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要求,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十三批25个品种的质量标准审评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予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注册处。其中,对各项目限度提出不同意见的,须同时提供相应的实测数据;涉及检验方法优化的,需提供优化后的方法及方法学验证资料。附件: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十三批)公示稿.zip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0日(联系人:王国徽;联系电话:0851-86824330;邮箱:184592487@qq.com)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风险管理在产品质量控制中的应用,提高非无菌化学药品及原辅料微生物限度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明确申报资料中微生物限度研究及控制的相关要求,我中心经调研以及与专家和业界讨论,组织起草了《非无菌化学药品及原辅料微生物限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李珊珊;赵磊;王伟萍邮箱:lishsh@cde.org.cn;zhaolei@cde.org.cn;wangwp@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10月10日附件:1、《非无菌化学药品及原辅料微生物限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非无菌化学药品及原辅料微生物限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非无菌化学药品及原辅料微生物限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非无菌化学药品及原辅料微生物限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对于非无菌化学药品及原辅料,微生物限度是反映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要指标之一。为进一步加强质量风险管理在产品质量控制中的应用,提高非无菌化学药品及原辅料微生物限度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明确申报资料中微生物限度研究及控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重点对非无菌化学药品及原辅料微生物限度研究中的控制策略、检测方法及限度的制定、生产过程控制及研究中的关注点进行了系统阐述,对微生物限度申报资料要求进行了明确。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二、非无菌原辅料微生物限度研究1、微生物控制策略的建立原辅料微生物限度研究应基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参考ICH Q9《质量风险管理》推荐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具,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风险评估需综合考虑原辅料的性质、物料性质(包括起始物料、溶剂、试剂、催化剂等)、生产工艺、车间环境、设备清洁状态、人员素质、最差生产条件、历史数据及趋势等因素,参考ICH Q6A决策树#6(原料药和辅料的微生物限度检查)制定微生物控制策略。需要指出的是,药用辅料作为制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微生物控制对制剂具有重要影响,申报单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1.1首先判断微生物能否在原辅料中生长或存活,若有足够的科学支持性数据表明微生物不能生长或不能存活,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可不考虑对微生物限度进行检测。反之,应进行研究和检查。需要说明的是,某些情况下原辅料不支持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但仍需要对微生物限度进行研究和控制。例如,一些水分活度低的原辅料不适宜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但如果原辅料的初始生物负载较高,某些耐受性较强的微生物仍可能存活并引入到终产品中。1.2 若微生物可在原辅料中生长或存活,需制定合理的微生物限度要求,同时还应考察原辅料的合成/处理相关步骤是否会减少微生物。①若合成/处理相关步骤能够减少微生物,且有科学的研究结果证明相关步骤可使原辅料中生物负载小于可接受标准(且未检出常见指示菌),基于足够的支持性数据,可不考虑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若检测结果大于可接受标准(或检出常见指示菌),需将微生物限度订入货架期/放行标准并逐批检测。②若合成/处理相关步骤不能减少微生物,则应按照制定的微生物限度要求对样品实施检测。若多批次样品的微生物检测结果均小于可接受标准(且未检出常见指示菌),可进行定期抽样检测,抽样频率通过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若出现微生物限度检测结果大于可接受标准(或检出常见指示菌)的情况,或微生物增长趋势明显时,则需将微生物限度订入货架期/放行标准并逐批检测。③微生物限度逐批检测和定期检测的控制策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产品采用逐批检测,在多批次微生物限度检测数据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为定期检测;如果产品采用定期检测,但个别批次产品出现微生物检测结果大于可接受标准(或检出常见指示菌)的情况,或微生物增长趋势明显时,应及时进行原因调查并将控制策略调整为逐批检测。申报单位应充分重视生产过程中微生物风险评估的结果,若出现物料工艺、人员设备、车间环境等因素的偏差,也应及时将控制策略调整为逐批检测。控制策略的调整还应结合产品自身特点进行,并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相应要求进行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菌制剂中(如,注射剂和滴眼剂等)使用的非无菌原辅料,应将微生物限度订入货架期标准并逐批检测;对于部分水活度较高的原辅料,建议微生物限度采用逐批检测的控制方式。对于制定控制策略时检测微生物限度的样品批次及数量,建议申报单位提供产品研发、批量放大、过程验证、商业化生产批次的微生物限度检测数据(例如不少于20 批)。2、检测方法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应参考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制定原辅料微生物限度的检查方法。在原辅料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或终产品放行过程中,当经典方法难以满足质量控制要求时,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经验证的替代方法进行质量控制,如基于微生物生长信息的检验技术、直接测定被测介质中活微生物的检验技术、基于微生物细胞所含有特定组成成份的分析技术等。3、限度的制定在制定原辅料的微生物限度或生物负载标准时,除可参考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外,还应综合考虑原辅料的特点、生产工艺和制剂的预期用途等因素,制定包括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控制菌以及其它不可接受微生物等一项或多项的限度标准。4、原辅料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控制非无菌药品中的原料药和辅料是微生物污染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天然来源的、水分活度较高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水处理以及非洁净环境下处理的原辅料。对于此类原辅料,不仅要关注终产品微生物限度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需要关注生产过程中生物负载的监测和控制,特别是可能会增加生物负载的生产步骤,例如中间体的储存时限和储存条件等。生产过程中生物负载的监测和控制有助于最终产品微生物限度控制策略的制定。同时生产中还应减少由水系统、设备仪器、生产环境、人员等因素引入的微生物污染风险。申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来制定研发和生产中微生物控制措施的相关质量文件。三、非无菌化学药品微生物限度研究1、微生物控制策略的建立非无菌化学药品微生物限度研究应基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参考ICH Q9《质量风险管理》推荐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具,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风险评估需综合考虑产品特点、组成成份、生产工艺、车间环境、设备清洁状态、人员素质、最差生产条件、历史数据及趋势等因素,参考ICH Q6A决策树#8(非无菌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检查),制定产品的微生物限度控制策略。1.1 当制剂中含有抑菌剂或制剂本身具有抗微生物能力时,应进行如下研究:如含有抑菌剂,应制定抑菌剂浓度可接受范围,通过抑菌效力试验来证明低于或等于拟定的抑菌剂最低浓度时的有效性;或提供科学依据证明制剂本身具有抗微生物的能力。需制定合理的微生物限度可接受标准,并对微生物限度进行逐批检测。①若每批微生物限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可接受标准,可进行定期抽样检测,抽样频率通过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或提供科学依据证明可不考虑进行常规微生物检测。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部分非无菌化学药品如口服溶液剂、栓剂等中国药典中明确需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剂型,应结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将微生物限度订入货架期标准逐批检测。②若微生物限度检测结果大于可接受标准或微生物增长趋势明显时,则需将微生物限度订入货架期标准并逐批检测。③若定期抽样检测样品出现微生物检测结果大于可接受标准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原因调查并将控制策略调整为逐批检测。1.2 如制剂中不含抑菌剂或制剂本身不具有抗微生物的能力,应判断制剂是否为固体制剂(如,口服固体制剂)。①如制剂属于固体制剂,且具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其具有抑制微生物生长的特性,可不考虑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②如制剂不属于固体制剂,或虽属于固体制剂但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其具有抑制微生物生长的特性,可参照1.1①、②、③执行。对于制定控制策略时检测微生物限度的样品批次及数量,建议申报单位提供产品研发、批量放大、过程验证、商业化生产批次的微生物限度检测数据(例如不少于20 批)。2、检测方法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可参照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制定非无菌化学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微生物计数及控制菌检查)。在药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或终产品放行过程中,当经典方法难以满足质量控制要求或实际需求时,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经验证的替代方法进行质量控制,具体方法可参见非无菌原辅料项下内容。3、限度的制定3.1限度制定的一般原则制定非无菌化学药品微生物限度或生物负载标准时,除参考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外,还应综合考虑原辅料来源、性质、生产工艺条件、给药途径及微生物污染对患者的潜在危险、目标患者人群等因素,提出合理安全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对于特殊品种(如,小规格的吸入制剂)可考虑以最小包装单位规定限度标准,从而提高检验实操性并减少拆包装混合样品时的污染风险。对药品成份中含有动物内脏提取物、未经提取的动植物来源成分及矿物质,或与上述产品共线生产时,应对沙门菌进行检测。必要时,某些药品为保证其疗效、稳定性及避免对患者的潜在危害性,应制定更严格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境外上市药品申请进口时,应结合产品具体剂型并关注中国药典的要求,微生物限度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中国药典的要求,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控制策略。3.2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群的控制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群(Burkholderiacepaciacomplex,Bcc)是一类来源广泛、由20余个伯克霍尔德菌属的近缘种组成的革兰氏阴性条件致病菌,具有较强的耐药性,对于某些水性基质非无菌化学药品,Bcc是不可接受微生物。对于吸入用途的制剂以及口服、黏膜和鼻腔给药的水溶液非无菌制剂,应参照相关技术要求对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群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策略,必要时将Bcc订入产品放行/货架期标准。4、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控制可从水分活度、生产工艺、中间产品存放时限和其他因素等多个方面关注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控制。4.1水分活度非固体剂型(例如溶液剂、混悬剂、洗剂、乳膏剂、软膏剂和凝胶剂等)比固体剂型具有更高的水分活度,支持微生物生长的风险更高。水分活度是非无菌药品的重要属性,需关注原辅料自身水分活度、环境湿度、贮存条件、包装系统等对水分活度的影响。对于固体制剂、非水性基质液体制剂,水分活度较低时,微生物不易生长和繁殖,但制剂初始生物负载仍可能在有效期内持续存在,因此,对原辅料进行合理的微生物控制较为重要。4.2 生产工艺某些工艺步骤可能在提高或降低生物负载方面有较大影响。应结合生产工艺的评估情况,对有微生物污染或生长繁殖风险的关键工艺步骤,如水分活度较高的工艺步骤(配液、制备包衣液等)或工艺时限较长的工艺步骤进行生物负载的研究。也可对能够降低生物负载的工艺步骤进行研究,通过研究证明微生物下降的程度(通常用下降对数值来表示),将有助于对工艺的理解和工艺参数的控制。4.3 中间产品存放时限应对中间产品(如,可能更有利于微生物生长和繁殖的水性基质中间产品)的存放时限及环境条件进行充分研究。必要时,应制定中间产品生物负载的限度标准,以监控工艺中微生物数量和种类变化,保证其生物负载可控。4.4 其他因素生产过程中应减少由环境、设备、水系统、气体、清洁和消毒剂、人员等因素引入的微生物污染风险。对溶液剂、凝胶剂等高水分活度的制剂,申报单位应加强对水系统(纯化水)的检测和控制,对Bcc等控制菌进行生产过程管理,拟定合理的风险控制策略。5、制剂微生物控制的其他考量除生产过程中的评估因素外,还可考虑将组成成份、给药途径、适用人群纳入风险评估范围。5.1 组成成份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可能是污染微生物的重要来源,应确保其生物负载或微生物限度控制在一定水平之内。应关注处方中具有更高的污染风险的天然来源成份(如,以动物、植物来源的天然组份,蛋白质类等)。处方、工艺中使用的水应进行微生物控制。5.2给药途径应考虑制剂的给药途径,关注接触该制剂的身体部位(如,皮肤、呼吸道、胃肠道或泌尿道等),如上述部位有损伤则更易引起用药风险。5.3适用人群应考虑制剂的适用人群,对于外伤、手术、疾病或慢性病等所致的免疫缺陷患者,以及婴儿和老人等特殊人群,微生物导致的用药风险相对较大。四、微生物限度研究的其他关注点1、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取样量要求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取样量要求应参照中国药典的相关要求。特殊检验量可结合产品批产量、原辅料来源、生产工艺、微生物限度检查历史数据、国内外药典通则中的对取样量的建议等进行综合评估,需保证取样的代表性,并满足检验及标准判断的需求,同时提供相关评估资料。2、方法适用性试验中产品具有抑菌性时的解决方案进行微生物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时,如产品具有抑菌性影响微生物回收率,可采用增加稀释液或培养基体积、加入适宜的中和剂或灭活剂、采用薄膜过滤法、上述几种方法的联合使用,来消除产品或干扰物的抑菌性。若因没有适宜的方法消除供试品中的抑菌作用而导致微生物回收的失败,应采用能使微生物生长的更高稀释级供试液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并提供相关的风险评估资料。在选择更高稀释级时,还应考虑能够符合限度标准检验误差、检验条件环境背景的影响等因素,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接种量(试验平皿数)来降低检验误差。若采用允许的最高稀释级供试液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还存在1株或多株试验菌的回收率达不到要求,那么应选择回收情况最接近要求的方法进行供试品微生物限度的检测,并提供相应的风险评估资料。3、微生物检验替代方法的认可当替代方法应用于药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时,其结果与经典方法相比某些参数如准确性等可能存在差异,但二者应有明确的相关性。在进行过程控制的微生物检验时,鼓励增加使用快速微生物检验方法与传统检验方法并行。经过验证和风险评估后,可替代传统检验方法。当替代方法应用于终产品放行时,其应优于或等同于经典方法。五、微生物限度申报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涵盖内容申报资料中应包括微生物限度检测方法、方法适用性试验资料、微生物限度控制策略及制定依据。1、微生物限度检测方法应提供详细的微生物限度检测方法,包括:①取样量;②供试液制备方法;如使用的稀释液药典未收载,应注明配制和灭菌方法;③检验项目和具体试验方法。如使用平皿法还是薄膜过滤法,接种量是1ml还是10ml;如果使用薄膜过滤法,应明确冲洗液和冲洗方式、滤膜的材质和面积等;④检验依据参照的药典;⑤结果判定方法及限度要求。2、方法适用性试验资料应对微生物计数法和控制菌检查法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方法适用性试验资料中应明确以下内容:①试验目的及试验依据;②试验用材料信息,包括产品信息、试验菌种、培养基、稀释液及试剂信息;③试验方法,包括供试液的制备方法、微生物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的具体操作、控制菌检查法适用性试验的具体操作;④试验结果,包括计数方法适用性中供试品对照组、菌液对照组生长菌落数,试验组生长菌落数、稀释剂对照组生长菌落数(如有)及回收率信息;控制菌检查中样品组、试验组、阴性对照的培养结果;如在试验过程中发现产品具有抑菌活性,应提供抗菌活性的去除或灭活方法及后续试验结果;⑤试验结论,对试验结果进行总结,明确方法是否适用于产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3、微生物限度控制策略及制定依据应提供非无菌原辅料/非无菌化学药品制定的微生物限度控制策略,并提供控制策略的制定依据如风险评估资料、方法的选择、限度的制定、生产过程中的过程控制等。(二)申报资料的其他关注点1、关于放行标准及货架期标准中的微生物限度要求应结合产品特性,拟定放行标准及货架期标准中微生物限度控制要求。如产品在贮存期间微生物有增长风险(水分活度较高或含有天然来源的成份等),与货架期标准相比,放行标准可考虑制定较严格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并关注货架期微生物数量的变化。对于制剂而言,如该剂型在中国药典剂型通则项下微生物限度属于必检项目,可将微生物限度在货架期标准中单独列出,也可涵盖在“其他”项下;如微生物限度不属于必检项目,若申报单位经研究采用的控制策略为逐批检验,则应将微生物限度在货架期标准中单独列出。2、稳定性考察期间的微生物限度研究注册批次稳定性考察期间,应合理设置微生物限度考察时间点,在稳定性关键时间点和稳定性末期应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充分评估产品在考察期间的微生物生长趋势。3、微生物限度检查的标准复核及样品检验如微生物限度检查订入货架期标准,应对微生物限度检查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及样品检验。如微生物限度检查仅订入放行标准,必要时可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及样品检验。进口品种、国内外共线品种的菌种选择建议执行中国药典《药品微生物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规定。申报单位需关注检测方法与菌株来源的匹配性。六、名词术语生物负载:非无菌原辅料、中间产品以及药品中存活的微生物数量和种类。微生物限度:非无菌药品的质量属性之一,能够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需要控制非无菌药品的污染微生物不得超过一定水平。不可接受微生物:除药典规定控制菌以外,能够在药品中生存或繁殖,可导致特定给药途径下用药患者感染或威胁患者健康,或破坏该药品的性质及疗效的微生物。常见指示菌:药典中收载的控制菌及其他不可接受的微生物。水分活度(water activity,aw):相同温度下产品水蒸气压(P)与纯水蒸气压(Po)的比值。在数值上等于封闭系统中由产品产生的相对湿度(RH)的1/100。是产品中微生物可利用水的量度,是影响微生物生长的关键因素之一。七、参考文献[1] 《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1105, 1106, 1107, 1121, 9201, 9202, 9203,9204,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2020.[2] USP 43〈60〉, 〈61〉, 〈62〉, 〈1111〉, 〈1112〉,〈1115〉, 〈1223〉, 〈1227〉, 2022.[3] EP10.8, 〈2.6.12〉、〈2.6.13〉、〈5.1.4〉, 2022.[4]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Q6A: Specifications: Test Procedures and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new Drug Substances and New Drug Products: Chemical Substances, 1999.[5]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Q9: Quality Risk Management, 2021.[6] FDA Guidance for Industry-Microbiological Quality Considerations in Non-sterile Drug Manufacturing(DRAFT GUIDANCE), 2021.[7] PDA TR67, Exlusion of Objectionable Micoorganiems from Nonsterile Pharmaceuticals, Medical Devices, and Cosmetics, 2014.[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化学药品创新药上市申请前会议药学共性问题及相关技术要求》, 20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物非临床研究和药物(含疫苗)临床试验行为,加强我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214号)、《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的公告》(2019年第10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与药物(含疫苗)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1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详见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1131870563@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研究办法意见反馈”。附件:1、《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与药物(含疫苗)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意见和建议反馈表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0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与药物(含疫苗)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GLP机构)和药物(含疫苗)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GCP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省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GLP机构和已按规定备案的GCP机构的监督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GCP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并相互通报相关监督检查情况。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以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对新备案的机构、新增专业或变更地址的GCP机构开展首次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省级外聘检查员(专家)的遴选、培训、考核与日常管理。省药品检查员中心负责专职检查员的遴选、培训、考核与日常管理。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共同推动我省药物创新研发能力的提升。依职责引导帮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研发机构积极参与新药研发,支持医务人员参与药物研究;鼓励将临床试验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研究型医院、重点学科、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医院等级评审;建立注册临床试验项目与科研课题类同机制,将注册临床试验项目视同科研课题纳入科研绩效评估;推动区域(药物疫苗等)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建立,发挥其对我省受试者安全和权益保护作用。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一节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第五条GLP机构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在认证许可范围内规范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GLP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局报送本年度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报告,省局于次年1月将年度报告报送国家局。第七条GLP机构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组织管理、人员和培训、实验场地和设施、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和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情况、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第八条GLP机构在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质量保证人员、专题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或动物设施、与受试物和对照品相关设施等重要实验设施发生变更,或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的情况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局,省局予以核实后转报国家局。第二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第九条GCP机构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在备案地址和相应专业内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确保研究科学并符合伦理要求,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过程可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拟开展注册临床试验的GCP机构应当就其组织管理、人员和培训、专业的技术水平、设施条件及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评估(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符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在国家局“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备案平台”)按要求备案。第十一条GCP机构拟增加临床试验专业的,应当对新增专业进行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国家备案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评估报告,完成新增专业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药物临床试验。第十二条新备案的GCP机构或者已备案的GCP机构增加专业、变更地址的,应在“国家备案平台”完成相应备案后填写《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情况表》(附件1),于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局。第十三条GCP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级别、机构负责人、伦理委员会和主要研究者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备案平台”按要求填报变更情况。第十四条GCP机构接到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药物临床试验通知时,应当在接受检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备案平台”,并在接到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备案平台”。第十五条省局建立“江西省药物临床试验日常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负责采集全省GCP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等信息。GCP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省监管平台”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第十六条GCP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国家备案平台”和“省监管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省局按职责对辖区内GLP、GCP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委托方、申办者、第三方研究机构等开展延伸检查。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监督检查可分为备案后首次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GLP、GCP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检查。省局对辖区内的GLP机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GCP机构每三年至少安排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备案后首次监督检查,是指对新备案、新增专业或变更地址的GCP机构开展的检查,内容包括备案条件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在60个工作日内开展。有因检查,是指对GLP、GCP机构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其他检查,是指除首次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逃避过监督检查;(二)发生过药物研究违法违规行为;(三)发现有严重缺陷且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整改情况需现场复核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一)本年度已接受过国家局两项以上(含两项)现场核查,均未发现真实性或其他严重违规问题;(二)本年度已接受过省局其他检查。第十九条GLP机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内容详见附件2)GCP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新增临床试验专业或变更地址的重点针对变更事项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或视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施。(检查内容详见附件3、附件4)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必要时也可结合非现场书面审查等方式。现场检查一般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有因检查可不事先告知。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可设1名观察员。检查员应当具备与检查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观察员可由派出检查单位或所在地检查分所选派。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并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当报经派出检查单位同意。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检查任务以外问题的,应当结合该问题对机构整体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研究安全风险的,检查组应当立即固定相关证据并报告派出单位,同时综合被检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对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影响的严重程度,评估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及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处理建议。必要时,省局可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级,并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组综合所发现缺陷项目偏离要求的程度及其质量安全风险将其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通报的缺陷项目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确定缺陷项目。缺陷项目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并经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缺陷内容,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并将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列入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组综合缺陷项目的风险等级和数量,对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评定,将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处理建议可分为限期整改、取消备案、暂停相关研究(试验)、进一步调查处理等。第二十六条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的,被检查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向省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间可继续承接药物临床试验。下一次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被检查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向省局提交整改报告,依法暂停相关研究(试验)项目,有关情况进一步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一般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报送派出检查单位;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应立即报送。派出检查单位在收到检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综合评定意见并报省局;省局在收到综合评定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查意见,将监督检查意见录入“国家备案平台”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第二十八条省局应当将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整改报告、行政处理和风险控制控制措施相关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第四章 检查结果处理第二十九条 GLP机构、GCP机构未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三十条GCP机构违反《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提供误导性或者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以及存在缺陷不适宜继续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由省局根据《规定》作出取消机构或临床试验专业备案的处理意见,报国家局取消备案。第三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省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记录、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一)拒绝、限制检查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限制检查时间,或者检查结束时限制检查员离开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三)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四)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或者冒名顶替应付检查、故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或者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二)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或者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三)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第三十三条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负责案件查办、药品检查及法制部门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衔接。第三十四条 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及时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第五章 检查员管理第三十五条 省局负责检查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应从检查员库中选调检查员,也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检查;指导派出检查单位配合使用专兼职检查员。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医学、药学、检验、统计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药品监督、临床医学、医学检验、临床试验、疾控预防等工作;(二)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赫尔辛基宣言》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经国家级或省级GLP或GCP培训考核合格;(四)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科学公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第三十七条 检查员服从现场检查任务的选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安排,原则上每年参加不少于2次的检查工作。第三十八条 检查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查纪律,不得从事与检查相关的有偿活动;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每次检查前应签署保密承诺和无利益冲突声明,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益冲突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客观、公正评价。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检查员,将予以批评教育或取消检查员资格。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若与国家局后续出台的监督管理规定冲突或不一致的,执行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202* 年 *月 * 日起实施。附件(下载原文档):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情况表》2、《江西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检查标准》3、《江西省药物临床试验备案后首次监督检查标准》4、《江西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已组织完成《黑龙江省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拟定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联系人:张迪,0451-82610871;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6号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03室;电子邮箱:249229502@qq.com。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0日黑龙江省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规范我省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行为,从源头上管控中药质量,推动中药材产地加工炮制一体化发展,提高中药材产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现就规范我省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为加强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管理,以黑龙江道地中药材及大宗地产中药材为主,解决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加工过程中因“二次浸润”切制造成成分流失和损耗,探索产地加工与炮制有效对接,将中药材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等过程纳入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中药全产业链质量控制水平。二、适用范围黑龙江省中药生产企业开展中药材趁鲜加工或采购具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企业生产的趁鲜切制中药材(以下简称鲜切药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鲜切药材是指在中药材产地按照传统加工方法将采收的新鲜中药材切制成片、段、块、丝或去皮、去芯等非药用部位的初加工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只能改变中药材形态,不应改变中药材性质。品种应在省药监局公布的目录范围内。三、制定产地加工(趁鲜切制)品种目录以在我省有大规模种植(养殖)和产地加工的道地中药材,以及其他适合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为主,依据《中国药典》《黑龙江省中药材标准》《黑龙江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标准》收载的可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制定《黑龙江省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根据种植(养殖)及使用需求,每年定期对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以下简称鲜切药材)品种目录进行调整。四、规范产地加工(趁鲜切制)行为中药生产企业在省内中药材产地可自建产地加工企业(加工车间)开展自收自制或从产地加工企业购进《目录》所列鲜切药材品种用于药品生产。中药材产地加工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中药饮片附录相关规定实施。(一)加强自收自制质量管理中药生产企业申请设立趁鲜加工生产线或异地车间的,应向省局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变更,符合要求的,依法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载明。中药生产企业自建产地加工企业开展自收自制,应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经自查符合趁鲜切制要求的,将审核评估报告及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报告清单(附件2)告知省药监局,并在药品年度报告中列明。1.建立标准及工艺规程(1)中药生产企业应对产地需要趁鲜切制的中药材品种,自行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趁鲜切制中药材质量标准(附件3,质量标准编制要求),作为企业内控标准,鲜切药材标准应具备充分试验数据支持,其基原和质量(形态除外)应不低于《中国药典》《黑龙江省中药材标准》《黑龙江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标准》规定,鼓励生产企业制定高于法定标准的内控质量标准。(2)中药生产企业应按品种制定趁鲜切制加工工艺规程和技术要求,工艺规程包括净选、切片、干燥、包装工序,其切制加工工艺应经过试验或试生产验证确认。加工时应当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并如实记录,建立并保留完整的生产加工记录,保证中药材趁鲜切制加工过程可追溯。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1)中药生产企业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条件应当具备与加工品种、规模相适应,同时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清洗、分拣、切制、干燥、筛选、仓储等设施设备。严格执行趁鲜切制加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批生产记录,保证中药材趁鲜切制加工、仓储及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2)鲜切药材应当有规范的包装和标签,附质量合格标识。直接接触鲜切药材的包装材料至少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标签内容应与企业内控标准表述一致,至少应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产地(道地区域明显的药材可标注到市辖区、县)、采收时间、产品批号、贮藏、加工点(企业)名称等。可根据鲜切药材的产品特性、包装形式、质量检验等因素,确定复验期。超过复验期未复验合格的鲜切药材不得用于药品生产。品名项下应括号备注“鲜切药材”,如“品名:黄连(鲜切药材)”。非中药生产企业设立的趁鲜切制生产线或车间,参照以上内容,并按照采购趁鲜切制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的质量要求,完善生产质量管理工作。(二)压实采购鲜切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1、中药生产企业对外购鲜切药材应当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应当对供应方的加工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趁鲜加工的条件和能力,所采购品种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符合要求,能按订单标准组织生产,并应定期开展供应商审计,确保其持续符合要求。2、中药生产企业采购鲜切药材,应当与供应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供应方应当为成规模的中药材种植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的鲜切药材加工点。3、外购鲜切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将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所采购鲜切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等环节,切实做好鲜切药材质量评估、检验和生产过程监测,并在药品年度报告中列明相关情况。4、中药生产企业对采购的鲜切药材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对鲜切药材应当入库验收,按照中药饮片GMP要求和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净制、炮炙等生产加工,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5、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地加工企业质量追溯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确保采购的鲜切药材在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及生产、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6、中药生产企业采购的鲜切药材应有应有符合本节第(一)项第2点第(2)点要求的包装和标签。五、规范趁鲜加工药材采购行为中药生产企业采购鲜切药材,应符合“必要、可行、可控、可追溯”的原则,对照本指导原则及附件《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质量管理指南》要求,从具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点采购。不得从各类中药材市场或个人等处购进鲜切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也不得从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或者不具备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企业购进鲜切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不得将采购的鲜切药材直接包装后作为中药饮片销售。六、工作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是中药饮片生产过程向产地的前端延伸,中药生产企业作为药品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鲜切药材的规范化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等环节,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保证所采购鲜切药材质量符合要求。(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规范产地加工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任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中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防不符合要求中药饮片、假冒伪劣中药饮片流入市场。发现生产销售假劣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三)加强共治共享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的管理模式,加强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中药材趁鲜切制加工信息共享,推动中药生产企业建立完善追溯体系,进一步保障中药质量安全,推动我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附件(下载原文档):1.黑龙江省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2.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报告清单3.鲜切药材质量标准编制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加快推进数字疗法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加快推进数字疗法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关于“海南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优势,集聚创新要素,积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数字经济”的讲话精神,抢抓历史机遇,通过2—3年的努力将海南建设成为全球数字疗法创新岛、创新资源集聚区和产业高地,将数字疗法打造成海南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推动海南卫生健康跨越式发展和“十四五”期间人均预期寿命提高两岁目标的实现,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建设全国领先的数字疗法临床科研示范基地(一)建设一批数字疗法临床试验中心。在全省选择一批具有优势学科的三级医院建立数字疗法临床试验中心,如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数字疗法临床研究及转化基地、精神障碍数字疗法临床试验中心、儿童注意力缺陷与多动障碍及孤独症数字疗法临床试验中心、肿瘤数字疗法临床试验中心、眼科数字疗法临床试验中心、睡眠数字疗法临床试验中心等。(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落实期限:2022年10月31日前)(二)鼓励开展数字疗法技术攻关与临床转化。鼓励医疗机构及高校院所开展数字疗法科学研究,推动临床转化。积极组织申报省重点研发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专项资金,探索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吸引优势力量进行数字疗法产业重点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发展数字疗法全球科研项目合作平台。支持数字疗法产品研发创新,可利用省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券及省内其他研发创新支持政策,根据数字疗法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的不同阶段性成果,分步给予企业、高校和医疗机构相应补助和奖励。支持医疗机构对积极开展和承接数字疗法临床研究的人员在岗位设置、职务晋升、评奖推优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在公立医院内部绩效分配时适当加大对数字疗法临床研究人员的倾斜,允许数字疗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三)加快建设数字疗法公共服务和管理平台。在相关部门网站上建立数字疗法产业发展专项通道,支持企业、医疗机构、临床医生等数字疗法参与方提交临床试验需求,帮助各方快速对接和匹配资源。建立数字疗法临床试验公示系统,数字疗法企业及时上报临床试验具体情况和试验结果,相关信息可作为审批部门的凭证依据。引入一批数字疗法CRO、CDMO企业落户海南,支持海南数字疗法CDMO平台建设,支持CDMO等平台与海南实体医院、互联网医院进行临床试验和市场化合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落实期限:2022年10月31日前)二、加快数字疗法产品注册审批(四)制定数字疗法产品分类监管和注册审批指导文件。在部门网站上设置数字疗法专栏,列示数字疗法注册审批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指导文件。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软件类产品分类指导原则、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及国家标准管理中心分类界定结果等,形成数字疗法分类界定意见并于专栏公布;对数字疗法产品在临床试验、注册审评审批、更新迭代等关键环节可以适用的监管政策、监管文件和操作指引进行分类说明。(责任单位:省药监局;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五)建立第二类医疗器械数字疗法产品注册辅导专项通道。在相关部门网站公示数字疗法监管政策咨询专线及邮箱,建立第二类医疗器械数字疗法产品专项辅导快速响应机制,由专人负责数字疗法产品技术咨询,原则上在收到咨询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针对企业申请数字疗法产品注册流程和政策开展培训,提升企业申报标准和质量,提高审批通过率。(责任单位:省药监局;落实期限:2022年10月31日前)(六)出台数字疗法鼓励发展目录,建立特定种类数字疗法绿色审批通道。优先鼓励发展一批循证依据坚实、技术成熟度高、海南临床急需、发展前景广阔的数字疗法产品,建立优先审批通道。制定数字疗法优先审批程序,明确适用优先审批程序需满足的条件及工作程序,在企业按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交数字疗法产品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审评审批,其中企业补正资料、专家技术审评不计入时限要求。对未获批的,告知申请方未能通过原因及建议。(责任单位:省药监局;落实期限:2022年10月31日前)(七)探索数字疗法备案制,鼓励真实世界数据在产品注册审批和上市临床验证中的应用。对于风险低、适用于筛查、干预等公共卫生领域的数字疗法产品,在符合国家有关审评审批要求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备案方式快速推广应用。鼓励真实世界研究,充分发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真实世界数据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的引领作用,以及特许医疗器械产品通过真实世界研究政策获批上市的经验,推进将真实世界数据用于数字疗法产品申报注册依据和数字疗法产品监管决策及上市后临床验证。(责任单位:省药监局;落实期限:长期推进)三、积极推广数字疗法产品应用(八)建设数字疗法推广基地。遴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首批数字疗法诊疗中心,逐步将数字疗法纳入所有符合条件医疗机构的疾病常规诊疗路径。结合海南省“2+3”健康服务包等工作,依托数字疗法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和患者个人与家庭的疾病管理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在院内推广宣传数字疗法,提高患者和公众对数字疗法的认知水平和使用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九)促进数字疗法与互联网医院融合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将数字疗法与互联网医院平台整合,赋予医生在互联网医院开具数字疗法处方的权限。推动互联网医院加大数字疗法产品应用,提升在专病防治和健康干预等领域的服务功能。鼓励医生将数字疗法作为院外管理患者的工具,并结合互联网医院复诊续方、处方流转、医药配送等功能,实现全方位的患者院外管理。通过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实现对数字疗法的运营监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十)建设全国领先的数字疗法应用示范区域。将数字疗法引入海南医疗卫生改革发展全过程,协同海南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诊疗中心建设等改革发展工作,支持在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胸痛中心等五大中心中推广应用临床需求急迫、临床价值突出的数字疗法产品。鼓励应用数字疗法产生的患者数据支持二级、三级医院医生对疑难重症的诊断,支撑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完成慢病患者管理和病情追踪。推进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打通数字疗法与区域电子病历数据库、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接口。依托海南省“三医联动一张网”平台,实现对数字疗法的综合监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十一)鼓励社会各方面加大数字疗法产品应用。鼓励相关部门、公益基金会等机构和组织采购数字疗法产品,围绕重点人群、疾病以及多元化、多层次数字健康需求,在更大范围内将数字疗法产品用于心理健康和行为认知等的治疗,有效提升慢性病干预和筛查效果,通过数字疗法技术赋能社区家庭医生,创新服务形式,提高居民健康干预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四、鼓励探索多种支付方式(十二)鼓励探索“数字疗法+商业保险”产品创新。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试点探索将数字疗法作为特药险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将数字疗法作为用户健康管理服务工具,并根据数字疗法收集的真实世界数据按有关规定合理定价。探索开发海南惠民保升级版,将部分数字疗法产品作为健康管理服务纳入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鼓励将数字疗法产品纳入保险机构的保险产品设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产品开发人员参加医疗主管部门组织的数字疗法培训,提升对数字疗法的认知。(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落实期限:2025年12月31日前)(十三)鼓励将数字疗法纳入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和收费范围。探索数字疗法价格形成机制和医保支付模式。根据特定疾病实际诊疗需求,积极探索临床使用数字疗法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数字疗法收费标准,数字疗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向省医保局提出申请,经组织论证和履行相关程序后公布执行;按照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前提、以体现医保社会公平性为指导、以提升价值为核心的医保战略购买原则,研究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可承受的数字疗法产品或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医疗机构使用的数字疗法产品纳入医疗服务收入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十四)支持探索数字疗法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结合全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展情况,选取已经开展数字疗法并积累相关数据的医疗机构,支持数字疗法在医疗成本管控和健康管理中的应用,探索数字疗法与推进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有效形式,促进构建基于价值和数据高效管用的支付机制形成。(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五、加强数字疗法宣传和产业集群建设(十五)高质量打造数字疗法产业集群。梳理国内外数字疗法企业和潜在意向企业,形成企业名录,实施全产业链精准招商。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和数字疗法全周期政策支撑体系,以及电子处方中心等高水平数据平台,吸聚创新资源,结合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口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等重点园区的产业基础,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疗法若干创新高地和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等;落实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十六)积极引入海外数字疗法企业。针对海外不同类型的数字疗法企业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海外数字疗法企业与本地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实现海外数字疗法与本地产业链条的深度融合。依托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真实世界数据研究应用试点优势,引进一批海外高质量数字疗法产品在国内先行先试,支持其真实世界研究数据用于产品审批。(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十七)加快打造海南数字疗法创新岛品牌。在海南举办世界数字疗法大会,通过会议集聚政府政策、头部企业、资本力量、创新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发布年度世界数字疗法报告(多语种),建立数字疗法展示与体验中心,通过虚拟现实、全息投影、数字大屏、实物陈列等技术和手段打造具有一定规模、特色鲜明的数字疗法展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六、规范发展与其他保障(十八)吸引数字疗法相关协会或分支机构落地,制定行业标准,建立信息交流平台。设立数字疗法专家委员会或相关组织,研究制定数字疗法行业标准;定期举办数字疗法培训及学术讨论会议,增强临床医生等各方面对数字疗法的认知,逐步推动数字疗法纳入各类专科疾病诊疗、管理的专家共识。支持成立国际数字疗法产业联盟,组织国内外企业开展数字疗法政策法规、审评审批、医疗价值和医保支付等领域的研讨,为构建创新型商业模式提供国际最前沿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十九)强化数据安全监管,加强数据资源利用。制定有关数字疗法数据安全的政策指引。鼓励利用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将数字疗法产品采集的居民健康数据汇聚到全省“三医大数据资源中心”,稳妥推进健康医疗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加强对数字疗法产品有关用户信息保护技术审核等工作的专项指导,对发生数据泄露情况的严格追究责任。建立用户投诉通道和定期检查、抽查等机制,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二十)加强数字疗法人才保障。鼓励海南相关院校增设数字疗法课程和专业,支持相关交叉学科发展,加大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信息等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力度,为数字疗法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依托海南医学院成立省数字疗法研究院。落实我省人才落户、购车、住房、医疗等服务保障政策,鼓励支持科研院校、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中高层次人才。积极组织数字疗法产业人才申报各级人才项目,支持数字疗法高端紧缺人才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海南大学、海南医学院;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二十一)发挥自贸港基金作用,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数字疗法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的杠杆作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推动设立医疗健康领域子基金,投向数字疗法产业,支持海南数字疗法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落实期限:2022年12月31日前)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兼职药品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8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9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兼职药品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为“药品”)监管检查质量,规范我局兼职药品检查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兼职药品检查员系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工作需要,从以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为主体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选聘具有与药品检查职能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教育学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第三条 坚持以专职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兼职药品检查员,因专职药品检查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使用兼职药品检查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在监管辖区内突发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因紧急处置工作需要,需集中兼职药品检查员参与处置突发情况的;(二)为完成国家药监局部署的重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仅凭现有专职药品检查员力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需要抽调兼职药品检查员的;(三)为完成技术要求较高、检查时限较紧、检查任务较重的药品检查工作,需要抽调兼职药品检查员作为补充力量的。第四条 省局机关业务处室会同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负责组建兼职药品检查员人才库,并注意加强对入库兼职检查员的教育培训、纪律监督、管理考核和人员调整。第五条 抽调和使用兼职药品检查员要严格遵守审批程序,派出部门应根据检查任务需要提出抽调计划,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抽调和使用兼职药品检查员。第六条 兼职药品检查员应从兼职药品检查员人才库抽选参与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由组长和组员构成,组长原则上应由专职药品检查员担任,检查结果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内容包括检查任务的达成性、检查结果的准确性、佐证材料的完整性、廉政纪律的执行情况等。第七条 兼职药品检查员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要求,派出部门要强化对兼职药品检查员的纪律教育和提醒,严禁接受被检查企业车辆接送、礼品礼金、宴请安排等影响公正执行检查任务的行为。第八条 派出部门应加强对兼职药品检查员的监督和管理,在兼职药品检查员完成检查任务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回访,对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较差、执行廉政纪律不严的兼职药品检查员要及时解聘,并按程序在兼职药品检查员人才库注销。第九条 兼职药品检查员劳务费支出应遵守财务政策及相关规定,财务部门应按要求做好兼职药品检查员劳务费支出预算,规范劳务费支出管理。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局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了山药等19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现予以颁布。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有关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二氧化硫残留等仍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中药饮片的规定执行。山药等19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特此通告。附件(下载文档):1.山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08)2.薏苡仁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09)3.炒路路通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0)4.厚朴花(厚朴)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1)5.绵马贯众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2)6.炒土鳖虫(地鳖)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3)7.羌活(羌活)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4)8.马齿苋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5)9.槲寄生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6)10.五味子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7)11.穿心莲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8)12.山香圆叶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19)13.橘红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0)14.藁本(藁本)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1)15.夏天无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2)16.两面针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3)17.朱砂根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4)18.豨莶草(豨莶)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5)19.五加皮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20126)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不断丰富完善仿制药个药指导原则并持续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进一步指导阿司匹林肠溶片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实施和评价,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阿司匹林肠溶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阿司匹林肠溶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9月30日阿司匹林肠溶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阿司匹林肠溶片(Aspirin enteric-coated tablets)是一种延迟释放制剂,其主要成份乙酰水杨酸在吸收前、吸收期间和吸收后,可转化成主要代谢产物水杨酸,代谢产物主要经肾脏途径排泄。乙酰水杨酸的消除半衰期很短,水杨酸的消除速率受给药剂量的影响。阿司匹林肠溶片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一)研究类型可采用两序列、两周期、交叉试验设计,也可采用重复交叉设计,开展单次给药的空腹及餐后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二)受试人群健康受试者。(三)给药剂量建议采用申报的规格,单片服用。(四)给药方法口服给药。(五)血样采集血浆中乙酰水杨酸和水杨酸的达峰时间不同,餐后给药阿司匹林吸收延迟,建议合理设计样品采集时间点,使其包含吸收、分布及消除相。(六)检测物质血浆中的乙酰水杨酸和水杨酸。(七)生物等效性评价建议以乙酰水杨酸的 Cmax、AUC0-t和 AUC0-∞作为生物等效性评价的指标,水杨酸的 Cmax、AUC0-t和 AUC0-∞用于进一步支持临床疗效的可比性。若选择两序列、两周期、交叉试验设计,应采用平均生物等效性方法评价,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的 Cmax、AUC0-t、AUC0-∞几何均值比值的 90%置信区间应在 80.00%~125.00%范围内;若选择重复交叉设计,具体统计方法和评价标准参照《高变异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八)其他1.良好的采血点设计,将有助于获得可靠的药代动力学参数。2.生物样品采集、样品预处理及分析检测过程中,应对影响检测准确度的因素加以控制,保证乙酰水杨酸和水杨酸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并在提交的资料中报告两种检测物质转化程度的评估结果。三、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通常不适用。四、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阿司匹林肠溶片说明书. 2020.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6.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 2018.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变异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8.5.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Draft Guidance on Aspirin Capsule. 2015.6.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Draft Guidance on Aspirin Extended Release Capsule. 201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立法创新推进药品进口便利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解读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八条,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一、出台《若干规定》的背景和意义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必须对标国际主要自由贸易港,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进一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便利,商务部、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等六单位于2021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放宽部分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部分药品在我省进口通关时,无须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在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时,无须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坚持推进进口药品通关便利化和强化药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管“双管齐下”,积极对标国际主要自由贸易港药品监管和通关的先进经验,运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以“小切口”立法形式依法制定《若干规定》,推动《通知》赋予海南的进出口货物管理政策落地见效。《若干规定》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分步骤分阶段安排相适应,是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活动,海关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监管的重要体现。实施好《若干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水平、开创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药品进口企业申报进口药品备案和通关将更加便捷,药品进口的时效将进一步缩短,让人民群众共享进口药品领域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红利。二、《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取消《进口药品通关单》。《若干规定》变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的规定,明确进口药品的企业从指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口岸进口药品,应当依法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须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在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时,无须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对取消《进口药品通关单》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即“本规定所称药品,是指已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并已在国内市场销售过的药品,但进口药材以及疫苗、血液制品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进口检验的药品除外。”(二)将药品进口申请备案时间提前至进口药品启运环节,优化通关流程。为提高药品进口通关效率,《若干规定》变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将药品进口申请备案时间由“进口药品到岸后”提前至“进口药品启运后”。同时规定,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药品备案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进口药品企业提交的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于当日办结进口备案的相关手续,并将备案电子信息交换至海关,同时告知进口药品企业备案结果;准予备案的进口药品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三)免费为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凭证,强化进口药品安全风险防控。在推进进口药品通关便利化的同时,《若干规定》还就取消进口药品通关单后的配套服务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了规定。一是为便利进口药品在境内其他地区流通销售,规定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进口药品企业的需要,免费为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凭证。二是加强对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抽查检验,建立进口药品的企业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进口药品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与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规定进口药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进口药品信息化追溯、药物警戒等管理制度,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证进口药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和《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我局组织完成了独脚金等47个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地方标准的起草研究、复核、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及再修订工作,现将47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收载为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地方标准,现予以发布,2022年10月10日正式实施。附件:甘肃省中药配方颗粒地方标准第五批发布品种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