切片进行染色及结果判读。针对整个样本集的染色建议尽快完成。三家临床试验机构通过对样本集中病理切片进行染色及判读,最终各机构的数据形成环比试验的数据集,用于后续统计分析。环比试验设计见图1。图1.环比试验设计示意图2.阅片一致性研究阅片一致性研究的对象为经申报产品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染色的病理切片,各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根据产品说明书中结果判读方法对切片进行判读,评价不同研究者对染色切片判读结果的一致性。阅片一致性研究应选择至少三家临床试验机构,研究内容包括: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机构内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不同机构间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各临床试验机构可根据临床试验内容,在科学设计的前提下将上述阅片一致性研究合并进行,但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各机构不同研究者参与的具体研究内容,临床试验应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进行。2.1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应在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每家临床试验机构针对本机构所提供的临床试验所需的已完成染色的病理切片进行本研究。用于临床试验的病理切片应包括判读结果为阳性的切片及判读结果为阴性的切片。每家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一名一定资历的病理医师对该机构入组的所有病理切片进行3次判读,每次判读间隔一定的时间,同一病理医师的不同次阅片结果组成分析数据集。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试验设计如图2。图2.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试验设计示意图2.2机构内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机构内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应在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每家临床试验机构针对本机构所提供的临床试验所需的已完成染色的病理切片进行本研究。用于临床试验的病理切片应包括判读结果为阳性的切片及判读结果为阴性的切片。每家临床试验机构选择3名不同资历的病理医师参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过程中由每名病理医师对该机构入组的所有病理切片进行判读,所有病理医师的阅片结果组成分析数据集。机构内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试验设计如图3。图3.机构内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试验设计示意图2.3不同机构间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不同机构间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应在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所需病理切片为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共同提供的切片组成的切片集,在切片集构建过程中,每家临床试验机构提供的阳性切片、阴性切片及总切片数应相对均衡。每张病理切片应为按照申报产品说明书进行染色的病理切片。各临床试验机构根据临床试验进展开展切片集的阅片,建议每家临床试验机构完成全部阅片后,再将切片集转运至下一家机构。保证每家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均能对切片集中所有病例的病理切片根据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结果判读。各临床试验机构收到切片集后,选择具有一定资历的研究者,按照申报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病理切片进行结果判读。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对切片集中所有病理切片判读,最终各结构的数据形成阅片一致性研究的数据集,用于后续统计分析。不同机构间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试验设计如图4。图4.不同机构间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试验设计示意图(二)受试者选择及样本收集环比试验与阅片一致性研究入组的受试者应为产品预期适用人群,如待评价产品PD-L1检测试剂盒预期用途为定性检测中性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组织中的PD-L1蛋白表达,则入组病例应为临床明确诊断为食管鳞状细胞癌的病例。为了更加科学的评价产品性能,各部分研究均应包含部分PD-L1表达阳性阈值临近范围内病例(用于指导抗肿瘤药物使用的阈值),该部分病例所占比例应不少于阳性病例的30%。(三)机构和人员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认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实验室内部日常质量控制。临床试验中应根据试验设计设定不同资历的病理医师参与试验,病理医师资历划分应合理。(四)样本量估算临床试验应进行科学的样本量估算,建议采用参数估计的方法估算样本量,样本量估算过程建议设定合理置信水平和允许误差。可采用如下公式: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为置信度标准正态分布的分位数,P为评价指标预期值,Δ为P的允许误差大小。如研究者采用其他的合理的样本量估算模型,在进行合理解释的前提下亦可采用。1.环比试验各机构检测结果的阳性符合率应不低于85%,阴性符合率应不低于85%,置信水平取0.05。研究者应设定合理的Δ值,据此估算环比试验所有成对比较结果中阳性病例数及阴性病例数。在保证合理的允许误差的前提下,临床试验中,环比试验样本集中样本例数不应低于60例,其中阳性不应低于30例,阴性病例不低于30。环比试验样本集构建过程中,提供的阳性样本及阴性样本应尽量均衡。2.阅片一致性研究2.1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该部分研究应以每个临床试验机构为单位,进行样本量估算。样本量估算过程中应选定合理的主要评价指标,如基于与参考结果的一致性评价或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各机构可以采用同一病理医师多次阅片汇总统计或不同病理医师汇总统计的阳性一致率(或平均阳性一致率)、阴性一致率(或平均阴性一致率)进行阳性及阴性病例的估算,最终入组的病例应为估算病例的1/3。样本量估算过程应相关参数的设定应科学、合理,该部分研究临床性能不应低于环比试验,置信水平取0.05。研究者应设定合理的Δ值,当预期值更高时还应考虑更优的精度。2.2不同机构间阅片一致性研究该部分研究应以三家机构提供的切片集进行样本量估算,样本量估算过程中主要评价指标的选择应为每家临床试验机构与参考方法或与其他机构对比的阳性一致率、阴性一致率。样本量估算过程中相关参数的设定应科学、合理,该部分研究临床性能不应低于环比试验,不应高于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置信水平取0.05。研究者应设定合理的Δ值,当预期值更高时还应考虑更优的精度。据此估算的样量应为本研究切片集样本量,切片集由三家临床试验机构提供,各机构提供的阴性及阳性切片的数量应相对均衡。2.3在科学合理设计的前提下,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及不同机构间阅片一致性研究三个研究中切片可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切片过程中应避免同一病理医师在短时间内对同一张切片多次判读。(五)评价指标及统计分析环比试验及阅片一致性研究统计方法为一致性评价,可采用四格表分析的方法。包括与参考结果的一致性评价及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参考结果一般为同一样本或同一个染色切片在不同阅片者判读过程中,出现频率最多的结果。与参考结果对比过程中主要评价考核试剂与参考结果的阳性一致率(PPA)、阴性一致率(NPA)、总一致率(OA)。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主要评价研究者两两成对比较的结果,成对一致性评价指标为平均阳性一致率(APA)、平均阴性一致率(ANA)、平均总一致率(OA)。上述统计分析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置信区间的估算。1.环比试验环比试验的统计分析主要为各临床试验机构间结果的两两成对比较,成对分析包括以下三组:机构1与机构2、机构2与机构3、机构3与机构1。以第一组机构1与机构2成对分析为例,以机构1的结果为准,以四格表形式统计机构2结果与机构1结果的一致率,包括阳性一致率及阴性一致率。根据上述方法分析机构2与机构3、机构3与机构1的一致率。最终将三组结果汇总,分析环比试验的平均阳性一致率、平均阴性一致率及平均总一致率。2.阅片一致性研究阅片一致性研究统计分析包括与参考结果的一致性评价及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2.1 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与参考结果的一致性评价,每张病理切片的参考结果为本机构同一位病理医师多次阅片结果中,出现频率最多的结果。病理医师单次阅片结果分别与该参考结果进行比对,评价阳性一致率、阴性一致率及总一致率,三次阅片结果汇总为该机构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三家机构结果汇总为所有机构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同一病理医师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评价过程包括三组:第1次阅片与第2次阅片、第2次阅片与第3次阅片、第3次阅片与第1次阅片。以第一组第1次阅片与第2次阅片成对分析为例,以第1次阅片的结果为准,以四格表形式统计第2次阅片的结果与第1次阅片结果的一致率,包括阳性一致率及阴性一致率。根据上述方法分析第2次阅片与第3次阅片、第3次阅片与第1次阅片的一致率。最终将三组结果汇总,分析机构内同一医生阅片的平均阳性一致率、平均阴性一致率及平均总一致率。三家机构结果汇总为所有机构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2.2机构内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与参考结果的一致性评价,每张病理切片的参考结果为本机构三位病理医师阅片结果中,出现频率最多的结果。具体分析方法可参考本节2.1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评价过程包括三组:病理医师1与病理医师2、病理医师2与病理医师3、病理医师3与病理医师1。具体分析方法可参考本节2.1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2.3机构间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与参考结果的一致性评价,每张病理切片的参考结果为不同机构病理医师阅片结果中,出现频率最多的结果。具体分析方法可参考本节2.1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评价过程包括三组:机构1阅片结果与机构2阅片结果、机构2阅片结果与机构3阅片结果、机构3阅片结果与机构1阅片结果。具体分析方法可参考本节2.1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六)原始数据1.提交病例数据汇总表,内容应至少包括:性别、年龄、病理诊断结果、研究者判读结果等。2.提交入选样本染色代表性彩色图片,并对染色特点包括组织形态、染色强度和背景染色特点进行简要评述。(七)偏倚控制为了控制临床试验的偏倚,各部分研究过程中应针对病例/切片应进行设盲,使研究者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疾病诊断或其他相关检测等信息,从而避免引入偏倚。在进行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过程中,病理医师在进行下一次阅片时应保留一段时间的记忆清除期(脱敏期),此段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过程中,每次阅片时建议人为纳入一定数量的不同的干扰病例。干扰病例应同时具有阳性和阴性病例,将干扰病例混入分析组中,使研究者同时针对分析组中的病例及干扰病例进行操作,但干扰病例结果不纳入统计分析。(八)质量控制临床试验开始前,建议进行相关培训,以确保研究者熟悉并掌握相关试验方法的操作、仪器、技术性能等,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整个试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临床试验中应制定严格的样本转运方案,确保样本转运过程不对临床试验产生影响,样本转运过程中应做好样本交接记录,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样本应能够溯源。临床试验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HE染色,应设置合理对照。四、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五、参考文献1.《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6号),2021年9月28日。2.Xiao-Hua Zhou,Nancy A.Obuchowski,Donna K.McClish. 诊断医学中的统计学方法(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3.李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统计方法(第二版) [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药监规〔2022〕6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统筹疫情防控与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经2022年6月24日省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7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统筹疫情防控与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有时限要求,但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宜开展线下监管的重点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第三条(工作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稽查处、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等均可组织开展在线视频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通讯设备及条件第四条(视频联系条件) 建立视频联系通道,如腾讯会议、小鱼易连、云视讯、微信视频等,使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做到实时沟通、讨论。第五条(信息交换要求) 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应具备电子文件和信息交换的条件,如QQ、微信、电子邮件等,或通过访问安全云服务器以共享文档。第六条(视频采集要求) 被检查企业使用的视频采集设备,如移动摄像头、手机等,应与视频联系通道连接,可提供生产活动操作、设施和设备的实时视频。第七条(全程录制) 检查组应具备对在线视频检查全过程录制条件,并保留视频资料。第八条(网络、光线要求) 被检查企业应保持检查场所、设施设备区域的网络畅通、光线充足,满足在线网络检查工作需要。第三章 材料上报及审核第九条(发出检查通知) 检查组应制定在线视频检查方案,向被检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告知准备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及时限(一般为收到远程检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第十条(提交检查资料) 被检查企业应提交以下主要资料:1. 生产场地信息,人员花名册、生产、检验设施设备清单、生产品种注册证等;2. 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目录;3. 生产场地的平面图、操作流程图等资料;4. 委托生产的则提供委托生产协议、质量协议、生产工艺流程和供应商审核报告。第十一条(提交补充材料) 检查组进行书面审核,对需要核实的问题及补充材料,应向被检查企业发出电子文件,被检查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提供电子文档资料。第四章 视频检查及处置第十二条(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组通过在线视频召开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明,开展检查工作。第十三条(配合检查要求) 被检查企业应当明确检查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依据现场平面图、操作流程图等资料以帮助检查组进行检查定位,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收集、打印文件资料、拍摄设施设备、询问有关人员等,所取得的证据经被检查企业确认,对发现问题应当记录。第十五条(检查结果反馈)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对检查情况持有异议的,可进行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在报告中说明。第十六条(检查结果确认) 检查报告经被检查企业打印,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传回检查组。第十七条(检查材料存档) 检查组将收到的文件、电子邮件及检查报告一并交监管部门存档。第十八条(检查结果处置) 根据检查结果,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被检查企业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立案调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定义解读) 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在线视频实时监督检查的方式。第二十条(政策起效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黑龙江省
  • 关于《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7日印发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订目的疫情发生以来,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检查组无法赴企业开展线下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进展。监管部门与企业联系,多次尝试通过微信视频进行线上检查,取得初步成效,但微信视频检查工作存在检查临时动意、检查内容随意、检查过程简单的问题,亟待一套监管制度来规范、指导视频检查工作全面开展,推进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智慧化,全面提升监管工作质效和监管能力,为解决这个难题,我局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统筹疫情防控与监督检查,制定本《指导意见》。二、起草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三、主要内容的说明《指导意见》全文共5章20条,通过黑龙江省药监局网站、监管微信群、企业微信群,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6条企业反馈意见,均表示同意。同时组织对黑龙江金三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在线视频模拟检查,从检查结果看,达到线下现场检查各项要求。经反复讨论研究最终形成本《指导意见》,经2022年6月24日省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统筹疫情防控与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鼓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有时限要求,但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宜开展线下监管的重点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政策解读】在线视频监督检查适用于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宜开展线下监管的重点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情况。但因事前须与企业沟通联系,确定光线、网络能否满足检查需要,故不适于飞行检查工作开展。第三条(工作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稽查处、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等均可组织开展在线视频监督检查工作。【政策解读】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第二章 通讯设备及条件第四条(视频联系条件) 建立视频联系通道,如腾讯会议、小鱼易连、云视讯、微信视频等,使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做到实时沟通、讨论。【政策解读】根据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的视频条件实际情况制定。第五条(信息交换要求) 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应具备电子文件和信息交换的条件,如QQ、微信、电子邮件等,或通过访问安全云服务器以共享文档。【政策解读】根据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的信息交换条件实际情况制定。第六条(视频采集要求) 被检查企业使用的视频采集设备,如移动摄像头、手机等,应与视频联系通道连接,可提供生产活动操作、设施和设备的实时视频。【政策解读】根据被检查企业的视频采集条件实际情况制定。第七条(全程录制) 检查组应具备对在线视频检查全过程录制条件,并保留视频资料。【政策解读】根据检查组的视频资料存档要求制定。第八条(网络、光线要求) 被检查企业应保持检查场所、设施设备区域的网络畅通、光线充足,满足在线网络检查工作需要。第三章 材料上报及审核第九条(发出检查通知) 检查组应制定在线视频检查方案,向被检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告知准备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及时限(一般为收到远程检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和依据,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第十条(提交检查资料) 被检查企业应提交以下主要资料:1. 生产场地信息,人员花名册、生产、检验设施设备清单、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目录;3. 生产场地的平面图、操作流程图等资料;4. 委托生产的提供委托生产协议、质量协议、生产工艺流程和供应商审核报告。【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第十一条(提交补充材料) 检查组进行书面审核,对需要核实的问题及补充材料,应向被检查企业发出电子文件,被检查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提供电子文档资料。【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第四章 视频检查及处置第十二条(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通过在线视频召开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明,开展检查工作。【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三条(配合检查要求) 被检查企业应当明确检查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依据现场平面图、操作流程图等资料以帮助检查组进行检查定位,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第十四条(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收集、打印文件资料、拍摄设施设备、询问有关人员等,所取得的证据经被检查企业确认,对发现问题应当记录。【政策解读】根据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程序制定。第十五条(检查结果反馈)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对检查情况持有异议的,可进行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在报告中说明。【政策解读】本着线上线下检查程序一致原则,根据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程序制定。第十六条(检查结果确认) 检查报告经被检查企业打印,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传回检查组。【政策解读】本着线上线下检查程序一致原则,根据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程序制定。第十七条(检查材料存档) 检查组将收到的文件、电子邮件及检查报告一并交监管部门存档。【政策解读】本着线上线下检查程序一致原则,根据监管部门检查材料存档要求制定。第十八条(检查结果处置) 根据检查结果,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被检查企业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立案调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七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定义解读) 医疗器械生产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在线视频实时监督检查的方式。第二十条(政策起效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黑龙江省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2〕361号)

    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企业帮扶工作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在药械注册申报、化妆品注册备案以及监管等环节进一步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在满足监管需要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做好服务。二、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大力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提高“两品一械”智慧监管能力。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稳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将持有的药品医疗器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三、加快创新急需产品上市审评审批。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在确保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前提下,不断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充分发挥药品审评四条快速通道作用,加快临床急需境外新药、罕见病用药、儿童用药、重大传染病用药等上市速度。加快医疗器械创新产品审评审批,充分实施创新和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支持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鼓励和支持真实世界数据的研究和利用。持续完善化妆品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化妆品技术审评内审机制,研究制定化妆品安全评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方案,制订新原料安全评价技术指南,初步建立安全评价数据库。四、推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根据已出台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不断推进实施相关的信息公开、专利权登记、仿制药专利声明、司法链接和行政链接、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制度,根据实践需要持续细化和完善有关具体工作要求。五、积极推进国际规则转化。加强药品国际监管交流合作,深入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积极转化和实施国际技术标准和指南,以监管国际化推进监管现代化。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修订工作,深度参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ICMRA)、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MDRF)、国际化妆品监管联盟(ICCR)等相关国际组织工作,推进相关指导原则转化实施。六、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动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实施。针对当前医药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发展中的监管需求,聚焦前沿、突出重点,开发应用一批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提升破解监管难题的能力。七、畅通企业诉求沟通渠道。做好对企业诉求的收集,及时梳理企业在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环节遇到的问题。通过企业座谈会、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法规制度的宣贯解读工作,并在监管中重点关注有关共性问题。八、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加大对高风险重点产品的监管力度,全面加强疫情防控药械产品质量监管,坚持专项抽检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大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法规宣贯和培训力度,持续加强监管。各司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四个最严”要求,着力保安全守底线、促发展追高线,全力以赴稳外资稳外贸,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6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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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信息化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5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2项信息化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自2023年6月23日起实施,《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1.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2.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国家药监局2022年6月23日延伸阅读:有关《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2个标准的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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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国2型糖尿病的患病率具有逐年升高趋势。2型糖尿病的并发症是影响患者生活质量甚至生存的最重要因素,给患者及和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虽然当前可选择的降糖药物种类较多,但仍然存在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结合2型糖尿病疾病特征、临床实践变化以及药物临床研发进展,为进一步对当前2型糖尿病降糖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提供建议和参考,药审中心组织撰写了《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形成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赵伯媛,张杰联系方式:zhaoby@cde.org.cn,zhangj@ 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6月27日附件:1.《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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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吉林省关于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药品安全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属地党委政府的药品安全管理责任,有效推动药品安全党政同责落实,不断强化药品安全组织保障和政治责任,我局起草了《吉林省关于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请于2022年7月15日前反馈我局。联系人:李海涛(联系电话:0431-81763367)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7日吉林省关于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及关于全面做好药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林省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认真履行药品安全尤其是疫苗安全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部署推动,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诚信自律,社会各方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药品安全治理格局,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的底线,追求药品高质量发展高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基本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药品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药品安全负总责,重大药品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药品安全负领导责任,同时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药品安全工作,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三、强化各级党委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一)统筹领导实施药品安全战略。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疫苗监管的长效机制,要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年度综合考核,做到共同决策部署,共同推进落实,共同考核评价。定期组织开展药品风险状况分析,研究药品安全监管措施,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治理能力。(二)重视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强药品监管基层基础建设,优化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班子专业结构,配齐配强监管力量。(三)形成药品安全治理合力。各级党委要支持本级政府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其它机关团体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药品安全有关工作和活动。各级党委工作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在药品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宣传舆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检查督办、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主动支持相关部门加强药品安全工作。(四)加强药品安全问责。各级党委要层层压实药品安全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落实最严格的监管,执行最严厉的处罚,实施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要按照“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容错纠错机制,教育引导广大药品安全监管干部积极担当作为。四、落实各级政府药品安全工作的行政责任(五)组织实施药品安全战略。各级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强化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安全属地管理,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定期听取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推动解决影响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重点问题。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本级药品安全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每年要对药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六)发挥药品安全委员会作用。各级政府要及时成立药品安全委员会,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正确处理促进经济发展与保障药品安全的关系,定期分析和评估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研究制定解决药品安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推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措施。(七)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将药品监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和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药品安全监管装备建设,配齐配强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相关工作技能的监管人员,保持监管队伍相对稳定,切实满足日常监管、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执法监管、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需要。(八)依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职责。加强药品专项整治,开展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九)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各级政府要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本级政府应急预案体系。要加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发生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要立即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应对处置。(十)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核实、查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十一)健全全程监管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在药品安全风险防控、日常监管、行纪衔接、行刑衔接、信用建设、联合惩戒等方面,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调联动、凝聚合力,健全药品安全全程监管的责任体系。(十二)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将药品普法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推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药品安全治理新模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药品安全科普法治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成果,广泛宣传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安全形势、监管成效等,倡导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理念,增强人民群众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五、加大监督考核工作力度(十三)健全完善督察督办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药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建立督察整改验收和销号制度。(十四)强化责任考评。要将药品安全责任考核纳入平安吉林建设、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目标绩效考评,加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药品安全责任考核力度,夯实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辖区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在药品安全考核中直接评定为末档。六、保障措施(十五)严格督察督办。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督察机制,加强对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落实药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的督察,强化药品安全责任落实。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十六)实施约谈通报。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药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对重大药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通报、约谈。(十七)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完善药品安全党政同责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履行药品安全党政同责不力,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药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责问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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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药品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药监办〔2022〕44号)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2〕16号)有关要求,做好药品年度报告相关工作,确保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实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认真落实药品年度报告的主体责任药品年度报告制度是《药品管理法》提出的一项新制度。《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在国家药监局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中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填报主体为持有人;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在中国境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法人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持有人应当以年度报告为抓手,落实年度报告主体责任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持有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年度报告工作,完善内部报告管理制度,对年度报告的内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年度报告应当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报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建立并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接受持有人委托生产、委托销售的企业以及其他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持有人做好年度报告工作。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要求,收集汇总上一个自然年度的药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鉴于我国首次实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且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尚处于试运行阶段,2021年度报告信息填报时间截止为2022年8月31日;从2023年开始,每年4月30日之前填报上一年度报告信息。二、做好年度报告数据填报指导工作自治区药监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指导,通过规范持有人的年度报告行为,进一步督促持有人履行药品年度报告主体责任,按照年度报告模板撰写年度报告,并在国家药监局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中进行填报。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分为企业端和监管端。持有人完成药品年度报告的填报并提交后,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管端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人的药品年度报告信息。三、做好年度报告审核及处理工作自治区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持有人年度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及处理。注册管理处负责对持有产品尤其是通过相应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及变更备案管理中的中等变更备案内容进行审核;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对持有人(不含中药饮片及医用氧)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及运行、持有产品尤其是通过相应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的药品上市后的不良反应上报及处理等内容进行审核。药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对持有人证照信息、接受境内外委托加工、接受境内外监管机构检查等内容进行审核,对持有产品尤其是通过相应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及变更备案管理中的微小变更备案内容召集注册管理处进行审核,涉及产品风险管理、不符合药品标准药品的调查处理、因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导致的退货、召回等内容由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根据涉及的问题召集注册管理处、药品流通监管处、执法稽查局、药品检验研究院、审评查验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等单位对内容开展集体讨论审核;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在年度报告审核过程中存在无法判定的情形时,可以召集相关处室(事业单位)或外聘专家进行综合讨论,召集处室(事业单位)汇总相关意见后形成最终意见,如发现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送职能处室。药品生产监管处、执法稽查局依职能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或在报告审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持有人依法开展查处,并纳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自治区药监局将把年度报告信息作为监督检查、风险评估、信用监管等工作的参考材料和研判依据,逐步实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提升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效能。四、其他事项企业端和监管端的权限开通及操作流程可参考《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2〕16号)附件。若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用户可随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热线(4006676909转2);亦可通过加入QQ工作群(监管用户:320404770;企业用户:282253676)进行沟通联络。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2022年6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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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批签发工作的通知(药监办〔2022〕45号)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批签发是国际通行的疫苗、血液制品等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制度,对于规范企业生产、提升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药监局不断推进生物制品批签发机构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批签发相关工作,推进批签发机构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实现我区“十四五”药品安全规划中生物制品批签发机构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的相关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做好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34号)及《关于印发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108号)的要求和抽样管理规定,药品生产监管处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抽样人员,并在批签发机构进行备案,定期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收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批签发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开展批签发抽样工作。二、督促上市许可持有人严格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一)确保产品合法合规。药品生产监管处应督促持有人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加强偏差管理,按照经核准的工艺生产,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的要求,确保批签发产品生产、检验等过程形成的资料、记录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对于申请批签发的产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偏差的,应当及时与批签发机构沟通,开展相关调查,并出具审核评估报告。(二)督促主动提出申请。药品生产监管处要督促持有人对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主动提出批签发申请。督促持有人按照规定在首次批签发前建立独立的批签发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模板报中检院核定,在相关产品生产、检验完成后,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系统内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相应的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三)及时消除质量隐患。我局在收到批签发机构对持有人申报批签发产品的通报后,根据批签发机构提出的现场检查建议,安排药品生产监管处、审评查验中心等相关处室督促持有人开展全面深入的问题调查、风险研判,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彻底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国家药监局和批签发机构报告。经确认符合要求后通知批签发机构,方可恢复批签发。对于批签发工作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产品,应当督促持有人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三、切实落实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批签发申请人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生物制品持有人严格执行批签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同时,加强对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批签发机构通报和现场检查建议及时组织对有关企业的现场检查,协助批签发机构开展现场核实,对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风险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批签发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四、积极推进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机构建设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新政发〔2021〕60号)、《关于印发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21〕80号)的要求,在“十四五”规划期间加强我区生物制品批签发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药监局制定的新增批签发机构及批签发机构扩增批签发品种的评定标准、程序和条件加快开展批签发能力建设。法规财务处负责新增批签发机构所需资金的统筹协调,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及批签发实验室建设、评估、验收及人员培训相关工作。通过推进生物制品有关检测项目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相关能力评估考核,力争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机构国家授权。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2022年6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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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贵州省药品检查工作实际,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贵州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于2022年7月8日前反馈至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箱328829800@qq.com。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7号贵州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省内上市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药品检查是贵州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省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第四条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涉及跨区域的药品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衔接配合和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协同处理。第五条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管局)主管全省药品检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相关检查;监督指导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现场检查;组织查处区域内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心(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管局检查中心)承担药品生产过程检查,以及有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合规性检查服务工作,承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交易第三方平台相关现场检查服务工作,省药品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检查,配合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组织查处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第七条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一)许可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条件开展的检查。(二)常规检查是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三)有因检查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四)其他检查是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第八条上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检查,必要时可以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人员参加检查。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人员第九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查机构依据国家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等开展相关的检查工作并出具《贵州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负责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以及检查计划和任务的具体实施。各级药品检验部门、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省药品监管局检查中心、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贵州省药品评价中心(贵州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信息)中心为药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布置检查任务或者自行组织检查,以及根据《贵州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处理。第十条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建立检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药品检查工作,保证药品检查质量。第十一条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和检查员信息平台,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不同层级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标准以及综合素质、检查能力要求,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第十二条省药品监管局检查中心负责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和检查员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实现省、市、县检查员信息共享和检查工作协调联动。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统筹调配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的检查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申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第十三条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第十四条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单位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三章 检查程序第一节 组织现场检查第十五条派出检查单位负责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当具备与被检查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检查组中执法人员不足2名的,应当由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第十六条派出检查单位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方式等,必要时,参加检查的检查员应当参与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员应当提前熟悉检查资料等内容。第二节实施现场检查第十七条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第十八条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采取不预先告知检查方式的除外。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检查员应当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检查任务以外问题的,应当结合该问题对药品整体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检查方案需变更的,检查组组长向派出检查单位报告,经派出检查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检查方案,并完善变更手续。第二十条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产品、中间体、原辅包等按照《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要求抽样、送检。第二十一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固定相关证据,检查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立即通报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管部门和派出检查单位,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决定,同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回顾分析,并依法依规采取召回等措施。被检查单位是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本省的,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反馈派出检查单位,派出检查单位应向省药品监管局汇报,由省药品监管局责令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采取相应措施;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外省的,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反馈派出检查单位,派出检查单位应向省药品监管局汇报,由省药品监管局通报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节检查结论第二十二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级,并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现场检查情况。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通报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确定缺陷项目。检查组应当综合被检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品种特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安全性信息、使用人群、市场销售状况等因素,评估缺陷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及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处理建议。上述缺陷项目和处理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并经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当根据缺陷内容,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并将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列入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组应当及时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派出检查单位。第二十五条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依据《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确定缺陷的风险等级。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检查,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确定缺陷的风险等级。药品经营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第二十六条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要求有偏离,可能给产品质量带来一定风险;2.与《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VP)要求有偏离,可能给产品安全性带来一定风险;3.发现主要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三)发现缺陷为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健康风险;2.与GMP、GV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带来严重风险;3.有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篡改、删除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4.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第二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一)未发现缺陷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一般缺陷或者主要缺陷,但不影响整体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对药品经营环节药品质量造成影响,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有偏离,会引发低等级质量安全风险,但不影响药品质量的行为;2.计算机系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结合实际经综合分析判定只对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生一般影响。(三)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发现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未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2.企业一直未按GSP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3.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行为。第四节综合评定第二十九条派出检查单位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形成综合评定结论。派出检查单位根据综合评定结论出具《贵州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报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综合评定结论以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第三十条《贵州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应当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实施单位、检查范围、任务来源、检查依据、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问题或者缺陷、综合评定结论等内容。第三十一条药品检查机构组织的检查按照本细则执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开展的检查,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程序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简化其他程序。第三十二条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作为对应缺陷的整改完成情况列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提交给派出检查单位。整改报告应当至少包含缺陷描述、缺陷调查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整改审核、整改效果评价等内容,针对缺陷成因及风险评估情况,逐项描述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结果。被检查单位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派出检查单位,派出单位要对照整改报告进行评定,将评定意见报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对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按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风险控制决定的要求,开展合规性检查。第四章 许可检查第一节 药品生产许可相关检查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许可相关检查由省药品监管局组织,省药品监管局检查中心具体实施。实施现场检查前,省药品监管局检查中心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第三十四条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GMP有关内容开展现场检查。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省药品监管局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M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GMP符合性检查。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开展GMP符合性检查。申请药品上市的,省药品监管局根据监管需要,对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检查:(1)未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符合性检查的品种,应当进行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检查。其中,拟生产药品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按照国家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要求,省药品监管局可同步开展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2)拟生产药品不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告知省药品监管局和申请人,省药品监管局可开展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检查;(3)已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符合性检查的品种,省药品监管局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决定是否开展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检查。开展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检查的,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情况、检查结果等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对药品上市监管的重要依据。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检查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变更程序作出决定。通过相应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重点加强上述批次药品的生产销售、风险管理等措施。根据需要开展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检查。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许可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节 药品经营许可相关检查第三十六条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相关检查由省药品监管局组织,省药品监管局检查中心具体实施。组织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第三十七条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首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且需进行现场检查的,省药品监管局依据GSP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省药品监管局检查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药品零售企业首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且需进行现场检查的,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依据GSP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现场检查。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省药品监管局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S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GSP符合性检查。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的,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S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GSP符合性检查。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许可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者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门店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组织许可检查的省药品监管局开展检查。被抽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如属于跨省设立的,必要时,省药品监管局可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第三十九条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章 常规检查第一节 药品生产环节常规检查第四十条省药品监管局依据风险原则制定药品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年度检查计划中应当确定对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单位开展GMP、GVP符合性检查。省药品监管局检查中心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具体实施。风险评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药品特性以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抽检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信用监管情况;(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探索性研究、投诉举报、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接受过药物警戒检查的。第四十一条常规检查包含以下内容:(一)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二)执行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三)药品生产、资料和数据安全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省药品监管局或省药品监管局检查中心进行常规检查时可以采取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可以对某一环节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第四十二条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相关规章要求执行。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二)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但应当在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四)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五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省药品监管局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调整检查频次。第二节 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常规检查第四十三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风险原则制定药品流通、使用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年度检查计划中应当确定对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单位开展GSP符合性检查。风险评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存在的固有风险;(二)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药品抽检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信用监管情况;(三)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第四十四条 常规检查包含以下内容:(一)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二)执行GSP的符合性;(三)药品经营、使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检查机构进行常规检查时可以采取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可以对某一环节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第四十五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实施GSP的情况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二)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医疗用毒性和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疫苗配送企业实施GSP的情况至少每年检查一次;(三)对其他类型药品经营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四)对新开办企业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满三个月后,对其实施GSP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使用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调整检查频次。第六章 有因检查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企业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八)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九)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十)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十一)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第四十七条开展有因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有因检查。检查方案应当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线索明确检查内容及重点,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第四十八条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检查组在指定地点集中后,应当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检查组成员不得向被检查单位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相关信息。第四十九条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按照检查方案要求执行。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认为有必要对检查时间进行调整的,报经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第五十条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因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第五十一条组织实施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第五十二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实施有因检查的派出单位,派出单位及时将综合评定结论、综合评定报告、整改评定报告报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第七章 检查与稽查的衔接第五十三条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负责案件查办、药品检查、法制部门及检验检测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衔接。第五十四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检查组应当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和处理建议立即通报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职责的药品监管部门和派出检查单位。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职责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出案件查办人员到达检查现场,交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实物、资料、票据、数据存储介质等证据材料,全面负责后续案件查办工作;对需要检验的,应当立即组织监督抽检,并将样品及有关资料等寄送至相关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或者进行补充检验方法和项目研究。涉嫌违法行为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职责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接收证据材料后,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风险评估,作出风险控制决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及时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第八章 跨区域检查的协作第五十六条省药品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以下简称委托方)跨区域委托生产、委托销售、委托储存、委托运输、药物警戒等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可以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延伸检查。第五十七条省药品监管局对跨区域受托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应当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受托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情况开展检查,配合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省药品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可能属于委托方问题的,应当函告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开展检查。第五十八条委托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决定开展联合检查的,省药品监管局在收到联合检查书面联系函后,由省药品监管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单位派员组建联合检查组配合检查。联合检查组应当由双方各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的组长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派。第五十九条检查过程中发现责任认定尚不清晰的,联合检查组应当立即先行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省药品监管局应当就近提供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待责任认定清楚后移送相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处理。对存在管辖权争议的问题,报请国家药监局指定管辖。对跨省检查发现具有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重大问题的,及时报国家药监局。第六十条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设完善贵州药监综合监管平台,依职责采集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和品种信息,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方便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使用。第六十一条省药品监管局在依法查处委托方或者受托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时,需要赴外省市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会同相关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也可出具协助调查函请相关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协助调查取证时,协助单位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函复调查结果;紧急情况下,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或者根据办案期限要求,完成协查工作并复函;需要延期完成的,协助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并说明理由。第六十二条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开展跨区域联合检查的,参照上述条款实施。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九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第六十三条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贵州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或者综合评定结论,作出相应处理。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将现场检查报告、《贵州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整改报告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综合评定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和风险控制措施,并将现场检查报告、《贵州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整改报告、行政处理和风险控制控制措施相关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负责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除首次申请相关许可证的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现场检查报告、《贵州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处理相关案卷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第六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其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记录、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一)拒绝、限制检查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限制检查时间,或者检查结束时限制检查员离开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三)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四)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或者冒名顶替应付检查、故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第六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将安全隐患排除后,可以向作出风险控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检查,根据整改综合评定意见,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结果。第六十六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及时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第六十七条派出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检查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检查人员未及时上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的;(二)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对检查人员上报的重大风险隐患作出相应处置措施的;(三)检查人员未及时移交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四)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协调案件查办部门开展收集线索、固定证据、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的。第六十八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第六十九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十章附则第七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贵州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2.现场检查报告关于《贵州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预解读为规范我省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一、背景情况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4日印发了《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对药品检查的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与稽查的衔接、跨区域检查协助、检查结果处理等环节予以明确。但办法对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检查结果处理未作具体规定,需进一步细化。为适应《药品管理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对药品检查新的规定,按照要求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省药品检查实际,草拟了《实施细则》,其目的是为了具体明确检查各类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处理等方面的问题,保障我省药品检查工作顺利高效实施。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21年6月起即开始着手起草《实施细则》,期间多次召开内部会议,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4月两次向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征求意见,2022年6月向全省药品监管系统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九章七十条,包括总则、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与稽查的衔接、跨区域检查协助、检查结果处理和附则。三、主要特点(一)《实施细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药品检查工作职责分工要求,细化了药品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结果处理等流程。强化了《贵州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填写和报送的工作要求,规范了检查数据填报和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等工作。(二)《实施细则》的出台实施,为加强药品检查、指导全省药品检查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保证药品检查工作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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