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眼科超声诊断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眼科超声诊断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3月16日2018年第55号通告附件.doc点击查看原文
为指导和规范药物遗传毒性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发布的《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3月12日2018年第50号通告附件.doc点击查看原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加快创新药药学研发和审评技术指南标准体系的建立,提高研发和审评质量及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3月9日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创新药药学研究随着研发进展的不断深入,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研究目的。在创新药临床研究期间,提供的药学研究信息应重点关注临床试验中与受试者安全性相关的部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提供信息量的多少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药物自身特点、剂型和给药途径、研发阶段、目标人群、疾病的特点和严重程度、临床试验周期等。一般而言,Ⅲ期临床的研究周期较长、受试者较多、临床样品需求量较大,同时伴随研究进展所获得的药学信息也逐渐丰富,这决定了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所需提供的药学研究信息不同于Ⅰ/Ⅱ期临床试验。由于药品的复杂多样性,本指南旨在阐述支持创新药(化学药)进入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的一般性要求。如临床样品采用非常规生产工艺制备,可能需提供更详细的研究信息。原料药S.1 基本信息S.1.1 药品名称提供原料药命名的相关信息:INN(如已拟定)、中文通用名(如已拟定)、中英文化学名、代号、其他名称等。S.1.2 结构提供已阐明的原料药结构信息,如结构式(应包括成盐和溶剂合物比例、手性/立体化学)、分子式、分子量。S.1.3 基本性质列明原料药关键的理化性质及生物药剂学性质,如溶解度、渗透性、BCS分类(如已确定)、引湿性、解离常数(pka)、分配系数(LogP/LogD)、晶型、等电点等。S.2 生产S.2.1 生产商列明原料药生产中(包括生产、检验放行)涉及的所有厂商名称和完整地址。如涉及多个生产厂,还需列明各生产厂的具体职责。S.2.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提供合成路线、工艺流程图以及工艺描述。工艺描述建议包括:(1)批量(范围);(2)各物料投料比例、合成操作和后处理操作,注明操作条件/参数(如时间、温度)和过程控制(简要描述分析方法),列明用到的溶剂、试剂、催化剂等。如原料药制备过程包含发酵工艺、提取工艺、多肽合成工艺、小分子核酸制备工艺等,需提供证明工艺稳定、可控的详细信息。对于无菌原料药,需提供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措施。S.2.3 物料控制按照工艺流程图中的工序,列表说明生产中用到的所有物料(如起始原料、反应试剂、溶剂、催化剂等),说明其质控信息、使用步骤。对于由所用物料引入终产品的杂质,包括异构体(如适用)、毒性有机溶剂/催化剂、潜在遗传毒性杂质和生物外源性物质(如适用)等,需进行控制或结合后续步骤的转化、清除情况进行说明。建议对起始原料选择的合理性进行说明,提供起始原料供应商、制备路线和简要工艺描述以及控制标准(包括检查项目、分析方法描述和暂定限度)。对于发酵来源原料或天然提取物作为起始原料,还需提供详细资料证明潜在的引起安全性担忧的其他外源性物质(如TSE/BSE及其他病毒、细菌、支原体、真菌和致敏性物质等)得到控制或在后续工艺步骤中被清除。S.2.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如已确定生产的关键步骤,需列出关键步骤及其工艺参数控制范围。提供已分离的中间体的控制标准(包括检查项目、分析方法简要描述和暂定限度)。必要时,需提供分析方法的初步验证信息。S.2.5 工艺验证和评价不适用。S.2.6 生产工艺的开发提供相对于I/II期临床样品可能影响到药物质量的重大工艺变更,提供具体变更内容和变更前后的相关研究信息以及必要的安全性风险评估。对于无菌原料药,如原料药无菌生产工艺发生变更,需详细描述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提供变更研究信息并对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说明。S.3 特性鉴定S.3.1 结构及其他特性提供确证原料药结构的研究信息,例如元素分析、高分辨质谱、红外、核磁、紫外、质谱、单晶X衍射(如适用)等。对于多肽类药物/核酸类药物,需提供序列测定、氨基酸/核酸比例、高级结构确定等信息。需提供结构确证用样品信息,具体数据、图谱以及解析过程。如适用,提供盐型、立体构型、晶型、粒度及分布研究信息。S.3.2 杂质列表说明杂质分析情况,包括杂质名称和/或代号、结构、来源、是否订入标准、安全性支持限度等。对于结构尚未阐明的超过鉴定限度的杂质,也需提供相对保留时间、是否在标准中作为特定杂质控制、安全性支持限度等信息。对于工艺中用到的溶剂/催化剂但未进行常规控制的,需进行分析说明。对于潜在的遗传毒性杂质,需提供相关研究信息(如来源、结构、控制策略等)。如原料药制备过程包含发酵或提取步骤,还需提供工艺中潜在的引起安全性担忧的其他外源性物质的分析鉴别、来源情况,如病毒(TSE/BSE等)、细菌、支原体、真菌和致敏性物质等。S.4 质量控制S.4.1 质量标准以表格形式提供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包括检测项目、方法(可仅列明方法种类,如HPLC法)、暂定限度。无菌工艺制剂所用的原料药需进行微生物控制。S.4.2 分析方法提供具体分析方法(如采用色谱方法,需明确色谱条件)。S.4.3 分析方法的验证以表格的形式总结方法学验证结果,需提供典型图谱。如选择药典方法,需提供药典方法适用性确认信息。S.4.4 批分析更新批分析汇总,包括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批次、Ⅰ/Ⅱ期临床样品批次、稳定性批次以及可代表Ⅲ期临床样品的批次。需注明批号、批量、生产工艺(可以代号表示)、生产地点、生产日期、用途、分析方法(可以编号或版本号表示)、控制限度以及实测结果。提供可以代表Ⅲ期临床样品批次的检验报告。S.4.5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说明质量标准中的项目设定以及关键项目(如杂质、可能影响制剂性能的质量特性)限度设定依据。提供相对于Ⅰ/Ⅱ期临床样品质量标准,Ⅲ期临床样品质量标准变更的内容。如涉及质量标准放宽(如删减检查项目、放宽限度要求),需提供变更原因以及变更依据。如涉及杂质分析方法的重大变更,需提供支持变更的研究信息,评估方法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时,采用变更前、后方法对安全性研究批次重新测定,评估杂质限度的合理性。S.5 对照品对于自制对照品建议提供来源、制备或纯化方法、必要的结构鉴定、标化方法和标化结果。对于外购对照品,需说明来源并提供说明书和批号。S.6 包装系统提供现采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与前期相比如有重大变更,需详细说明。S.7 稳定性以表格形式提供迄今获得的支持开展Ⅲ期临床试验的稳定性研究结果,列明稳定性批次的批号、批量、生产地点、生产日期、所用工艺(可以代号表示),各稳定性研究使用的分析方法(可以编号或版本号表示)。提供关键项目(如有关物质等)的代表性图谱(如起点、已完成最长时间点、质量发生明显变化的时间点等)。对稳定性数据进行总结,可结合强制降解试验对于可能的降解途径进行讨论。基于稳定性研究结果,说明拟定的有效期/复验期和贮存条件。如未规定有效期/复验期,应承诺制剂生产前对原料药重新进行检验。为确保NDA阶段获得足够稳定性数据,建议提供正式稳定性研究方案。制剂P.1 剂型及产品组成以列表方式提供Ⅲ期临床样品单位剂量的处方组成,明确辅料名称、用量、功能及其执行标准。如用到预混辅料需明确其组成,对于包衣材料和胶囊壳尽可能明确其组成。对于制剂中用到但最终去除的成分,也需列出。如附带专用溶剂,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其组成。对于特殊制剂(比如用到特定给药装置的吸入制剂、鼻喷剂等),Ⅲ期临床样品处方和给药装置应与商业化产品保持相似。P.2 产品开发简要描述剂型、规格、处方、工艺开发过程。对于发生药包材相互作用风险高的制剂(如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以及口服溶液等),需提供必要的相容性研究信息(如可提取物、浸出物等)。对于需要临用现配制的产品,需提供相关的稀释配伍稳定性研究信息以及配制方法。对于特定人群(如儿童)用药,药品成分、剂型和给药装置(如有)应安全,并适用于该特定人群。与Ⅰ/Ⅱ期临床样品相比,如剂型、处方、规格发生了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特性(如引起杂质谱的改变、影响到体内行为等)的重大变更,需说明具体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并注意评估风险,视风险程度对变更前后样品开展适当的体外和/或体内桥接研究。与Ⅰ/Ⅱ期临床样品相比,如生产工艺发生了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特性的重大变更,需说明具体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并注意评估风险,视风险程度对变更前后样品开展适当的体外和/或体内桥接研究。对于无菌制剂,如灭菌工艺发生变更,需对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说明。P.3 生产P.3.1 生产商列明所有与Ⅲ期临床样品生产(包括生产、包装、检验放行)相关的厂商名称及完整地址。如涉及多个生产厂,还需列明各生产厂的职责。P.3.2 批处方提供Ⅲ期临床样品批处方(如可能,注明批量或批量范围),列明各成分名称、用量。如有过量加入的情况需给予说明。对于处方中用到但最终需去除的溶剂也需列出。P.3.3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提供Ⅲ期临床样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工艺描述,以及相关的过程控制。如采用了非常规生产工艺,需详细描述。对于无菌制剂,需提供较为详细的灭菌工艺及过程控制。P.3.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如已确定生产的关键步骤,需提供关键步骤的工艺参数控制范围;如已对制剂中间体进行控制,需提供其标准。对于制剂中间体,如需贮存,需明确贮存条件和可贮存时间,必要时提供支持性研究结果。P.3.5 工艺验证/评价通常不需要提供工艺验证信息。如采用非常规生产工艺,需提供足够的信息评估工艺的稳定性和可控性。其中,如采用非常规灭菌工艺,需提供足够的信息评估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P.4 辅料控制如所用辅料执行药典标准,需列明生产商、基本信息(如型号、来源、组分等)、具体执行的药典标准(比如中国药典Ch.P、美国药典USP,欧洲药典Ph.Eur,日本药典JP等)。如所用辅料执行其他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需列明具体标准,描述主要项目采用的方法。对于国内外制剂中尚未使用过的全新辅料,应按照关联申报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进行关联申报。对于人源/动物源性辅料,应声明无安全性风险(如TSE/BSE及其他病毒等)。P.5 质量控制P.5.1 质量标准以表格形式提供制剂的放行标准及货架期标准(如适用),包括检测项目、方法(可仅列明方法种类,如HPLC法)、暂定限度。通常,检测项目至少应包含鉴别、降解产物和含量测定。此外,还应包含针对剂型的特定检查项目和限度要求(如口服固体制剂的溶出度/崩解时限,含量均匀度检查等;注射剂的pH值、细菌内毒素和无菌检查等)。如附带专用溶剂,需提供专用溶剂的质量标准。P.5.2 分析方法提供具体分析方法(如采用色谱方法,需明确色谱条件)。P.5.3 分析方法的验证以表格的形式总结方法学验证结果,需提供典型图谱。如选择药典方法,需提供药典方法适用性确认信息。P.5.4 批分析更新批分析汇总,包括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批次(必要时)、Ⅰ/Ⅱ期临床样品批次、稳定性批次以及可代表Ⅲ期临床样品的批次。需注明批号、批量、处方工艺(可以代号形式提供)、生产地点、生产日期、用途、分析方法(可以编号或版本号形式提供)、控制限度以及实测结果。提供可代表Ⅲ期临床样品批次的检验报告。P.5.5 杂质提供制剂中存在但未涵盖在S.3.2项下的杂质信息,包括杂质名称和/或代号、结构、降解途径、安全性支持限度等。对于结构尚未阐明的超过鉴定限度的杂质,也需提供相对保留时间、是否在标准中作为特定杂质控制、安全性支持限度等信息。P.5.6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说明可能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检测项目和可接受限度的设定依据。如不制定针对剂型的常规检查项目,需说明其合理性。说明相对于Ⅰ/Ⅱ期临床标准,Ⅲ期临床质量标准变更的内容。如涉及质量标准放宽(比如删减检查项目、放宽限度要求),需提供变更原因以及变更依据。如研究进程中涉及方法重大变更,需提供变更前后必要的支持性研究信息。P.6 对照品对于自制对照品建议提供来源、制备或纯化方法、必要的结构鉴定、标化方法和标化结果。对于外购对照品,需说明来源并提供说明书和批号。如S.5中已涵盖,可不重复提供。P.7 包装系统提供Ⅲ期临床样品采用的包装系统(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以及具有功能性的外包装)以及执行标准。对于高风险制剂(如吸入制剂、注射剂及眼用制剂等)采用的包装系统,需提供所有组件的生产商、执行标准。对于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需按照关联申报要求提供相关研究信息或进行关联申报。P.8 稳定性以表格形式提供迄今获得的支持开展Ⅲ期临床试验的稳定性研究结果,列明稳定性批次的批号、批量、生产地点、生产日期、处方工艺(可以代号表示),各稳定性研究使用的分析方法(可以编号表示)。提供关键项目(如有关物质等)的代表性图谱(如起点、已完成最长时间点、质量发生明显变化的时间点等)。基于药物特点,可能需要提供高温、高湿、光照、氧化以及低温/冻融试验条件下的稳定性信息。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提出临床样品的贮存条件、拟定的有效期和有效期延长计划。对于临床中需稀释配伍使用的产品,需提供稀释配伍稳定性研究信息;对于多剂量包装(口服固体制剂除外),需提供必要的包装开启后稳定性研究信息。此部分信息应能支持临床方案中的用法。为确保NDA阶段获得足够稳定性数据,建议提供正式稳定性研究方案。安慰剂如临床试验方案中涉及使用安慰剂,需按以上要求提供安慰剂的生产厂、处方、生产工艺(需关注同临床试验样品制备的差别)、质量控制(质量标准中至少应包括一项可明确区别临床试验药品和安慰剂的检测项目)、包装系统以及必要的稳定性研究信息。提出安慰剂的贮存条件、有效期和有效期延长计划(如适用)。直接采用上市产品作为安慰剂的(如0.9%氯化钠注射液),无需提供额外信息。对照药如临床试验方案中涉及使用对照药,根据临床方案要求需对上市产品进一步处理的(如再包装),需提供必要的处理信息、质量研究及稳定性信息,原则上应保证处理对产品质量无负面影响。直接采用上市产品作为对照药的,无需提供额外信息。名词解释1.重大变更:研究进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安全性或体内行为的变更,示例如下:(1)原料药生产方式的改变,比如从发酵提取变为化学合成。(2)对于化学合成药物,原料药合成路线或关键纯化工艺的改变(如涉及成键反应的物料变化、最后一步反应及/或结晶步骤所用溶剂的改变、导致杂质谱变化的变更)(3)对于发酵和提取工艺制备药物,可能影响到原料药质量的发酵工艺和提取工艺的变更,比如菌种改变、影响到杂质清除的改变。(4)原料药或制剂灭菌方法的改变。(5)影响到制剂质量的制剂工艺变化,比如干法制粒变为湿法制粒。(6)影响到制剂质量的处方变化。(7)剂型改变。(8)质量标准限度放宽、检查项目删减、关键质控项目分析方法显著改变等。(9)影响到制剂质量(比如定量准确性、递送剂量)的包装系统的改变。2.非常规生产工艺:应结合原料药的性质、制剂的性质以及工艺自身特性等来确定是否为非常规生产工艺。示例如下:(1)特殊制剂的生产,比如:①定量吸入至肺部的气雾剂和粉雾剂;②非均相无菌制剂;③缓释制剂;④载药量低于2%的固体制剂。(2)在常规工艺中引入某些新技术。(3)特殊工艺和复杂工艺,比如微片制备、干压包衣。(4)非常规灭菌工艺,比如:①采用非药典收载的湿热终端灭菌条件;②采用辐射剂量低于25 KGy的辐射终端灭菌。参考文献1.EMA,2016,Guideline on the requirements to the chemical and pharmaceutical quality documentation concerning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in clinical trials (draft).2.FDA,2003,Guidance for IndustryINDsfor Phase 2 and Phase 3StudiesChemistry,Manufacturing,and ControlsInformation.3.FDA,1995,Guidance for IndustryContent and Format ofInvestigational New DrugApplications(INDs)for Phase 1Studies of Drugs,IncludingWell-Characterized,Therapeutic,Biotechnology-derivedProducts.4.FDA,2008,Guidance for IndustryCGMP for Phase 1Investigational Drugs.5.EMA,2014,Guideline on process validation for finished productsinformation and data to be provided in regulatorysubmissions.6. ICH,2014,M7Assessment and Control Of DNA Reactive (Mutagenic)Impurities in Pharmaceuticals to Limit Potential Carcinogenic Risk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2015年第3号通告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等,为做好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及后续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请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4年。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需延续注册的,应当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提交相关信息及证明性文件等(申请格式、相关要求见附件)。二、申请时间已注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凡需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本企业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性文件等。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对于2014年底前获得注册资格的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企业,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时间截至2018年底。三、后续处理已注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提交的延续注册申请及其相关信息、证明性文件等,CNCA将按工作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注册要求的,将在有效期届满时予以延续注册;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将暂停其注册资格;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将注销其注册资格。附件:1.延续注册申请格式 2.提交相关信息及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13日附件1延续注册申请格式1.企业延续注册申请格式本企业声明,本企业已了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本企业及其向中国输出的婴幼儿配方乳品产品能够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本企业现按要求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所填写信息及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均真实有效。企业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和公司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声明参考格式兹声明该企业由(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名称)批准并监管,继续推荐企业在华注册并能够符合或等效符合中国和(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名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负责人姓名及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及主管当局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2提交相关信息及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凡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如下相关信息及证明性文件等:1.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最近1次的监管评审结论及报告。2.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继续推荐企业在华注册并能够符合中国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见附件1)。3.企业按格式要求(见附件1)书面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登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http://cifer.cnca.cn),更新或补充本企业相关的注册信息。4.企业依据中国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本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说明是否发生过车间生产设施改扩建等影响卫生状况的活动,是否调整过生产操作或环境条件等影响卫生控制的方式方法。(2)本企业建立的致病菌监控计划是否与所生产产品相匹配,在注册有效期内有无致病菌阳性报告?如有致病菌阳性结果,请列明并说明采取了哪些纠偏和预防措施。(3)简述本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通报机制,如何保障主管当局和社会消费者可以及时获取有效信息?本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是否向主管当局报告或者向社会消费者公开过食品安全事件?如是,请详述事件情况、后续处理以及原因分析、纠正预防措施等。5.企业书面提出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证明性报告。该报告可以为如下材料中的一种或者几种:(1)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者主管当局授权机构,依据中国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或等效性要求,上年度内对企业实施的审核记录及审核结论。(2)企业或中国进口商委托按照中国认证认可有关规定取得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中国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上年度内对企业实施的审核记录及审核结论。(3)按照中国认证认可有关规定取得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上年度内为企业出具的中国乳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证书及审核记录,或其它经评估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证书及审核记录。6.企业已建立并有效实施输华产品自原料来源至抵港接收全过程可追溯的说明及证明性文件。7.如企业输华产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还请提供具体产品的认证证书等其他审核认证的证明性文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指导和规范抗抑郁新药的药物临床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抗抑郁药的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抗抑郁药的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2月14日2018年第39号通告附件.doc点击查看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办法》,专门制定宣传贯彻培训计划,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培训工作。总局已于2018年1月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开展了培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的培训和相关工作的指导。二、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办法》施行后,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等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监测信息的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信息接收、调查处理结果上传等相关工作,并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注册申请表(附件1)报送总局器械监管司。三、关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一)总局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增加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等功能,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等业务时,相关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首页(http://www.sfda.gov.cn/WS01/CL0001/)“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点击进入(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可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填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附件2),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三)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可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填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附件3)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4),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附件5)并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系统咨询邮箱:cfda_qa@163.com附件:1.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注册申请表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3.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4.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所需材料5.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2月24日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精神,鼓励药品创新,推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国际接轨,加快药品审评审批,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E2A: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E2D:上市后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M1: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和《E2B(R3):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报告传输的数据元素》五个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二级指导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2月1日起,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5.1类以及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注册申请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其中,《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包括《M4(R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的组织》《人用药物注册通用技术文档:行政管理信息》《M4Q(R1):人用药物注册通用技术文档:药学部分》《M4S(R2):人用药物注册通用技术文档:安全性部分》和《M4E(R2):人用药物注册通用技术文档:有效性部分》。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药物临床研究期间报告严重且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适用《E2A: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M1: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和《E2B(R3):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报告传输的数据元素》。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报告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适用《E2D:上市后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四、自2019年7月1日起,报告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可适用《M1: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和《E2B(R3):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报告传输的数据元素》的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报告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适用以上技术指导原则。 五、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做好本公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1月25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为帮助新药注册申请人规范申请Ⅰ期临床试验,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提高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质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1月11日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一、前言为帮助新药注册申请人(药品企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I期临床试验,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保护受试者安全与权益,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特发布本技术指南。本指南阐述了新药在我国开展首次临床试验时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供的信息。本指南的目的是:明确新药I期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提高I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质量;通过规范I期临床试验资料的数据要求,缩短新药研发周期,加快新药上市进程。本指南适用于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包括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除外)。二、咨询与沟通交流如果申请人在研发及申请临床试验过程中有疑问,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查询相关指导原则,也可以按照相关规范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递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申请人可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方法与工作程序,申请与药审中心召开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申请人与药审中心间的沟通有助于提高临床试验申请的质量,加快后续研究与审评的进程。三、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要求(一)资料格式及内容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申报资料应以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方式提交,电子资料可以CD的形式送交。格式和内容可参照研究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通用技术文件(CTD)的要求整理提交。(二)介绍性说明和总体研究计划介绍性说明应包括新药的名称、所有的活性成分、药理作用类别、结构式(如果已知)、剂型、制剂处方、给药途径、临床试验目的等。如果有所研究药物用于临床的经验,应提供简短概述,包括在其他国家的研究和上市的经验;若没有,标题下写“无”。总体研究计划应总结申请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依据,主要为拟定的适应症、受试者人群、受试者数量、给药方案(剂量、给药间隔、给药持续时间等)、药物安全性评价方法、风险控制计划等,根据已有信息预期的任何安全性(重要的已确定风险、重要的潜在风险、重要的缺失的资料等)的风险论证。(三)研究者手册研究者手册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药学、非临床与临床研究(如有)资料总结 ,旨在为临床研究者提供所研究药物的信息,以保证受试者安全。当有新的重要信息时,申请人应及时更新研究者手册,使其包括对研究药物的所有重要研究信息的总结。更新的研究者手册应及时报送药审中心。研究者手册的格式和内容可参照ICH E6有关章节撰写。研究者手册应包括如下内容:1.封面页:包括药物名称,注册申请人名称,完稿或更新日期以及版本号;2.目录:列出所有的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以及相应的页码;3.保密声明;4.概述:介绍药物种类,拟定适应症及药理特征;5.新药名称与理化性质:简要说明药物的名称、化学名(如有)、分子量、分子式、结构式(如有)、理化特性、剂型、根据已有的稳定性数据拟定的临时效期、保存条件、使用注意事项等;6.非临床研究结果6.1药理作用:应包括已完成的用于提示药效的非临床试验结果。6.2毒理研究:分项列出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试验以及其他毒性试验。如果有些研究还没有进行或不需要进行,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6.3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应包括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ADME)。如果有些研究还没有进行或不需要进行,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7.已有临床研究或使用资料(如有):应包括国内或国外现有的所有临床试验信息及文献资料。7.1人体药物代谢动力学7.2有效性7.3安全性7.4上市情况8.其他若尚未有新药使用信息,应基于对已有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结果的总结,提供申请人认为相关的信息:可能包括特殊人群、安全性信息、警告及注意事项、风险控制计划、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等。9.参考文献(四)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应包含下列信息:1.研究背景,简述药物的适应症情况,简述药物已有的临床有效性及安全性资料(如有);2.试验目的;3.预计参加的受试者数量;4.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描述;5.给药计划描述,包括持续时间、起始剂量、剂量递增方案和终止条件、给药方案并描述首剂量确定依据和方法;6.检测指标、对受试者安全性评价至关重要的相关试验详细信息,如受试者生命体征和必要的血液生化监测;7.中止研究的毒性判定原则和试验暂停标准。(五)药学研究信息新药的药学研究随着药物研究进展不断深入,在不同研究阶段有不同的研究目的。对于新药申请Ⅰ期临床研究的药学研究资料,应遵循药物研发的规律,重点关注对计划研究的受试者安全性相关的药学研究信息(如基于现有知识对杂质谱的解析,有关物质检查专属性、灵敏度的方法学验证,潜在遗传毒性杂质分析和控制,生物新药的免疫原性和免疫毒性等)。根据药学部分所提供的信息,当对安全性问题产生担忧或数据不足以进行安全性评价时,应暂缓临床试验。产生担忧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新药化学结构或制剂辅料具有已知毒性或极可能具有毒性;(2)在计划实施的整个I期临床试验项目期间,新药不能保持稳定性;(3)新药的杂质特征显示具有潜在毒性,或者新药中含量在鉴定限以上的杂质未进行充分鉴定且未对其潜在的毒性进行评估;(4)存在动物源性成分的生物安全性问题;(5)主细胞库或工作细胞库未经过充分鉴定。申请人应分析已有药学研究信息是否显示潜在的人体风险,并对这些潜在的风险进行讨论,阐述为控制或监测该风险所计划采取的措施。对于具有生物毒性、带有放射性核素等的新药,或涉及生物安全性风险的新药,应按照国际通用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提供相关研究资料、研究计划及风险控制措施。1.化学药品药学研究信息新药申请人应对动物研究用样品及拟进行人体试验用样品进行分析比较(可列表说明),如有差异需讨论差异可能对临床安全性造成的影响,从而为后续的人体试验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持。对申请Ⅰ期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需要提供下列药学研究资料,同时,按照附件表格总结整理和提供化学药品Ⅰ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并电子提交。1.1原料药信息1.1.1生产厂商应递交原料药生产厂商(包括生产、检验)的完整地址。1.1.2制备工艺应提供原料药制备工艺资料,包括反应流程图,注明工艺中使用的试剂、溶剂和催化剂等。对于采用发酵工艺、提取工艺制备以及多肽、小分子核酸药物等,需要提供更多的制备工艺信息。对于无菌原料药需提供灭菌/除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措施。1.1.3结构确证应提供结构确证使用的方法、图谱及简要的结构解析总结。1.1.4理化性质应列出已研究的可能与制剂性能相关的原料药的晶型、溶解度、渗透性、粒度等关键理化特性。如可能,列明不同介质(如不同pH)中的具体溶解度数据。1.1.5质量控制应提供初步的质量标准,说明检查项目、可接受的限度、分析方法,提供代表性图谱。在药品开发初期,不需要提交全面完整的分析方法验证资料,但至少应提供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关键验证信息。应提供样品检验报告书。提供关键研究批次(如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等)的批分析数据。应提供初步的杂质谱分析结果、潜在遗传毒性杂质控制策略和分析信息。可参照ICH M7指南研究并提交报告。1.1.6稳定性应提供原料药稳定性研究资料,列明采用的分析方法,可用列表形式递交代表性样品的初步数据及其他支持性稳定性研究数据,应提供关键项目的代表性图谱。稳定性数据应能支持新药的理化参数在计划的临床研究期间符合要求,如果计划的试验周期极短,可提供有限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在确保临床试验期间药物的稳定性的基础上,逐步积累稳定性数据,支持进一步的临床开发。1.1.7包装及贮存应列明的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及贮存条件。1.2 制剂信息1.2.1剂型及产品组成应列表说明制剂的处方组成及用量,对于制剂工艺中使用但最终去除的组分也应列出。制剂中的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于国内外制剂中尚未使用过的全新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1.2.2生产厂商名称与地址应递交临床试验用制剂生产厂商(包括生产、包装、检验)的完整地址。1.2.3生产工艺和工艺控制应提供生产工艺信息,包括工艺流程图。对于无菌制剂应提供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措施;非常规工艺制剂应提供较详细的工艺描述。1.2.4质量控制应提供初步的质量标准。说明检查项目可接受的限度、分析方法、代表性图谱。杂质报告方式可参照ICH Q3A和Q3B。应根据剂型、产品特点等设置适宜的质控项目和分析方法。对于以积累数据为目的,但不作为制剂放行条件的检测项目,应予以注明。在药品开发初期,不需要提交全面完整的分析方法验证资料,但至少应提供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关键项目的验证信息。提供关键研究批次(如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等)的检验报告书。应提供制剂降解途径、降解产物的初步研究结果。可参照ICH Q3B。1.2.5稳定性应提供制剂稳定性研究资料,列明采用的分析方法,可用列表形式提交代表性样品(如动物药理毒理学研究样品、拟用于临床试验的样品)的初步数据及其他支持性稳定性研究资料,应提供关键项目的代表性图谱。稳定性数据应能支持制剂的理化参数在计划的临床研究期间符合要求,如果计划的试验周期极短,可提供有限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1.2.6包装和贮存条件应列明直接接触包装材料的信息和贮存条件。对于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需提供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关联申报。1.2.7其他对于临床需要进行配伍使用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制剂应提供相关稳定性实验结果。1.3安慰剂信息如临床试验方案中需使用安慰剂,应提供安慰剂的处方、生产工艺及生产厂的相关信息、质量控制和检验结果等研究资料。 2.生物制品药学研究信息提供药学研究结果的摘要性小结资料,对于拟定质量标准中低于药典控制基本要求,或者低于通用的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质控项目给予阐释说明;对于药学研究中发现并需要提请审评特别关注的疑难问题给予重点说明。2.1生产用原材料2.1.1应提供生产用起始材料的名称、来源、质量标准、安全性等信息,生产用起始材料应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质量控制规程”的相关要求,按照风险等级分级,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和/或质控检测报告等。2.1.2工程细胞(菌)建立和鉴定采用基因重组技术表达的蛋白,应提供氨基酸序列,如对目的基因进行改构或突变,申请人可结合对产品结构和功能的影响进行初步说明。提供表达载体的名称、来源、结构和遗传特性,应对重组表达载体进行结构确定。提供宿主细胞(菌)及构建的工程细胞(菌)的名称、来源、安全性、培养特性、生物学特性(基因型和表型)、传代历史(包括驯化过程)、检定结果等,说明是否曾进行基因操作引入外源基因序列。2.1.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应提供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的研究资料。应参照中国药典、欧洲药典、美国药典等国际通用药典、国际通用的相关要求或其他国际通用标准对种子库进行检定,并提供种子库的检定报告,确保无内外源因子污染的风险。建立的种子库应能支持后续研发。2.1.4生产用其他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应按照工艺流程,以表格形式列明生产中使用的其他原材料的名称、来源、质量标准、使用步骤等。生产用其他原材料也应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质量控制规程”的相关要求,按照风险等级分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和/或质控检测报告等。2.2原液2.2.1生产商应提供原液生产厂商(包括生产、检验)的完整地址。2.2.2原液制备工艺和过程控制应按工艺步骤提供流程图,标明工艺参数、生产规模、重要生产设备,应提供关键工艺步骤的技术条件与参数。对于纯化工艺、偶联工艺及其他特殊处理步骤等,应明确采用的技术条件与参数;对病毒灭活/去除关键工艺步骤进行验证。应提供关键工艺参数优化的研究资料。2.2.3原液制备工艺开发总结应列表说明工艺开发中各批次原液的批量、生产时间、生产地点,以及对应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样品用途(如质量研究、药理毒理研究、工艺稳定性、稳定性研究、对照品/参考品等),并提供检定结果。对动物药理毒理研究样品、拟进行I期临床试验用样品进行质量可比性分析,从而为后续的人体试验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持。2.3制剂2.3.1生产商应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制剂生产厂商的名称及地址。2.3.2剂型及制剂处方应说明具体的剂型,并列表说明单位剂量产品的处方组成,阐述各成分在处方中的作用,执行的标准。如有过量加入的情况需给予说明。如附带专用溶剂,参照以上表格方式列出专用溶剂的处方。对于国内外制剂中尚未使用过的全新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2.3.3制剂制备工艺和过程控制2.3.3.1批处方:以表格的方式列出临床试验用样品的批处方组成。2.3.3.2工艺流程图:应按工艺步骤提供流程图,标明工艺参数及生产设备。2.3.4制剂制备工艺开发总结应列表说明工艺开发中各批次制剂的批量、生产时间、生产地点,以及对应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样品用途(如质量研究、毒理研究、工艺稳定性、稳定性研究、对照品/参考品批等),并提供检定结果。列表说明还应包括动物毒理研究样品与拟进行I期临床试验用样品之间的药学可比性分析,从而为后续的人体试验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持。2.4质量研究和质量控制2.4.1质量研究2.4.1.1结构确证在研发早期,应对样品进行初步结构确证,提交研究数据。完整的结构确证数据可在申报新药上市时提交,包括一级结构、二级结构和高级结构等。应提供结构确证用样品的批号,如用到对照品,应说明对照品来源、批号、数量。2.4.1.2理化性质参照相关指导原则提供产品明确的理化性质信息。2.4.1.3生物学活性提供生物学活性测定方法及标准。2.4.1.4有关物质/杂质分析包括起始原材料、产品相关物质与工艺相关物质,应有相应分析研究。对于涉及生物毒性、免疫原性的杂质,应提供敏感、特异的检测方法,拟定严格的控制要求。2.4.2质量控制2.4.2.1质量标准应结合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数据分析确定原液及制剂的初步质量标准,以列表形式提供该阶段的质量标准,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法、限度标准。至少应提供关键质量属性检测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关键项目的验证信息。2.4.2.2批检验报告应提供代表性工艺的批分析数据及代表性批次样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如非临床试验用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等。2.5.稳定性参照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的有关指导原则开展研究。稳定性研究结果应能支持I期临床试验。2.6.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直接接触材料应列明拟定的包装和贮存条件。列明拟定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直接接触材料。(六)药理毒理信息药理毒理信息应包括非临床研究综述、药理作用总结报告、毒理研究总结报告、药代动力学总结报告以及各项研究报告。申请人应该提交所有已完成的非临床试验,包括对药物的探索性非临床药理与毒理研究,以使审评部门可以做出此阶段整体评价。研究相关的参考文献和方案修正也可作为本信息的一部分。1.非临床研究综述非临床研究综述应提供已完成的非临床研究的概要信息,各项试验可采用列表形式列出,在内容上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描述。可参照ICH CTD 2.4的格式和内容列出。1.1概述非临床试验研究的试验策略,试验实施日期。1.2非临床研究设计的依从性信息及偏离设计的情况。1.3受试物与药学研究和临床试验样品的质量可比性分析结果。1.4列表说明非临床试验的总体研究项目与编号、研究机构、研究地点,非临床研究综述应有签字和日期。1.5系统呈现动物毒理研究及毒代动力学结果,应特别关注可能危害人体安全的信息。1.6非临床研究结果对临床试验具有支持性的依据。1.7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声明。对于未完全遵循上述法规的情况,应说明原因,并提供可能对试验结果造成影响的解释。2.药理学研究的总结概述体内外药理作用及其作用机制,以及次要药效学信息。新药的药效学研究应采用公认的体内外试验系统和指标来开展,尽量采用更新的体内模型来开展作用机理相关的有效性研究,并提供药效与暴露关系的研究信息。药效学研究应提示新药与临床疾病治疗的相关性和有效性潜能。有效性信息通常不会成为延迟进行临床试验的主要原因。但应在I期临床试验申请时提交。3.毒理学研究的总结应提供毒理研究的总结报告。应阐述毒性反应的程度、严重性和持续时间、剂量相关性、可逆性、种属及性别差异。特别关注重复给药毒性反应信息、动物死亡、病理学检查、局部耐受性、其他需特别说明问题。根据药物特性和人体研究分期,可能需要特殊研究信息,如大分子药物需增加免疫原性和免疫毒性的深入研究。毒理研究结果评价应关注毒性反应相关性的逻辑评价,并说明外推人体的风险预测。评价因素包括动物种属、动物数量、给药剂量、给药周期、暴露量及其与人体最大暴露量的相关性,毒性试验结果应明确说明NOAEL、MTD和/或STD10、HNSTD剂量及其暴露量信息。建议以表格形式说明。此外,对于支持拟定临床试验安全性的各毒理学研究,鼓励申请人递交一份全部数据列表,以适合进行详细审评。为了能够说明这些列表清单内容,还应与列表清单一起提供以下文件:(1)对研究的简单介绍(如技术报告或摘要,包括方法介绍部分);(2)该产品毒理研究开发总体规划方案及规划修订说明。支持拟定的临床试验方案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周期应参考相关指导原则。4.药代动力学的总结应阐述分析方法的可行性、药代动力学/毒代动力学参数、吸收与组织分布、代谢、排泄,以及药效和毒性问题引起的生理变化,如疾病状态的影响、抗体生成、交叉反应性等。如已有人体研究还应比较非临床研究中动物和人体的代谢和暴露量,阐述非临床研究结果对人体潜在不良反应的预测作用。具体参见非临床药代动力学技术研究指导原则。5.各项研究报告应提供已经获得的药理作用、毒理研究和药代动力学的各项研究报告。6.其他总结报告是对全部试验结果的全面总结性报告,应准确并与试验结果保持一致,应完整反映试验情况和数据结果,并能基于此做出全面的技术评价。如果I期临床试验申请递交时未获得各研究的最终毒理学报告,那么可递交稽核过的报告草案以及基于报告草案形成的总结报告。应在首次递交临床试验申请后120天内提交各毒理研究最终报告。最终报告中应包括所有更改的说明以及必要的分析,说明是否会影响原有的安全性评价。(七)既往临床使用经验说明如果有既往的临床使用经验,申请人应提供相关信息概述。如果研究药物曾经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开展了临床研究或者已经上市,应提供与拟开展试验的安全性或者拟开展试验依据有关的详细信息。应提供与拟开展试验的安全性有关的所有已发表文献资料或者对研究药物拟开展适应症研究的有效性评价数据,包括与研究药物既往临床使用经验有关的参考文献列表或者重要的支持性文献。除此之外,还应根据已有信息综合评估拟开展的临床研究,这将有助于支持临床研究的剂量、用药持续时间、药物组合、受试人群的选择。(八)境外研究资料对于所申报产品在境外已开展或正在开展的相关研究,应提供原文及中文译文材料。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四、参考文献1.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50205)2.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0823)3.化药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20100510)4.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0513)5.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0513)6.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供试品检测要求的Q&A(20140513)7.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0513)8.新药用辅料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20120515)9.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1121)10.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150415)11.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20080904)12.生物制品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一般原则(20080904)13.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技术审评一般原则(20100506)14.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1207)15.ICH Q3A(R2)-Impurities in new drug substances16.ICH Q3B(R2)- Impurities in new drug Products17.ICH E6(R1)-Guideline for good clinical practice18.ICH E6(R2)-Integrated addendum to ICH E6(R1)19.ICH M3(R2)-Guidance on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 for the conduct of human clinical trails and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20.ICH M4- The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21.ICH M7(R1)-Assessment and control of DNA reactive(mutagenic)impurities in pharmaceuticals to limitpotential carcinogenic risk 22.ICH S6-Preclinic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derived pharmaceuticals23.ICH S9 -Nonclinacal evaluation for anticancer pharmaceuticals24.Content and format of INDs for phase I studies of drugs, including well-characterized, therapeutic,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ducts.25.Guidance for Industry Q&A on Content and format of INDs for phase I studies of drugs, including well-characterized, therapeutic,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ducts.五、附表(见附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为帮助新药注册申请人规范申请Ⅰ期临床试验,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提高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质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1月11日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一、前言为帮助新药注册申请人(药品企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I期临床试验,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保护受试者安全与权益,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特发布本技术指南。本指南阐述了新药在我国开展首次临床试验时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供的信息。本指南的目的是:明确新药I期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提高I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质量;通过规范I期临床试验资料的数据要求,缩短新药研发周期,加快新药上市进程。本指南适用于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包括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除外)。二、咨询与沟通交流如果申请人在研发及申请临床试验过程中有疑问,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查询相关指导原则,也可以按照相关规范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递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申请人可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方法与工作程序,申请与药审中心召开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申请人与药审中心间的沟通有助于提高临床试验申请的质量,加快后续研究与审评的进程。三、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要求(一)资料格式及内容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申报资料应以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方式提交,电子资料可以CD的形式送交。格式和内容可参照研究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通用技术文件(CTD)的要求整理提交。(二)介绍性说明和总体研究计划介绍性说明应包括新药的名称、所有的活性成分、药理作用类别、结构式(如果已知)、剂型、制剂处方、给药途径、临床试验目的等。如果有所研究药物用于临床的经验,应提供简短概述,包括在其他国家的研究和上市的经验;若没有,标题下写“无”。总体研究计划应总结申请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依据,主要为拟定的适应症、受试者人群、受试者数量、给药方案(剂量、给药间隔、给药持续时间等)、药物安全性评价方法、风险控制计划等,根据已有信息预期的任何安全性(重要的已确定风险、重要的潜在风险、重要的缺失的资料等)的风险论证。(三)研究者手册研究者手册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药学、非临床与临床研究(如有)资料总结 ,旨在为临床研究者提供所研究药物的信息,以保证受试者安全。当有新的重要信息时,申请人应及时更新研究者手册,使其包括对研究药物的所有重要研究信息的总结。更新的研究者手册应及时报送药审中心。研究者手册的格式和内容可参照ICH E6有关章节撰写。研究者手册应包括如下内容:1.封面页:包括药物名称,注册申请人名称,完稿或更新日期以及版本号;2.目录:列出所有的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以及相应的页码;3.保密声明;4.概述:介绍药物种类,拟定适应症及药理特征;5.新药名称与理化性质:简要说明药物的名称、化学名(如有)、分子量、分子式、结构式(如有)、理化特性、剂型、根据已有的稳定性数据拟定的临时效期、保存条件、使用注意事项等;6.非临床研究结果6.1药理作用:应包括已完成的用于提示药效的非临床试验结果。6.2毒理研究:分项列出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试验以及其他毒性试验。如果有些研究还没有进行或不需要进行,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6.3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应包括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ADME)。如果有些研究还没有进行或不需要进行,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7.已有临床研究或使用资料(如有):应包括国内或国外现有的所有临床试验信息及文献资料。7.1人体药物代谢动力学7.2有效性7.3安全性7.4上市情况8.其他若尚未有新药使用信息,应基于对已有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结果的总结,提供申请人认为相关的信息:可能包括特殊人群、安全性信息、警告及注意事项、风险控制计划、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等。9.参考文献(四)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应包含下列信息:1.研究背景,简述药物的适应症情况,简述药物已有的临床有效性及安全性资料(如有);2.试验目的;3.预计参加的受试者数量;4.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描述;5.给药计划描述,包括持续时间、起始剂量、剂量递增方案和终止条件、给药方案并描述首剂量确定依据和方法;6.检测指标、对受试者安全性评价至关重要的相关试验详细信息,如受试者生命体征和必要的血液生化监测;7.中止研究的毒性判定原则和试验暂停标准。(五)药学研究信息新药的药学研究随着药物研究进展不断深入,在不同研究阶段有不同的研究目的。对于新药申请Ⅰ期临床研究的药学研究资料,应遵循药物研发的规律,重点关注对计划研究的受试者安全性相关的药学研究信息(如基于现有知识对杂质谱的解析,有关物质检查专属性、灵敏度的方法学验证,潜在遗传毒性杂质分析和控制,生物新药的免疫原性和免疫毒性等)。根据药学部分所提供的信息,当对安全性问题产生担忧或数据不足以进行安全性评价时,应暂缓临床试验。产生担忧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新药化学结构或制剂辅料具有已知毒性或极可能具有毒性;(2)在计划实施的整个I期临床试验项目期间,新药不能保持稳定性;(3)新药的杂质特征显示具有潜在毒性,或者新药中含量在鉴定限以上的杂质未进行充分鉴定且未对其潜在的毒性进行评估;(4)存在动物源性成分的生物安全性问题;(5)主细胞库或工作细胞库未经过充分鉴定。申请人应分析已有药学研究信息是否显示潜在的人体风险,并对这些潜在的风险进行讨论,阐述为控制或监测该风险所计划采取的措施。对于具有生物毒性、带有放射性核素等的新药,或涉及生物安全性风险的新药,应按照国际通用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提供相关研究资料、研究计划及风险控制措施。1.化学药品药学研究信息新药申请人应对动物研究用样品及拟进行人体试验用样品进行分析比较(可列表说明),如有差异需讨论差异可能对临床安全性造成的影响,从而为后续的人体试验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持。对申请Ⅰ期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需要提供下列药学研究资料,同时,按照附件表格总结整理和提供化学药品Ⅰ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并电子提交。1.1原料药信息1.1.1生产厂商应递交原料药生产厂商(包括生产、检验)的完整地址。1.1.2制备工艺应提供原料药制备工艺资料,包括反应流程图,注明工艺中使用的试剂、溶剂和催化剂等。对于采用发酵工艺、提取工艺制备以及多肽、小分子核酸药物等,需要提供更多的制备工艺信息。对于无菌原料药需提供灭菌/除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措施。1.1.3结构确证应提供结构确证使用的方法、图谱及简要的结构解析总结。1.1.4理化性质应列出已研究的可能与制剂性能相关的原料药的晶型、溶解度、渗透性、粒度等关键理化特性。如可能,列明不同介质(如不同pH)中的具体溶解度数据。1.1.5质量控制应提供初步的质量标准,说明检查项目、可接受的限度、分析方法,提供代表性图谱。在药品开发初期,不需要提交全面完整的分析方法验证资料,但至少应提供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关键验证信息。应提供样品检验报告书。提供关键研究批次(如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等)的批分析数据。应提供初步的杂质谱分析结果、潜在遗传毒性杂质控制策略和分析信息。可参照ICH M7指南研究并提交报告。1.1.6稳定性应提供原料药稳定性研究资料,列明采用的分析方法,可用列表形式递交代表性样品的初步数据及其他支持性稳定性研究数据,应提供关键项目的代表性图谱。稳定性数据应能支持新药的理化参数在计划的临床研究期间符合要求,如果计划的试验周期极短,可提供有限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在确保临床试验期间药物的稳定性的基础上,逐步积累稳定性数据,支持进一步的临床开发。1.1.7包装及贮存应列明的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及贮存条件。1.2 制剂信息1.2.1剂型及产品组成应列表说明制剂的处方组成及用量,对于制剂工艺中使用但最终去除的组分也应列出。制剂中的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于国内外制剂中尚未使用过的全新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1.2.2生产厂商名称与地址应递交临床试验用制剂生产厂商(包括生产、包装、检验)的完整地址。1.2.3生产工艺和工艺控制应提供生产工艺信息,包括工艺流程图。对于无菌制剂应提供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措施;非常规工艺制剂应提供较详细的工艺描述。1.2.4质量控制应提供初步的质量标准。说明检查项目可接受的限度、分析方法、代表性图谱。杂质报告方式可参照ICH Q3A和Q3B。应根据剂型、产品特点等设置适宜的质控项目和分析方法。对于以积累数据为目的,但不作为制剂放行条件的检测项目,应予以注明。在药品开发初期,不需要提交全面完整的分析方法验证资料,但至少应提供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关键项目的验证信息。提供关键研究批次(如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等)的检验报告书。应提供制剂降解途径、降解产物的初步研究结果。可参照ICH Q3B。1.2.5稳定性应提供制剂稳定性研究资料,列明采用的分析方法,可用列表形式提交代表性样品(如动物药理毒理学研究样品、拟用于临床试验的样品)的初步数据及其他支持性稳定性研究资料,应提供关键项目的代表性图谱。稳定性数据应能支持制剂的理化参数在计划的临床研究期间符合要求,如果计划的试验周期极短,可提供有限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1.2.6包装和贮存条件应列明直接接触包装材料的信息和贮存条件。对于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需提供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关联申报。1.2.7其他对于临床需要进行配伍使用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制剂应提供相关稳定性实验结果。1.3安慰剂信息如临床试验方案中需使用安慰剂,应提供安慰剂的处方、生产工艺及生产厂的相关信息、质量控制和检验结果等研究资料。 2.生物制品药学研究信息提供药学研究结果的摘要性小结资料,对于拟定质量标准中低于药典控制基本要求,或者低于通用的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质控项目给予阐释说明;对于药学研究中发现并需要提请审评特别关注的疑难问题给予重点说明。2.1生产用原材料2.1.1应提供生产用起始材料的名称、来源、质量标准、安全性等信息,生产用起始材料应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质量控制规程”的相关要求,按照风险等级分级,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和/或质控检测报告等。2.1.2工程细胞(菌)建立和鉴定采用基因重组技术表达的蛋白,应提供氨基酸序列,如对目的基因进行改构或突变,申请人可结合对产品结构和功能的影响进行初步说明。提供表达载体的名称、来源、结构和遗传特性,应对重组表达载体进行结构确定。提供宿主细胞(菌)及构建的工程细胞(菌)的名称、来源、安全性、培养特性、生物学特性(基因型和表型)、传代历史(包括驯化过程)、检定结果等,说明是否曾进行基因操作引入外源基因序列。2.1.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应提供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的研究资料。应参照中国药典、欧洲药典、美国药典等国际通用药典、国际通用的相关要求或其他国际通用标准对种子库进行检定,并提供种子库的检定报告,确保无内外源因子污染的风险。建立的种子库应能支持后续研发。2.1.4生产用其他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应按照工艺流程,以表格形式列明生产中使用的其他原材料的名称、来源、质量标准、使用步骤等。生产用其他原材料也应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质量控制规程”的相关要求,按照风险等级分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和/或质控检测报告等。2.2原液2.2.1生产商应提供原液生产厂商(包括生产、检验)的完整地址。2.2.2原液制备工艺和过程控制应按工艺步骤提供流程图,标明工艺参数、生产规模、重要生产设备,应提供关键工艺步骤的技术条件与参数。对于纯化工艺、偶联工艺及其他特殊处理步骤等,应明确采用的技术条件与参数;对病毒灭活/去除关键工艺步骤进行验证。应提供关键工艺参数优化的研究资料。2.2.3原液制备工艺开发总结应列表说明工艺开发中各批次原液的批量、生产时间、生产地点,以及对应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样品用途(如质量研究、药理毒理研究、工艺稳定性、稳定性研究、对照品/参考品等),并提供检定结果。对动物药理毒理研究样品、拟进行I期临床试验用样品进行质量可比性分析,从而为后续的人体试验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持。2.3制剂2.3.1生产商应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制剂生产厂商的名称及地址。2.3.2剂型及制剂处方应说明具体的剂型,并列表说明单位剂量产品的处方组成,阐述各成分在处方中的作用,执行的标准。如有过量加入的情况需给予说明。如附带专用溶剂,参照以上表格方式列出专用溶剂的处方。对于国内外制剂中尚未使用过的全新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2.3.3制剂制备工艺和过程控制2.3.3.1批处方:以表格的方式列出临床试验用样品的批处方组成。2.3.3.2工艺流程图:应按工艺步骤提供流程图,标明工艺参数及生产设备。2.3.4制剂制备工艺开发总结应列表说明工艺开发中各批次制剂的批量、生产时间、生产地点,以及对应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样品用途(如质量研究、毒理研究、工艺稳定性、稳定性研究、对照品/参考品批等),并提供检定结果。列表说明还应包括动物毒理研究样品与拟进行I期临床试验用样品之间的药学可比性分析,从而为后续的人体试验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持。2.4质量研究和质量控制2.4.1质量研究2.4.1.1结构确证在研发早期,应对样品进行初步结构确证,提交研究数据。完整的结构确证数据可在申报新药上市时提交,包括一级结构、二级结构和高级结构等。应提供结构确证用样品的批号,如用到对照品,应说明对照品来源、批号、数量。2.4.1.2理化性质参照相关指导原则提供产品明确的理化性质信息。2.4.1.3生物学活性提供生物学活性测定方法及标准。2.4.1.4有关物质/杂质分析包括起始原材料、产品相关物质与工艺相关物质,应有相应分析研究。对于涉及生物毒性、免疫原性的杂质,应提供敏感、特异的检测方法,拟定严格的控制要求。2.4.2质量控制2.4.2.1质量标准应结合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数据分析确定原液及制剂的初步质量标准,以列表形式提供该阶段的质量标准,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法、限度标准。至少应提供关键质量属性检测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关键项目的验证信息。2.4.2.2批检验报告应提供代表性工艺的批分析数据及代表性批次样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如非临床试验用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等。2.5.稳定性参照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的有关指导原则开展研究。稳定性研究结果应能支持I期临床试验。2.6.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直接接触材料应列明拟定的包装和贮存条件。列明拟定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直接接触材料。(六)药理毒理信息药理毒理信息应包括非临床研究综述、药理作用总结报告、毒理研究总结报告、药代动力学总结报告以及各项研究报告。申请人应该提交所有已完成的非临床试验,包括对药物的探索性非临床药理与毒理研究,以使审评部门可以做出此阶段整体评价。研究相关的参考文献和方案修正也可作为本信息的一部分。1.非临床研究综述非临床研究综述应提供已完成的非临床研究的概要信息,各项试验可采用列表形式列出,在内容上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描述。可参照ICH CTD 2.4的格式和内容列出。1.1概述非临床试验研究的试验策略,试验实施日期。1.2非临床研究设计的依从性信息及偏离设计的情况。1.3受试物与药学研究和临床试验样品的质量可比性分析结果。1.4列表说明非临床试验的总体研究项目与编号、研究机构、研究地点,非临床研究综述应有签字和日期。1.5系统呈现动物毒理研究及毒代动力学结果,应特别关注可能危害人体安全的信息。1.6非临床研究结果对临床试验具有支持性的依据。1.7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声明。对于未完全遵循上述法规的情况,应说明原因,并提供可能对试验结果造成影响的解释。2.药理学研究的总结概述体内外药理作用及其作用机制,以及次要药效学信息。新药的药效学研究应采用公认的体内外试验系统和指标来开展,尽量采用更新的体内模型来开展作用机理相关的有效性研究,并提供药效与暴露关系的研究信息。药效学研究应提示新药与临床疾病治疗的相关性和有效性潜能。有效性信息通常不会成为延迟进行临床试验的主要原因。但应在I期临床试验申请时提交。3.毒理学研究的总结应提供毒理研究的总结报告。应阐述毒性反应的程度、严重性和持续时间、剂量相关性、可逆性、种属及性别差异。特别关注重复给药毒性反应信息、动物死亡、病理学检查、局部耐受性、其他需特别说明问题。根据药物特性和人体研究分期,可能需要特殊研究信息,如大分子药物需增加免疫原性和免疫毒性的深入研究。毒理研究结果评价应关注毒性反应相关性的逻辑评价,并说明外推人体的风险预测。评价因素包括动物种属、动物数量、给药剂量、给药周期、暴露量及其与人体最大暴露量的相关性,毒性试验结果应明确说明NOAEL、MTD和/或STD10、HNSTD剂量及其暴露量信息。建议以表格形式说明。此外,对于支持拟定临床试验安全性的各毒理学研究,鼓励申请人递交一份全部数据列表,以适合进行详细审评。为了能够说明这些列表清单内容,还应与列表清单一起提供以下文件:(1)对研究的简单介绍(如技术报告或摘要,包括方法介绍部分);(2)该产品毒理研究开发总体规划方案及规划修订说明。支持拟定的临床试验方案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周期应参考相关指导原则。4.药代动力学的总结应阐述分析方法的可行性、药代动力学/毒代动力学参数、吸收与组织分布、代谢、排泄,以及药效和毒性问题引起的生理变化,如疾病状态的影响、抗体生成、交叉反应性等。如已有人体研究还应比较非临床研究中动物和人体的代谢和暴露量,阐述非临床研究结果对人体潜在不良反应的预测作用。具体参见非临床药代动力学技术研究指导原则。5.各项研究报告应提供已经获得的药理作用、毒理研究和药代动力学的各项研究报告。6.其他总结报告是对全部试验结果的全面总结性报告,应准确并与试验结果保持一致,应完整反映试验情况和数据结果,并能基于此做出全面的技术评价。如果I期临床试验申请递交时未获得各研究的最终毒理学报告,那么可递交稽核过的报告草案以及基于报告草案形成的总结报告。应在首次递交临床试验申请后120天内提交各毒理研究最终报告。最终报告中应包括所有更改的说明以及必要的分析,说明是否会影响原有的安全性评价。(七)既往临床使用经验说明如果有既往的临床使用经验,申请人应提供相关信息概述。如果研究药物曾经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开展了临床研究或者已经上市,应提供与拟开展试验的安全性或者拟开展试验依据有关的详细信息。应提供与拟开展试验的安全性有关的所有已发表文献资料或者对研究药物拟开展适应症研究的有效性评价数据,包括与研究药物既往临床使用经验有关的参考文献列表或者重要的支持性文献。除此之外,还应根据已有信息综合评估拟开展的临床研究,这将有助于支持临床研究的剂量、用药持续时间、药物组合、受试人群的选择。(八)境外研究资料对于所申报产品在境外已开展或正在开展的相关研究,应提供原文及中文译文材料。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四、参考文献1.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50205)2.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0823)3.化药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20100510)4.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0513)5.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0513)6.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供试品检测要求的Q&A(20140513)7.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0513)8.新药用辅料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20120515)9.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1121)10.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150415)11.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20080904)12.生物制品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一般原则(20080904)13.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技术审评一般原则(20100506)14.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1207)15.ICH Q3A(R2)-Impurities in new drug substances16.ICH Q3B(R2)- Impurities in new drug Products17.ICH E6(R1)-Guideline for good clinical practice18.ICH E6(R2)-Integrated addendum to ICH E6(R1)19.ICH M3(R2)-Guidance on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 for the conduct of human clinical trails and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20.ICH M4- The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21.ICH M7(R1)-Assessment and control of DNA reactive(mutagenic)impurities in pharmaceuticals to limitpotential carcinogenic risk 22.ICH S6-Preclinic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derived pharmaceuticals23.ICH S9 -Nonclinacal evaluation for anticancer pharmaceuticals24.Content and format of INDs for phase I studies of drugs, including well-characterized, therapeutic,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ducts.25.Guidance for Industry Q&A on Content and format of INDs for phase I studies of drugs, including well-characterized, therapeutic,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ducts.五、附表化学药品Ⅰ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1.基本信息受理号原料药受理号:制剂受理号:申请人-化合物名称申请名称(中、英文)或实验室代号现名称是否经药典委员会核定:是□ 否□结构式明晰化合物的立体构型分子式-分子量-剂型及给药途径备注:用于I期临床研究的暂定剂型规格备注:用于I期临床研究的暂定规格临床研究信息拟定的适应症。拟开展的临床研究项目,受试者人数和研究周期等。2.原料药信息原料药合成化学反应式、精制方法及现有试制规模化学反应式中需标明反应条件、所用溶剂、试剂、催化剂等。提供关键物料的生产商、合成工艺和质量控制信息等。说明拟定的临床批次制备地点。原料药结构确证列出结构确证使用的方法及简要的结构解析总结。原料药关键理化特性列出可能与制剂性能相关的原料药的晶型、溶解性、渗透性、粒度等理化特性。如可能,请列明不同介质(如不同pH)中的具体溶解度数据。原料药质量控制项目方法限度-简述方法,如HPLC---------对于涉及安全性的关键项目需列出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方法学验证总结,例如有关物质、残留溶剂、Ⅰ类重金属检查等。关键批分析数据以附件1-1形式提交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等)的批分析数据。另结合制剂的相关研究信息,以附件1-3形式提交杂质谱分析结果。原料药稳定性总结提供稳定性研究概述,列明稳定性研究的批次、批号、考察条件、(已完成)考察时间、考察项目变化趋势以及初步结论。列明初步的包装贮存条件。3.制剂信息制剂处方组成、工艺描述及现有试制规模列明制剂的处方组成,提供简要的工艺描述,对于无菌制剂需提供详细的灭菌/除菌工艺条件,非常规工艺制剂需要提供较详细的工艺描述。说明拟定的临床批次制备地点。制剂质量控制项目方法限度-简述分析方法,例如HPLC---------对于涉及安全性以及制剂学特性的关键项目需列出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方法学验证总结,比如有关物质检查、溶出度/释放度检查等。关键批分析数据需以附件1-2形式提交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等)的批分析数据。另结合原料药的相关研究信息,以附件1-3形式提交杂质谱分析结果。制剂稳定性总结提供稳定性研究概述,列明稳定性研究的批次、批号、考察条件、(已完成)考察时间、考察项目变化趋势以及初步结论。临床需要进行配伍使用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制剂需提供相关稳定性实验结果。列明拟定的包装和贮存条件。附1-1原料药批分析数据批号试制时间试制地点试制规模采用工艺*主要设备用途关键质量数据(比如有关物质*、含量、粒度、晶型等)--------------------------------附1-2制剂批分析数据批号试制时间试制地点试制规模采用处方、工艺*主要设备用途关键质量数据(比如有关物质*、含量、溶出度等)--------------------------------*如研究进程中,处方工艺发生变更,请依次编号,表格中填写编号,表格下方列明各编号代表的具体处方工艺*对于有关物质数据的提供,已鉴定结构的杂质按单个已知杂质分别列出检测结果,未鉴定结构但固定出现的杂质按相对保留时间分别列出检测结果。请对临床批样品予以标注。附1-3杂质谱分析以表格形式列出已鉴定的杂质结构,说明其来源及相对保留时间,并结合工艺说明是否存在潜在的遗传毒性杂质。杂质名称或代号杂质结构杂质来源相对保留时间------------如有潜在的遗传毒性杂质,应提供初步的控制策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推动药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药品流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药品配送的集中度,促进我区医药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桂医改办〔2017〕18号)、《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发布前已批准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以及广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的药品流通企业,符合《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的,可以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配送业务。二、鼓励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可以委托1家广西行政区域内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能力的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二)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其经营的药品。委托关系经确认后,委托企业可不再设立仓库。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不得委托储存、配送。(三)新申请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设立药品仓库,不得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其拟经营的药品。(四)委托企业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应严格按照药品GSP和《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的规定,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具备第三方物流的条件进行质量审计,审计合格后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合同)后方可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五)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委托广西行政区域内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储存、配送其生产、经营药品的,委托企业应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企业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告资料如下:1.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附件3或附件5);2.委托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3.委托企业情况简介;4.委托企业人员情况表(经营企业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管机构负责人、质管员的职称/学历等情况;生产企业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职称/学历等情况);5.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6.委托储存配送合同、质量协议(委托储存、配送的范围及委托期限不得超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和许可认证证书有效期);7.委托企业对委托储存、配送企业的审计报告。(六)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收到报告材料后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和委托储存配送合同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的,及时通报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政府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广西行政区域内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可以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仓库地址变更手续。(八)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终止储存、配送协议的,应及时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委托企业需要延续委托储存、配送合同或解除合同另行委托的,需按照第(五)条资料要求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鼓励整合资源多仓协同(一)广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的药品流通企业,可使用其位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仓库,开展多仓协同药品储存配送业务。(二)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多仓协同的,应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库房设立专区用于储存药品,对于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可以在多仓存储委托方的药品。(三)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不得在多仓内储存。(四)申请多仓协同配送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仓库地址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在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新增加的仓库地址。四、工作要求(一)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储存、配送全过程职责、权限与要求,督促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按要求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保储存、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二)被委托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的要求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三)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药品储存配送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自身职责,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局报告。自治区局根据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政策。国家、自治区在改革完善药品流通监管方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填写) 2.报告材料目录(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提供) 3.企业基本情况表(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填写) 4.报告材料目录(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提供) 5.企业基本情况表(被委托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3日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填写)报告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开办时间年 月 日上年度药品销售额(万元)《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仓库地址仓库面积申请委托范围被委托企业名称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编号被委托企业注册地址(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2报告材料目录(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提供)编号材料内容备注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3企业情况简介4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5信息化管理情况(网络及单据处理、与被委托方建立信息平台情况)6委托合同7质量保证协议书8质量管理制度、记录目录9审计报告10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附件3企业基本情况表(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填写)报告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开办时间年 月 日注册资金(万元)上年度药品销售额(万元)《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编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仓库地址仓库面积自有/租用运输车数量其中冷藏车数量委托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委托企业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4报告材料目录(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提供)编号材料内容备注1《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或《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复印件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除外)3企业情况简介4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5各仓库平面图及功能分区(注明仓库总面积,常温、阴凉、冷库面积)6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7物流仓储设施、设备情况8运输设备(各类型车辆和冷藏设备)明细9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情况11质量承诺书12质量管理制度、记录目录13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附件5企业基本情况表(被委托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填写)报告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住 所《营业执照》注册证号登记注册时间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开办时间年 月 日注册资金(万元)上年综合物流营业收入(万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学历/职称自有/租用仓库地址仓库总面积自有/租用运输车数量其中冷藏车数量业务覆盖区域( )国际范围 ( )全国范围 ( )跨省区 ( )省内范围业务运营网点数量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编号确认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时间 年 月 日确认药品物流业务范围委托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委托企业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注:附该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复印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